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標題 Re: [新聞]【獨家】賴清德老家資料曝光 建物無登記、也沒有合法房屋認定紀錄
時間 2023-09-06 Wed. 14:48:50
貼出相關法令給大家參考。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案件裁罰基準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效處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案件(以下簡稱違規案件),統一裁罰標準以減少爭議並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2 附件檔案二、違規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3
三、違規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屆期仍不改正,應按次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得處前點附表規定罰鍰金額二倍以上罰鍰。但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
元:(一)施工中違章建物,經要求停止使用仍繼續施工。
(二)其他經認定有嚴重危害環境、公共安全或重大惡性違規情形。
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農業用地上潛在易轉作工廠之大型違章建築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屆期仍不改正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應自第二次裁罰時併同執行停止供水、供電。但因個案情形特殊,不宜於第二次裁罰時併
同執行時,至遲應於第三次裁罰時併同執行之。前項所稱潛在易轉作工廠之大型違章建築,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違章建築:
(一)電力容量超過十一點二五瓩。
(二)違規使用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4
四、違規情形輕微並於一個月內恢復原狀,且符合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者,得免除處罰。
5
五、以土地所有權人為裁罰對象之違規案件,依下列方式裁罰之:
(一)土地為共有者,應裁罰全體共有人。但如訂有分管契約者,應裁罰 該違規案件之分管人。
(二)同一違規案件之土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應分別裁罰各該土地所有權人。
原文網址:
https://web.law.ntpc.gov.tw/Scripts/FLAWDAT01.aspx?lncode=1C0090133
--
※ 作者: marcelnew 時間: 2023-09-06 14:48:50 (台灣)
※ 同主題文章:
09-06 13:52 ■ [新聞]【獨家】賴清德老家資料曝光 建物無登記、也沒有合法房屋認定紀錄
● 09-06 14:48 Re [新聞]【獨家】賴清德老家資料曝光 建物無登記、也沒有合法房屋認定紀錄
※ 看板: HatePolitics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13
2樓 時間: 2023-09-06 15:08:58 (台灣)
→
09-06 15:08 TW
補個區域計畫法相關條文。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第 15 條1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五 章 罰則 第 21 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22 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原文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30
回列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