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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Militarylife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范要求「強關」 2憲兵官擋不住
時間 Sun Aug 25 06:51:59 2013
: : 這兩名前憲兵官一個是原542旅的蔡忠銘,一個是原269旅的郭毓龍,兩人都是負責軍紀處分
: : 的幹部。依規定,在542旅的洪仲丘要送禁閉,須先經蔡審核通過,再送人事單位逐級呈報
: : ,直到旅長批准;而洪被送到269旅禁閉室,先要經郭審核,沒問題才能實施。
: : 結果蔡忠銘在今年6月27日傍晚,收到旅部連送來將洪仲丘送悔過的卷宗時,發現只有士評
: : 會決議,缺少投票單、人評會紀錄、懲處令及洪仲丘放棄申覆切結書等資料,洪的體檢表也
: : 有問題,於是把卷宗退回。不久連長徐信正找蔡問原因,蔡再說了一遍理由,隨即休假離營
: : ,沒想到542旅人事官石永源隨後把公文批了,轉送副旅長何江忠和旅長沈威志批准。
: 換個思維想 推文有自稱是石的朋友 也是受上級壓力(?)
: 架設今天 很屌的跟憲兵官一樣退件 然後 洪平安退伍 整件事沒有報
: 石大概也在部隊被定到飛起來 人官 不過也就小小中尉/上尉
: 我不覺得他有覽趴 在副旅長擺明了這是我要關的人的情況下
: 敢違逆"上級"的要求 重點還是在 誰主導 指使 施虐吧?
洪仲丘死亡案 軍檢結案報告 【2013/7/31】
被告何江忠因先前已允諾代為詢問269旅禁閉室是否尚有空床位,同(27)日16時40分
許,利用與269旅副旅長黃上校同赴聯演中心執行任務返程同車之際,向黃員探詢得知尚
有空床位得執行悔過懲罰後(此部分業經查明陸軍二六九旅悔過室共有2間,可容納4人,
有空床位得執行悔過懲罰後(此部分業經查明陸軍二六九旅悔過室共有2間,可容納4人,
102年6月27日16時40分時僅收容2員士官各住一間執行悔過,尚有2空床位),旋即於同(27)
日16時43分寄發簡訊內容為「有床位,明天可以關了」之訊息予徐信正,同(27)日17時18
分再以電話告知徐員悔過室已有空床位,要求徐員翌(28)日將洪仲丘送至269旅執行悔過懲
罰,復於同(27)日17時21分致電參謀主任張上校,請張員轉達人事科代理科長石少校儘速
管制呈轉洪員悔過移送執行案。
分再以電話告知徐員悔過室已有空床位,要求徐員翌(28)日將洪仲丘送至269旅執行悔過懲
罰,復於同(27)日17時21分致電參謀主任張上校,請張員轉達人事科代理科長石少校儘速
管制呈轉洪員悔過移送執行案。
(27)
日19時許撥打行動電話予徐信正,再次催詢進度,迨同(27)日20時許仍未見該案上呈,遂
在該旅102年第3季士官暨士兵志願留營評審會開會時斥責徐信正:「旅部連!你們連上竟
然有這麼囂張跋扈的人,說要退伍了關不到他,我已經協調好269旅的副旅長,禁閉室有
位子,趕快把程序完備,會議資料上呈旅部,明天早上把他送去禁閉室,你不關他換我關
你!」並對石少校稱「人事科!速辦!」徐信正乃於會議結束後,匆忙返回該連攜帶已完
成之洪仲丘懲罰案呈文送至該旅人事科。
在該旅102年第3季士官暨士兵志願留營評審會開會時斥責徐信正:「旅部連!你們連上竟
然有這麼囂張跋扈的人,說要退伍了關不到他,我已經協調好269旅的副旅長,禁閉室有
位子,趕快把程序完備,會議資料上呈旅部,明天早上把他送去禁閉室,你不關他換我關
你!」並對石少校稱「人事科!速辦!」徐信正乃於會議結束後,匆忙返回該連攜帶已完
成之洪仲丘懲罰案呈文送至該旅人事科。
人事科代理科長石少校因受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催辦之壓力,乃於同(27)日21時40分許完
成呈轉簽呈後,為爭取時效,親持簽呈會辦資訊官趙中尉、心輔官廖少校及監察官蘇少校,
並均告知案奉何江忠指示速辦,致該三人未詳予審查洪、宋二人懲罰案移送執行之妥適性,
草率於會辦處鈐蓋職官章(趙員鈐章時間為22時、廖員為22時10分、蘇員為22時12分),且
並均告知案奉何江忠指示速辦,致該三人未詳予審查洪、宋二人懲罰案移送執行之妥適性,
草率於會辦處鈐蓋職官章(趙員鈐章時間為22時、廖員為22時10分、蘇員為22時12分),且
未註記洪員是否合宜執行悔過之意見,任由石員據以上呈參謀主任張上校(鈐章時間為22時
20分)及副旅長何江忠上校(鈐章時間為23時),嗣於翌(28)日7時面呈旅長沈威志少將核定
洪員移送執行。
20分)及副旅長何江忠上校(鈐章時間為23時),嗣於翌(28)日7時面呈旅長沈威志少將核定
洪員移送執行。
洪案偵結 起訴書全文
三、何江忠於同(27)日16時40分許,利用與陸軍二六九旅副旅長黃○○上校公務同車之際,
向黃員探詢得知禁閉室尚有空床位後,立即以簡訊、電話要求徐員翌(28)日即將洪員校轉達
人事科代理科長石○○少校儘速管制呈轉洪員移送執行案。嗣何江忠同(27)日18時許返營後
,得知旅部連尚未呈報,二度斥責徐信正要求儘速呈報,並要求該旅人事科速辦,石○○因
受何員催辦之壓力,乃於同(27)日21時40分許完成呈轉簽呈後,為醉取時效,親持簽呈會辦
資訊官趙○○中尉、心輔官廖○○少校及監察官蘇○○少校,並均告知案奉何江忠指示速辦
,致該三人未詳予審查洪員懲罰案移送執行之妥適性,草率於會辦處鈐章,且未註記洪員是
否合宜執行悔過之意見,任由石員據以上呈參謀主任張○○上校及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嗣於
翌(28)日7時面呈旅長沈威志核定洪員懲罰移送執行案。
向黃員探詢得知禁閉室尚有空床位後,立即以簡訊、電話要求徐員翌(28)日即將洪員校轉達
人事科代理科長石○○少校儘速管制呈轉洪員移送執行案。嗣何江忠同(27)日18時許返營後
,得知旅部連尚未呈報,二度斥責徐信正要求儘速呈報,並要求該旅人事科速辦,石○○因
受何員催辦之壓力,乃於同(27)日21時40分許完成呈轉簽呈後,為醉取時效,親持簽呈會辦
資訊官趙○○中尉、心輔官廖○○少校及監察官蘇○○少校,並均告知案奉何江忠指示速辦
,致該三人未詳予審查洪員懲罰案移送執行之妥適性,草率於會辦處鈐章,且未註記洪員是
否合宜執行悔過之意見,任由石員據以上呈參謀主任張○○上校及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嗣於
翌(28)日7時面呈旅長沈威志核定洪員懲罰移送執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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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官石永源就是親自跑洪案高勤官流程的幫兇之一啦
徐信正把文件交給石永源,石永源跑去見資訊官 心輔官 監察官蓋章
還有資訊官你更是幫兇之一
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上尉依規定為該連資訊安全長,甫於102年6月6日到任,其接獲通
知後,恐因此可能遭受懲處,乃立即協請管理衛哨之陳中尉不要向上回報,直接交由該連
處理,惟陳員表示已逐級回報,並稱洪、宋二人受檢時意圖規避且態度不佳,劉延俊除以
電話回報連長徐信正少校外,並於同日主持該連晚點名時,當眾怒責洪、宋2人,「我如
果可以關你30天,絕對不會關你15天,如果可以關你14天,絕對不會關你7天」、「我會
處理,惟陳員表示已逐級回報,並稱洪、宋二人受檢時意圖規避且態度不佳,劉延俊除以
電話回報連長徐信正少校外,並於同日主持該連晚點名時,當眾怒責洪、宋2人,「我如
果可以關你30天,絕對不會關你15天,如果可以關你14天,絕對不會關你7天」、「我會
以最重的懲罰來處罰你」,劉員明知依「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
停止適用,同日訂定發布「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士官應核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
、士兵應施以禁閉1至7日處分,惟於晚點名後,仍要求該連張姓人事上士查閱懲罰規定,
並以電話查詢以往作法,經張員電話詢問旅部資訊官趙中尉循例答稱「義務役士官與士兵
應為相同之禁閉懲罰。」
、士兵應施以禁閉1至7日處分,惟於晚點名後,仍要求該連張姓人事上士查閱懲罰規定,
並以電話查詢以往作法,經張員電話詢問旅部資訊官趙中尉循例答稱「義務役士官與士兵
應為相同之禁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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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信正於獲何江忠允諾後,返回該連即指示排長尤中尉,於翌(27)日帶領洪、宋二人至
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下稱新竹分院)實施體檢。翌(27)日10時許,陳以人為達成使洪
員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之目的,主動向徐信正表示,前因辦理人才招募業務,曾帶領考生
員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之目的,主動向徐信正表示,前因辦理人才招募業務,曾帶領考生
至新竹分院,結識該院體檢中心林姓護士,可協調儘速取得體檢表,即偕同范佐憲於同(27)
日11時10分抵新竹分院,旋獲林姓護士允諾:「如果單位有需要,可以盡量幫忙服務」,
同(27)日16時30分陳以人接獲電話通知新竹分院已完成洪、宋二人體檢表,即連繫陸軍第
六軍團人才招募小組新竹組黃上士前往領取,並於同(27)日18時30分許交付予該連安全士
官。
同(27)日16時30分陳以人接獲電話通知新竹分院已完成洪、宋二人體檢表,即連繫陸軍第
六軍團人才招募小組新竹組黃上士前往領取,並於同(27)日18時30分許交付予該連安全士
官。
還有 洪和江的體檢報告 可以由六軍團招募小組的黃上士去拿嗎??
有沒有正式的公文或委託人同意書
不是應該由542旅派自己人過來拿嗎
個資法都實行多久了 813醫院竟然敢這樣搞
◎ 資訊安全 - 國軍官兵對《個資法》應有的認知
立法院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三讀通過法務部訂定的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將個人資料保護範圍涵蓋至電腦與人工紙... ...
立法院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三讀通過法務部訂定的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將個人資料保護範圍涵蓋至電腦與人工紙... ...
推 :個資法第6條有蒐集醫療個資的例外: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07/21 00:32
推 :可是軍方都自己承認錯誤引用法條,就不該算執行公務
推 :士官因違反「國軍營內民用通信資訊設備(器材)管理要點
→ :適用的處份依據為「國軍通資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規定」
→ :應為申誡一到兩次。執行申誡算公務,但申誡用不到體檢報告
→ :拿體檢報告又不是公務又未經當事人同意=>告下去
→ :又是特種個人資料.....
推 :可是軍方都自己承認錯誤引用法條,就不該算執行公務
推 :士官因違反「國軍營內民用通信資訊設備(器材)管理要點
→ :適用的處份依據為「國軍通資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規定」
→ :應為申誡一到兩次。執行申誡算公務,但申誡用不到體檢報告
→ :拿體檢報告又不是公務又未經當事人同意=>告下去
→ :又是特種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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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7.133.18
推 :........1F 08/25 06:54
推 :你巴掌打這麼響...叫曹姊姊情何以堪...話說好劉嚴峻不起訴2F 08/25 07:09
推 :個資法對他們來說根本是屁 有認識的同學家人被弄過3F 08/25 07:10
→ :那是因為你沒鬧大 好不好4F 08/25 07:13
推 :5F 08/25 07:27
※ 編輯: ugvu 來自: 163.17.133.18 (08/25 07:29)推 :有經手的都有竄改的可能性~6F 08/25 07:43
→ :國軍:雖不正常 但不違法 結案7F 08/25 08:25
→ :他們的確不想鬧大XD 小小議員就能從軍方那裡拿個資很神奇的8F 08/25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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