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ttackJ ()
標題 Re: [問卦] 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是不是改了
時間 Sat Jul  5 12:08:39 2025


從昨天到現在
一堆在說羈押要件必定要包含五年以上

不要在把網路上google到的資訊,不查證就拿來當依據
我也試著理解這個說法是哪來的,的確google的ai重點整理也是寫羈押三要件要包含五年以
上重罪

但事實上
羈押是分成一般羈押、重罪羈押(柯案用這個)跟預防性羈押三種:
一般羈押的要件是四個: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或稱法定羈押事由(逃亡勾串滅證)、羈
押必要性、有無刑訴法114條事由。

羈押原因中的重罪羈押(也就是101條1項3款),只是將本來的檢察官舉證門檻,從有事實
足認,降低至有相當理由(去看釋字665),但仍然要具備一般羈押的要件。

預防性羈押只是將本來一些輕罪,會因為刑訴114條停止羈押,但他放出去又再犯,所以搞
出來的例外,要特別證明的要件是有事實足認反覆為之。(實務上例子像是慣竊、性騷慣犯



不知道何時八卦版變成顏色對,內容錯的文章也可以推爆了

我上面說的任何一本刑事訴訟法教科書都有寫,不信你去看小草黨代表、統神手上拿的書
https://i.imgur.com/PwMoINu.jpeg
[圖]

這裡也有法律普及網站可以看,柯文哲委任律師創的
https://reurl.cc/RkdLxe
關於羈押的8件事 – 一起讀判決
(106年8月13日修正補充:因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於106年4月26日修正,將釋字665號對重罪羈押的要求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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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1.144.3 (臺灣)
※ 作者: attackJ 2025-07-05 12:08:39
※ 文章代碼(AID): #1eQAL9zr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1688521.A.F75.html
※ 同主題文章:
… ×12
07-05 12:06 nO25948
07-05 12:07 Asce
07-05 12:08 LOCELOT
07-05 12:08 attackJ
07-05 12:09 JasperChang
07-05 12:10 Articuno
07-05 12:10 ohfulow
… ×2
gx8759121: 預防性雞鴨1F 36.232.60.240 台灣 07/05 12:10
Mradult: 法律人都沒發聲了,就一堆法盲亂扯2F 114.46.69.110 台灣 07/05 12:12
GaussQQ: 這問Chatgtp不就知道了3F 223.137.157.36 台灣 07/05 12:13
中文以現階段版本來說不要問gpt,尤其是法律
lou: 主要是心證的部分,一般的毀謗、恐嚇會預防性羈押嗎?4F 223.138.215.242 台灣 07/05 12:14
本案就不是不是一般的恐嚇案件阿,你把威脅十幾個司法人員跟8+9討債灑冥紙類比喔?也
難怪藍白搞什麼妨害司法公正罪只做半套,不敢列入恐嚇、脅迫等強制手段,原來是方便側
翼去咬人
lono: 台灣法律人跟中國法律人越來越像6F 101.14.11.186 台灣 07/05 12:15
fattor: 好了啦 貼圖羈押 共諜交保 真的很純7F 1.169.193.245 台灣 07/05 12:15
還在共諜交保,押了的就裝沒看到
https://i.imgur.com/bgYRUfa.jpeg
[圖]
JasperChang: 好的。那法律人說說這次羈押為何成立8F 1.171.135.130 台灣 07/05 12:15
院方新聞稿都出來了,看不到?
STORMSQ: 重點是標準不一的問題吧10F 42.70.53.15 台灣 07/05 12:16
hurtmind: 故意只看五年條件瞎扯,羈押理由是串供滅證,這兩點就是無法說服人,網路證據無法消滅所以抓到人,人都抓到了也承認了,串什麼證,瞎扯還法盲,哪天接演綠衛兵也會幫忙想理由11F 223.137.112.205 台灣 07/05 12:16
moon1991: 問題就在戴男哪有事實足認有串滅證、逃亡之虞or哪有事實認反覆實施之虞,完全沒看到院檢提出的事實,更別說只是貼公開的資料甚至可能連犯嫌重大都沒有16F 1.170.89.203 台灣 07/05 12:17
scott123321: 淋浴熊那本刑訴可以回收了,作者近期立場跟書內的論述已經不同,不知新版淋浴熊要怎麼自圓其說20F 49.186.53.136 澳大利亞 07/05 12:19
r85270607: 行行 你厲害你會上網問AI
要不要問問AI 在缺乏足夠事實認為
看看它要怎麼回答23F 1.162.237.106 台灣 07/05 12:19
asidy: 依這篇,不就法官爽都能找理由請你雞鴨飯26F 101.10.84.219 台灣 07/05 12:20
iverson414: 版主使用無恥之術:轉移焦點之術啊27F 49.216.18.50 台灣 07/05 12:20
moon1991: 林女犯嫌重大可以理解,但也沒看到院檢28F 1.170.89.203 台灣 07/05 12:22
chentosi1217: 可悲的東西,還要幫獨裁法官洗地,29F 49.218.144.6 台灣 07/05 12:22
moon1991: 提出什麼事實證明有串滅證之虞、或提出30F 1.170.89.203 台灣 07/05 12:22
chentosi1217: 真的可恥31F 49.218.144.6 台灣 07/05 12:22
moon1991: 什麼事實證明有再犯之虞32F 1.170.89.203 台灣 07/05 12:22
deadliness: 法條就是很多除外狀況,文組仔可以自行解釋毫無邏輯跟一致性難怪被看不起33F 42.73.106.151 台灣 07/05 12:23
※ 編輯: attackJ (118.231.144.3 臺灣), 07/05/2025 12:24:25
Marinelife: 根本就沒有分一般性羈押跟重罪羈押35F 220.142.145.71 台灣 07/05 12:33
hurtmind: 羈押理由就不是預防性羈押,是滅證跟串36F 223.137.112.205 台灣 07/05 12:33
Marinelife: 再來不管是什麼羈押的要件都一樣的37F 220.142.145.71 台灣 07/05 12:34
hurtmind: 供還有鬼扯的個資法,硬拗的很難看38F 223.137.112.205 台灣 07/05 12:34
Marinelife: 不要亂扯了39F 220.142.145.71 台灣 07/05 12:34
GaussQQ: 問Chatgtp 就是參考 XD 因為老實說ai比較不雙標40F 223.137.157.36 台灣 07/05 12:34
Ben40: 把需要嚴格檢視使用方式的預防性羈押用在42F 42.76.122.125 台灣 07/05 12:36
Marinelife: 所謂重罪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43F 220.142.145.71 台灣 07/05 12:36
Ben40: 這案子就夠讓人質疑標準啦44F 42.76.122.125 台灣 07/05 12:36
Marinelife: 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是三要件之一45F 220.142.145.71 台灣 07/05 12:36
Ben40: https://i.imgur.com/DlXyCvc.jpeg46F 42.76.122.125 台灣 07/05 12:38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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