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標題 Re: [討論] 台南地院:因罪證不足 所以駁回聲請羈押時間 Sat Nov 2 03:39:19 2024
推 Supasizeit: 不講reasonable doubt怎麼講beyond
尼瑪幫幫忙。雞鴨的證據是自由證明原則,審判是嚴格證明原則,所以罪嫌重不重大都是看法官,法官講罪證不足並不精確203.204.195.174 台灣 11/02 03:05
笑死!大法盲不要在那邊跳針啦!
是你自己說的罪嫌不足何時構成不予羈押的理由?
二、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
,先予敘明。
問題是人家法條要件就要求犯罪嫌疑重大啊!你沒有辦法證明犯罪嫌疑重大,那就不用討
論接下來的串證逃亡要件了,跟什麼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根本沒有關係
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在講的是證據能力不是證明力
你連這點區別都搞不懂,就別在那胡扯了!
至於你扯那什麼reasonable doubt更是好笑,那是在刑事訴訟中陪審團認定被告人有罪時
適用的證明標準。即只有控訴方提出的證據對被告人有罪的事實的證明達到無合理懷疑的
確定性程度時,陪審團方可裁斷被告人有罪。為適用該標準,陪審團須首先推定被告人是
無罪的,跟羈押判斷一點關係都沒有好嘛!
不要抓著一個你根本不懂的法律名詞來在這邊耍寶好嘛!還怕別人不知道你是個大法盲?
→ finhisky: 高二審判決等你喔 大法官180.217.159.23 台灣 11/02 03:08
笑死!你連別人在討論什麼都搞不清楚,就別來耍寶了好嘛!!
→ Supasizeit: 罪證不足什麼時候可以當不羈押理由203.204.195.174 台灣 11/02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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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reasurehill 2024-11-02 03: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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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台南地院:因罪證不足 所以駁回聲請羈押
11-02 03:39 treasurehil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7.88 臺灣), 11/02/2024 03:43:07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7.88 臺灣), 11/02/2024 03:48:50
推 Scion: 北七法盲也不用腦,你如果很可能不是犯人那還羈押個洨,藍白仔腦子都是裝飾用的
這根本不用懂法律用屁股稍微想想也知道的事1F 98.57.40.48 美國 11/02 03:47
噓 kevin05233: 噗 反正人跑了!照綠畜邏輯這不就是罪犯心虛嗎!4F 211.76.71.47 台灣 11/02 04:48
推 Somebody99: 不通緝,然後把他政治獻金的人抓起來嗎?垃圾dpp6F 223.136.228.204 台灣 11/02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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