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cerling (新的生活)標題 Re: [請益] 稅務單位如何判定房子是否是自住?時間 Mon Sep 16 22:42:40 2024
的確不太符合,沒有連續居住滿六年...
他們查水表就知道了。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地」,須符合: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我是不動產經紀人,上個月國稅局才授課。)
※ 引述《xueandy (魚兒亦雲)》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因先生和我從去年底離開台灣出境工作,今年底想出售我們唯一住房(購
: 入時間即將滿6年,實際居住時間約4年10個月,無出租,今年有回台會在家短住幾天)。
: 但是被代書告知有可能在稅務審查的時候調到我們的出境紀錄而被判定為非自住。想請教
: 有相關經驗的鄉親們,是否有遇到過類似情況?最終結果是怎麼樣的?
: 小妹先謝過大家的不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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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acerling 2024-09-16 22: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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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請益] 稅務單位如何判定房子是否是自住?
09-16 22:42 acerling
→ darkdogoblin: 稅法很多都沒定義清楚才有達到業績輕輕放過或著協商繳納,真的訂很嚴,諸位任職的公司與個人稅負只有被課死的份
哪還有拿到補說跟函文,在那邊放軟求饒的情形2F 09/16 22:55
推 spermbox: 這沒意義,你自住條件只能用一次
如果經手買賣很多筆,還要為了符合條件搞東搞西,
不划算6F 09/16 23:07
推 mothjack: 連續居住的定義很謎 如果沒有每天都在住宅內過夜算嗎? 長期出差或是跑船的屋主 算不算自住?9F 09/16 23:14
→ acerling: 可參考臺北國稅局對外僑居住者的定義:同一課稅年度內11F 09/16 23:17
推 itski: 課上了一半 其實有講跟沒講一樣12F 09/16 23:18
→ acerling: 可參考臺北國稅局對外僑居住者的定義: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3F 09/16 23:18
推 shasha: 所以原原po第六年應該無法認列16F 09/16 23:35
推 itski: 那個183天是針對在國內無住所的人,要怎麼去認定是否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定義,跟所得稅法第4-5條連續居住滿六年的解釋無關,沒辦法這樣比附援引
因為所得稅法4-5第1項的前提本來就是在國內有戶籍17F 09/16 23:42
→ acerling: 那設有戶籍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1天以上未滿31天但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話可以算境內居住者21F 09/17 00:02
推 kiyoshi520: 查了一下,所得稅法對居住的認定是
1.課稅年度內住超過一個月
2.課稅年度年住超過一天但小於31天,
而生活經濟重心仍在台灣。
以原原Po的狀況應該是符合居住的條件,
但居住時間不夠長吧。
我也只是查查,若有錯還請指正。24F 09/17 00:12
推 dans: 國稅局肯定從嚴解釋的,它就最大支的「創法」慣犯
所得稅法為了課稅所以把「居住」定很寬,也可以為了課稅把「實際居住」定很嚴。31F 09/17 03:03
推 kiyoshi520: 不過以原原Po的例子,寬鬆的定義其實比較有利。
不然用183天的標準去看,
只要有出差半年他就沒有「連續居住」的可能了。34F 09/17 06:48
推 kutkin: 獨家/出國2年「被除籍」大叔賣自用公寓 被追稅繳5年稅金
只要你戶籍沒被強制遷出就可以
原原po代書講那個有點不知道該怎麼說
國稅局就是看你戶籍有沒有斷而已
不然每個有出國的都不符合所謂連續居住不是嗎37F 09/17 07:48
推 squllliu: 不用跟低端計較吧,當然也無法跟特高端逃稅的比43F 09/17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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