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3-28 23:26:4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彭淮南:1名陸幹 創36.5倍就業效果
時間 Fri Mar 28 22:45:05 2014
關於是否開放勞工的問題
其實很多人都沒仔細看條文
所以被人家罵懶惰
我做個簡單的說明
建議大家花點心思看一下就好
直接看條文
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Agreement1.aspx
選 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pdf 這個
一開始的
一、商業服務業
(4)ii 跟(4)iii
看完之後
我覺得對照(4)ii
(4)iii其實更嚴重
先講新聞上常說到的(4)ii的部分是跨國企業
條文自己看
破解方式就是在wto會員國開公司然後滿一年
公司當然是空頭公司
接著設為公司負責人定義其中的董事
一家人頭公司可以掛好幾個董事(反正有是空頭公司)
舉證雇用滿一年(董事是負責人 所以若舉證時勞工保險部分不用 壓低成本)
然後在台灣設個子公司
但這方式得等一年 很麻煩
另外專家身分其實也可以 反正不用證照
但如上面說勞工保險部分中國課的重 不利於壓低成本
加上若該員之前在別家公司工作 該公司幫他保勞工保險
那文件審核上就會出問題
所以還是依負責人(董事)的名義最好
(4)iii的方式其實漏洞更大
看一下條文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
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
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
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
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
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
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
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
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
進入臺灣。
很棒der!!
省了在台設立人頭子公司的費用
很多部分其實都可以參照台灣的派遣業去做
(i)的部分很容易達成
用台灣派遣業最常用的模式
由台灣有需求的公司
以有簽服務契約為由 請大陸公司派遣人員過來
做售後服務、技術指導
一方面成本低 一方面也不用等一年
(ii)專家定義.....模糊的定義
(iii)根本無法管(台灣的派遣不就是這樣)
(iv)同上無視
關於停留期間是三個月 所以每三個月回去中國一趟(順便省親)
然後契約時間是三個月到三年
所以契約一定是三年的
等滿三年之後 回去中國休息幾天
再以另一家公司需要服務的名義就可以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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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96.183
推 :一直說嚴格控管根本沒人會信 之前說中資不會進來買房地1F 03/28 22:48
→ :產 最近就跟你說別怕 他們早就進來了
→ :產 最近就跟你說別怕 他們早就進來了
推 :不相信政府 政府什麼事都不用做了 反正一句"不相信"打死3F 03/28 22:49
→ :中資有買台灣房地產是少數 如果沒有嚴格審批 房價早就爆了
→ :中資有買台灣房地產是少數 如果沒有嚴格審批 房價早就爆了
推 :高調推5F 03/28 22:51
→ :至於原PO說的派遣問題 有上限人數8人..你擔心什麼?6F 03/28 22:51
推 :先叫噓噓東交出罰金來我就相信政府會管控7F 03/28 22:52
推 :8F 03/28 22:54
推 :一個從沒負過責任的說會負責我真他媽的擔心9F 03/28 22:54
推 :不相信政府。但懶人包,,,,,,可以呦。10F 03/28 22:55
推 :我真的很想相信政府 我也希望他催眠我這沒有統戰意味能11F 03/28 22:55
→ :成功
→ :成功
推 :推條文XD13F 03/28 22:56
tagso說的 關於在(4)iii
服務契約 上限八人的部分 我條文找不到 可否提點一下
※ 編輯: coober 來自: 61.70.196.183 (03/28 22:59)
推 :到底要如何嚴格審批 條文中專家就寫的模糊不清了14F 03/28 22:58
推 :就是不信馬囧政府..是要被騙幾次才會爽...15F 03/28 22:59
→ :大統的油可能都比馬囧政府的話還真...17F 03/28 23:00
剛剛想到一個問題 很蠢
若真的用(4)iii我說的方式跑來(類似派遣業的模式)
那麼如果我是同公司員工或者路人甲
發現了想要檢舉
那我要跟誰檢舉? 勞工局嗎? 還是警察? 還是誰?
檢舉時若要舉證我想也挺難的
真的有政府單位來檢查的話 要驗證我想更難
因為並沒有文書方面的作假 只有專家的模糊認定
(4)ii跨國企業的部分 若有偷跑
你可以檢舉他偽造文書(因為公司在台無實際經營)
然後也不是實際執行董事職務
好像比較容易些
※ 編輯: coober 來自: 61.70.196.183 (03/28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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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4-03-28 23:08:58 (台灣)
→
03-28 23:08 TW
我覺得他說懶人包的意謂就是掩蓋事實,懶人包講好聽一點就是好懂,講難聽就是自動省略掉最重要的地方,只挑政府有力的來講,這麼複雜的議題哪可能用懶人包就說的清楚要不然人人都可以當食神拉!
2樓 時間: 2014-03-28 23:18:07 (台灣)
→
(編輯過) TW
這件事件就像當初馬英九當市長大家都說他做得很好,那他當總統呢?,他很會經濟不代表他會犧牲自己利益來幫助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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