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osweat (到底要作啥勒)
111.81.205.71 (台灣)
2012-07-25 16:00:05 推 tallwood: 給atntogn 要告人的是該診所人員耶...
原po原本只是探詢別人的經驗 網友以此為基礎回應
又不是抵制也不是謾罵 要先出示什麼證據.... 61F 07-25 18:39
推 tallwood: so什麼? 在言論沒有逾越界線的前題下 要附什麼收據
談論美食、電影cp值要先附票根還是發票?
若是真的沒有支付5300事件 原po要承擔法律責任當然無疑但是如果你細讀Nosweat的文章 以此為基礎的推文
再討論價格的合理性 也沒有更不該適用誹謗罪 67F 07-25 20:04
作者:
magicgreet (grant)
36.229.217.143 (台灣)
2012-07-25 16:19:56 噓 tallwood: 縱提起告訴 你以為十個被告會拆成十個案子十個地方處理嗎不懂不要裝懂 要酸人先做點功課好嗎 20F 07-25 17:16
作者:
dasein79 (白蓮教教主)
123.204.113.210 (台灣)
2012-07-23 15:57:05 推 tallwood: 詳讀了原po底下的推文 都是在討論價格公允與否
實在看不出來有什麼誹謗的問題...
這樣就要告加重誹謗 恐怕只會讓貴診所風評更差吧
原本可以好好處理的 上了電視恐怕人人都對貴診所有了偏見 63F 07-25 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