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urbomons (Τ/taʊ/)
標題 Re: [討論] 法庭直播對藍白有啥好處
時間 Mon Jun 30 18:40:10 2025


※ 引述《ss61512tw (台中彭于晏)》之銘言:
: 說真的啦
: 藍綠白政治人物多少都有自己的小秘密
: 上法庭就是早晚跟運氣的問題
: 現在為了白黨救柯文哲
: 藍跟這個法庭直播
: 有什麼好處啊
: 哪天自己上法庭
: 原形畢露
: 被檢察官問到支支吾吾被播出去
: 本來低調的進行還有機會逆轉輿論
: 這樣直播讓大家看自己被電
: 對藍營有什麼好處啊
: 他們是被黃國昌下降頭了嗎


先說結論

法庭直播不能看做只對藍白兩黨有好處

事實上這對台灣司法而言是革新與進步

具體的實質助益可略分為五點

一、提升司法透明與人民信任

目前台灣社會對司法機關長期存在「黑箱審判」、「官官相護」等觀感。透過法庭直播,
使審判程序在陽光下進行,可增強人民對法官中立性與程序正義的信賴,降低社會對司法
不透明之質疑,建立更堅實的司法公信力。


二、作為法治教育工具,強化公民素養

法庭直播不僅具有新聞報導功能,更具教育性價值。透過實際審判的公開呈現,可成為全
民法治教育的活教材,幫助民眾理解法院如何運作、證據如何審查、法官如何形成判決,
進而強化民主社會中公民的法律意識。


三、促使審判行為更趨嚴謹

法庭公開化將促使所有參與者(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自我約束,避免不當言行,並
強化書記官、翻譯人員等相關人員之專業表現,有助於整體審判品質的提升。

四、避免筆錄失真與司法不當行為

傳統上,筆錄為審判事實依據,惟若筆錄內容與實際發言不符,將可能造成判決偏差。透
過影音紀錄與公開轉播,可避免筆錄失真、杜絕違法訊問、濫權或程序瑕疵,亦利於事後
審查與平反錯誤判決。


五、處理社會重大案件時兼顧社會安定

當發生牽涉重大社會矚目的案件時(如貪瀆、警察暴力、政治訴訟等),透過公開轉播讓
全民即時見證審理過程,可有效回應社會期待,減少民間謠言與政治操作空間,避免群眾
激憤或群體不信任情緒擴大。



法庭直播制度向來在「資訊公開」與「隱私保障」之間引發激烈爭論。本文主張:透過制
度設計,法庭直播與隱私權保護並非不可調和的對立命題,實際上,諸多民主國家早已實
踐法庭轉播,並兼顧審判公正與證人隱私。本文綜合美國各州、加拿大、歐盟成員國等地
制度,分析其如何透過轉播申請機制、限制條件與技術手段,兼顧公益與私益。最後,本
文提出對我國未來制度立法之建議,強調不應僅因隱私憂慮而全面禁止法庭直播,而應以
公益與私益權衡為原則,建立審慎開放之審判透明制度。


2017年蔡英文總統主導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曾針對法庭直播(courtroom broadcasting
)議題展開討論,並列為司法改革重點項目。當時少數異議以「隱私侵害」、「妨礙審判
公正」為由,反對直播。此種觀點是出自對於國際趨勢與制度設計理解不足。事實上,多
數先進的民主法治國家早已發展出可行機制,使轉播制度得以與隱私保障並行不悖。


首先可先理解各國法庭直播制度

一、美國制度:各州廣泛開放,聯邦正逐步鬆綁

美國法庭直播制度的開放程度頗高,截至目前已有45個州允許媒體申請直播法庭審理,是
否准許則由法官依個案裁量。佛羅里達州為首個全面開放州,曾面臨合憲性挑戰,惟美國
最高法院1981年明確表示,尚無證據顯示轉播影響審判公正。


雖然聯邦法院仍相對保守,但包括最高法院與部分聯邦巡迴區已開放錄音後播出。加州與
所屬第九巡迴聯邦法院更屬於全面開放轉播之先驅,惟同樣需經法官審查。

二、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南非與巴西

上述各國法院皆允許事實審之轉播申請,並未見重大爭議或判決品質受損之事實。其經驗
顯示,轉播並非必然導致審判不公或侵犯隱私。

三、歐盟制度:隱私保障與公益轉播的制度性協調

歐盟成員國普遍重視個人資料保護(如GDPR規範),但仍未因此否定法庭直播的可行性。

荷蘭規定,法庭活動可供轉播,但若涉及被告、證人、鑑定人或被害人,須取得其同意。
若證人或鑑定人反對,其影像與聲音均不得播出,但法官、律師、檢察官之陳述則無需取
得同意。


義大利更為開放,針對重大社會案件,法院得不經被告同意而錄音並播出。然若涉及證人
與被害人,仍須其同意方得錄影。

其次審視法庭直播的正當目的與憲法價值

一、確保筆錄與審判之公正性

轉播可避免法庭筆錄與現場事實產生落差,亦促使參與者更加慎重,提升審判程序之公正
性與信任。

二、人民知的權利與司法透明

美國法院明確指出,法院程序之公開並非為滿足新聞興趣,而是人民「知的權利」(Righ
t to Know)」所應保障的民主核心價值。直播制度為實現司法透明、民主監督不可或缺
之一環。


三、公共利益大於個人私益時,直播具有正當性

歐洲制度實例顯示,當案件具備重大公共利益、社會矚目性時,即使存在部分隱私顧慮,
亦可透過限制手段進行轉播。憲法上之公益與私益應為動態衡平,而非一律禁止。

再來是制度設計上的重點與反思

一、直播申請主體應改為媒體而非當事人

多數國家直播申請由媒體提出,非被告權利之一。可改由媒體申請,法院視公共利益裁定
是否准許,亦有利於落實媒體自負成本、公共知情權之保障。

二、明確排除敏感案件類型

建議於法律條文中明文排除:

家事案件(如離婚、監護)

兒童或少年涉及案件

性侵害或性相關訴訟

涉及個人隱私之純粹自然人糾紛

以釋疑社會各界對隱私受損之疑慮。

三、明列限制條件與違規裁罰機制

應在直播條款中明定:

法官得對直播內容、範圍、延遲時間等加以限制

違反裁定者應負法律責任或處以裁罰

可使用遮蔽技術保護證人隱私(例如變聲、打馬賽克)

四、應正視「判決書公開」對隱私之更大侵害

與直播相較,目前法院對判決書全面上網公開,對個人隱私侵害更深,卻較少受到討論。
未來司法改革應一併檢討資訊公開與個資保護的界線。


法庭直播制度不應因對隱私之疑慮即全面否定。各國實務早已提供調和之範式,透過直播
申請制度、排除特定案件類型、尊重法官裁量與隱私限制等設計,足以兼顧司法公開與個
人保障。台灣未來若欲健全審判透明制度,應朝向審慎開放、制度設計完備之方向改革,
而非退卻於模糊的隱私恐懼之中。

-----
Sent from PttX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71.10 (臺灣)
※ 作者: turbomons 2025-06-30 18:40:10
※ 文章代碼(AID): #1eOccDDe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1280013.A.368.html
neverfly: 美國的司法信任度多少你知道嗎?1F 42.72.119.221 台灣 06/30 18:42
magamanzero: 我到是不滿意這次法庭直播的修法
有點打假球的感覺...
畢竟你的目的是要讓更多人餐與
那就規定 登記人數超過上限時採直播不用在那邊一堆毛規定2F 60.248.126.193 台灣 06/30 18:43
hcwang1126: 那個菜已經沒用了7F 42.79.139.163 台灣 06/30 18:45
magamanzero: 沒人看得不用播 很多人看再播就好8F 60.248.126.193 台灣 06/30 18:45
hcwang1126: 那台灣的司法信任度?9F 42.79.139.163 台灣 06/30 18:45
magamanzero: 就算直播 政治類的司法 信任度還是低不然小英當年推司改推爽的?10F 60.248.126.193 台灣 06/30 18:46
jhgfd134679: 司法滿意度怎麼可能高,一個判決下來總會有人滿意有人不滿意12F 111.80.159.176 台灣 06/30 18:55
s81048112: 憲法法庭直播小丑昌違憲 小草都不認帳14F 27.242.30.27 台灣 06/30 18:59
netboy789: 壯世代2.0吧,圖利直播器材業者16F 203.204.231.138 台灣 06/30 19:05
Shower360: 哪天我也要上法院時,能夠找到相關案件直播來看,不是很好嗎?17F 39.9.102.42 台灣 06/30 19:09

--
作者 turbomons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