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mp2j (Lockel)
標題 Re: [討論] 大法官會議跟萬湖會議有何差別?
時間 Sat Nov  4 05:02:39 2023


※ 引述《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之銘言:
: 萬湖會議是十個人開會,決定六百萬人的命運,
: 大法官會議是十五個人開會,決定兩千三百萬人的命運,
: 這兩者在本質上其實沒差吧?
: 簡單說,如果我們認為萬湖會議是錯的,那又怎能說大法官會議是對的?
: 如果不立下限制制衡大法官,就只會變成萬湖會議這樣,
: 十五個沒有民意基礎的僭主,決定兩千三百萬人的生死...
: 所以我還是認為,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必須要有制衡的機制,
: 不能任其恣意妄為。

差別在於納粹德國沒有三權分立,我國有:

1) 立法權,主動立法限制或剝奪人民的基本權。
2) 行政權,具體執行、落實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3) 司法權,事後、被動受理行政權及立法權干預人民基本權的措施是否合法、合憲。


以萬胡會議為例:屠殺猶太人的決議,屬於「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措施。依照三權分立制
度,是立法權的範疇,專業術語稱作「絕對法律保留」。換句話說,萬胡會議的決議內容
如果想在三權分立的國家付諸實施,會長這個樣子:


1) 必須先由立法院事先、主動通過屠殺猶太人的法律案,授權行政院屠殺猶太人。
2) 再由行政院負責擬定具體的執行方案,依照法律規定,屠殺猶太人。
3) 當某個猶太人對於這項行政措施不符時,可以提請法院救濟,最高層級可以上到大法官
   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宣告屠殺猶太人的法律案違憲。

換句話說,大法官(司法權)的特徵有三:

1) 事後救濟,一定是先有干預人民權利的立法或行政措施,才會由大法官事後審查
2) 被動審理(或稱不告不理),必須是有權聲請釋憲之人(通常就是權利被侵害的人民)提起
   釋憲聲請,大法官才能審查法律案是否違憲。
3) 大法官不能積極限制人民權利。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粗略而言,無非就是 1) 宣告干
   預人權的法律案合憲,維持該干預人權法律的效力;或是 2) 宣告該干預人權的法律違
   憲,回歸人權未被干預的狀態。換句話說,不論大法官的解釋結果為何,他都沒有積極
   干預人權的權力(這是立法院的權憲),最壞情形,也只是維持侵害人權的法律案而已。

大法官絕無可能主動做出類似萬胡會議的判決,因為在三權分立制度下,只有立法院可以
主動作出剝奪人權的決定,反而,正因為大法官的存在,才能在立法院通過如此迫害人權
的法律案時,由大法官肩負最後一道保險機制,宣告該法律違憲。如果你因為錯誤的擔心
大法官主動侵害人權而廢掉憲法法庭,其結果反而是解開了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限制器,放
縱他們侵害人權而不受審查。


本於此一理解,再以你所舉的吉普賽人為例,如果大法官做出了「吉普賽人不受生命權保
障」的解釋:

1) 如前所述,依照三權分立制度,大法官只能被動審查法律,不能主動侵犯人權。如果不
   幸真存在這麼一個解釋,說明立法院必定已經通過了「屠殺吉普賽人的法律案」。
2) 如前所述,依照不告不理原則,大法官只能被動接受釋憲聲請,在通常情形下,就是權
   利受侵害的人民提起救濟,這說明行政院已經開始執行「屠殺吉普賽人的行政措施」。
3) 換句話說,如果大法官做出了這種解釋,說明此前立法院跟行政院都已經一致決定要屠
   殺吉普賽人,司法院才認定此舉合憲。三權都決定搞種族清洗,則該國的憲政秩序已經
   完全崩壞,公投也救不了你。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都明擺要違憲硬幹了,還會鳥你公
   投?

4) 這種情形,我建議你要馬搞公民不服從,推翻政府,要馬政治避難。別妄想靠法治程序
   扭轉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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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大法官會議跟萬湖會議有何差別?
11-04 05:02 jump2j

enkidu0830: 柯粉都不唸書,辛苦你了1F 101.12.49.227 台灣 11/04 06:00
※ 編輯: jump2j (61.56.170.19 臺灣), 11/04/2023 06:02:37
conanhide: 連柯文哲也不念書,都聽一些課就開始虎2F 211.76.64.64 台灣 11/04 06:16
snowwolf725: 好文推4F 223.139.150.49 台灣 11/04 06:20
smartbit: 你真的認真了,這種文章不值得回
他應該多唸唸書,看看民主制度就有答案5F 101.10.60.79 台灣 11/04 07:04
Pissaro: 他只是討厭法律人而已7F 42.72.48.233 台灣 11/04 07:09
cloudeda: 真心推8F 42.79.241.68 台灣 11/04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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