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_Chat作者 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標題 Re: [討論]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時間 Mon Feb 5 17:52:50 2024
iWIN與兒少性剝削防制38條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一直是不同層面的問題,但有許多討論
一直混為一談,甚至連前幾天爆文的那張「支持刑事處罰,你的朋友就是...」的圖文,也
是聚焦於兒少性剝削38而非iWIN,讓人不禁疑惑今天討論的主軸到底是什麼
iWIN的重點在於行政管制,主要的戰場在於下個月的討論;而兒少性剝削38的最終有權解釋
機構終究是法院,不是立委、不是專家學者,更不是在網路上嘴砲的你我
先從具有刑罰性質的兒少性剝削38說起,
現行法第一項的條文是: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
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這條文原本不是長成這樣子的,原文DCARD説去年修法也不盡然正確
因為早在104年的時候,就將舊法時代的「圖片」改為「圖畫、照片」,至於為何要做這
樣的修正?從立法理由也沒辦法解讀出明確的答案,因為立法者僅模糊不清地說了個「為茲
周全」四個字而已
至於去年的修法,則是因應刑法總則的文字,將「照片」併入「性影像」之中而已
換句話說,我國立法品質粗糙,使得虛擬兒少落入兒少性剝削38條射程範圍這件事,其實早
在104年修法時就已經埋下禍根了
看看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號判決 就知道了,法院就是因為這樣的修
法,所以才有判決以下主文的論理:
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將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可知,上開條文係基於保護兒童及
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
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少年縱使是虛擬人物,亦屬該條規範之對象。
當然,從刑法學理上我們也有很多理由可以去反駁這樣的看法,尤其是從保護法益的觀點去
論述無現實真實兒少無涉的虛擬作品不應受到刑法處罰
不過,在解釋論層次,負責認事用法的法官也並非不能透過限縮解釋的方法將二次元作品排
除於「圖畫」之外
事實上,法院也有與上述判決完全相反的見解存在:
第38條第1 項所指之兒童或少年,解釋上自應以「未滿18歲之自然人」為規範對象,始符合
前開立法宗旨。(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六簡字第340號參照)
簡單而言,兒少性剝削防制38的射程範圍是否及於虛擬兒少,早已經是行之有年的疑問
至今實務也沒有穩定見解,我也不敢說法院將來會怎麼判
只是這多年下來,真正因為二次元圖畫而被判刑的例子可說少之又少
所以我傾向相信多數案件在檢察官那關就會擋下來,或者就算真的進到法院審理,
畢竟七年以下這個法定刑撕破嘴也不敢說輕,相信法官也會謹慎判斷的
現階段對於兒少性剝削38的刑法討論大致上是這樣至於「立法論」上,這個條文有多不明確
、為什麼不能明文排除二次元創作等問題,是另一個層次的討論
如果現在的目標不在倡議兒少性剝削38條修法,而是單純擔心用這條去處罰宅宅的話,消極
來說,我們從104年起早就是一條待宰的鹹魚,只是幸好法院實務對此沒有太多興趣
但積極來說,也相信檢察官、法院適用法律時,鑑於高法定刑而會審慎判斷、限縮解釋
也因此,有疑問的、現階段真正急迫的,仍是iWIN的行政管制,看來衛福部想對虛擬兒少加
以規範是勢在必行了
但問題是這種標準模糊卻又衝擊言論自由、表意自由的管制,是否可以通過合憲性的檢驗(
譬如大家最熟知的比例原則)?
基於近年大法官的立場,我相信大法官們會傾向保護言論與創作的;但在進入大法官那關之
前,就把事情給解決才是根本之道
iWIN這個組織自從2013年左右就存在了,今天在網路上越演越烈,也與樂子人在那邊大量檢
舉大量燒脫離不了關係,最終也結果引起了保守勢力的關注
臺灣整體社會風氣依然是非常保守的,而行政機關(衛福部)又與這種風氣的互動密切,所
以近來現在衛福部似乎被「兒服論述綁架」其實也能理解
但能理解是一回事,不能贊同衛福部的立場又是另一回事
只是我們要解決這個問題,或者要如何制定一個完善的行政規範,重點終究在於社會的良性
溝通
換句話說,反串、過激發文(包括但不限於「代餐論」、聯合國高官都在找雛妓)、海量檢
舉塞爆iWIN網站、種種情緒發洩的行為,就算可以同理但也不見得能苟同
因為這只可能造成不良的溝通,最後致使與社會大眾溝通理解的可能性越來越渺茫
多向立場相近的政治人物,譬如昨日有發聲的某黨不分區立法委員陳情,希望他們可以介入
,甚至參加衛福部三月的討論,相信才是相對實際的辦法
行政規範涉及的是社會良性的溝通,讓有意義的討論流進公聽會或聽證會這才是最實際的方
式
總之只是想說,刑法那個七年以下的問題其實和iWINN不同,雖然彼此有關聯,但在討論時
也要小心別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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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神激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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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angryfatball 2024-02-05 17:52:50
※ 文章代碼(AID): #1bmA_stu (C_Chat)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7126774.A.DF8.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
02-05 17:52 angryfatball
推 andy0481: 現在就沒人想要去嘗試看看法官會不會判那麼重阿
不是企業有法律團的能上法院槓的 一般人收警告就刪文了3F 02/05 17:59
→ skyofme: iwin會被賦予權力最主要都是想即時處理比較沒爭議的外流標的就是了(當然其實也有爭議就是像前陣子大家喜歡吵的那個乾哥還有更早以前的TSJ)5F 02/05 17:59
推 passerby2: 以前是「性交或猥褻行為」,現在是「足以引起性慾」
這就差很多了8F 02/05 17:59
說到「足以引起...」我也非常反感
完全同意這類型的刑法規範(包括刑法235散佈猥褻物、319-1以下性影音)在這方面太不明
確而非常BAD
甚至是站在要刪除那幾條的立場的
不過,今天對我們而言最主要的問題是二次元為什麼會被納入規範?
至少在刑法方面,我認為是完全禁不起保護法益的檢驗而必須限縮解釋的
但會發生這種事的根本原因,在於104年的不當修法,而不是因為近期的iWIN而起
推 hcym9: iWIN要求下架就是根據同一個法條10F 02/05 18:00
→ skyofme: 104年就給它第八條了12F 02/05 18:01
→ class21535: 衛福部就拿38條出來又不是你說無視就可以繞過的14F 02/05 18:02
→ skyofme: 去年主要有差的是擴充了要列管的細目,我講這個只是要回一樓,不是去年才突然給平台壓力15F 02/05 18:03
也是,我措辭不太恰當,有作修改了
謝謝提醒!
→ skyofme: 而且其實他們本來就會去提醒一些太over的公開版面(這個不聽話會不會被罰我不知道)21F 02/05 18:05
→ siro0207: 老實說 撇除那些故意扯到其他地方的 其實版上有很多文章23F 02/05 18:06
推 Sinreigensou: 但是他們標準就很扯啊 reddit都能發的他們說我勃起了請下架24F 02/05 18:06
→ siro0207: 是真的在根據那些團體的說詞進行反駁26F 02/05 18:06
→ skyofme: 說實話我是覺得比較這個沒意義27F 02/05 18:07
→ Sinreigensou: 我還是覺得露三點最沒爭議 甚麼客觀足以引起性欲的標準就是讓人無所適從,以後說不定泳裝也都不能畫28F 02/05 18:09
→ skyofme: 適當的分級制度也是合理的,基本上我是認同iwin公示的框架30F 02/05 18:10
→ siro0207: 所以我認為你也不能一竿子打翻一條船 有更多文章是認真32F 02/05 18:11
也是,我修改一下
推 Tsozuo: 引起性慾就爛標準 有些人都能看手硬了 那蒙娜麗莎是不是33F 02/05 18:11
→ skyofme: 真人擬真下架,虛擬的視條件設立一定的安全機制我覺得不算是什麼很過分的機制34F 02/05 18:11
→ Tsozuo: 不能在台灣公眾圈出現36F 02/05 18:11
→ Sinreigensou: 甚至iwin這標準 哆啦A夢靜香洗澡都會出局
客觀足以引起性欲38F 02/05 18:12
推 jupto: 其實就是去年修法授予iwin這類民間特約組織能對平台送警告信 且平台無視警告會吃罰金40F 02/05 18:12
→ skyofme: 不是去年,是104年42F 02/05 18:13
推 Sheltis: 不管是幾年修法的 引起性慾的條件就很奇怪啊 都有人幹排氣管了那是不是所有汽車圖都不能貼?還有iwin那無上限的奇怪標準跟爭議行為 說到底的 衛福部要對虛擬人物訂定標準本身就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43F 02/05 18:15
→ sheo99: 你如果還保持著怎麼可以有標準的想法,那後續都難以討論下去47F 02/05 18:18
→ sheo99: 行政罰歸行政罰50F 02/05 18:20
推 anumber: 好的 樂子人繼續反串51F 02/05 18:21
→ sheo99: 真的不要情緒性把行政機關直接說是司法機關52F 02/05 18:21
推 Zacoe: 這篇才是人話53F 02/05 18:21
→ class21535: 罰也不是IWIN罰阿 是兒少法37條 違法就罰不爽就上訴54F 02/05 18:23
推 belion: iwin 幫轉送而已,還會「勸說」 :)55F 02/05 18:27
我發這篇文的目的,只是在希望討論問題別太發散,也不用太擔心
兒少38的「七年以下」與最近危機討論的iWIN雖然不是完全無關,但是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當務之急是凝聚民意,清晰地表達「不可用行政手段管制虛擬創作」的訴求
但長遠來看,我也完全支持進一步修法,讓虛擬兒少排除於兒少性剝削38的射程範圍
這才是根本之道
只是如果一口氣混太多不同層面的論述進去,反而可能失焦
推 qd6590: 理想中的兒少法:保護兒童青少年 實際上的兒少法:保護TSJ乾哥等犯法狂徒並且對ACG重拳出擊 去你媽的57F 02/05 18:37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1.14.190 臺灣), 02/05/2024 18:45:41
請問是針對哪個地方論理過快
讓k大產生我有滑坡的疑慮呢?
推 Tr3vyy: 不符合特定風向 已經有人把前面那篇洗到八掛了 這篇會被無視61F 02/05 18:52
推 jupto: 目前要讓iwin完全不管不可能了 現在就是盡量讓iwin標準寬鬆 減少創作的限制63F 02/05 18:54
雖然這是退無可退的方案
只是如果可以,也還是希望衛福部不「應」對此有任何限制啊...
→ jupto: 另外雖然iwin標準不等於法院裁定標準 但是法院一定會參考iwin標準做裁定 除非iwin丟出一個超嚴苛的標準不然兩邊應該會很接近65F 02/05 18:57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1.14.190 臺灣), 02/05/2024 18:58:11
推 Lisanity: 原po 我是覺得你可以直接對60樓提出檢舉啦...
沒有要討論還要這樣4-5 這樣真的很過份68F 02/05 19:02
推 dbr623: 推理性分析,先三月規範守住再長遠修法70F 02/05 19:04
推 headender: 借串問一下,個人不是法律專業。我理解目前眼前的問題在於行政處分,但我們是不是也要關注兒少剝削條款38條,可能因虛擬色圖被判刑或有前科的事實呢?也就是討論最好聚焦在行政標準必須分開虛擬跟現實,然後希望相關討論能影響到未來司法判決跟可能的相關立法呢?71F 02/05 19:09
我同意h大您的說法
也正如上面大大曾提及的,衛福部制定的標準可能影響法院適用法律時的解釋
(之所以說「可能」,也是因為法院才是最終有權解釋機關,理論上不必然受行政機關的見
解所拘束)
所以下個月的iWIN討論是重中之重
也因此在「現階段」必須充分喚起異溫層、非宅圈對於這件事的關注
所以我們自己人在討論時也不應該失焦,才可以去跟圈外人良性溝通
太過著重七年以下的兒少性剝削38,反而可能會錯失了現在的主戰場在行政管制這一點,也
可能讓自己在討論時增添不必要的情緒而影響論理
→ sheo99: 法條的難度更高
因為立委絕大多數都是保守派76F 02/05 19:11
推 headender: 我指的是不求推動虛擬無罪的修法,但至少要守住虛擬被入罪的修法這樣78F 02/05 19:12
→ sheo99: 你要推動修法就是得朋友要多
你現行法規本身就能了啊
你想表達的東西就是要修法或是立子法處理虛擬的部分80F 02/05 19:13
推 headender: 我明白你的意思了,我想到的情境是如果未來衛福部推動虛擬入罪的子法,我們現在關於行政標準的討論或許可以影響到修法的討論,讓部分立委反對子法。但現在想想是不是這個情境有點太特定,會讓討論失焦?83F 02/05 19:20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1.14.190 臺灣), 02/05/2024 19:23:45
推 StarTouching: 不能多管齊下嗎?
正是因為問題是一整串的
所以影響範圍很大 各個相關的專家都得出人解決
誰擅長什麼就負責防禦哪個地方87F 02/05 19:26
→ cross980115: 所以沈那篇才會說認為107上易字1109方向錯誤啊
至於現在前面那篇跟帶風向沒兩樣…91F 02/05 19:31
→ sheo99: 1.去尋求法律學者們如何因應的修法方向
2.去找願意出聲的民代
head,子法是指用子法去規範詳細實行以排除虛擬部分
因為現行法規本來就能處理虛擬的部分了
至於多管齊下,不是說完全不行
但是
你光單一項就收攏不了共識了93F 02/05 19:36
→ cross980115: 要注意的是單純書本首頁一開始標示作品人物皆已成年&稱呼純屬演出應該是沒用的 之前在討論的時候有人提出該書籍前面有標示這種
而判決提到的都是看”角色對話”提及未成年身分
107年上易字1109
就提到其內頁有身著學校制服、外表稚嫩、清澀之男女裸體、性交及撫摸、裸露生殖器特寫等圖畫,兼有”表明上開人物為中學生之文字”
…(中略)…除有特殊情況,中學生均應係未滿15歲之人。
從而,堪認被告甲○○、乙○○於露天拍賣網站成人專
區所刊登並販賣之「老師的秘密、我的秘密(上)」漫畫書籍之內容,確有描繪未滿18歲之少年為性交、撫摸及裸露生殖器等猥褻行為。188F 02/05 20:27
推 HarunoYukino: 被檢察官擋下來是一回事,引起寒蟬效應又是另一回事舉例來說社違法在某一年被移送的案件暴增但是成案率(亦即最終被定罪)低到不行202F 02/05 20:40
這說的也沒錯,不過如果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追求的將是兒少性剝削38的修法
將虛擬兒少徹底排除於該條規定,而不是倚賴解釋論層次的努力
換句話說,其實不論今天有沒有iWIN這個議題,因為現行法的設計不當,H大所提到的寒蟬
效應疑慮都會一直存在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1.14.190 臺灣), 02/05/2024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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