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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新聞] 等紅燈「滑手機10秒」遭警攔!女騎士拒
時間 Mon Nov 23 13:54:20 2020
終於查到判決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90號行政訴訟判決,有興趣的自己去看
全文,以下只貼法官撤銷罰單的理由。
然查,證人即舉發員警雖證稱係看到原告手持手機用手一直按等情,而依證人初始之位置係
於大度路右前方之立德路口,距離原告之系爭車輛之所在之位置相當遠,是否得明確看到原
告以手一直按手機甚或玩手機之情形,不無可疑。再依本院勘驗之結果亦顯示大度路當時之
車陣相當長,且原告之位置係於冗長之靜止之車陣當中,而原告手持手機之行為亦僅短短不
到10秒鐘,甚且距離其前方綠燈號誌亮起尚有約12秒左右之時間即結束其手持手機之行為,
而於員警較接近其位置時手上已完全未持有手機,是以其行為是否即該當於處罰條例第31條
之1 第2項所之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數據
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以及原告所為之行為是否有礙駕駛安全等情,均不無疑義
。固原告亦陳稱其係當時以手滑開手機看有無人撥打電話進來等情,惟此等行為並非進行撥
接、通話或數據通訊,要無當然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況其係於停等紅燈時利用短短10秒間
查看手機,且於距離綠燈號誌亮起前12秒鐘即停止該行為,其行為對交通之影響影甚屬有限
。是以,不論是員警所證之原告以手一直按手機,或原告所稱之以手滑開手機看有無人撥打
進來等情,核與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揭示之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編輯或閱覽
電子文書檔案,顯示影音、圖片,拍錄圖像、影像,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等行
為並不相類,當不構成有礙駕駛安全,要無該當本件違規行為。
於大度路右前方之立德路口,距離原告之系爭車輛之所在之位置相當遠,是否得明確看到原
告以手一直按手機甚或玩手機之情形,不無可疑。再依本院勘驗之結果亦顯示大度路當時之
車陣相當長,且原告之位置係於冗長之靜止之車陣當中,而原告手持手機之行為亦僅短短不
到10秒鐘,甚且距離其前方綠燈號誌亮起尚有約12秒左右之時間即結束其手持手機之行為,
而於員警較接近其位置時手上已完全未持有手機,是以其行為是否即該當於處罰條例第31條
之1 第2項所之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數據
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以及原告所為之行為是否有礙駕駛安全等情,均不無疑義
。固原告亦陳稱其係當時以手滑開手機看有無人撥打電話進來等情,惟此等行為並非進行撥
接、通話或數據通訊,要無當然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況其係於停等紅燈時利用短短10秒間
查看手機,且於距離綠燈號誌亮起前12秒鐘即停止該行為,其行為對交通之影響影甚屬有限
。是以,不論是員警所證之原告以手一直按手機,或原告所稱之以手滑開手機看有無人撥打
進來等情,核與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揭示之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編輯或閱覽
電子文書檔案,顯示影音、圖片,拍錄圖像、影像,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等行
為並不相類,當不構成有礙駕駛安全,要無該當本件違規行為。
㈤是原告雖有於駕駛機車在停等紅燈時,操作行動電話情事,惟其係在車輛靜止時,一時
性很短暫的查看電話內資訊,其操作行動電話型態與進行撥接、通話或數據通訊,或汽車駕
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揭示之違規行為並不相
類,尚無有礙駕駛安全,自難謂屬違規。從而,其縱使於員警攔檢時有拒絕攔檢而逕行離去
之行為,而依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交抗字第167 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逃逸」於解釋上
應包括停車受檢後,消極不配合出示證件,或不提供可查知行為人確實身分之文件或資料而
離去現場,以符合避免衍生大於用路人本身違規事項之交通危險,並避免徒增無謂成本等立
法意旨。是其行為確該當於「逃逸」之要件。惟因其行為尚不該當於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
規定中「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之要件,是以其毋庸負擔該條之行政處罰責任。
性很短暫的查看電話內資訊,其操作行動電話型態與進行撥接、通話或數據通訊,或汽車駕
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揭示之違規行為並不相
類,尚無有礙駕駛安全,自難謂屬違規。從而,其縱使於員警攔檢時有拒絕攔檢而逕行離去
之行為,而依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交抗字第167 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逃逸」於解釋上
應包括停車受檢後,消極不配合出示證件,或不提供可查知行為人確實身分之文件或資料而
離去現場,以符合避免衍生大於用路人本身違規事項之交通危險,並避免徒增無謂成本等立
法意旨。是其行為確該當於「逃逸」之要件。惟因其行為尚不該當於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
規定中「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之要件,是以其毋庸負擔該條之行政處罰責任。
結論:
1、法官不是重新定義逃逸,而是騎士行為符不符合處罰條例第31條之1 第2項所之機車駕駛
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
之行為。
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
之行為。
2、記者的閱讀能力有待加強。
3、法官認為其行為尚不該當於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規定中「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之要
件,所以兩條違規都撤銷。
心得:總覺得結論3哪裡怪怪的,請強者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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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11-23 11:53 ■ [新聞] 等紅燈「滑手機10秒」遭警攔!女騎士拒檢挨罰萬元…提告獲免罰
● 11-23 13:54 ■ Re: [新聞] 等紅燈「滑手機10秒」遭警攔!女騎士拒
→ : 上藍字 懶得看1F 11/23 13:55
→ : 真的怪怪的...2F 11/23 13:55
推 : 太棒了 警察以後少一個簡單業績3F 11/23 13:56
推 : 其實我也看不懂....囧4F 11/23 13:57
推 : 看第二段紅字 玩單機手遊 好像也不能罰?5F 11/23 13:58
推 : 真的莫名其妙 停車看一下手機也不行6F 11/23 13:58
推 : 手遊算影音影像吧 我比較好奇地圖怎麼算7F 11/23 13:59
→ : 還是大家都拿紙本地圖出來看哈哈
→ : 反正有些鴿子就是禽獸 真的是鴿子
→ : 還是大家都拿紙本地圖出來看哈哈
→ : 反正有些鴿子就是禽獸 真的是鴿子
推 : 所以又是媒體在編故事?10F 11/23 14:00
推 : 我法盲看不懂 有法官能翻譯白話文嗎11F 11/23 14:01
→ : 就是文字遊戲啊12F 11/23 14:04
→ : 看地圖也騎到路邊看吧,等紅燈開真的是不怕死。13F 11/23 14:06
推 : 就是只是看一下並沒有使用 跟看手錶一樣14F 11/23 14:06
→ : 開車都直接看阿 反正隔熱紙警察不敢抓
→ : 開車都直接看阿 反正隔熱紙警察不敢抓
推 : 看圖都不行了看有無來電行?16F 11/23 14:07
→ : 簡單說法官認為騎士在紅燈時滑開手機看未接來電,然後17F 11/23 14:07
→ : 在綠燈亮起前就收起手機的行為不屬於處罰條例第31條之
→ : 1 第2項所謂的“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
→ : 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連帶連60條
→ : 拒檢逃逸也不罰。
→ : 在綠燈亮起前就收起手機的行為不屬於處罰條例第31條之
→ : 1 第2項所謂的“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
→ : 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連帶連60條
→ : 拒檢逃逸也不罰。
推 : 結論3是因為要先有違規行為被攔 然後逃逸才有60條的問題22F 11/23 14:08
→ : 法官認為這個騎士沒有違反31-1條規定 所以就算她拒絕臨
→ : 檢也不適用60條
→ : 法官認為這個騎士沒有違反31-1條規定 所以就算她拒絕臨
→ : 檢也不適用60條
推 : 就跟四輪違停你沒拍到車上沒人就沒辦法開罰單是一樣的25F 11/23 14:09
推 : 所以算是記者胡亂解讀?26F 11/23 14:09
推 : 很好啊 讓那些愛應開單的鴿子以後小心點28F 11/23 14:14
→ : 逃逸跟違規兩回事吧 怎麼可能參在一起論述29F 11/23 14:15
→ : 意思是 法官不認為駕駛這樣看手機有交通違規 所以警30F 11/23 14:16
→ : 察沒有攔查的基礎 自然也不會用60條
→ : 察沒有攔查的基礎 自然也不會用60條
推 : 就無礙交通優先都車陣中了警察還叫騎士移到路邊受檢32F 11/23 14:16
→ : 交通警察自己都不懂法律了 就看被罰者懂不懂囉33F 11/23 14:17
→ : 樓上jack正解34F 11/23 14:17
→ : 警察才是製造有礙交通35F 11/23 14:17
推 : 尚難謂非無理由36F 11/23 14:19
→ : 不然上次某法匠在路上閒逛不是被鴿子臨檢不拿身份證嗎37F 11/23 14:20
→ : ,鴿子本來就不能隨意攔人臨檢,不然你看晚上臨檢不都
→ : 聞一下或直接叫你走了
→ : ,鴿子本來就不能隨意攔人臨檢,不然你看晚上臨檢不都
→ : 聞一下或直接叫你走了
→ : hiimjack,這樣就變成民眾只要賭前段舉發違規不成功,40F 11/23 14:22
→ : 就可以連帶連拒檢也不罰,但這樣有符合拒檢的立法目的
→ : 嗎?個人認為60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
→ : 之行為”指的並不是結果犯的概念,不然後面也不會寫“
→ :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有無違規要停車接受稽查才能確認
→ : ,不然今天有人開車飄忽不定,警察認為駕駛有酒駕、毒
→ : 駕或疲勞駕駛而上前盤查時,駕駛直接開走也不能用60條
→ : 罰嘍!?因為不確定駕駛有沒有違規行為!?
→ : 就可以連帶連拒檢也不罰,但這樣有符合拒檢的立法目的
→ : 嗎?個人認為60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
→ : 之行為”指的並不是結果犯的概念,不然後面也不會寫“
→ :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有無違規要停車接受稽查才能確認
→ : ,不然今天有人開車飄忽不定,警察認為駕駛有酒駕、毒
→ : 駕或疲勞駕駛而上前盤查時,駕駛直接開走也不能用60條
→ : 罰嘍!?因為不確定駕駛有沒有違規行為!?
→ : 可以賭啊...賭輸就是一萬以上48F 11/23 14:23
推 : 沒違規也是事後判的 以後警察出勤是不是要帶法官了啊?49F 11/23 14:24
→ : 警察就是繼續攔 然後不停就開單 有異議丟給法官判啊50F 11/23 14:26
→ : 不用帶法官
→ : 不用帶法官
推 : 反正警察先開罰有問題找法官52F 11/23 14:28
→ : 那以後沒人想停 警察還會想攔嗎53F 11/23 14:29
→ : 你不停下來 警察怎麼開單或蒐證 丟給法官也會說你一面之詞
→ : 你不停下來 警察怎麼開單或蒐證 丟給法官也會說你一面之詞
推 : 我比較想知道停等紅燈算駕駛行為嗎?如果只有騎乘行55F 11/23 14:31
→ : 為算駕駛行為,那必然就不違規
→ : 為算駕駛行為,那必然就不違規
→ : 等紅燈算駕駛行為57F 11/23 14:32
→ : 警察就有秘錄器啊 他看到什麼疑似違規的行為秘錄器也
→ : 會錄到 到時候就是給法官看
→ : 警察就有秘錄器啊 他看到什麼疑似違規的行為秘錄器也
→ : 會錄到 到時候就是給法官看
→ : wiston1419,不曉得你覺得我上面舉例的警察看到飄忽不60F 11/23 14:43
→ : 定的車輛,認為可能有酒駕、毒駕或疲勞駕駛而要攔檢時
→ : 駕駛開車跑了這種情形,能不能用60條罰呢?
→ : 定的車輛,認為可能有酒駕、毒駕或疲勞駕駛而要攔檢時
→ : 駕駛開車跑了這種情形,能不能用60條罰呢?
→ : 警察能直接把他押走64F 11/23 14:54
→ : 不過就不是用60條了 這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 : 不過就不是用60條了 這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 : 沒押到跑了呢?能不能用60條罰??66F 11/23 14:57
→ : 不行啊 可以攔停的依據又不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7F 11/23 14:59
→ : 照這法官的見解是不能,因為沒有違規行為成立,警察只68F 11/23 15:00
→ : 是懷疑,但我就是這裡覺得奇怪...
→ : 警察不能用要確認是否有疲勞駕駛來進行攔檢嗎?
→ : 是懷疑,但我就是這裡覺得奇怪...
→ : 警察不能用要確認是否有疲勞駕駛來進行攔檢嗎?
→ : 可以啊 上面那條不就說可以71F 11/23 15:02
→ : 疲勞駕駛是處罰條例中的規定啊72F 11/23 15:02
→ : 我用疑似疲勞駕駛來攔檢為什麼一定得拉到警職法去??
→ : 酒駕跟毒駕就不討論了,因為有獨立拒檢的條文。
→ : 我用疑似疲勞駕駛來攔檢為什麼一定得拉到警職法去??
→ : 酒駕跟毒駕就不討論了,因為有獨立拒檢的條文。
→ : 你的結論不是說警察不能這樣攔停 啊實際上就是可以攔75F 11/23 15:06
→ : 停啊
→ : 停啊
→ : 我的結論是依照這個法官的見解是不能罰60條,不是不能77F 11/23 15:07
→ : 攔檢啦。
→ : 我的問題一直都是能不能用60條罰。
→ : 攔檢啦。
→ : 我的問題一直都是能不能用60條罰。
→ : 「警察不能用要確認是否有疲勞駕駛來進行攔檢嗎?」->80F 11/23 15:10
→ : 可以
→ : 60條處罰的前提就是 駕駛有違反該條例 那不攔停抓不
→ : 到的違規 自然就不能做為前提啊 然後針對你提出的明
→ : 顯可疑的情況 可以用別條法律攔停 所以也不會出現警
→ : 察只能眼睜睜看他走的情況
→ : 我也不是法律本科生啦 本人小小見解而已
→ : 可以
→ : 60條處罰的前提就是 駕駛有違反該條例 那不攔停抓不
→ : 到的違規 自然就不能做為前提啊 然後針對你提出的明
→ : 顯可疑的情況 可以用別條法律攔停 所以也不會出現警
→ : 察只能眼睜睜看他走的情況
→ : 我也不是法律本科生啦 本人小小見解而已
推 : “開車飄忽不定”就有構成要件法官不會打槍的但本案就87F 11/23 15:25
→ : 是有無礙交通有爭議然後法官選沒有
→ : 是有無礙交通有爭議然後法官選沒有
→ : 法官的見解並不是攔不到抓不到的違規不能作為處罰的前89F 11/23 15:26
→ : 提,而是認為如果前行為(滑手機)最後被認為不是違規
→ : ,自然也沒有60條拒檢的問題,但我就是覺得這樣的論述
→ : 很奇怪。
→ : 提,而是認為如果前行為(滑手機)最後被認為不是違規
→ : ,自然也沒有60條拒檢的問題,但我就是覺得這樣的論述
→ : 很奇怪。
→ : 還要糾結?好最簡單解 你算數學最後答案對(紅燈不得刷93F 11/23 15:29
→ : 手機)但算式寫錯(無礙交通)老師不給分的(法官打槍警察)
→ : 手機)但算式寫錯(無礙交通)老師不給分的(法官打槍警察)
→ : 不是啊 是這個用手機情景不違規 它就是不違規而不是法95F 11/23 15:29
→ : 官說了它不違規 它才不違規
→ : 官說了它不違規 它才不違規
→ : 推 goodtaste: “開車飄忽不定”就有構成要件法官不會97F 11/23 15:30
→ : 所以是警察以為駕駛違規 所以引用60條 然後這是錯誤98F 11/23 15:30
→ : 打槍,但法官今天是認為沒有構成違規所以不能用60條罰99F 11/23 15:30
→ : ,我的舉例是警察認為飄忽不定的車有疲勞駕駛的可能而
→ : ,我的舉例是警察認為飄忽不定的車有疲勞駕駛的可能而
→ : 引用101F 11/23 15:30
→ : 要攔檢,但沒攔成功,自然就沒有確認到有無疲勞駕駛的102F 11/23 15:30
→ : 違規,依照這個法官的邏輯還是會被打槍啊。
→ : 違規,依照這個法官的邏輯還是會被打槍啊。
→ : 真的有疑慮警察可以鳴笛追車啊104F 11/23 15:35
→ : 追了沒攔成功呢?105F 11/23 15:36
→ : 我殺了人 警察抓不到會怎樣?106F 11/23 15:38
→ : 前提是有無必要追車吧107F 11/23 15:39
→ : 你一直很執著在「有違法事實但無證據為什麼不能罰」108F 11/23 15:42
推 : 就是法官認為從頭就沒違規,所有當然也沒逃逸的問題109F 11/23 15:43
→ : 另一個就是 不違規就是不違規 不是法官說了才不違規110F 11/23 15:45
→ : 然後法條就寫了「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111F 11/23 15:46
→ : 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才違規的要件,原告只
→ : 有看時間和檢查有無來電,不符合要件就被警察開罰當然
→ : 也不合理
→ : 簡單講就是警察擴張解釋法律亂抓,結果被法官打臉
→ : 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才違規的要件,原告只
→ : 有看時間和檢查有無來電,不符合要件就被警察開罰當然
→ : 也不合理
→ : 簡單講就是警察擴張解釋法律亂抓,結果被法官打臉
→ : 我執著的是在於認為60條處罰並不以最終確認有成立違規116F 11/23 15:58
→ : 行為為前提,而是以警察認為有違規行為而有進行攔檢必
→ : 要即可,因為拒檢行為本身就有可能造成警察或其他用路
→ : 人的危險,酒駕毒駕罰拒檢也不以有確認成立酒駕、毒駕
→ : 違規才罰啊。
→ : 而酒駕、毒駕拒檢之所以獨立條文,是因為認為在這可能
→ : 的情形下拒檢造成的危害更大而有獨立加重處罰的必要。
→ : 行為為前提,而是以警察認為有違規行為而有進行攔檢必
→ : 要即可,因為拒檢行為本身就有可能造成警察或其他用路
→ : 人的危險,酒駕毒駕罰拒檢也不以有確認成立酒駕、毒駕
→ : 違規才罰啊。
→ : 而酒駕、毒駕拒檢之所以獨立條文,是因為認為在這可能
→ : 的情形下拒檢造成的危害更大而有獨立加重處罰的必要。
→ : 噗 60條前提就是違反本條例 前提達成才有60條的用處 行123F 11/23 16:10
→ : 政單位本來就有判斷餘地 但是會不會被法官打槍就是另一
→ : 回事了
→ : 政單位本來就有判斷餘地 但是會不會被法官打槍就是另一
→ : 回事了
→ : 從文義解釋有可能是這樣,但從立法目的就不一定了,這126F 11/23 16:14
→ : 也只是我自己的想法,如果我是行政機關就會用這個理由
→ : 上訴然後看法院見解如何,如果法院最終見解是這樣,那
→ : 我也就接受了。
→ : 也只是我自己的想法,如果我是行政機關就會用這個理由
→ : 上訴然後看法院見解如何,如果法院最終見解是這樣,那
→ : 我也就接受了。
→ : 法官都認定行為不違法了 沒什麼好討論的吧 又沒新證據130F 11/23 16:19
→ : 我的意思是拒檢跟前段違規行為沒有連動關係,這是從處131F 11/23 16:24
→ : 罰拒檢的目的性來看,當然這是我自己的看法。
→ : 罰拒檢的目的性來看,當然這是我自己的看法。
→ : 那就違反60條法條了誒133F 11/23 16:31
推 : 法官覺得不危險… 我怎麼覺得鄉民罵得對? 違規用這東西去134F 11/23 16:32
→ : 決定的?? 闖紅燈很多都路口沒車就過了,出事才在哀
→ : 決定的?? 闖紅燈很多都路口沒車就過了,出事才在哀
→ : milk7763: 那就違反60條法條了誒136F 11/23 16:38
→ : 如果用文義解釋是這樣沒錯,但我是從立法目的去想才覺
→ : 得奇怪。
→ : 如果用文義解釋是這樣沒錯,但我是從立法目的去想才覺
→ : 得奇怪。
推 : 以後快綠燈先跑再說,讓警察去舉證你跑掉前面幾秒是什麼139F 11/23 16:49
→ : 罪名,只要要件不明確(對照你的陳詞),基本上是不會有
→ : 事
→ : 罪名,只要要件不明確(對照你的陳詞),基本上是不會有
→ : 事
推 : 推查證143F 11/23 17:11
→ : milk7763,那個連結我之前找立法理由時有看過,但它沒144F 11/23 17:23
→ : 寫什麼具體的理由,我後來有找到當初修改60條的提案內
→ : 容了,有回新的一篇。
→ : 寫什麼具體的理由,我後來有找到當初修改60條的提案內
→ : 容了,有回新的一篇。
→ : 你的想法很微妙,本案就是警察主觀認定有違規+拒檢所以開147F 11/23 17:29
→ : 罰,但是法官事後審查發現沒有違規,所以不該開罰
→ : 如果都以警察主觀認定有沒有違法的話,警察是不是只要製
→ : 造駕駛拒檢的態樣,再自行認定駕駛有違規,就可以全部開
→ : 罰而不需要法官審查?那要法官幹嘛?
→ : 罰,但是法官事後審查發現沒有違規,所以不該開罰
→ : 如果都以警察主觀認定有沒有違法的話,警察是不是只要製
→ : 造駕駛拒檢的態樣,再自行認定駕駛有違規,就可以全部開
→ : 罰而不需要法官審查?那要法官幹嘛?
→ : 拒檢是否成立也要法官審查啊,我的意思是兩個處罰的目152F 11/23 17:40
→ : 的不同,連動處理我覺得很怪。
→ : 的不同,連動處理我覺得很怪。
噓 : 反正法官就是犯罪者的朋友,合法市井小民的敵人啦154F 11/23 17:41
→ : 你好像想不透為什麼要有這個要件 如果沒有這個前提 你155F 11/23 17:48
→ : 不違規警察也能攔查你 你用女駕駛的角度看 她今天就是
→ : 沒違規還被攔查 所以拒絕 然後還要被判逃逸
→ : 不違規警察也能攔查你 你用女駕駛的角度看 她今天就是
→ : 沒違規還被攔查 所以拒絕 然後還要被判逃逸
→ : 原則上要有違規警察才能合法攔查,如果沒有違規而攔查+駕158F 11/23 17:48
→ : 駛拒絕就因此成立拒檢,那會無限擴張警察權利導致違憲問
→ : 題
→ : 駛拒絕就因此成立拒檢,那會無限擴張警察權利導致違憲問
→ : 題
→ : 警察攔停的前提就1.你有違規事實 2.客觀上你很危險161F 11/23 17:49
→ : 照你說的把「警察認為違規」做為前提 那受影響的不就
→ : 只有實際上沒違規的人...
→ : 照你說的把「警察認為違規」做為前提 那受影響的不就
→ : 只有實際上沒違規的人...
→ : 欸!那交通局監理機關在幹啥?164F 11/23 18:16
→ : 依照釋字535,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165F 11/23 19:00
→ : 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
→ :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 連大法官對勤務條例裡的臨檢都沒有要求一定要構成危害
→ : 才能臨檢,交通法規的臨檢卻要違規行為確實成立才能做
→ : !?如果沒有成立做了臨檢被拒還不能罰,這是真的蠻奇
→ : 怪的,說實在的,如果法官今天是直接用比例原則打掉臨
→ : 檢必要性,而不是把違規行為必須成立作為前提,我還不
→ : 會覺得怪呢...
→ : 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
→ :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 連大法官對勤務條例裡的臨檢都沒有要求一定要構成危害
→ : 才能臨檢,交通法規的臨檢卻要違規行為確實成立才能做
→ : !?如果沒有成立做了臨檢被拒還不能罰,這是真的蠻奇
→ : 怪的,說實在的,如果法官今天是直接用比例原則打掉臨
→ : 檢必要性,而不是把違規行為必須成立作為前提,我還不
→ : 會覺得怪呢...
推 : 難怪酒駕都要逃逸,反正沒抓到酒駕違規,之後的逃逸也174F 11/23 19:13
→ : 都不算了....
→ : 都不算了....
→ : 所以沒有違規的話,警察是要攔查什麼?有什麼合理依據可176F 11/23 20:06
→ : 以攔查?只要攔查不合法,就沒有後續拒檢逃逸的問題
→ : 以攔查?只要攔查不合法,就沒有後續拒檢逃逸的問題
→ : 釋字535也沒說一定要行為已經有危害才能臨檢啊,同理178F 11/23 20:37
→ : ,攔檢只要員警有相當理由認為該行為會發生違規而有影
→ : 響交通安全就可以發動了,為什麼一定要成立違規才能攔
→ : 檢??
→ : 用最後不成立違規而認為攔檢不合法會不會跳太快了?今
→ : 天這件法官只要論述騎士車輛在車陣中,員警可以錄影逕
→ : 行舉發即可,無攔檢之必要,且車陣均停等紅燈,駕駛經
→ : 員警示意後亦已停止該行為,無發生危險之可能性,逕以
→ : 拒絕攔檢之加重處罰罰之,不符合比例原則。
→ : 這樣把罰單撤掉就好,還可以避免就滑手機是否違規這點
→ : 與其他法官產生不同見解,以及就60條1項文義解釋和目
→ : 的性解釋產生歧異的可能。
→ : ,攔檢只要員警有相當理由認為該行為會發生違規而有影
→ : 響交通安全就可以發動了,為什麼一定要成立違規才能攔
→ : 檢??
→ : 用最後不成立違規而認為攔檢不合法會不會跳太快了?今
→ : 天這件法官只要論述騎士車輛在車陣中,員警可以錄影逕
→ : 行舉發即可,無攔檢之必要,且車陣均停等紅燈,駕駛經
→ : 員警示意後亦已停止該行為,無發生危險之可能性,逕以
→ : 拒絕攔檢之加重處罰罰之,不符合比例原則。
→ : 這樣把罰單撤掉就好,還可以避免就滑手機是否違規這點
→ : 與其他法官產生不同見解,以及就60條1項文義解釋和目
→ : 的性解釋產生歧異的可能。
推 : 我認為的駕駛行為應該更嚴謹,詳細來說是只有催動有沒才190F 11/23 21:26
→ : 算駕駛行為,至少發達引擎根本不算
→ : 算駕駛行為,至少發達引擎根本不算
→ : 你說的也能這樣解啊 但法官用一個更嚴格的角度結案 就192F 11/23 22:44
→ : 是警察壓根就不該認定這是違規行為 因此無需攔檢
→ : 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是為了滿足你說的那種疑似危險駕駛
→ : 的情況啊 你提的特例也用別的法賦予攔停的權力了 你
→ : 到底還在糾結什麼啊...
→ : 改成警察覺得違規就能攔才怪啊 只有兩種情況 1.警察
→ : 覺得違規也真違規 2.警察覺得違規但沒違規 現行法律前
→ : 者已被涵蓋 照你的改 純粹只犧牲後者的權利
→ : 是警察壓根就不該認定這是違規行為 因此無需攔檢
→ : 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是為了滿足你說的那種疑似危險駕駛
→ : 的情況啊 你提的特例也用別的法賦予攔停的權力了 你
→ : 到底還在糾結什麼啊...
→ : 改成警察覺得違規就能攔才怪啊 只有兩種情況 1.警察
→ : 覺得違規也真違規 2.警察覺得違規但沒違規 現行法律前
→ : 者已被涵蓋 照你的改 純粹只犧牲後者的權利
→ : 所以你的意思是釋字535也是犧牲那些行為即將可能發生200F 11/23 22:59
→ : 危害,但實際上就沒有發生危害的人的權利嗎??
→ : 我糾結什麼?我另外一篇就寫了,從當初60條1項的修正
→ : 提案理由來看,會處罰拒檢是因為拒檢本身可能產生的危
→ : 險性,而不是拒檢前的行為到底有沒有成立違規。
→ : 危害,但實際上就沒有發生危害的人的權利嗎??
→ : 我糾結什麼?我另外一篇就寫了,從當初60條1項的修正
→ : 提案理由來看,會處罰拒檢是因為拒檢本身可能產生的危
→ : 險性,而不是拒檢前的行為到底有沒有成立違規。
→ : 你自己不就講了"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205F 11/23 23:20
→ : 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 那不就簡單了嗎?就是法官覺得紅燈滑手機危害程度有限啊
→ : 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 那不就簡單了嗎?就是法官覺得紅燈滑手機危害程度有限啊
→ : 還有,你誤會警察在交通違規裡的角色了,雖然警察開單208F 11/23 23:29
→ : 一般人會說開罰單,但實際上那個叫做舉發單,也就是警
→ : 察把他認為屬於違規的行為舉發,而民眾在被舉發後可以
→ : 向裁決處異議,然後由裁決處去做裁決,實際上決定是否
→ : 開罰的是裁決處,裁決處做成的裁決書才是行政訴訟的標
→ : 的,也就是說,裁決處認為舉發有理而裁罰違規時,員警
→ : 的攔檢就符合60條1項的規定了(以這法官的見解來說)
→ : ,而且裁決處也可以請員警變更舉發法條以符合實際違規
→ : 情況,這就是我為什麼會覺得用比例原則打掉更好的原因
→ : ,因為涵蓋的範圍跟原則是行政法更上階的概念,而且還
→ : 能避免見解不同跟解釋論衝突的問題。
→ : winger: 那不就簡單了嗎?就是法官覺得紅燈滑手機危害
→ : 程度有限啊
→ : 對啊,所以我的結論是從比例原則下手更好,但法官現在
→ : 是從構成要件下手,就容易產生見解不同的爭議。
→ : 一般人會說開罰單,但實際上那個叫做舉發單,也就是警
→ : 察把他認為屬於違規的行為舉發,而民眾在被舉發後可以
→ : 向裁決處異議,然後由裁決處去做裁決,實際上決定是否
→ : 開罰的是裁決處,裁決處做成的裁決書才是行政訴訟的標
→ : 的,也就是說,裁決處認為舉發有理而裁罰違規時,員警
→ : 的攔檢就符合60條1項的規定了(以這法官的見解來說)
→ : ,而且裁決處也可以請員警變更舉發法條以符合實際違規
→ : 情況,這就是我為什麼會覺得用比例原則打掉更好的原因
→ : ,因為涵蓋的範圍跟原則是行政法更上階的概念,而且還
→ : 能避免見解不同跟解釋論衝突的問題。
→ : winger: 那不就簡單了嗎?就是法官覺得紅燈滑手機危害
→ : 程度有限啊
→ : 對啊,所以我的結論是從比例原則下手更好,但法官現在
→ : 是從構成要件下手,就容易產生見解不同的爭議。
→ : 其實我覺得問題是在警察用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解讀法條223F 11/23 23:40
→ : 不然我覺得31-1-2這條應該是用來管"移動時分心操作別的東
→ : 西"這樣的行為上吧?
→ : 不然我覺得31-1-2這條應該是用來管"移動時分心操作別的東
→ : 西"這樣的行為上吧?
→ : 法官不就覺得不符合構成要件嗎? 1 距離太遠秘錄器不清226F 11/24 00:10
→ : 楚 2 不構成有礙駕駛安全 所以不符合31-1-2構成要件 不
→ : 違反31-1-2就不符合60-1構成要件 是連在一起看的 問題
→ : 在哪? 法條也這樣寫的
→ : 楚 2 不構成有礙駕駛安全 所以不符合31-1-2構成要件 不
→ : 違反31-1-2就不符合60-1構成要件 是連在一起看的 問題
→ : 在哪? 法條也這樣寫的
→ : 然後警察還是照他的意思開他的單,民眾有問題就花時間的時230F 11/24 00:31
→ : 民眾有問題就用自己的時間跑申訴 嬉嬉
→ : 民眾有問題就用自己的時間跑申訴 嬉嬉
推 : 還好有申訴232F 11/24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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