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tuser (Matt)標題 Re: [新聞] 快訊/製圖恐嚇京華城案檢察官偵結起訴2時間 Mon Aug 25 14:02:51 2025
起因柯文哲案對北檢檢察官的不正批評,支持者針對12位檢察官公開照片搜集成一張圖並加上文字:不要忘記他們!
以這為背景上討論一下本次檢察官求刑的合理性
以下是gpt-5的回答:
好的,我用你提供的「柯文哲案 → 支持者製圖針對檢察官」的背景,來分析檢方本次起訴並求刑的合理性:
一. 案件背景脈絡
事件起因:柯文哲案中,台北地檢署的處置引發部分政治支持者不滿。
行動內容:有人將12位檢察官的公開照片拼成圖,並加上文字「不要忘記他們!」,再在網路流傳。
北檢認定:此舉涉有恐嚇危害安全(刑法305)及非法蒐集利用個資(個資法41)。
起訴:工程師戴瑞甯與前護理師林惠珠,分別被求刑7個月與6個月。
二. 法律適用爭點
(a) 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
關鍵要件:
言論必須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意思表示,
並且讓一般人合理感受危險。
爭議點:
「不要忘記他們!」 這句話本身語意模糊,可能只是政治動員口號,也可能暗示要針對檢察官進一步行動。
法院常用「一般社會觀念」判斷是否足以令人心生畏懼。若大眾理解為「記住他們的政治角色」,就不構成恐嚇;若理解為「警告檢察官將面臨攻擊或報復」,就可能成立。
(b) 個資法第41條非法蒐集利用
關鍵要件:
蒐集必須違法(不是透過公開資訊管道、或用途超越合理範圍)。
並且具有「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
爭議點:
檢察官的職務照片多半是公開資訊(例如法院或媒體已經公開),將其再拼貼,是否等於「非法蒐集」?
如果只是引用公開照片,單純拼圖,學理上認為難以成立41條的構成要件。但檢方可能主張:利用目的偏向威嚇,因而落入「違法利用」的範圍。
三. 言論自由 vs. 法律限制
支持言論自由的一方觀點:
公務員尤其是檢察官,屬於公權力行使者,應該接受較高程度的公共批評。
「不要忘記他們!」可被解讀為政治監督,屬於憲法保障範圍。
如果僅因為「批評司法官」就提告恐嚇,可能形成寒蟬效應,壓縮人民對司法的監督。
支持檢方起訴的一方觀點:
公務員也有人身安全保障,不應因職務就被容忍有「具威脅意味的標語」伴隨照片流傳。
在臺灣的政治語境下,將特定人員照片貼出並強調「不要忘記」容易讓人聯想到人肉搜索、線下攻擊。
對於檢察官這種可能涉及重大政治案件的職務,安全疑慮必須被嚴肅看待。
四. 檢方求刑合理性評估
求刑僅 6~7 個月,屬於刑度下限區間,顯示檢方並未視為重大威脅案件,而是「象徵性起訴」以表態保護司法官安全。
恐嚇罪的爭議性較大:法院實務上需要看行為是否「足以使一般人感到恐懼」。這句標語是否達到這個門檻,很可能要交由法院進一步斟酌。
個資法的適用比較牽強:因為檢察官照片屬於公共資訊,再利用是否等於「非法蒐集」,有相當爭議,法院未必會採納檢方見解。
結論:
檢方的起訴與求刑,更多是一種「保障司法官安全的表態性動作」,而非要讓被告重刑入獄。法律上恐嚇罪是否成立,仍有爭議,個資法的適用更顯牽強。若法院強行認定,確實會帶來政治言論受限、寒蟬效應的疑慮;但若完全不處理,檢方也會擔心司法官遭人肉或報復。最後結果,很可能法院會減輕甚至判緩刑,以兼顧保障司法官人身安全與不過度限縮言論自由。
Gpt 一如既往包牌,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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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195.52 (臺灣)
※ 作者: matuser 2025-08-25 14: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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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FeiFun: 小草也被AI打臉 翻車1F 101.12.129.116 台灣 08/25 14:04
推 braveryhyde: 你用你提供的關鍵字給他,不是廢話2F 1.34.195.43 台灣 08/25 14:04
推 cisyong: 檢查官也讓全國人民感到不安全3F 49.215.154.42 台灣 08/25 14:04
→ braveryhyde: 新聞寫的「血痕」、「命債命還」4F 1.34.195.43 台灣 08/25 14:05
→ boboking2: 你沒有打關鍵字上去5F 36.237.166.175 台灣 08/25 14:05
→ boboking2: 新聞有 命債命償7F 36.237.166.175 台灣 08/25 14:06
推 yamahara6026: 蔣中正:228共產黨員叛國罪犯不要犯罪就不會被槍斃了8F 101.8.226.244 台灣 08/25 14:06
→ boboking2: 不是只有製圖唉
被八卦推的AI法官打臉笑死10F 36.237.166.175 台灣 08/25 14:06
→ yamahara6026: 憨鳥趕快滾出台灣好嗎?32:0丟人現眼 下夕下賤12F 101.8.226.244 台灣 08/25 14:09
推 treeeasy: 戴跟林,法院最後恐嚇罪會判無罪或緩刑,戴無罪機率高。
不要濫訴及司法迫害不就好了。14F 114.136.96.210 台灣 08/25 14:10
推 Lailungsheng: 檢察官就把血痕栽贓給戴oo17F 27.52.37.173 台灣 08/25 14:17
推 chris287: 那幾個字不是他們加的..18F 103.229.16.4 台灣 08/25 14:20
推 newedifier: 所以最後哪裡有顯示有羈押必要 真的垃圾司法19F 42.73.187.149 台灣 08/25 14:25
推 lukelove: 結果無保請回了 之前同意羈押的 呂政燁人家叫你綠色法官 你還真不演了21F 122.117.94.38 台灣 08/25 14:32
推 chinhan1216: 命債命償是6個月加的23F 114.136.173.126 台灣 08/2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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