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oofwoof009 (woofwoof009)
標題 [請益] 富邦複委託 海外所得稅請教
時間 Wed Dec 27 15:47:15 2023


今年富邦複委託帳戶獲利超過海外所得免稅額670萬元
查詢獲利所得年度 是以賣出交割日為準
因為美股複委託 交割日是T+3日 昨天是今年所得結算的最後一天
所以在昨天將所有股票賣出並立刻買回
結果發現未實現損益仍高達快600萬接近一半幾乎未認列……

詢問營業員說無法處理
因為富邦系統海外股市所有市場成本使用移動平均法計算 當天賣出買回視為當沖
所以全賣出也無法完全認列損益
建議有稅務考量 可以當天賣出隔天買回

覺得不太合理 當下買進賣出都有滑價風險了
為了報稅 還要承擔隔夜價差風險

請問真的無法處理嗎?

想到昨天承擔手續費跟滑價成本 卻做白工 有點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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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30.45 (臺灣)
※ 作者: woofwoof009 2023-12-27 15:47:15
※ 文章代碼(AID): #1bYzQ5Gv (Foreign_Inv)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reign_Inv/M.1703663237.A.439.html
※ 編輯: woofwoof009 (1.200.130.45 臺灣), 12/27/2023 15:49:04
slchao: 謝謝分享, 幫QQ1F 12/27 16:45
daze: 如果你認為富邦的算法不對,或者你不想用平均成本法,你可以不要用富邦提供的損益報表,自己寫一張報表去跟該區國稅局的承辦人解釋今年損益到底應該是多少。
至於承辦人願不願意接受你的看法,看你運氣。而如果承辦人不肯吃,後續還可以考慮走複查乃至行政訴訟的途徑。
當然,如果你能說服富邦幫你改報表也行,但那就是你跟富邦之間的事了。2F 12/27 16:48
terry66: 本人也跟你幹過一樣的事 哭啊9F 12/27 16:57
woofwoof009: 真的很無言啊 複委託對長期持有的人很不友善
我今天賣出隔天買回 如果有利多隔天漲10%誰要負責
想乖乖報稅也無法
至少也設計成讓投資人選擇成本算法吧10F 12/27 17:10
LETF: 不好意思借問為什麼要最後一天賣掉買回有些看不懂,意思是先把一部分獲利算在今年不要佔到明年海外所得稅額度嗎謝謝14F 12/27 17:47
lovelylion2: 是因為賣出的部位虧損中,如果有認列可以抵消一部分當年度的獲利金額?
不過我不懂為何這樣對長期持有不友善?16F 12/27 18:05
adearlover: 謝分享,這樣做的原因是要拉高明年報稅成本嗎?19F 12/27 18:07
max70937: 我也不太懂為何要全部賣出再買入,到時提領難道預計要一次提領而不是常見的分批提領?
有未實現損益跟是否有海外所得應該沒關係吧?20F 12/27 18:10
woofwoof009: 對 要把今年的免稅額用完
現在變成今年670萬免稅額無法用完 又佔用到明年大概550萬的免稅額度
很扯 只能問問國稅局承辦人如何處理了
因為國內複委託帳號 含年中虧損全年實現獲利約700多萬 全部賣出變成可將今年所有免稅額度用完
全部賣出只是因為我的總獲利 跟免稅額很接近而已
但這個問題就算是部分賣出當天賣出再買回還是會遇到23F 12/27 18:12
clwupxo: 之前也有想過這個問題 但沒想到這樣會被視為直接沖銷掉賠了手續費 還沒有成功報稅 真的慘 看來要善用免稅 真的只能分批提領或是乖乖吃掉買賣之間的價差了31F 12/27 18:33
wavier: 同2樓,自己做,國稅局認為合理,就會採納34F 12/27 18:44
moom50302: 就一年至少做一次波段了35F 12/27 18:57
max70937: 大概了解了,但我個人是覺得根本的解決方法就是每年不要實現超過免稅額的損益,不然這成本無法估計會很麻煩36F 12/27 20:02
lovelylion2: 如果先移轉到國外券商再賣出呢?39F 12/27 21:07
clwupxo: 海外券商就變成是你匯回來的時候要保留水單跟轉移的內容吧 超過免稅額應該還是要解釋?
Max大 原Po應該就是這樣處理 只是莫名變成好像當沖了吧40F 12/27 21:48
daze: 是說應該要問富邦,當沖就不算實現所得的講法依據何在,有公文可以佐證嗎?不然要是國稅局不認這個講法,被補稅加罰款算誰的?43F 12/27 22:06
ntnusleep: 你第一次報,對不對?
那個670不只要算入海外所得還有其他的部份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也要計入
然後短時間一買一賣,可能被用實質課稅原則處理46F 12/27 22:19
max70937: cl大不好意思我表達不清楚,我想說的是一年內累積實現收益一開始就不要超過免稅額,才不會有先超過要後面實現損失去扣回來的情形,這種不確定性應該要避免51F 12/27 22:24
woofwoof009: 依所得稅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有價證券進出計算成本得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改採先進先出法就不會有問題了 依法有據 跟國稅局講應該就是依二樓方式自行寫報表 應該沒問題 明天再跟國稅局確認54F 12/27 22:35
ntnusleep: 應該先問你明年綜所稅會繳多少錢?
最低稅負制這邊算出來的應納稅額如果低於綜所得那繳的其實課不到
不是超過670萬就一定要多繳稅60F 12/27 22:39
daze: 你要用先進先出法,可能要注意「經採用前述任一成本認定方法者,於該有價證券全部轉讓前,不得改採其他成本認定方法。」如果去年有用過平均成本法報過而沒有全部賣掉的部分,是不能換成本認定方法的。
不同項目的有價證券,可以分別選擇成本認定方式。比如A股票用先進先出,B股票則用平均成本,那也是允許的。但務必紀錄清楚並保管好,以免日後滋生困擾。64F 12/27 22:47
woofwoof009: 家人帳戶基本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是一定要繳的
感謝d大提醒 年中修正就已經把股票清光了 所有股票是在11月份買入 應該沒有這個問題71F 12/27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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