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標題 Re: [討論] 台灣的司法權-函送、移送、告發
時間 Mon Jun 24 01:09:58 2024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噓 ms883050: 有沒有犯罪嫌疑由立院投票決定,笑死。  223.137.118.205 06/20 15:40
: 噓 ms883050: 提不出論述就開始人身攻擊了。          223.137.118.205 06/20 15:45

幫各位釐清一些觀念:

這段看似沒問題,但實則是已經誤導各位。

我們一般的有犯罪嫌疑起訴、無犯罪嫌疑不起訴,
其實是刑事訴訟法的名詞,
有沒有犯罪嫌疑,是由地檢署認定。

但新修法律的立法院決議,不管用字是什麼,
實際上只是函送、移送地檢署立案而已,
!!!  並不是立法院決議後,就發生起訴的效力 !!!
這就是被誤導了的地方。 (不論有意或無意)

那立法院決議這件事有正當性??
嗯... 其實它不是沒正當性,而是贅文,
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 公務員本來就應該告發,
那在有藐視國會罪這個實體法情形下,
立法委員個人其實可以用自己辦公室名義, 就直接向地檢署告發,
根本不需要決議。

那為何要訂出立法院決議這種規定?
我猜應該是黃國昌、吳宗憲太善良, 或避免被大法官釘,
所以以「增加一個程序要件」的方式,
讓藐視國會罪難以被移送,
另一方面也可防止各別的立法委員濫權。

換句話說, 他們大可以不要設一個「立法院決議」的條件,
只訂藐視國會罪的實體規定、
讓各別立法委員可以用以威脅官員,
就解決了. 立法委員要不要胡搞瞎搞, 自己決定。
這樣他們就少掉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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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97.171 (臺灣)
※ 作者: court0043 2024-06-24 01:09:58
※ 文章代碼(AID): #1cU5ReQE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9162600.A.68E.html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71 臺灣), 06/24/2024 01:12:36
lono: 根本沒寫什麼立法院決議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1F 123.192.202.62 台灣 06/24 01:24
adamas0422: 你確定自己真的知道最終版條文嗎?內容寫的是哪來平行時空條文8F 106.64.25.229 台灣 06/24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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