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標題 Re: [討論] 黃國昌:柯文哲案法官講的是錯的!
時間 Mon Jul 14 23:57:06 2025



笑死!他是不是沒念過刑事訴訟法啊!連監聽是指對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不
包含「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都不知道?檢察機關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
內容,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根本沒有適用監聽
法的餘地好嗎?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刑事判決認為前開大法官會議解釋及通保法所指稱之通訊
監察,應限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不包含「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偵查
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
押相關規定為之。



另外關於搜索扣押的要件,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 131-1 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
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第 133-1 條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
官裁定。

第 133-2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
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
扣押裁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
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
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
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個是證人同意的附帶搜索,只要證人同意並記明於筆錄,檢察官就可依照同意搜索的

規定不用搜索票為附帶搜索



第二個是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有必要的逕為扣押,只是事後必須送法院追認。

第三個才他是講的法官保留。


他是不是沒打過刑事官司,連這基本常識都不知道?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我們的戰神呂布,民眾黨主席,腳尾蔥,黃國昌,
: 今天在個人直播中,痛批柯文哲案的法官,面對證人詢問檢察官可以要求交出手機嗎,
: 法官竟然幫檢察官講話,
: 我們戰神認為法官講的是錯的!
: 天哪,一個不公正的法官,講錯話的法官憑甚麼還可以審理柯文哲啊!
: https://www.youtube.com/live/A6cn1nV9Sww?si=F-ff4CJJ43WIimu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09.47 (臺灣)
※ 作者: treasurehill 2025-07-14 23:57:06
※ 文章代碼(AID): #1eTIZKlq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2508628.A.BF4.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黃國昌:柯文哲案法官講的是錯的!
07-14 23:57 treasurehill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9.47 臺灣), 07/14/2025 23:58:01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9.47 臺灣), 07/14/2025 23:59:15
ms883050: 說個笑話:黃國昌懂法律1F 223.137.105.199 台灣 07/15 00:00
WeGoYuSheng: 黃國昌的目的又不是叫講對的法律觀念,他純粹是想打著法律專家名號,散播他想散播的假法學謊言、攻擊、鬥臭他想鬥的人,獲取政治聲量,僅此而已,這髒東西真的只有邪惡可言2F 223.143.21.77 台灣 07/15 00:01
eecoolty: 他當然懂法律 他只是鬼扯給小蔥們聽7F 61.224.169.228 台灣 07/15 00:02
siegfred: 他一定懂,故意說謊昧著良心騙小草
所以黃國昌是最可惡的那種人8F 1.164.245.45 台灣 07/15 00:02
eecoolty: 和神棍一樣 洗腦做政治詐騙10F 61.224.169.228 台灣 07/15 00:04

--
作者 treasurehill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