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ywish: 而且還是104打105,時間點怪怪的。 14F 10-27 15:54
→ trywish: 105合約內容是寫市佔率,拿104會議記錄打,這實在.. 24F 10-27 15:55
→ trywish: 不對,是寫使用率才對。 28F 10-27 15:55
→ trywish: 如果是民事糾紛早結束了,照合約走,不然就直接禁用。 67F 10-27 15:59
→ trywish: 重點105年寫在議,這邊卻說104年說議好,簽約都不算的? 84F 10-27 16:01
→ trywish: 新的合約寫再議,那代表舊的會議內容就失效啦,不管舊的 163F 10-27 16:13
→ trywish: 怎寫,一切都以簽約為主,除非有簽約後的會議內容。 166F 10-27 16:13
→ trywish: 不確定的內容,那還能跳出來討2000萬?就確定才跳出來的還是上次討2000萬那個是被耍的,其實一切都不確定。 178F 10-27 16:15
→ trywish: 契約有寫看使用率喔,所以前面約定的7成根本就無法合理化 192F 10-27 16:21
→ trywish: 契約都寫看使用率,還再拿以前會議內容,真的不好看。 196F 10-27 16:23
→ trywish: 如果真的要凹成功,至少得把20%的使用率卻要付68%費用給 198F 10-27 16:24
→ trywish: 寫出來才行。契約就寫加值機的設置費用呀,又不是權利金 202F 10-27 16:25
→ trywish: 權利金和這邊根本無關,那邊直接寫加值機分攤會看使用率雖然寫再議,但怎麼議已經被契約寫上去了,你要加到68%, 222F 10-27 16:28
→ trywish: 你就必須提出剩下48%費用哪裡來的。不是參照舊會議記錄 225F 10-27 16:29
→ trywish: 你到底有沒看契約內容XD不要沒看就一直講別人凹。 232F 10-27 16:31
→ trywish: 不能認定就無法討錢呀,現在問題是有人跑去討錢了,等於 243F 10-27 16:34
→ trywish: 拿會議記錄打契約。 245F 10-27 16:35
→ trywish: 高捷寫的是對4500萬再議,契約寫的是一次性費用,那怎會再議?難道契約寫的金額不算數了? 283F 10-27 16:41
→ trywish: 所以這聲明明顯比你還不懂。然後權利金就權利金,下面綠 288F 10-27 16:42
→ trywish: 字直接寫加值售票機(硬體)的分攤費用,想凹成權利金根本很難做到,畢竟上面就寫了權利金。當然硬凹也不是不行, 290F 10-27 16:43
→ trywish: 只是和這聲明的說法完全都不上。 297F 10-27 16:44
→ trywish: 加值機不叫權利金,除非他有寫權利金。硬體是因為加值機 306F 10-27 16:45
→ trywish: 本身就硬體,就像iphone手機雖然我們知道是買軟體,但是 308F 10-27 16:45
→ trywish: 講iphone一定為手機,而非ios系統。 311F 10-27 16:46
→ trywish: 直接上法院比較快,反正條文寫的清清楚楚。 315F 10-27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