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QK2 (ACE)
標題 [轉錄] 再婚不能拿贍養費!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
時間 Thu Feb 20 18:06:56 2025


再婚不能拿贍養費!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

13:442025/02/20 中時 張薷

行政院會今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7條之1修正草案,草案放寬離婚要件,包括如5年內分居3年可離婚,並新增贍養費相關
規定,未來離婚後,贍養費領取人再婚,就不能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不過對於小孩扶
養費則不在此限。


行政院長卓榮泰20日於院會裁示,這次修法是為因應202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修正
贍養費相關規定,確保離婚後弱勢一方的權益,同時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也促進
包含離婚在內的婚姻自主。該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
通協調,盡速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說,為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即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
婚過苛部分與憲法意旨不符,而通盤檢討修正現行有關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
規範相關規定,因此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
之一修正草案」。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法修正裁判離婚原因,檢討現行有責主義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
務少有的適用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依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裁判離婚之要
件,增訂分居一定期間之客觀事實為離婚事由,並增訂公平條款以維衡平。


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進行規範,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
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贍養費部分,現行民法規定配偶「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即使
「他方縱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被認為要件過於嚴格;修法放寬請求權,不
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亦不限於裁判離婚之情形,並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
就業機會減少,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草案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
務之事由、請求權消滅事由、時效等規定。針對有關子女扶養費部分,修正直系血親「尊
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為同一順序,以維衡平。


法務部次長黃世杰表示,針對贍養費的規定有很多種,如果雙方的贍養費是雙方約定的就
不適用這項修法,除非雙方沒有協議,最後是法院裁定,那就會適用這條法規,不過對於
子女的扶養費,就不在此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220002692-260407?chdtv

給配偶贍養費2年,小孩的另計,合理。案例太多只好講遊戲規則
同居不再婚就好,放寬贍養費請求條件,孩子的撫養費還是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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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roZep: 菸黨又在鼓勵出軌上邁了一大步,讚1F 02/21 00:15
allyourshit 
allyourshit: 大S條款?2F 02/21 01:27
marra: 大S哪有拿"贍養費"?要黑也黑對人,好嗎?3F 02/21 02:40
demintree: 一樓是看不懂改了什麼嗎? 原本是本來要給的
現在是如果拿的人再婚了,就不用給了4F 02/21 03:14
kim: 一樓說法很奇怪,這哪裡是鼓勵出軌?這反而是用更明確的遊戲規則,促進因錯誤而結合的怨偶光明正大分手,以及保持尋找第二春的條件吧!6F 02/21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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