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ird09 (鳥九)標題 [新聞] 高虹安涉誣告陳時奮案、二審判6月徒刑 時間 Thu Jul 31 17:51:22 2025
1.媒體來源:三立
2.記者署名:
李鴻典
3.完整新聞標題:
高虹安涉誣告陳時奮案、二審判6月徒刑 林志潔這樣解析
4.完整新聞內文: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旅美教授陳時奮自訴誣告罪,一審判刑10月,經上訴,二審台灣
高等法院今(31)天改判6月徒刑,可上訴。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
潔寫下高虹安市長二審維持誣告有罪評析;她說,最近常常見到政治人物不願誠實回應社會
大眾疑義,濫用提告方式來恫嚇吹哨者或檢舉人,高虹安市長的一二審有罪判決,足以為警
惕。
高市長誣告翁達瑞老師(陳時奮教授)的判決出爐,二審依然有罪,改判六個月,不得易科
罰金。林志潔指出,先說明一下本案事實,本案是在翁達瑞老師指出,高市長在任職資策會
時有負責撰寫研究報告,與也有其他資策會同事、大學教授合著,發布期刊論文,但這些刊
登的期刊論文,以及資策會所屬的研究報告,都被高市長以大篇幅、完整的複製貼上到自己
的博士論文中,而且沒有說明這些部份的出處。
翁老師指出此事,反遭高虹安提告誹謗,後獲得誹謗罪不起訴處分,翁老師反告高虹安誣告
。
林志潔說明,台北地院一審,認為高虹安市長確實大量抄襲研究報告和與他人合著的期刊論
文,翁老師並無誹謗問題,且高在事發後修改論文內容,顯見明知自己抄襲,還告別人誹謗
,是以司法當做使批評者噤聲的工具,犯後又一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顯有誣告故意,判
高有罪有期徒刑十個月。今天二審維持原判,刑期調整為六個月。
林志潔進一步說明,我國刑法規定,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易科罰金,然而誣告
罪是最重本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此高市長的誣告案件,不符合易科罰金條件。
此外,若要判緩刑 先決條件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者」,高市長
因助理費案遭判刑在先,也不符合緩刑條件。
至於有學者說高市長是自我抄襲,不算抄襲,林志潔指出,她認為這是誤會了本案。
林志潔強調,她是教育部學位授予爭議審議委員,本案狀況並非自我抄襲,而是抄襲資策會
的報告(本案的期刊論文是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
術研究計畫(1/1)」的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非高虹安市長「自己的著作」),以及
抄襲了和其他研究者合著的報告、論文。高市長在博士論文中大幅複製這些期刊文章報告,
沒有註明出處,且事件爆發後還暗自調整論文內容,明顯是有錯在先,卻以提告方式恐嚇他
人,濫用司法資源。
上訴三審後如三審認為原判決沒有適用法律的違法,駁回上訴,判決即定讞,高市長除有特
殊原因無法入獄,就必須入監服刑。
林志潔也表示,最近常常見到政治人物不願誠實回應社會大眾疑義,濫用提告方式來恫嚇吹
哨者或檢舉人,高虹安市長的一二審有罪判決,足以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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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bird09 2025-07-31 17: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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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cccruru:1F 210.242.152.1 台灣 07/31 17:51
→ angraer: 黨真會玩2F 122.118.27.194 台灣 07/3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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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qeon: 林教授完全忽略資策會告高的結果37F 61.230.35.135 台灣 07/3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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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rang: 真的法院就他們家開的真的沒錯40F 42.71.29.66 台灣 07/31 17:57
→ spzper: 別的案件黨的人就告不成誣告41F 1.170.104.14 台灣 07/3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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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ski: 自我抄襲在學術圈雖然目前是個灰色地帶,嚴格說來的確是不行,但是只要引用註明即45F 114.136.116.183 台灣 07/31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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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nashpan7: 你出來講話高虹安票更多48F 223.137.11.182 台灣 07/31 17:59
→ buski: 可,懶得引用就照抄當然就不行49F 114.136.116.183 台灣 07/31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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