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ershowitz (Alan)
標題 Re: [情報] 關於高速公路內線道之官方說法
時間 Mon Mar 27 18:39:30 2023




很好,拿行政機關的函文出來,至少有一個客觀基礎,不是各憑感覺經驗。



但是,行政機關解釋不拘束法院。說白一點,除非修法,否則當見解不一致時,

優先順序是「法院>主管機關>包括你我在內的鄉民」,最大的是法院。




依上述順序,以下先處理「法院v.高公局」,再處理「95高公局v.96高公局」



我先貼一段法院判決理由:「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對小型車而言,

原則上僅供超車之暫時使用,若欲持續使用,除非係堵塞行車而無法高速行駛之

狀況,否則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出處:基隆地院106交119、


桃園地院110交595、111交355)



上面判決理由,是針對吵了好幾天的這段法條文字:「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比對判決理由「除非係堵塞行車而無法高速行駛之狀況,否則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行駛」,與法條文字的「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應該可以得出法院的邏輯是:


(一)所謂「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就是指「駕駛人因堵塞而無法高速行駛之狀況」

(二)所謂「堵塞行車」是「最高速限行駛」的例外,不是「行駛內線」的例外



到這裡,可以看出「法院見解」與「96高公局」對於「不堵塞行車」的解釋是不一致的。



當然,每個人都可以偏好哪一邊正確,但只比「有權解釋優先順序」,法院高於高公局,

所以上面幾則法院見解可以被挑戰,但要拿其他法院判決來抗衡,憑「96高公局」不夠。



再來是「95高公局 v.96高公局」。其實從「追問96高公局所設定的條件」來看,特別是


強調「依錶速」及「後車非明顯超速」這二個關鍵差異,應該可以推論,96高公局之所以

與95高公局有所不同,是因為96高公局是針對「前車錶速剛達速限、後車又非明顯超速」

的情形;既然96高公局被提問的「給定情境」是「前車是否真達速限不明、後車是否超速

也不明」,那會得出「前車就先讓出來給後車過,不明的超速與否就交給警察判斷」其實

很合理。




老實說,96高公局被給定的情境,相信這幾天板上的巡航派,也未必會反對。



所以,95高公局與96高公局意見雖然不同,但不是「完全相反、矛盾」,反而比較像是

針對不同的情況。95是針對「後車明顯超速」,96是針對「前後車車速未明」,所以綜合

二份高公局意見,未必能得出「不論何種情形,前車都一定要讓後車超車」的結論。




最後還是要再強調一次,高公局不一定正確、法院也不一定正確,只是在還沒修法之前,

如果要問「有權解釋」所形塑的「客觀法秩序」,那就是「法院優先、然後高公局」。



: :         發文字號:管字第0950016295號
: :         一、台端95年5月31日電子郵件敬悉。
: :         二、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乙項,說
: :             明如下:
: :         (一)「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有關高速公路內側
: :               車道使用規範部分,目前條文為:「內側車道
: :               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
: :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         (二)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正規定,
: :               目前之「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將把快速公
: :               路納入規範,改為「高、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
: :               則」,有關高、快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規範部
: :               分,目前草案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
: :               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且小型車於壅塞
: :               時不受該規定限制。
: :         三、有關  台端詢問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 :             道,若後方有一部明顯超速行駛之車輛,並要前
: :             車讓道,是否可以不予理會乙事,依前述規定小
: :             型車仍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 :             道,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之規定,係指
: :             在車前路況無障礙且車輛無超速之情形,因此,
: :             若有車輛違反速限規定,警察單位仍得以開立罰單。
: :         四、台端關心交通,敬致謝忱。另檢附本局人民陳情
: :             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乙份,建請  台端撥冗填寫
: :             後寄回。
: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 : ------------------------------------------------------------------------------
: : 對於有疑慮的為這一段
: :        若後方有一部明顯超速行駛之車輛,並要前
: :             車讓道,是否可以不予理會乙事,依前述規定小
: :             型車仍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 :             道,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之規定,係指
: :             在車前路況無障礙且車輛無超速之情形,因此,
: :             若有車輛違反速限規定,警察單位仍得以開立罰單。
: : 如果前車以該路段最高速限,依該車錶速為依據時,文中所提之 明顯超速之速度應為多
: : 少才是明顯?
: : 另、若後車 非 以明顯超速之速度 向前車鳴喇叭及閃燈,前車是否該讓?如無讓後車
: : 超車是否違法?及後車該如何舉證前車違法?
: : 以上兩點建立於 前車前方無障礙之情況下之假設。
: : ---------------以上是寄去的內容--------------
: : ---------------以下是收到的回覆--------------
: :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 :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 :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 :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 :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 :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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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9.23.107 (臺灣)
※ 作者: Dershowitz 2023-03-27 18:39:30
※ 文章代碼(AID): #1a8N9am6 (car)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79913572.A.C06.html
yokann: 胡扯 法院算什麼?這裡當然是鄉民>>>>>法院=高工局1F 03/27 18:40
MeeToo: 你先證明法官比鄉民懂法2F 03/27 18:44

二位不是認真的吧?不管高公局見解是什麼,最後有權決定法條如何解釋、有沒有違法、
罰單該不該開,都是法院啊。

就算本板舉辦投票,鄉民多數決也無法影響法院判決。

shomap: 一堆人都沒有法律基礎 看這篇太吃力3F 03/27 18:50
howdie5566: 比起看法院判決,還不如看哪一派的文推數比較高4F 03/27 18:53
alwang: 推樓上  目前86:3
交通本來就是這樣 少數應該要照多數的潛規則走5F 03/27 18:54

難怪法界盛傳「得批踢踢者得天下」,原來天下無敵的不是二弟,是鄉民啊(開個玩笑)

其實民意很重要,但問題是沒有透過修法程序,誰都無法證明自己屬於真正多數。

RealWill: 先說高公局、法院這些人一天開多少公里?有沒有在國外開車的經驗?7F 03/27 19:00
aortic: 這個法問題的根源在超車道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這導致大家斤斤計較何謂超速,這導致現實上到處亂鑽超車,這導致惡意逼車而不是耐性等前車完成超車,這導致速度不分流,開車壓力大‧‧‧9F 03/27 19:01
john668: 要超車的不能從內線超 只能一直換車道 加上不耐煩變成鑽車縫 把其他車搞得更慢 惡性循環13F 03/27 19:02
Goldx5: 會有高能跟你說法律是死的,人腦是活的15F 03/27 19:12

法律是死的沒錯,但「法官腦」還活著,而且是最有權力解釋法律的那種活著。

GoogleZ: 我只看到有人在硬凹,高工局說的就是後車來要讓,是指第一台車,法官說的是第二台車之後的情形,跟本就在亂湊16F 03/27 19:28

如果你是讓道派,建議你先確認其他讓道派在這個爭點的主張是什麼,否則你們會內訌;
重點不是第幾台車,而是「不堵塞行車」是指前車的「前方車況」還是「對後方影響」。

csluling: 這麼愛講高公局的話喔,可是107年高公局函文說後車「宜」變換車道,不用讓捏
*前車19F 03/27 19:30
aass5566: 定速派 +1分22F 03/27 19:36
philip2364: 本來就是定速派才是合乎法律,一堆感覺仔拿自己的規則拿外國的規則凌駕台灣法律,想怎麼開就怎麼開,難怪台灣交通那麼亂,偏偏這種台灣考照制度落後盛產猴子,導致積非成是,真的無言23F 03/27 19:39
※ 編輯: Dershowitz (61.219.23.107 臺灣), 03/27/2023 19:44:56
aortic: 台灣交通亂不就法規爛無法演化出合理的駕駛行為。你可以更嚴厲取締違規看看是否有成效
幾十年下來不就那副德行。27F 03/27 20:00
philip2364: 爛歸爛,也不能靠自己感覺決定,不然每個人都靠自己感覺,只會更可怕,體制內解決才是正確做法,不然就交通太陽花啊,我會去參加喔,畢竟交通部真的很爛阿30F 03/27 20:02
aortic: 台灣人為何在交通上就特別行為低等難道不是規範錯誤34F 03/27 20:03
philip2364: 是阿35F 03/27 20:03
danish: 假設法院對於堵塞行車是這樣定義,顯然與高公局不同但事實上我認為高公局的解釋比較貼近用路的現實
你提到法院高於行政機關,就法而論也確實是如此
不過我記得主管機關有行政裁量權力,但權力範圍到哪,法院是否適宜干預交通專業的裁量
這部分我非法律專業,若您方便可以為大家解釋解釋我認為主管機關的認定比較貼近交通上的專業
但法律層級的設計是在各領域一體適用的,但司法系統,是否在各領域都具專業度,有待商榷啦
立法者跟執法者同時都必須參考行政主管機關的意見做為立法或執法的依據
行政立法司法,在某特定部分而言,權力是平等的36F 03/28 05:52
afune12369: 高公局書函應該是認知表示的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行政規則、法規命令 一開始定性就錯了 原則上這回合就是以法院判決為準48F 03/28 08:08
danish: 若以個案的判例來當作通案的解釋,畢竟各別法官對同一案件都可能有不同見解,是否對於堵塞行車的認定上也可能有不同看法,這判例出現之前,不讓道還是違法51F 03/28 09:31
afune12369: 樓上不讓道違哪個法了?==
別拿觀念通知當法好不好...54F 03/28 10:07
a901922001: 多多禮讓 交通順暢56F 03/28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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