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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新聞] 好心拾獲皮夾被冤偷錢 遭司法追殺1年
時間 Wed Apr 9 14:14:14 2014
來來來~大家來來來~大家來~
台北地院
【裁判字號】 102,審易,2476
【裁判日期】 1021217
【裁判案由】 侵占
節錄第四項
(一)告訴人於警詢及本院102年12月3日審理程序中均指稱伊於10
2年5月31日上午11時39分許,在臺北松山機場出境大廳遺失
深咖啡色皮夾1只及HTC廠牌One行動電話1支,松山機場旅遊
資訊服務台隨後廣播拾獲伊所遺失物品,伊前往領取清點時
發現深咖啡色皮夾1只內2400元不翼而飛等情(見102年度偵
字第16011號卷第12頁及本院卷第3頁反面);然經本院訊問
告訴人有關該只深咖啡色皮夾之現金數額,告訴人證稱:「
(為何會特別記得清楚裡面的現金是2400元?)這個我說明
一下,其實我沒有辦法確定是2400元,我只記得裡面有兩張
千元鈔,約有三到五張的百元鈔,因為報案時警察要求我要
提出一個確切的數字,所以我就說遺失2400元。(為何特別
記得當時皮夾裡面鈔票的數量?)因為我約在案發一個星期
前領了3千元,就是3張壹千元鈔票,在那個星期中,我大概
只花了3、4百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第30頁)
,可認告訴人在臺北松山機場出境大廳遺失該只深咖啡色皮
夾前從未明確清點皮夾內之現鈔數額,僅係依其記憶概略判
斷其皮夾內應該有兩張千元鈔及約三到五張的百元鈔;又本
院當庭訊問告訴人其皮夾內之現鈔數額,告訴人答稱:「約
有5,300元。千元鈔約5張,百元鈔大約3-4張,都放在我的
皮夾裡面」等語,惟本院徵得告訴人同意請其當庭清點皮夾
內現鈔數額,告訴人當場清點皮夾內有千元鈔5張、百元鈔2
張、5百元鈔票1張(見本院卷第30頁),可認告訴人並無法
僅憑記憶即正確判斷皮夾內現鈔數額,參以本件查無其他證
據足資認定告訴人所有深咖啡色皮夾於遭被告拾獲當時其內
之現鈔數額,自不能僅憑告訴人單方之指訴而認定被告拾獲
時該只深咖啡色皮夾內有現鈔2400元。
據足資認定告訴人所有深咖啡色皮夾於遭被告拾獲當時其內
之現鈔數額,自不能僅憑告訴人單方之指訴而認定被告拾獲
時該只深咖啡色皮夾內有現鈔2400元。
(二)承上,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31日上午11時39分許,在臺北松
山機場出境大廳,除告訴人所遺失深咖啡色皮夾1只外,尚
拾獲告訴人所有HTC廠牌One行動電話1支,又該支HTC廠牌On
e行動電話價值大約1萬元,業據告訴人於本院102年12月3日
審理程序中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倘被告有意
侵占其所拾獲告訴人之財物,何以未侵占該只價值更高之HT
C廠牌One行動電話1支,反將之連同該只深咖啡色皮夾1只一
併交予松山機場旅遊資訊服務台進行失物招領?明顯有違事
理。至被告於拾獲該只深咖啡色皮夾1只至前往松山機場旅
遊資訊服務台進行失物招領之過程中,雖於11時41分37秒進
入東廁所,於11時43分11秒出廁所,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見102年度偵字第160 11號卷第20頁)及被告行徑路線圖(
見102年度偵字第16011號卷第32頁)附卷足憑,惟被告於警
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係因想上大號而進入廁所,且
此舉並無違反常理之處,本件既不能告訴人單方之指訴而認
定被告拾獲時深咖啡色皮夾內有現鈔2400元,即不能單憑被
告於拾獲該只深咖啡色皮夾後曾進入廁所1分多鐘即推論被
告有侵占該只深咖啡色皮夾內現鈔2400元之犯行。
拾獲告訴人所有HTC廠牌One行動電話1支,又該支HTC廠牌On
e行動電話價值大約1萬元,業據告訴人於本院102年12月3日
審理程序中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倘被告有意
侵占其所拾獲告訴人之財物,何以未侵占該只價值更高之HT
C廠牌One行動電話1支,反將之連同該只深咖啡色皮夾1只一
併交予松山機場旅遊資訊服務台進行失物招領?明顯有違事
理。至被告於拾獲該只深咖啡色皮夾1只至前往松山機場旅
遊資訊服務台進行失物招領之過程中,雖於11時41分37秒進
入東廁所,於11時43分11秒出廁所,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見102年度偵字第160 11號卷第20頁)及被告行徑路線圖(
見102年度偵字第16011號卷第32頁)附卷足憑,惟被告於警
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係因想上大號而進入廁所,且
此舉並無違反常理之處,本件既不能告訴人單方之指訴而認
定被告拾獲時深咖啡色皮夾內有現鈔2400元,即不能單憑被
告於拾獲該只深咖啡色皮夾後曾進入廁所1分多鐘即推論被
告有侵占該只深咖啡色皮夾內現鈔2400元之犯行。
來來來~大家再來~再來再來~
台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 103,上易,225
【裁判日期】 1030319
【裁判案由】 侵占
節錄第五點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一)倘原審認告訴人皮夾內並無現金,
即應就告訴人所言案發前曾提領3千元乙情,予以調查,用
以證明其所述可信性,原審並未為之,逕以前述告訴人審理
以證明其所述可信性,原審並未為之,逕以前述告訴人審理
時之記憶情況,遽認皮夾內並無現金,實有未洽;(二)觀諸監
視錄影翻拍照片,自告訴人遺落皮夾迄被告拾獲止,約有3
分鐘時間,且無人接近該皮夾,而被告拾獲後,歷經5分鐘
時間,始將皮夾交予服務台,原審未審酌被告持有時間過久
分鐘時間,且無人接近該皮夾,而被告拾獲後,歷經5分鐘
時間,始將皮夾交予服務台,原審未審酌被告持有時間過久
,可從容拿取皮夾內現金,亦有未當;(三)又手機雖價值昂貴
,然因內部置IMEI碼,調閱通聯紀錄即可知手機下落,被告
豈會甘冒被查緝風險而拿取手機,原審遽信被告所言,實有
豈會甘冒被查緝風險而拿取手機,原審遽信被告所言,實有
未妥;(四)另進入廁所原因眾多,被告入廁原因是否確如其所
言,本屬法院職權調查事項,原審未予調查,自有未當云云
。惟查,原審並未認定皮夾內並無現金,且如前所述,告訴
人於原審及本院陳稱,其無法確定,亦無任何證據證明遺失
皮夾內有2400元,顯見告訴人僅係依其記憶概略判斷,查無
其他證據足資認定告訴人所有深咖啡色皮夾於遭被告拾獲當
時其內之現鈔數額,縱調查告訴人是否確有提領3千元乙事
,時隔一週,告訴人已有使用之情形,也無法證明皮夾內尚
有多少金額,當無調查之必要;再者,告訴人離開座位後迄
被告拾獲後皮夾,間隔約3分多鐘,且告訴人在座時,依現
場照片(偵卷第15頁),其旁尚有其他旅客在椅子上休息,自
不能排除有其他旅客動手翻動告訴人皮夾而取走現鈔之可能
。至被告取走告訴人皮包後,雖約經5分鐘,始將之交予服
務台,仍期間曾入廁1分多鐘,然入廁原因,業經伊於警詢
、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供稱係因想上大號而進入,並未悖常
情。且公廁之公共空間固有可能有裝監視器,上大號之廁所
屬私密空間,則不可能有裝設監視器,本無從調查。倘公訴
人認被告趁此期間於廁所內為侵占行為,自應由公訴人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上訴意旨
未指出證明方法,自無可採。另被告所拾獲之HTC廠牌One行
動電話,價值約1萬元,被告並未侵占,業據告訴人供明,
手機內雖有置IMEI碼,容易追查,惟被告如有意侵占,非不
得轉售圖利,未必即自己使用,且被告若有侵占皮夾之紙鈔
,亦可於廁所內將皮夾及手機丟棄,以免自己因至服務台報
繳而有曝光之風險。從而,是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惟查,原審並未認定皮夾內並無現金,且如前所述,告訴
人於原審及本院陳稱,其無法確定,亦無任何證據證明遺失
皮夾內有2400元,顯見告訴人僅係依其記憶概略判斷,查無
其他證據足資認定告訴人所有深咖啡色皮夾於遭被告拾獲當
時其內之現鈔數額,縱調查告訴人是否確有提領3千元乙事
,時隔一週,告訴人已有使用之情形,也無法證明皮夾內尚
有多少金額,當無調查之必要;再者,告訴人離開座位後迄
被告拾獲後皮夾,間隔約3分多鐘,且告訴人在座時,依現
場照片(偵卷第15頁),其旁尚有其他旅客在椅子上休息,自
不能排除有其他旅客動手翻動告訴人皮夾而取走現鈔之可能
。至被告取走告訴人皮包後,雖約經5分鐘,始將之交予服
務台,仍期間曾入廁1分多鐘,然入廁原因,業經伊於警詢
、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供稱係因想上大號而進入,並未悖常
情。且公廁之公共空間固有可能有裝監視器,上大號之廁所
屬私密空間,則不可能有裝設監視器,本無從調查。倘公訴
人認被告趁此期間於廁所內為侵占行為,自應由公訴人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上訴意旨
未指出證明方法,自無可採。另被告所拾獲之HTC廠牌One行
動電話,價值約1萬元,被告並未侵占,業據告訴人供明,
手機內雖有置IMEI碼,容易追查,惟被告如有意侵占,非不
得轉售圖利,未必即自己使用,且被告若有侵占皮夾之紙鈔
,亦可於廁所內將皮夾及手機丟棄,以免自己因至服務台報
繳而有曝光之風險。從而,是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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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1.21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7024056.A.1DA.html
推 :o`_'o1F 04/09 14:14
推 :雖然你很認真上色上閃爍 但是鄉民還是會END2F 04/09 14:16
推 :不用麻煩了 以後地上的東西寧可踩過去也不要撿起來3F 04/09 14:16
→ :一個是說 他不偷手機是因為手機容易被追蹤4F 04/09 14:16
推 :當事人有辦法舉證自己皮包內原本有5300元嗎?5F 04/09 14:16
看文章內容,這5300是開庭當天法官問當事人當天皮包內有多少錢而非所稱被竊當日
→ :法院是說 偷手機不一定要使用 直接轉手也可獲利 他卻沒偷6F 04/09 14:17
※ 編輯: Insania (101.12.21.210), 04/09/2014 14:19:09推 :他是想酸拿htc的人腦袋都怪怪的吧7F 04/09 14:17
→ loxlox …
推 :關鍵是檢察官要舉證被告人在廁所偷錢之犯罪事實阿 無罪推定9F 04/09 14:18
推 :HTC ONE居然有一萬的價值10F 04/09 14:18
推 :感覺有麻煩到,還是不要撿比較實在。11F 04/09 14:18
推 :還好我拿南韓牌的(  ̄ c ̄)y▂ξ12F 04/09 14:19
推 :htc one 跳水很快的13F 04/09 14:19
→ :本來告人就要舉證....14F 04/09 14:19
推 :如果要偷錢,錢拿了大可把錢包丟了阿15F 04/09 14:19
推 :以後看到失物別幫忙撿 有人車禍受傷無視16F 04/09 14:19
推 :簡單講就是 沒拍到被告手伸進去皮夾拿錢 就是無罪17F 04/09 14:20
→ :反正現在當好人反而會吃悶虧18F 04/09 14:20
→ :視而不見頂多被說冷漠 熱心可是會惹來官司的19F 04/09 14:20
→ :原告和檢察官都很無聊20F 04/09 14:20
推 :要是我皮包掉了被人撿還 我一定把皮包內現金都給他感謝21F 04/09 14:20
推 :我相信像樓上這樣好是多數,但遇到一個亂告的就麻煩死了。22F 04/09 14:22
→ :反反覆覆,難怪人家要判被告無罪23F 04/09 14:22
推 :所以被害人根本不能確定有多少錢,還直接認定少240024F 04/09 14:22
推 :本來就無罪推論阿,沒憑沒據也不確定裡面多少錢....25F 04/09 14:22
→ :我要是能找回證件不用補辦,省的錢何止幾千塊26F 04/09 14:22
→ :如果我要偷,連皮夾手機都不會留下來,直接丟垃圾桶27F 04/09 14:23
噓 :end28F 04/09 14:23
推 :很機掰 還你錢包讓你不用補辦證件還要告人29F 04/09 14:24
→ :原告有拿回皮夾跟手機還要告人侵佔=_=30F 04/09 14:24
→ loxlox …
推 :為2400告到高等法院會不會太誇張啊32F 04/09 14:25
推 :原告認為HTC手機價值吧 雖然我也這麼覺得33F 04/09 14:26
推 :我有個疑問 5300是當天告訴人皮夾的實數嗎34F 04/09 14:26
→ : ^沒35F 04/09 14:26
推 :原告一整個呷郎告搞36F 04/09 14:27
推 :又沒多少錢 不用重辦證件、各種卡不錯了吧37F 04/0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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