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問卦] 憲法的釋字499號本質的意義時間 Mon Jun 30 07:40:58 2025
※ 引述《morris1661 (morris)》之銘言:
: 它的意思是如果發現立法有重大瑕疵
: 之下,是不是真的可以少數不用服從
: 多數?是有重大瑕疵之下喔!
解釋文已經明白指出: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
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
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
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
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
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
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
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
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
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這一些話,白話來說就是:
在修改任何法律的時候,都必須兼顧到各種原則,包括但不限於
「不溯及既往」、「權力分立」、「明確性」(或法律保留原則)、「安定性」、「平等
原則」、「比例原則」等
如果置這些於不顧,而導致秩序上出現混亂,後果是全民要共同負擔的,不僅局限於制定
該法律的人員而已
且這在釋字第七九三號(「黨產條例」案)中,有再次被重申
理由第五十九段指出:
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法律規範,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生
效;亦即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即已終結之事件。惟立法者制定溯及既
往生效之不利性法律規範,如係為追求憲法重大公共利益,仍非憲法所當然不許。又,受
規範對象據以主張信賴保護之信賴基礎,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相容者,其信賴自不值得
保護,更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所以至少要主張沒有對憲政構成危害,一切才能好商量
什麼都不正確地做、就只想不顧憲制而亂來,後果就會擺在眼前(如人民上街抗爭等),
想阻止已經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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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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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06-30 07: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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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stor1982: 499的出現,就是司法權開始介入立法權的開端,其實非常不好
當初國大自肥的問題,本來有討論由當時的國大自己重新修憲解決(這是比較好的解決方式),以往的大法官遇到這種事情也是推給是政治問題不碰,沒想到499會大剌剌的直接去干涉立法權1F 36.229.84.189 台灣 06/30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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