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標題 Re: [新聞] 網友貼二次元兒少性影像iWIN報警 緩起訴時間 Tue Nov 5 12:59:25 2024
※ 引述《youhow0418 (ㄈ87b3)》之銘言:
: 網友貼二次元兒少性影像iWIN報警 緩起訴付5萬元
: 2024-11-05 09:47 中央社/ 台北5日電
: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通知平台下架刊登的日本成人遊戲內容與網址,並將張貼的網友通
: 報警方。士檢認為,張貼者坦承犯行,依違反兒少條例處分緩起訴1年,命支付公庫5萬元
: 。
:
: 士檢檢察官認定,卓男的行為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以他法供人觀覽與性相關
: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兒童或少年圖畫罪。
: 檢察官審酌,卓男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並考量網站設有分級區隔機制,卓男犯罪
: 所生危害尚屬輕微,以及卓男的犯罪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處分
: 緩起訴1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
: 另一方面,當時iWIN通知平台下架卓男張貼的內容引發爭議,促使各界關注二次元創作受
: 兒少條例限制的適切性,衛福部、iWIN、動漫團體與法界團體等單位多次召開會議討論後
: 提出3大共識。
: 3大共識包括,首先是兒少性影像、以真人(為標的)繪製的色情圖畫及人工智慧(AI)
: 生成的擬真色情圖畫依兒少條例處理。
: 其次是動漫部分(含二次元創作),內容含性暴力(如強暴)、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
: 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依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規範。
: 最後是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網路內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請平台業者
: 補正防護措施。
我不太確定洽眾有沒有打算認真討論,或者單純只是想喊喊「好日子」
不過不論哪種,我都相信大家是反對虛擬兒童色情的刑事處罰
從新聞內容可知,現在的「共識」認為,張貼虛擬兒童色情應該回歸刑法235條,也就是散布猥褻物去做處理;
而這個新聞所提到的iWIN,則看來是在共識「之前」,所以是用兒少性剝削去起訴。
當然,共識的結論無疑在現行法制下是正確的,兒少性剝削不應將射程範圍擴及到虛擬兒少沒錯。
所以在共識做成之後,這篇新聞的狀況應該會減少。
所以,如果洽眾是在罵iWIN,那麼我倒認為不必太過擔心。因為在今年年中之後,實務上應該可以定調(?)不會涉及兒少性剝削,所以所謂「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在這種案例中應該是會明顯減少甚至消失的。
換句話說,我認為喊「好日子」有點搞錯問題的重心。
那麼,問題的重心是哪?
真的在今年年中做成「共識」之後,就不會有人被判緩起訴了嗎?
答案想必還是否定的。
畢竟,刑法235終究存在,共識只是從兒少性剝削「回歸到」散布猥褻物去做處理罷了。
換言之,如果有人公然張貼虛擬兒少的色情圖片,依然有刑事入獄的可能性存在。
所以下個階段真正的問題,早已不是iWIN,也不是(虛擬)兒少權利保護,
而是一個更大的怪獸:臺灣人民的社會道德風氣。
刑法235的問題,在我看來顯而易見地,就是將主流的價值觀刑法義務化,
犧牲性少數、不符合該價值觀者的自由,強迫他們遵守。
但問題是,這樣的做法真的正確嗎?這是iWIN之後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因此,我認為洽眾真的要關注這議題,打「持久戰」的話,
需要呼籲的是刑法235條,也就是散布猥褻物的完全除罪化。
當然啦,現實上,包含政治上的考量在內,恐怕都非常困難。
尤其考慮到釋字617,實在不認為真的有除罪化的一天...
不過,因為這篇新聞所提及的,在今年中之後以兒少性剝削起訴的狀況,我想可能是不復存在;
所以,未來真正的核心問題,勢必轉移到刑法235身上,所以如果要做近一步討論的話,除罪化的呼籲對洽眾而言,我相信是必要的。
但...恩,很難啦: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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毎日かわいい萌ちゃ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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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angryfatball 2024-11-05 12: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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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網友貼二次元兒少性影像iWIN報警 緩起訴付5萬元
11-05 12:59 angryfatball
噓 OEC100: 日本法律還禁止賣春咧,你別找碴才會讓市場成長4F 11/05 13:03
→ excercang: 這事過後也不可能到完全無罪,還是有法條的5F 11/05 13:03
推 attacksoil: 同意這篇
但我覺得不用廢除猥褻罪(雖然這個罪本身就很怪) 只要排除虛擬就可以了7F 11/05 13:05
推 Amulet1: 擬真到底誰受害了== 怎樣算擬真10F 11/05 13:07
→ s203abc: 換假身體可以算虛擬嗎11F 11/05 13:07
推 GTES: 那原文那位可以提抗告嗎12F 11/05 13:07
→ labbat: 共識是什麼鬼,有判例嗎還是法官會議紀錄還是什麼搓湯圓大會13F 11/05 13:08
→ s203abc: 大家都知道他沒奶 換個大奶可以嗎15F 11/05 13:08
推 gunng: 連審都沒有 怎麼抗告?18F 11/05 13:09
→ SonyXperiaZ3: 使執法者承擔過苛之舉證責任 嚴重削弱政府打擊真實未成年瑟瑟之能力 所以有處罰之必要
張育瑄,《從兒少保護及表現自由論兒童色情管制》共識就是修法了 #1caLt_7b22F 11/05 13:10
感謝索尼大的補充,對,我那時也有看過修法草案,但忘記在上面的本文中提到這點了。
至於「擬真」會增加執法者的舉證負擔而成為入罪化的理由,雖然很實務,但真的難以說服人(至少我很難被說服)就是了。
不過這種因為難以證明所以乾脆就處罰的思維,倒也不是第一次見就是了,譬如修法前那個聚眾鬥毆...
推 ssarc: 像拔掉235請先從說服家人或已經結婚有小孩的朋友開始
如果親近的人都無法接受,那要怎麼說服立委修法?26F 11/05 13:15
確實,所以我也才說現實上很困難,不對,幾乎能說不可能了吧。
→ excercang: 235拔掉不可能的,沉浸在2次元的只是少數28F 11/05 13:17
推 h0103661: 本來就不該隨便貼猥褻物吧==29F 11/05 13:18
完全贊同。不過這個「不該」張貼,真的會因而導向刑事處罰,
還是只是某種人際互動的冒犯、不禮貌,影響的是對隨意張貼者的交往評價..
好像又是兩回事了?
噓 GAOTT: 235好好的去管真人 不要管假人 誰沒事想去拔30F 11/05 13:18
同樣都是傳統意義上的猥褻物品,那要怎麼去說服人說「成人、真人的色情作品」是要被管制的猥褻物,而「涉及虛擬兒少」的,是不用被管制的猥褻物?
尤其如果235注重的,真的是所謂「社會善良倫理道德風氣」的話,那這究竟有什麼區分管制的正當性?
因而追根究底,就是刑法235本質的問題了。
→ GAOTT: 都標18禁了還在隨便貼喔31F 11/05 13:18
推 SonyXperiaZ3: 235其實可以修改將構成要件"不特定人"改"未成年人"保障成年人之間的合法猥褻物流通 很合理啊32F 11/05 13:19
→ ssarc: 不修就是真人假人一起抓囉34F 11/05 13:24
→ excercang: 改未成年? 那開機連網是不是也要強制勾選18+才能上網現在網路很多廣告圖即使沒真的露,但比露的還讓人硬35F 11/05 13:24
※ 編輯: angryfatball (140.116.191.173 臺灣), 11/05/2024 13:38:33
→ s203abc: 加速好阿 省的浪費時間38F 11/05 13:34
推 hwsh60013: 還在罵共識的是多雲
一部分人也沒有想解決問題,只是想喊好日子而以
*已39F 11/05 13:39
推 usoko: 散布猥褻物不太可能除罪化 不然分級制度就沒意義了42F 11/05 13:44
→ RWmeat: 這個你可以放心 他們只是想講一句好日子而已44F 11/05 13:49
推 usoko: 而且你如果想要強調虛擬不該受235管制 就要想辦法釐清界線在法律上的定義 例如傳統美式卡通風格的色情 以及日式漫畫45F 11/05 13:52
→ yukn732: 你猜對了,他們找到機會就會喊好日子,真相是什麼不重要47F 11/05 13:53
→ usoko: 風格的色情 還有3D與AI時代的迫真風格色情
在網路等媒介上有分級制度去擋 但只要沒有分級制度能擋
散布猥褻物這點比起去定義虛擬與現實的界限簡單多了48F 11/05 13:53
推 z23456776: 點進有分級的網站,然後說裡面在遠播威脅物,呃...聽起來很臺灣51F 11/05 14:04
推 johnny3: 235釋憲就是說有適當隔離就好 就是點網頁跟你說本站18禁這樣54F 11/05 14:49
→ AoWsL: AI有3D人就看不出來啊,還虛擬兒少咧 我看會被像統神社死還差不多57F 11/05 15:13
噓 qq204: WIN就北七般的存在60F 11/05 15:46
噓 leo125160909: 現在這樣就很好了,河水不犯井水
如果公然張貼猥褻圖片合法,那你也不要抱怨甲甲襪子套屌逛大街62F 11/05 16:15
噓 KDGC: 那看似妥協的「共識」最終還是進一步的傷害了ACG創作與用戶這種策略叫做「Door-in-the-face technique」以退為進法
搞iWIN擴權的是礙於群眾壓力才退縮 而且自己放火再自己滅火找自己人演協調戲碼虛晃一招 再洗地護航一下 反變成英雄?我們實際被得寸進尺了還天真以為勝利 根本是被玩弄在鼓掌中65F 11/05 16:32
推 kukumu: 簡單來說就是回不去了,被IWIN拉上台面來檢視以後即使照舊法還是對二次元不利,當然先前的新法更糟就是了70F 11/0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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