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同志網約高中生性交易 男祭出高價遭拒後強行「10」
時間 Tue Mar  4 07:14:36 2025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304000016-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台中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透過同志交友網站結識高中生小丁(化名),雙方約定以千
元代價進行性交易,未料阿德在過程中不顧對方意願,強行發生肛交行為。案經檢方偵辦
後,依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阿德有期徒刑3年2月。阿德
上訴遭台中高分院駁回,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阿德於2022年3月23日在「同志貼圖交友網」瀏覽文章,發現網友小丁貼文
尋找同齡人互動,遂主動聯繫,以LINE帳號談妥以1000元代價進行性交易。雙方相約當日
晚間6時30分,在台中市某超商碰面後,小丁搭乘阿德駕駛的轎車,一同前往汽車旅館投
宿。


進入房間後,阿德先是要求小丁舔舐其乳頭,隨後褪去上衣,再進一步要求對方撫摸並口
交,並以加價為由希望進一步發生肛交行為。小丁當場明確拒絕「10」,強調「不接受肛
交」,但阿德仍不死心,不斷提高價格誘導對方妥協。最終,小丁因考量經濟因素,勉強
同意「嘗試」肛交。


阿德要求小丁仰躺床上,並用口罩矇住雙眼,再將潤滑液塗抹在小丁肛門周圍。此時,小
丁因視線受阻,心生恐懼,當即撤回同意,明確表達拒絕。然而,阿德不顧對方意願,仍
強行將生殖器插入對方肛門,小丁奮力掙扎,並開口要求對方停止,阿德卻趁體型優勢,
壓制對方身體,持續性侵直至射精。


事後,小丁驚恐不已,離開旅館返回住處,隔日向室友訴說遭遇,並向社工求助,最終經
醫院驗傷確認肛門有0.8公分淺層撕裂傷,遂報警處理,檢警隨後介入調查。

法院審理時,阿德辯稱,肛交行為係經小丁同意,並未強行壓制,強調自身患有慢性脊椎
炎,無法進行激烈性交。辯護人則主張,若被告使用強力壓制,受害者應有更明顯的傷勢
,且控方證人證詞難以確保可信性。


然而,法官綜合被害人陳述、LINE對話紀錄、旅館監視器畫面及醫院驗傷報告等證據,認
定阿德確實趁對方無法反抗之際,強行性交,已構成強制性交罪,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年2
月,阿德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認為,阿德上訴否認犯罪,指原判決不當。惟原審就阿德否認犯行及其所辯各
詞認非可採,業予以論述指駁,且就阿德之量刑所處刑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亦與比例
原則相符,並無輕重失衡之情。是阿德所指,難以憑採,應予駁回。仍可上訴。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一三一號

(一)被告確有違反甲男意願而為強制性交之情事,業據證人甲男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
在T*****網站認識被告,我在該網站發文相約手淫,被告用網站私訊功能聯繫我,問我能
否幫被告手淫,對方說可以給我錢,後改以LINE聯繫,被告問可否幫他口交,我表示無此
經驗,只想幫被告手淫。相約見面後被告載我至汽車旅館,被告問我可否幫他口交,我先
說我不太行、不太喜歡,被告說不勉強,但配合的話可給更多錢,2,000、3,000都沒問題
,我就嘗試幫被告口交,雖本僅約定手淫,但我當時想說配合度高就可獲多一點錢。過一
陣子被告說想幹我,我說沒辦法,且在T*****網站上即已表明不接受「10」,即肛交之意
,被告要我再想一下,並稱若願意配合可再給更多錢,但未講明確數額,1、2分鐘後我說
好可試試看肛交,被告請我躺在床上,把枕頭墊在我腰部,叫我把口罩戴在眼睛上遮住,
被告把我腿放在肩膀上,並把我身體拉過去,我問被告為何要遮住眼睛很奇怪,被告未回
答並把潤滑液塗在我肛門周圍,我向被告說我覺得還是沒辦法,被告仍用陰莖插入肛門,
我把口罩取下欲起身推被告肩膀,並說不要,當時我與被告面對面,被告把我雙腳夾在腋
下,將我往他身體拉,被告身體向前由上往下壓制我,我有再推被告一下,被告趴在我身
上強吻我嘴巴,我就沒在動了,被告繼續肛交並要我叫(即呻吟)大聲一點,但我沒叫,被
告就繼續肛交直到射精,過程中被告有再將口罩戴到我眼睛上。肛交結束後被告表示身上
未帶現金,被告即取我行動電話將銀行帳號傳送給他自己,之後被告就載我離開,在汽車
旅館時未想到要嘗試尋求協助。我回宿舍後有和2位室友提到被告提供金錢要求我幫被告
手淫和肛交,沒提到違反我意願,我用行動電話查了感染愛滋病會如何,很焦慮,隔天早
上才又跟2名室友說,2名室友問我被告有無聯絡我,又問我詳細事發經過,我就致電學校
附設醫院社工室,詳細跟社工說我發生何事,社工轉介至仁愛醫院驗傷時醫院報警等語;
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在T*****網站認識被告,被告私訊我相約,我明白寫出不接受「10
」,被告願以1,000元為對價要我幫被告手淫,當時被告未提出進行「10」性行為要求,
被告知道我不喜歡肛交,當時我亦未打算口交或肛交,我等於111年3月23日相約在學校附
近之統一超商,被告說在車上不方便,我就跟被告去汽車旅館並繼續手淫,被告說願意提
高價格要求我口交,我相信被告所言而口交,但我仍不喜歡口交,若被告未用金錢引誘我
,我不會幫被告口交。被告又要求「10」並願意提高價碼,然未講明確金額,被告讓我想
一下,我說好,可試試看肛交,意思是若我還是無法接受肛交,就要請被告停止之意;只
是跟被告說可嘗試肛交,沒說要從頭做到尾,若我不舒服或不喜歡就請被告停止,故我才
跟被告說試試看,而非說好,若被告未曾跟我說可給更多錢,我完全不會嘗試肛交。被告
一開始對我肛交有經我同意,被告請我躺著並把眼睛遮住,我雙腳大腿被夾在被告腋下,
但在此姿勢下我感覺很不舒服,即以口頭拒絕被告,被告仍將其生殖器放入肛門,我口頭
一直講不要外,並同時以一隻手推被告,但被告仍繼續肛交,因被告身體重量壓在我身上
,我用講跟推的動作均無法阻止被告,我不知道還能怎麼做。驗傷僅肛門受傷,其他地方
沒有。雙方一開始有約定手淫對價,結束後被告取我行動電話並把我銀行帳號輸入到被告
LINE,但事後被告未給我任何款項,被告之後載我至宿舍附近。我回宿舍時不知道如何跟
同學說,同學們問我怎麼了,我就說我剛剛被對方,我好像只說發生不好的事情,未明說
是何事,我覺得有點混亂,不知如何說明即上床休息。隔天早上先致電社工,才跟同學們
說有嘗試推開被告,我有拒絕被告但被告還是繼續,我未仔細描述過程,我當時找亞洲大
學醫院的社工有協助我該怎麼做,社工通報大里仁愛醫院,室友丙男再帶我過去仁愛醫院
。我事後有嘗試以LINE聯絡被告,因被告在事發當日路上有和我講說會跟我聯絡,講清楚
當時為何這麼做,我只有問被告為何不跟我聯絡,包括不知被告有無戴保險套,讓我焦慮
不安及恐懼等語。核甲男就有關其在網路認識被告,相約以1,000元為對價幫被告手淫,
見面後2人至汽車旅館,被告提高價額誘其肛交,其雖一度同意肛交,然在被告陰莖接觸
肛門前已反悔向被告明確表示不願繼續,並有扭動身體、推被告身體,然被告仍對其肛交
並射精等節,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之證述均大致相符。


(二)觀諸甲男於T*****同志貼圖交友網與暱稱「l*********」對話紀錄,甲男已提及「多
少$XDD我不能10」,可知甲男事先表明不接受肛交,其所能接受性行為之範圍並不含肛
門性交。嗣甲男於事後傳送「你這樣讓我覺得很可怕...我看了你早上還有使用TT 如果你
還是沒回應 我等等會請我家人陪我去驗傷」之訊息予被告,此有被告與甲男之LINE對話
紀錄截圖可參。且甲男於111年3月24日經醫師檢察結果,其「肛門受有左後側約0.8公分
淺層撕裂傷」,復有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可查
。若非遭被告強行肛交,甲男又何須前往醫院驗傷!衡以被告與甲男僅係透過交友網站結
識之網友關係,彼此間顯無任何仇恨或財務糾紛,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在卷,甲男對被
告提出告訴,尚須面對司法訴訟程序,倘非確有其事,實難認甲男有何甘冒誣告、偽證罪
責,設詞虛構上開情節,誣陷被告令入囹圄之合理動機存在,故甲男證述之憑信性甚高,
應非子虛。況且,依被告與甲男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容可知,甲男雖於事後表示對被告
所為感覺可怕,而要求被告給予回應,但並未明示對被告索討金錢,故被告及辯護人主張
甲男係因被告事後未依約付款、未立即給予甲男回應,始生報復之心而提起本件告訴等語
,顯係臆測之詞,不足為憑。


(三)至甲男雖於原審先證稱被告陰莖插入後其覺得不舒服才拒絕要繼續肛交等語,復改稱
應是被告陰莖還未進來前其即已拒絕等語;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證稱其係推被告肩膀,嗣
於原審證稱係推被告胸部上緣;於原審證稱推被告胸部上緣時有扭動身體抵抗被告肛交,
於偵訊時則未提及此節,而有此等前後證述未盡相符之處。然性侵案件之被害人於遭性侵
害之際,身心均受強大傷害,加以受到性侵害後所引起之反應,諸如對安全之顧慮、再度
受害之恐懼、情緒低潮、焦慮、因恐旁人得知而產生之靦腆情緒,以及對性產生之反感等
因素交錯下,本難期待其於事後司法程序之歷次證述中,得以分毫不差地拼湊案發過程之
全貌,且其為避免再次受傷而不願回想其過去之被害經驗,故其就上開細節之記憶已因時
間之經過而逐漸淡忘,致發生前後所述不盡一致之情形,不違事理,尚不能以其上述細節
前後陳述不一,遽認其證述不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97號判決參照)。甲男就其反
悔並以口頭拒絕被告,且以手推被告身體之方式抵抗被告肛交等重要情節,所為之證述始
終如一,且自本案案發至甲男於原審證述時,已事隔約2年,或因日久記憶模糊,就部分
案發細節證述略有出入,實屬情理之常,自難苛求其於事後能就所有事物正確仔細描述無
訛,但此等枝節之出入,尚不影響甲男指證被告本件主要犯罪事實真實性之認定。


(四)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指述,固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補強
證據以擔保其指述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
據。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全部犯罪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被害人之指述非屬虛
構,能予保障其所指述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是所謂補強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
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之資料。性侵害犯罪因具有
隱密性,通常僅有被告與被害人在場,訴訟上不免淪為各說各話之局面,然此類犯罪之被
害人除生理上遭受傷害之外,心理層面所受傷害亦匪淺,導致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其
他相關精神、心理疾病之比例甚高,有其案件之特殊性。是對於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案發
後受相關事件影響所顯現之情緒起伏變化反應,尚非不得採為判斷被害人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之補強證據。再者,證人所為之證述,若僅係以與聞自被害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
容所為之轉述,因非證人親身經歷見聞或體驗,而屬與被害人之陳述具有同一性之重複性
證據,固不得作為被害人陳述之補強證據;惟證人陳述之內容,係供為證明被害人之心理
狀態、或用以證明被害人之認知、或證明對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者,乃證人陳述其親自體
驗被害人之相關情況,則屬適格之補強證據。本案除證人甲男之證述外,尚有下列補強證
據,足以佐證證人甲男前揭證述為真實:  


1.證人乙男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與甲男係大學宿舍室友,甲男111年3月23日20時回來
悶悶不樂,看起來有心事,當日我沒聽到甲男與丙男說發生什麼事,我等與甲男在作業時
,甲男看起來思考很久、緩慢,和平常不同,甲男21時即上床,甲男平常都23、24時才睡
。隔日甲男跟我及丙男說前日晚上跟別人約出去,有付費關係,對方付錢,甲男被帶到汽
車旅館,對方壓住性侵甲男得逞,甲男有反抗但對方仍繼續性行為,但未細說是哪種性行
為,甲男陳述過程時看起來消沉、有點難過、緊張,我等建議甲男要趕快驗傷。甲男平常
不會跟其他人約會,但我不清楚這次是否是甲男第一次等語;


於原審審判時證稱:甲男111年3月23日晚上回來時神情有點怪怪的,心情看起來不太好,
我有問甲男發生何事,但甲男沒講,甲男平日就寢時間是24時、1時許等比較晚的時間,
但甲男當日蠻早上床睡覺。隔日早上甲男陳述昨日被壓制住、強暴,覺得不舒服,甲男陳
述時神情比較緊張、很不安的模樣,我沒有看甲男外觀上有無受傷,我有問甲男發生性行
為有無安全措施,甲男說不知道、不清楚,聽起來甲男擔心、受怕是怕感染愛滋病或其他
性病,事發後那個週末我和甲男聊天時,甲男說他好像有點擔心害怕。我不知道甲男曾經
有無和人約會並有手淫或性交之行為等語。


2.證人丙男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是甲男同學兼大學宿舍室友,星期三晚上甲男跟我說
要出去和網路上的人約見面,我有點擔心,所以我用定位追蹤軟體冰棒看甲男的定位,甲
男跟網友見面在車上有回我訊息,離開旅館也有回我訊息說要離開了,甲男約20、21時回
來,看起來有點奇怪,比較沉默,看起來在想事情、有點低落,甲男跟我說,甲男跟對方
有約定,幫對方手淫,對方會支付金錢,但對方沒付錢,當時乙男尚未回寢室,甲男有點
焦慮,後來就上床。隔日早上甲男跟乙男和我提到昨晚甲男原本跟網友約好只有手淫,在
手淫過程中,對方要求更多,向甲男詢問,甲男先拒絕,但對方又問很多次,並稱可加錢
,但我不記得詳情,我不確定甲男最後到底是同意還是不同意,甲男有提到對方未匯款,
甲男還有查詢性病相關資訊,但我不記得甲男為何要查、什麼時候查。甲男在陳述過程時
情緒比較低落,語氣聽的出來有擔心、緊張、焦慮。就我所知這是甲男第1次和網友約會
等語;


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和甲男、乙男約好要在同一寢室,我對甲男之前是否有生病或情緒
上有何問題略知一二,於111年3月23日之前我不太認為甲男有精神疾病,不清楚甲男有無
長期服用藥物。111年3月23日見到甲男走進寢室,未發一語即上床,甲男都不講話人都怪
怪的,我才稍微看一下甲男情況,因平常我坐在床下方處理事情時,甲男回寢室會主動和
我對話,此次甲男直接上床,在床上也未和我對話,乙男回來寢室後我等都沒再講話,直
到就寢時間,甲男也一直把頭矇在棉被裡。隔日早上甲男才和我及乙男描述大概經過,我
畢竟知道甲男案發當日晚上有出門,說要跟人家約見面,故我有幫甲男留意其定位,甲男
有跟我說其幫被告手淫的部分,後續有延伸到被肛交的行為,被告原先提出肛交要求時甲
男有拒絕,希望只手淫,後續是被告一直蠻堅持想要肛交,甲男反抗,最後被告還是成功
肛交,手淫的時間、肛交發生時間我不清楚,甲男未提到被告是如何壓制,但甲男有提到
是被告強迫肛交,我未特別留意甲男身體有無受傷或被壓制的痕跡,甲男在陳述時情緒和
狀態確實比較低落,我僅知甲男有異性戀的性傾向,同性戀性傾向比較不確定,我不清楚
甲男是否因為害怕其為同性戀傾向才不太敢和我等說事發經過。之後我有陪甲男去大里仁
愛醫院驗傷,騎車時甲男在後座沒有太多對話等語。


3.依證人乙男、丙男上開之證述可知,甲男於案發當日返回寢室後,表現出情緒壓抑、低
落、神情怪異、沉默,完全不想討論當日經歷,並提早上床將頭悶在棉被中,不願與乙男
、丙男交談,與常情不符,直至隔日方與乙男、丙男述說遭遇,且有消沉、低落、緊張、
焦慮、不安、難過之情緒反應。而甲男之上開反應乃於案發後未久之外在表現,當屬最為
真切,且為遭受性侵之被害人常見之情緒反應,足證甲男之上開證述實屬有據。


4.又證人甲女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甲男是致電學校醫院社工室,我未與甲男見面,我有
向甲男詢問發生經過,甲男說和網友達成協議,約定甲男協助網友手淫,網友會付錢,但
到了汽車旅館未依照原本約定,甲男沒陳述實際情況,其有提到不確定對方有無戴保險套
,且對方未給錢,甲男亦聯絡不上對方,甲男想要做性侵採證,但我服務之醫院無法採證
,會做性侵通報及必要協助。甲男在電話中感覺很緊張,結結巴巴,有點緊急,感覺甲男
很擔心,並提及擔心通報父母會知情,只有將上揭事情告訴室友,我有安撫甲男並提供必
要協助等語(見偵卷第171至172頁);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是大學醫院社工師,111年3月
24日甲男打來詢問是否有做採證,我詢問甲男發生何事,甲男說其在網路上認識對方,本
約好手淫,但後來去旅館發生的事情不僅是手淫,事後對方亦未給錢、未戴保險套,甲男
未提整個過程之細節,甲男想要做性侵採證,我和甲男說我服務醫院無法做採證,我幫甲
男轉介大里仁愛醫院及聯絡霧峰分局協助,並告訴甲男會做線上通報,我未和甲男實際見
面等語。基上可知,甲男自汽車旅館返回寢室後,翌日即向學校醫院社工甲女求助,甲女
聽到甲男在電話中有緊張,結巴、擔心,雖不欲父母知悉,但仍願意進行性侵害採證程序
、依規定通報,之後再和乙男、丙男述說自身遭強制性交後等情。倘非確有甲男指訴遭強
制性交情節,甲男何需承受遭其父母知曉與男子相約在汽車旅館手淫、口交、肛交之風險
,大費周章尋求甲女協助、前往醫院採證,益徵甲男所述情形非無中生有。


(五)被告雖辯稱:我在本案發生前無法從事劇烈活動,就醫後診斷患有慢性脊椎炎,若甲
男稍加反抗,我根本無從遂行性交行為等語,並提出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
113年3月19日診斷證明書證。然該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分別於112年9月6日在彰化秀傳醫
院、113年3月19日在竹山秀傳醫院接受治療,均在本案案發日(即111年3月23日)後,且相
隔幾達1年半,已難證明被告犯本案強制性交時已有慢性脊椎炎。又經本院函調被告之病
歷結果,被告雖有於105年6月17日,因頸部持續疼痛前往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就診,有該院113年11月13日臺大雲分資字第1130010819號函檢附被告病歷資料;於110年
7月21日、110年9月2日,因中後背痛前往東華醫院就診,有該院113年11月18日東華院字
第1131142號函檢附被告病歷資料;於105年4月14日,因青春期特發性胸腰脊椎側彎、背
痛、未明示部位骨關節炎前往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就診,有該院113年11
月22日113竹秀醫字第1130928號函檢附被告病歷資料。然其就診日期均在本案案發日(即
111年3月23日)前,且相隔至少有半年以上,亦難認被告於行為時仍存有上開疼痛症狀致
無法對甲男為強制性交。再參以被告於原審供稱其案發當時身高175公分,體重約90公斤
;甲男於原審證述其身高166公分,當時體重約58至60公斤,可知被告與甲男身高、體重
差距甚大,被告佔體型優勢,可輕易壓制甲男,無須採取劇烈手段即可遂行對甲男強制性
交之行為。被告辯稱其因上開病症無法進行劇烈活動等語,自無可採。


(六)再者,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時,雖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意旨,
主張甲男並未明示撤回同意性行為,應認甲男同意性行為之表示仍然存在,被告主觀上並
未認識甲男撤回,應無犯罪之故意等語。然上開判決意旨僅係說明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
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性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
」。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
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
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
「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而本件依
卷內證據雖可證明被告與甲男雙方事前有約定對價,事中被告提高金額引誘甲男肛交等事
實,然甲男於被告肛交前,既已反悔並以行動拒絕被告,被告自不能忽視其在性行為發生
時,仍有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之責任,而據以合理化其性行為,是辯護人此部分辯護
意旨亦為本院所不採。


(七)綜上所述,本院認甲男上開所為不利被告之證述,尚無任何矛盾齟齬足致動搖構成要
件事實之瑕疵可指,並有前開補強證據足資補強其證述之真實性,堪以採信。此外,本案
復有甲男提供「T*****同志貼圖交友網」與暱稱「l*********」對話紀錄截圖、甲男提供
LINE暱稱「W*****」之大頭貼相片、被告與甲男LINE於111年3月23日對話紀錄截圖;印象
西湖精品汽車旅館入口接待處監視器錄影檔案擷取相片案發大樓照片、翻拍汽車旅館住宿
休息登記資料電腦畫面相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
料、甲男手繪案發地旅館310房平面圖;勘察採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6月14日刑生字第1110060927號
鑑定書等附卷可稽,被告及辯護意旨所指各節,俱無足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雖想要再和甲男對質,辯護人則聲請再傳
喚證人丙男,然證人甲男、丙男均已於原審均已於原審到庭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與被告、
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業已獲得實現,應無妨礙其訴訟防禦權行使,而有
害於實體真實發現之情形,本院自無再再加以重複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


四、原審經審判結果,以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適用上開規定,審酌被告雖曾一度獲甲
男同意肛交,但明知甲男於肛交前已改變心意而拒絕,其仍為滿足一己私慾,違反甲男意
願而為性交行為,侵害甲男之性自主權利甚鉅,並造成甲男身心受創,所為殊值非難;被
告事後否認犯行之犯罪態度,兼衡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所使用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程
度,暨被告於原審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之刑
。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所為之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輕之情事。被告提
起上訴,雖執前詞否認犯罪,而指稱原審判決不當。惟原審就被告否認犯行及其所辯各詞
認非可採,業予以論述指駁,且就被告之量刑已審酌上開情狀,注意及考量刑法第57條所
列各款事項,所處刑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亦與比例原則相符,並無輕重失衡之情。是
被告上開所指,難以憑採,應予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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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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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03-04 07: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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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70.199 馬來西亞), 03/04/2025 07: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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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a5566: 噁4F 03/04 08:14
philosopherh: 感覺也是窮甲 現在1000太便宜 難怪人家反悔5F 03/04 08:18
luenchang: 大腸包小腸6F 03/04 08:20
xmorrisx: 好噁的LGPTQ7F 03/04 08:34
lyt5566: 不能在體育群組po文就跑來這邊喔?8F 03/04 09:58
gopath: 一整個怪!同意但又不同意9F 03/04 10:25
aa474747: 甲甲的10F 03/04 12:20
hondahcl: 甲鬼甲怪11F 03/04 14:09
ac8628: 全面撲殺噁甲12F 03/04 14:42
roy1109: 0掏13F 03/04 14:52
YesNoter: 愛滋族群直接撲殺好嗎14F 03/04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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