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7-13 19:08:0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錯引法條關「禁閉」 542旅相關人等送辦
時間 Sat Jul 13 18:26:30 2013
錯引法條很嚴重
小弟凌晨時有PO過 請參照
#1Hu60mgb (Gossiping)
#1HuBBXPo (Gossiping)
對於洪員是違反「國軍營內民用通信資訊設備(器材)管理要點」
適用處罰之依據為「國軍通資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規定」
「國軍通資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規定」前身是「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
((http://ppt.cc/4P2~ )
第5條 第3項
未經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准,擅自將非制式 (民用) 通信設備攜入營區者,
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處記過一次,士兵處禁閉十天之處分
總而言之對於軍官、士官、文職、聘僱人員 最重就大過,最輕申誡
士官沒有悔過此一處罰項目
所以有請穿梭陰陽界的神人 能夠調出「國軍通資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規定」
是否同樣 士官僅有申誡、記過 而無悔過此一處罰項目
如果是的話 那全部簽核的都違法失職
1.侵害人民權利之行政處份必須要法律保留 不得已因洪員是義務役身分
就課以悔過之處分 國防部依法無據 明顯違法
2.志願役及義務役 卻因身分上不同而被課以不同罰則 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就以上兩點就已經違憲了 承辦相關人員 通通違法失職!!!
若現在仍尚未廢止之國軍通資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規定內是相同規定的話
士官擅自將非制式(民用)通信設備攜入營區
1.無悔過之處分 頂多處以記過 542士評會處悔過或禁閉 就是違法
至少違反比例原則( 之前也有判例 頂多二個申誡)
2.范姓士官 應再處以大過一次 合併兩大過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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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99.149
※ 編輯: ICDD 來自: 114.26.99.149 (07/13 18:27)
推 :上色失敗要處?1F 07/13 18:27
推 :但是集體蓄意殺人+集體包庇. 這嚴重的罪名就不見了.2F 07/13 18:28
推 :國防部會說是行政裁量,謝謝指教3F 07/13 18:29
推 :他們會用別條,例如違抗軍紀之類的4F 07/13 18:30
推 :這些人現在都還在外面趴趴造喔5F 07/13 18:30
推 :主觀裁量拳 重重一擊 打在洪生的身上6F 07/13 18:31
→ :沒用的 軍檢也是他們的人7F 07/13 18:31
推 :軍檢 軍法官都是他們的人 動搖國本都沒真相了 沒用的8F 07/13 18:33
推 :狗官: 法律就是我們訂的啦 能吃嗎?9F 07/13 18:34
推 :對阿,早就料到可以全身而退了,沒在怕耶10F 07/13 18:37
噓 :士官長 各級軍官 軍檢 軍法官 都是我的人 你拿什麼給我11F 07/13 18:41
→ :鬥 吃大餅快一點
→ :鬥 吃大餅快一點
→ :通敵的共諜也不過判個兩三年 你還能期待什麼13F 07/13 18:42
推 :亂搞一通阿 把人民當白癡14F 07/13 18:53
推 :真的是再亂搞 如果X戰 真的會殺X 而不是殺自己P?15F 07/13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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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3 18:26 ■ Re: [新聞] 錯引法條關「禁閉」 542旅相關人等送辦
07-13 18:36 ■ Re: [新聞] 錯引法條關「禁閉」 542旅相關人等送辦
07-14 01:13 ■ Re: [新聞] 錯引法條關「禁閉」 542旅相關人等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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