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xxsu (絕望生魚片)
219.85.120.234 (台灣)
2014-12-09 22:44:04 → ElleryKid: 該不是什麼英文筆跡鑑定的課吧XD 3F 12-09 22:46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123.110.188.247 (台灣)
2013-10-11 10:21:17 噓 ElleryKid: 可否先爬一下文再來說通姦除罪化 7F 10-11 10:44
推 ElleryKid: 我錯,補推。 13F 10-11 10:51
→ ElleryKid: 毋寧說是理想上預防主義,對民眾而言仍是應報主義吧。 42F 10-11 11:09
→ ElleryKid: 主要是因身分而生的互負忠實義務。 92F 10-11 15:37
作者: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125.224.3.170 (台灣)
2013-08-07 01:17:57 → ElleryKid: 二樓是在演大和拜金女嗎XD 19F 08-07 01:40
作者:
zanyking (最後的六年級生)
123.193.164.59 (台灣)
2013-07-13 19:10:42 → ElleryKid: 這年頭老是有人翻翻法條就以為自己懂法律,也是挺困擾的 497F 07-13 21:46
→ ElleryKid: 不是要用在本案上,提出來提好玩嗎? 670F 07-13 22:27
→ ElleryKid: 人家在說這個案子,你扯別的案子有影響做什麼== 681F 07-13 22:36
→ ElleryKid: 我都要以為那其實是f的分身帳號了,思考方式也太一致不過搜了一下,似乎只是住得近而已。 684F 07-13 22:39
作者:
finalace (王牌)
61.228.26.81 (台灣)
2013-07-13 13:33:12 噓 ElleryKid: 不是學法的,就不要亂搬弄法律條文了,動機跟過失無涉。過失與故意的分野在於是否確定犯罪結果會發生,關動機屁事。
換言之,過失根本不會有動機,故意才會有動機,可是動機根本不會影響故意或過失的判定,更不會影響緩刑要件。 9F 07-13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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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nalace (王牌)
36.224.23.20 (台灣)
2013-07-12 10:26:19 噓 ElleryKid: 反對需要負責任的說法。 233F 07-12 17:42
作者:
AQUAWATERS (EASON與我常在)
1.34.158.107 (台灣)
2013-07-04 17:56:24 → ElleryKid: 某P想自曝其短倒也沒差,至少不要開分身啊同學(茶) 203F 07-05 03:12
作者:
inking (酒窩攻擊──!)
114.37.114.93 (台灣)
2013-07-04 12:09:21 推 ElleryKid: 看不懂人家在反諷的,才真的是頗ㄏ 186F 07-04 15:31
推 ElleryKid: 其實這邊就算討論再多也改變不了某些人的智商。 205F 07-04 15:48
→ ElleryKid: 邏輯、事實如何與學歷財力無關,某D就別出來現世了。 229F 07-04 16:29
→ ElleryKid: 就說了有人不知怎麼看不懂反諷,還真是有趣。 234F 07-04 16:35
→ ElleryKid: 你什麼時候承認生活經驗不能拿來佐證事實,我才說你有 238F 07-0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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