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sienhour (Benson)
標題 [請益] 刑訴ꜳ19 III
時間 Sat Jan 25 08:49:40 2025


刑訴ꜳ19 III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
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
者,不在此限。

想請教各位:
為何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他部就不得提起自訴啊?找遍網路跟淋浴熊的書都沒
寫原因ㄝ,請高手開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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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23.92.15 (臺灣)
※ 作者: esienhour 2025-01-25 08:49:40
※ 文章代碼(AID): #1db3Kcek (Examination)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37766182.A.A2E.html
kming327: 走公訴了吧1F 01/25 10:03
esienhour: 不得提起自訴係較輕之罪也會走公訴啊2F 01/25 10:38
halfmoon6: 因為通常公訴就會去cover自訴那個部分啊
這就是公訴先行原則3F 01/25 10:59
leptoneta: 避免同一犯罪事實分割為不同公訴、自訴程序5F 01/25 11:35
esienhour: 是不是從重處斷的概念?所以較輕之罪提起自訴並無實益較輕之罪走公訴也會去cover 較重之罪啊6F 01/25 13:24
rafaiero: 我的理解:這裡的一部是指一個不可分割,法律評價為單一實體法時中的一部,例如:加重竊盜,只自訴侵入住宅時,它部為竊盜為較重之罪,但因為被侵入住宅判過了(例如成罪時),因為整體行為法律已評價過(343準用267)。變成竊盜部分不得再評價(判刑),實務上有人用這個盲點去鑽,所以之後就修法成現在的模樣。8F 01/25 16:47
esienhour: r大應該就是想像競合、從重處斷14F 01/25 18:28
rafaiero: 不是...評價為一實體刑罰權不是只有想像競合。建議看完15F 01/25 19:08
esienhour: 你覺得不是是因為你舉的例子是加重犯,如果是偽造文書跟枉法裁判罪,從重處斷才解釋的通,書中就只講不能割裂一兩句話就帶過了,你可以再看看16F 01/25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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