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標題 Re: [討論] 筆錄跟偵訊紀錄對不起來叫翻供???時間 Tue Jun 3 21:50:55 2025
→ violetking: 樓上100-1有沒有第二項......
而且老實說這個我以為是常識,陪偵都習慣也不會去爭執,突然要找規定真的要花點時間,沒開過庭才會爭執這個
就好像不會去花時間找哪條規定法官可以判決~~
都跟你說108年12月修法了....1.160.222.22 台灣 06/03 21:44
笑死!法盲真的不要耍寶了好嗎沒有錄音錄影,也不當然沒有證據能力好嗎?
不讀書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嘛!
學說上多數見解認為,違反本條第1項全程連續錄音規定,法律效果上應推定該陳述不具
任意性,檢察官應對此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該自白之任意性。另有少數見解認為,在未全程
連續錄音或根本未實施錄音的情形,可解釋為錄音內容與筆錄記載全部不符,故整個筆錄
內容依據本條第2項規定均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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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reasurehill 2025-06-03 21: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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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筆錄跟偵訊紀錄對不起來叫翻供???
06-03 21:50 treasurehill
噓 violetking: 196-1準用192準用100-1
法規命令也明文,就不要再掙扎了
剛拿舊判決,現在又搬學說....1F 1.160.222.22 台灣 06/03 21:52
有人看不懂證據能力是什麼意思?還在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1:53:22
→ violetking: 而且多數說,哪個多數說~~~4F 1.160.222.22 台灣 06/03 21:53
還在跳針?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799 號刑事判決
。其等上訴意旨以杜品宏上揭調詢筆錄未全程錄音錄影,其程序上之瑕疵已影響其後偵審
中自白之證據能力,據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法,顯非依卷內資料指摘,要非適法上訴第
三審之理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1:55:51
→ violetking: 除非必要,人都來的,傳聞證據又不合程序,你是要用哪個~~~5F 1.160.222.22 台灣 06/03 21:55
再一個打臉你啦!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672 號刑事裁定
惟查:原確定判決業已說明抗告人之警詢供述有證據能力,縱未全程錄音錄影,亦未經警
方為不正訊問,業如前述,是自無從主張其後之偵查筆錄基於延續效力而無證據能力。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1:58:31
噓 violetking: 他在說的是自白的放射效力.....
不要隨便抓來就用好嗎~~
「其後」........
前面沒問題,幹嘛去討論放射效力
真不知道為何只要執業過ABC的問題,幹麻還需要爭執。7F 1.160.222.22 台灣 06/03 21:58
笑死!回去念書好嘛!
學說上多數見解認為,違反本條第1項全程連續錄音規定,法律效果上應推定該陳述?
任意性,檢察官應對此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該自白之任意性。另有少數見解認為,在未
連續錄音或根本未實施錄音的情形,可解釋為錄音內容與筆錄記載全部不符,故整個
內容依據本條第2項規定均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的裁定也打臉你當然無證據能力的主張,你還要跳針什麼?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03:40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06:36
噓 violetking: 考律師文字敏感性很重要唷~~13F 1.160.222.22 台灣 06/03 22:06
回去念書好嗎?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
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無急迫之情況卻未全程連續錄音之
情形,揆諸該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促使司法警察(官)恪遵
詢問程序之規定,以確保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擔保被告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
思,以及筆錄所載內容與陳述相符。從而,司法警察(官)未依規定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
,筆錄所載之被告供述,#除非經檢察官證明係本諸被告自由意志所為,#否則該供述是否
在被告基於自由意志下所取得,#國家機關應受不利益之判斷。#此於司法警察未依規定全
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情況下,#證人警詢筆錄所載之陳述是否出諸其自由意志,#亦應為相
同之解釋,據以判斷是否符合傳聞法則有關特別可信性要件。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08:05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09:21
推 busman214: 所以v大有牌嗎@@?14F 42.70.85.253 台灣 06/03 22:10
噓 violetking: 剛不是不用錄音錄影,現在退到討論
證據能力了,你看就是原則不用呀15F 1.160.222.22 台灣 06/03 22:11
原文就再講證據能力的問題,你是沒看見喔!
還有你跳針了半天,就是不敢正面回答最高法院關於未全程錄音錄影的筆錄證據能力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14:03
→ violetking: 10%牌就不用炫耀了
非本科2年考上,算張數可能會被揍~~你本來不是說不用錄音錄影。沒準用~~沒準用,現在還要去爭執讓檢察官救17F 1.160.222.22 台灣 06/03 22:12
笑死!又不是我引的判決,我是針對對方引的判決內容打臉對方
https://meee.com.tw/pMzHKwR
還有你不是自以為很專業嗎?
怎麼不敢正回應證據能力的問題呢?
一直在顧左右而言他
我看是根本沒上過法庭吧!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17:37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20:47
→ violetking: 加油唷,第一試快考試了,這樣還需要努力唷~~21F 1.160.222.22 台灣 06/03 22:21
笑死!我都執業十幾年了,打遍天下無敵手
你這初生之犢還在這邊自不量力,野人獻曝?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24:05
噓 violetking: 那不就更該知道錄音重要,當事人沒錄音你沒異議!!!!!!23F 1.160.222.22 台灣 06/03 22:32
不要跳針了好嗎?先回答一下證據能力的問題好嗎?
還有你到底有沒有真正打過官司啊!還是只會說得一手好官司?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
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無急迫之情況卻未全程連續錄音之
情形,揆諸該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促使司法警察(官)恪遵
詢問程序之規定,以確保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擔保被告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
思,以及筆錄所載內容與陳述相符。從而,司法警察(官)未依規定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
,筆錄所載之被告供述,#除非經檢察官證明係本諸被告自由意志所為,#否則該供述是否
在被告基於自由意志下所取得,#國家機關應受不利益之判斷。#此於司法警察未依規定全
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情況下,#證人警詢筆錄所載之陳述是否出諸其自由意志,#亦應為相
同之解釋,據以判斷是否符合傳聞法則有關特別可信性要件。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36:04
噓 violetking: 回到你第一篇現在規定,訊問證人要不要全程錄音呢?
第一篇罵人法盲時,可是說沒準用唷~~現在變成退到要掙扎證據能力了~~
還不是158-4,還要例外檢察官證明~~辛苦了,當事人~~~
希望有天開庭碰到,勇敢幫你當事人主沒有全程錄音錄影的證言有證據能力~~25F 1.160.222.22 台灣 06/03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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