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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znlin.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3-08 14:42:3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success0409 (貢糖新衣)
標題 Re: [問卦] 洪案要怎麼判 鄉民才會接受的八卦?
時間 Sat Mar  8 01:53:56 2014


※ 引述《robalika (Shine)》之銘言:
: 小弟鍵盤法律系22K魯宅
: 簡單說明一下這個案子的觀點
: 兩言以蔽之
: 法律上沒錯,事實上不爽
: 判決書還沒上網,可以先看一下新聞稿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52219
: 論陳毅勳的凌虐部屬罪在陸海空軍刑法裡面
: 軍審制度的改革並不是廢掉這部特別刑法喔
: 刑度上
: 凌虐是五年以下
: 要是不小心凌虐到死是七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 為什麼會判陳六個月呢?
: 就是因為沒有證據顯示說「洪的死跟陳的凌虐有足夠的因果關係」
: 所以說,法律上「陳凌虐了,洪死了,但沒有足夠的證據說洪死是因為陳凌虐」
: 所以這樣子就不能成立凌虐至死了
: 頂多只能成立凌虐→五年以下

這裡用基礎國考刑法理論解釋會比較快


一、構成要件

主觀

客觀


二、不法性

三、有責性



構成要件那邊

客觀部分,

人死了為客觀事件無誤

那四個人也有凌虐行為無誤

但凌虐是否致死

又有個常態關聯性

有凌虐但和洪生的死客觀來說沒有常態關聯性

最直接的證據便是:法醫說沒有

所以只有凌虐,沒有致死


因此僅能議處到凌虐這部分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某甲痛恨某乙甚久,某日刻意持槍射殺某乙,

某乙並未立刻死亡,被送上救護車後

送醫途中,救護車翻車而某乙身亡


一般人會認為:幹,某甲當然要負責呀,他不射殺某乙,某乙就不會坐上救護車而死

但從常態關聯性來說,某甲射殺某乙並欲至其死亡的風險並不包含送醫途中造成的風險

換言之,如果某乙在送醫途中尚有生命心跳,某甲射殺某乙只能構成未遂

剩下送醫之後的事情都是另外看待


會用常態關聯性而非一般的因果條件理論看待

是怕陷入「一切皆因果」的理論

某甲有辦法殺乙,是因為某丙早餐店老闆賣早餐給某甲,導致某甲有體力去殺人

這有因果吧

某甲會殺乙,那是因為某甲他老木和老豆把某甲生下來,這也有因果吧

所以某丙和某甲父母都要負責?



如果你要爭「常態關聯性」的問題

那又是法學領域要討論的

法官也無能為力




另外對於這個案子

推薦大家去看一部電影

《重案對決》

整個審案過程和這案子的情形相似度很高

至於內容如何就不暴雷了



這部電影某種程度也是諷刺法律的無能啦



法律本來就非萬能

它只能在良好的操作下發揮它應有的功能

期待它萬萬都能,本來便是錯誤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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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18.91
snowrain:是啊 光在那邊書空咄咄無限上綱 法醫的專業判斷不用尊重?1F 03/08 01:55
法醫有沒有憑良心,我不清楚,那也只有他在午夜夢迴時才知道

只是法官沒有相當的醫學素養,他可以憑藉的就是法醫給的證據


pippenjr:總之一句  沒有虐到當場死亡  都不算虐死2F 03/08 01:56
很遺憾  幾乎可以說是

oicecnir:應該是沒有第一次虐死..就不算虐死....3F 03/08 01:57
goodjeff:記得還有心臟病發引起車禍死亡 不算意外死亡 保險不理賠4F 03/08 01:57
victor3099:基本上我覺得法官在這的因果關係應該是由於下午也有另5F 03/08 01:57
pippenjr:根本謬論6F 03/08 01:58
你要怎樣批評都隨你,反正判斷就是這樣判斷的

不爽的話,你就顛覆整個台灣的刑法體系

victor3099:一批人負責操練的關係 所以才覺得無法認定洪的死亡是7F 03/08 01:58
victor3099:由於早上的凌虐
lastmile:其實主要是這個致死這部分被認可的範圍很窄9F 03/08 01:58
victor3099:畢竟 下午要是那群人注意洪的狀況 選擇讓洪休息 洪很可10F 03/08 02:00
victor3099:能不死吧 (先不論黑畫面那段到底發生何事)
麻煩的點就在於這個黑畫面來得太巧  導致證據連結的能力大減


gn02827186:可是那也只是"可能"而已12F 03/08 02:01
victor3099:問題這可能又被負責的法醫認證了...13F 03/08 02:02
pasaga:所以法醫真的改口說是意外死亡嗎?14F 03/08 02:02
knowing:橫紋肌溶解和中暑就和操練有關了15F 03/08 02:02
snowrain:操很兇跟凌虐又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16F 03/08 02:02
knowing:沒有操練有橫紋肌溶解? 沒有叫他在大太陽下操練會中暑?17F 03/08 02:03
victor3099:k 要先弄清 現在 上午 下午 不同人負責操練18F 03/08 02:04
lastmile:在法官的眼中 法醫給的不都是參考嗎? 怎麼這次詳實採用?19F 03/08 02:04

所有證據都是"參考"無誤呀  只是採用的程度

法官沒有其他判斷標準,當然只能靠「法醫說法」做最後依歸


victor3099:上午操練 而且過當 被認為是凌虐20F 03/08 02:04
victor3099:下午操練人 沒有過當 是正常操練 但操練完又經過黑畫
victor3099:面洪就走了 所以下午的人被認定業務過失致死的樣子
zxcbrian:也太扯吧,當場虐死才就虐死?都已經快死了還不叫虐死?23F 03/08 02:06

應該是說,當場虐死幾乎無法抵賴(阿  當然也有可能會想理由脫罪)

另外一點便是

快死但沒死,這就有讓行為人辯解的空間了


knowing:知道啊 可是操練就是都有在進行啊24F 03/08 02:06
victor3099:但今天經過了下午這段 又有法醫認證 你很難說上午的凌25F 03/08 02:06
elle:可是他的死亡是能被預期 他根本不適合那樣操阿26F 03/08 02:06

槍中心臟或大動脈,也幾乎預期會死,但送醫前沒死就不能算殺人既遂

victor3099:虐造成洪的死亡27F 03/08 02:06
zxcbrian:留你一口氣,我的罪就能大大減輕啦,這法有點荒謬...28F 03/08 02:07

很遺憾,是的

因為留一口氣,或許對方還有活的機會

而行為人也還有反悔的機會

根據目前流行的法學觀點

人為理性者,隨時都可能有反省過錯並彌補的可能

所以在事實造成前,無法用「預期」為對方論罪


victor3099:今天會不會洪的死亡純粹因為下午的人沒盡到注意 沒發現29F 03/08 02:07
snowrain:中暑的部份有操課安全守則上疏失 但不應逕行認定殺人故意30F 03/08 02:07
victor3099:洪不行而讓他休息?31F 03/08 02:07
innominate:這篇寫得很清楚,只是鄉民應該不會理你32F 03/08 02:08
victor3099:實際上法院認定下午的人是沒盡到注意義務以至於洪死亡33F 03/08 02:08
snowrain:不能因為洪死在軍中 就拿正義機關槍掃射可能無辜的人34F 03/08 02:09
victor3099:所以判業務過失致死35F 03/08 02:09
knowing:操練累積下來的結果啊36F 03/08 02:09
leehui12:我想本文作者有點誤解了 法醫不會判斷相當性 那是法概念37F 03/08 02:10
我沒說法醫判斷相當性  我只是說法醫覺得洪生的死不是凌虐所致


victor3099:是會累積啊 但你也不能把所有累積都怪罪吧 下午的人是38F 03/08 02:11
victor3099:有風險控管的能力和義務的
ian90911:40F 03/08 02:12
elle:中槍不一定死 但最初 他是連送去當靶子都不行的41F 03/08 02:14
victor3099:所以把他送去當靶子的被判妨礙自由..42F 03/08 02:16
lastmile:這當中有一堆因果關係 結果通通都被切斷43F 03/08 02:17
MermaidFA:那法醫一開始說他為後來又變意外是怎樣?44F 03/08 02:17

這就是法醫的良心和專業判斷問題嚕

不是嗎

elle:分工的責任切割 還把死亡時間縮短來看 再順便撇清動機 完美阿45F 03/08 02:18
victor3099:要判重就差幾個證據 你說范沒叫人好好修理洪嗎? 我腦46F 03/08 02:18
victor3099:補是肯定的 而要是有這證據 范可能會揹上凌虐致死 不過
victor3099:這種口頭的哪可能找到證據
RCSQQ:下次受害人家屬就喝醉酒開車撞死嫌犯好了,這樣還比較快49F 03/08 02:19

哈哈 台灣刑法雖然漏洞百出還有一堆爭議

但這一招倒是有準備好

「原因自由行為」

你有意識地創造一個無意識的狀態去殺人,一樣無法避責

RCSQQ:之前法官貪汙一抓一大坨,沒抓到的不知道還有多少50F 03/08 02:20
snowrain:RCSQQ: 那樣做就沒有比嫌犯好到哪去了51F 03/08 02:21
leehui12:看原文  你說法醫說沒有凌虐致死  可以判斷常態關連52F 03/08 02:21
knowing:洪的案子也沒有翻車什麼的啊 就是凌虐操練中暑導致53F 03/08 02:22
victor3099:要不分工的責任切割有方法啊 找到操練士之間的犯意聯54F 03/08 02:22
leehui12:這就表示你這邊有點誤會了  法醫判斷的是已發生的事實55F 03/08 02:22
.......  法醫判斷出來的事實成為一個"證據"之後 成為法官判斷常態關聯性的依據



RCSQQ:那壞人逍遙法外比較好?看新聞都知道開車撞死人進去沒多久56F 03/08 02:22
victor3099:絡 就是說找到操練士之間彼此協議要給洪特別待遇的證57F 03/08 02:23
leehui12:而非是不是"常態"  常態是一個想像上的概念58F 03/08 02:23
victor3099:據 這樣就會變成共同正犯 沒有因果關係切割問題了59F 03/08 02:23
victor3099:問題是這種證據也找不到吧
senior:其實我覺得實務採的客觀的相當因果不是沒有本案操作空間61F 03/08 02:34
senior:問題還是在本案鑑定吧
onthesea:結論就是以後大家都會用私刑自己解決了 反正法律很難重判63F 03/08 02:46
onthesea:要報仇簡單的要死 叫一群八嘎囧把那群被告打到半死不活
onthesea:記得留口氣就OK了 幾十萬以內應該就搞定
silencemars:不是有在推陪審制…66F 03/08 02:48

觀審啦

陪審制是另外一套體系了


senior:你覺得八嘎冏會這麼有義氣不把你捅出來嗎67F 03/08 02:48

就這種司法調查方式,捅出來其實問題也不大,

畢竟自白的證據力有時候比不上物證的證明

所以當檢調機關有漏洞,司法機關的審理就會讓人感覺不公平  ˊ  ˋ


※ 編輯: success0409     來自: 118.169.218.91       (03/08 02:51)
mexx:理性依據回文68F 03/08 03:01
an123456781:觀審陪審傻傻分不清楚 臺灣人法治觀念有待加強69F 03/08 03:58
aalaya:請問舉例中乙如果在救護車上死亡,甲是殺人致死或未遂?70F 03/08 04:15
Khadgar:照這個說法,那法官推翻醫審會判決叫啥?71F 03/08 07:02
westfour:有道理 那這些不合理怎麼沒人想推動改革呢? 總是推給立委72F 03/08 09:37
westfour:跟最高法院.....跟剛考上法律系時每個都說要守護正義
westfour:豈不諷刺 而且成績上這群人還是最聰明的 卻沒啥"創新"
toray:沒有相當因果關係跟客觀歸責 失敗75F 03/08 10:10
bl0418:真的不意外,早就知道沒證據顯示被告有想讓他致死的意圖76F 03/08 10:14
bl0418:最多就是業務致死,法官判案不可能依照民眾的不爽來判
samonella:你舉的救護車翻車例子與早餐店老闆賣早餐例子差很多,78F 03/08 13:19
samonella:為何法律一定要這麼不食人間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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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dt002370 說讚! ( ̄︿ ̄)p EVA815024 說瞎!
1樓 時間: 2014-03-10 16:59:39 (台灣)
  03-10 16:59 TW
"法律就是法律一個字都不能改不能動的"整人狀元裡面說的
2樓 時間: 2014-03-10 17:10:01 (台灣)
  03-10 17:10 TW
我相信法官也很想重判他們,但是證據不足,法庭上是講究證據的,不能因為人民壓力或法官自由心證來判決,關鍵是法醫的報告說洪仲丘是死於意外,而不是他殺,這等於間接證明那些士官是業務過失致死,而不是謀殺(謀殺是只有計劃性的)這2個的刑責就相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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