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sienhour (Benson)
標題 [請益] 司律107年民事法
時間 Thu Oct  5 13:38:09 2023


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無法生育,遂偽造出生證明,將丙男與丁女所生之 A 子辦理戶籍
登記為甲、 乙之婚生子女,若 A 成年後浪費成性,甲反悔而欲否認甲、A 間之父子關係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應以乙、A 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B) 若 A 自認其非甲、乙所生,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應即為甲勝訴之判決
(C) 甲得以 A 為被告,提起確認甲、A 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D) 甲知悉 A 並非婚生子女已逾 2 年,不得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答案:C

問題:

看解答多以下列民事判決為依據,但我不懂的是以下末段紅字的解釋,為何父母逾除斥期
間仍可以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但子女不行?
謝謝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

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
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子女就其與法律上
受推定生父間之親子關係如有爭執,為除去該法律上爭執,以維持法之和平及法之安定性
,且此項危險適足以確認判決除去時,可認為具有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訴訟,然此確認
利益之有無與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之存否,應區別予以判斷。又子女提起否認婚生子女推定
之訴(否認子女之訴),依民法第1063條第3 項規定,應自子女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
起2年內為之,知悉之時倘未成年,則於成年後2 年內為之,逾該期間即不得再提起否認
之訴以推翻子女之婚生性。子女如仍爭執而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雖可認有確認
訴訟之確認利益,但其因逾法定除斥期間,而不得再提起否認之訴推翻法律上之婚生性,
仍應受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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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esienhour 2023-10-05 13:38:09
※ 文章代碼(AID): #1b7al3o0 (Examination)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96484291.A.C80.html
shiuann: 我的想法是確認訴訟跟否認之訴不一樣,否認之訴還有一個除斥時間的限制1F 10/05 14:24
LinBurro: 沒有不能提,只是婚生推定之效力未被除去,提了也是敗訴3F 10/05 16:08
leptoneta: 否認子女之訴 和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不一樣
前者是形成訴訟有除斥期間 後者頂多類推前者4F 10/05 17:50
esienhour: 但未何父母過除斥期間可提,小還不行?6F 10/05 19:43
shiuann: 小孩或父母都可以提確認之訴
但因為否認之訴過了除斥期間,無法推翻婚生姓,
提確認之訴也會因為婚生姓存在無法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確認訴訟會因為婚生性存在而判敗訴7F 10/06 10:43
esienhour: S大的意思是說可提,但因為否認之訴已過除斥期間,所以提了也會駁回?11F 10/06 13:01
shiuann: 只要有確認利益都可以提確認訴訟,審理後認無理由就駁回我的記法是婚生性只能用形成判決推翻,確認判決沒辦法13F 10/06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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