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o850346 (Jo)
標題 [新聞] 與孕婦車禍相撞!他不滿救護車先送孕婦
時間 Sun Jun  1 22:40:21 2025


與孕婦車禍相撞!他不滿救護車先送孕婦 稱傷勢加劇提告國賠

2025-06-01 19:09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台南即時報導

張姓男子騎車與懷孕35周孕婦機車相撞,不滿消防局未立即派遣二輛救護車,僅先派一輛,
且先送孕婦就醫,之後才派第二輛,提出國賠告訴;他主張消防局延誤就醫,怠於執行職務
,害他傷勢加劇,求償12萬元。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認其主張均無理由,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去年1月31日上午8時2分,騎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高速二街與永二街
口處自北往南直行,與同向行駛於前的張姓孕婦機車碰撞,兩人均倒地受傷;消防人員於8
時25分抵達,先載送孕婦就醫,讓張不滿,向消防局請求賠償遭拒,提出國賠訴訟。



張姓男子主張,當天第一輛救護車的救護人員沒有檢查他是否骨折,沒有使用固定物,僅攙
扶他以左腳單腳跳躍方式移動至路邊等候,遲至8時43分才有第2輛救護車抵達;他告知救護
人員右腳疼痛異常,救護人員仍未使用固定物,即以擔架將他送上車。



張指出,救護車載送他就醫過程,導致加劇他右腳第3、第5蹠骨骨折傷害,消防局沒有在他
報警後立即派出2輛救護車、及時對他施作救護措施,屬於怠於執行職務,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項、民法第195條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12萬元。 



消防局說明,當天因有火警,永康分隊全部出勤火災勤務,8時12分改派後甲分隊前往,分
隊人員見張姓孕婦懷孕35周,腹痛及右側手腳疼痛,而張姓男子左右側肢體擦傷,評估孕婦
屬危急個案,應優先送醫,當下告知張,並攙扶張以左腳單腳跳躍移動,右側腳掌未著地施
力到路邊。



消防局表示,8時31分再派遣保西分隊前往,救護人員發現張意識清醒,說明雙腳膝蓋及右
腳掌疼痛,救護人員隨即檢查傷勢,給予救護處理,並檢查其右腳掌,發現無腫脹、變形及
明顯傷口,評估右腳患部感覺、運動功能尚屬正常。



救護人員當下以2人攙扶方式協助張用左腳支撐起身,坐上擔架床,載送至醫院就醫,並告
知右側腳不施力;消防局認為,救護人員救護、送醫過程均符合急救常規,難認為有違相關
法令規定而有疏失,救護處置並未造成或加重傷害。



法院認為,救護人員於事故現場進行緊急醫療救護處理,經評估病患病情後,就可能有緊急
醫療需求的孕婦優先以救護車載送至醫療院所救護處置,難謂有何違反怠於執行職務或不法
行為情事。



張姓男子右腳受傷,救護人員攙扶他以左腳單腳跳躍移動至路邊安全地點,符合救護人員於
事故現場緊急醫療救護處理,先行評估環境安全及辨識危害必要之舉,此方式未使張受傷右
腳著地施力或施加壓力,自無加重右腳傷害。張主張救護不當,亦屬無據。



法院指出,保西分隊抵達時間,屬救護車正常救護派遣時間範圍內,難認有何延誤救護之情
;救護人員協助張以左腳支撐起身,坐上擔架床後進入救護車,張的右腳不受影響,自不致
使其右腳所受傷害加劇,亦無違急救常規,難認救護人員所為有何違反救護法令規範情事疏
失。



法院審酌,張所受傷害是車禍事故所造成,張未能舉證證明其傷害與救護人員救護處置有何
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張主張消防局應依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民法第195條規定負損害
賠償責任,核屬無據,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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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撞前車還敢要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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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so: 孕婦風險本來就大得多 就算是骨折 都不會因為時間多那幾分鐘 更加嚴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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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c8424: 台男為啥要這樣14F 110.30.16.19 台灣 06/01 22:53
godmrbean: 骨折先送醫也不會馬上開刀,不會死就不要哀哀叫!15F 36.225.148.127 台灣 06/01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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