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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追撞輾斃妻子、律師 洪當興惡性重大判
時間 Mon Feb 26 21:43:39 2018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226/1119943.htm
追撞輾斃妻子、律師 洪當興惡性重大判死刑 | ETtoday社會 | ETtoday新聞雲
44歲男子洪當興,台南地院與妻子及委任律師開完離婚家事庭後,竟駕車自後追撞輾壓妻子及律師2人傷重死亡,台南地院26日下午審結判,以殺人罪判處洪當興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仍可上訴。 (追撞,輾斃,妻子,律師,洪當興,惡性重大,死刑) ...
44歲男子洪當興,台南地院與妻子及委任律師開完離婚家事庭後,竟駕車自後追撞輾壓妻子及律師2人傷重死亡,台南地院26日下午審結判,以殺人罪判處洪當興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仍可上訴。 (追撞,輾斃,妻子,律師,洪當興,惡性重大,死刑) ...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44歲男子洪當興在台南地院與妻子及委任律師黃政雄開完離婚家事庭後,竟駕車自後追撞輾
壓妻子及律師2人傷重死亡,台南地院26日下午審結判,以殺人罪判處洪當興死刑,褫奪公
權終身,本案仍可上訴。
壓妻子及律師2人傷重死亡,台南地院26日下午審結判,以殺人罪判處洪當興死刑,褫奪公
權終身,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洪當興與李怡慧原為夫妻關係,被告與李怡慧感情不睦,前已分居,並向
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准其與李怡慧離婚,且於民國106年7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先至位於台南
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台南地院家事調解室進行調解。李怡慧並委任黃政雄律師偕同出席調解
。
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准其與李怡慧離婚,且於民國106年7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先至位於台南
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台南地院家事調解室進行調解。李怡慧並委任黃政雄律師偕同出席調解
。
而後洪當興與李怡慧經法院調解成立而離婚。洪當興在離婚調解成立後,於同日下午3時36
分許,駕駛其所有自用小客貨車,由北向南行駛於台南地院與台南地檢署間之車道,行經該
車道中段之郵局招牌處附近時,見李怡慧與黃政雄律師2人步行在其同向左前方之車道邊。
分許,駕駛其所有自用小客貨車,由北向南行駛於台南地院與台南地檢署間之車道,行經該
車道中段之郵局招牌處附近時,見李怡慧與黃政雄律師2人步行在其同向左前方之車道邊。
洪男因思及過往之婚姻生活、調解過程及子女親權行使之歸屬等事而憤恨盈胸,竟基於殺人
之故意,駕車由原行駛之車道右側(西側)駛往車道左側(東側),於靠近李怡慧、黃政雄
律師後方時,重踩油門加速自後衝撞李怡慧及黃政雄律師,並自其2人之身體輾壓而過,致
黃政雄律師因而肋骨骨折併氣血胸,經送醫急救(到院前即心跳停止),仍於同日下午5時
許急救無效宣告死亡;李怡慧則因而頭頸胸腹部撞挫輾壓傷併頸椎、雙肋多處骨折、骨盆骨
折、氣血胸、肝腎撕裂傷,經送醫急救並緊急切除肺葉、摘除腎臟,仍因神經性休克及低血
容積休克,延至同年月19日下午6時36分許不治死亡。
之故意,駕車由原行駛之車道右側(西側)駛往車道左側(東側),於靠近李怡慧、黃政雄
律師後方時,重踩油門加速自後衝撞李怡慧及黃政雄律師,並自其2人之身體輾壓而過,致
黃政雄律師因而肋骨骨折併氣血胸,經送醫急救(到院前即心跳停止),仍於同日下午5時
許急救無效宣告死亡;李怡慧則因而頭頸胸腹部撞挫輾壓傷併頸椎、雙肋多處骨折、骨盆骨
折、氣血胸、肝腎撕裂傷,經送醫急救並緊急切除肺葉、摘除腎臟,仍因神經性休克及低血
容積休克,延至同年月19日下午6時36分許不治死亡。
合議庭認為,法院審訊中被告自承其有踩油門加速而撞擊被害人等之舉動,且依監視器錄影
內容,被告先駕車由原先行駛之車道右側駛往被害人所在之車道左側,並於靠近被害人等之
後方時,自後衝撞、碾壓被害人等,且在撞擊、碾壓被害人等之過程完全未煞車(煞車燈未
亮);於碾壓過被害人2人後卻能立即在法院車道出口之鐵門軌道處將車煞停,顯見被告行
為時有完整之判斷力及操控車輛能力。
內容,被告先駕車由原先行駛之車道右側駛往被害人所在之車道左側,並於靠近被害人等之
後方時,自後衝撞、碾壓被害人等,且在撞擊、碾壓被害人等之過程完全未煞車(煞車燈未
亮);於碾壓過被害人2人後卻能立即在法院車道出口之鐵門軌道處將車煞停,顯見被告行
為時有完整之判斷力及操控車輛能力。
被告明知駕車衝撞、碾壓他人會造成死亡之結果,仍執意為之,主觀上顯有殺人之直接故意
,其所為係犯刑法殺人罪,且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被告於犯後雖曾撥打11
9,但並未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警察機關報案自首犯罪,而係到場處理之員警因法警告知,
才得悉被告涉案後,被告始向員警坦承其為肇事車輛駕駛,故本案不合於自首減刑之要件。
,其所為係犯刑法殺人罪,且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被告於犯後雖曾撥打11
9,但並未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警察機關報案自首犯罪,而係到場處理之員警因法警告知,
才得悉被告涉案後,被告始向員警坦承其為肇事車輛駕駛,故本案不合於自首減刑之要件。
合議庭指出,死刑存廢是一種選擇,這種選擇有其社會文化、群體價值,甚至歷史背景因素
,並非單純經由法學概念之推導或演算即可得出標準答案。法院認為在民主國家中,對於不
法犯行是否選擇將死刑列為刑罰效果,係基於人民之意志、價值判斷所為之選擇與決定,死
刑制度存在與否之抉擇,即應由人民或人民經由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之政治部門做出政治決定
,而非由審判機關代人民做出選擇。在人民或人民經由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之政治部門做出政
治決定,並經立法機關廢除現行法有關死刑之刑罰規定前,死刑自仍屬現行有效之刑罰之一
,而為本案量刑選項之一。
,並非單純經由法學概念之推導或演算即可得出標準答案。法院認為在民主國家中,對於不
法犯行是否選擇將死刑列為刑罰效果,係基於人民之意志、價值判斷所為之選擇與決定,死
刑制度存在與否之抉擇,即應由人民或人民經由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之政治部門做出政治決定
,而非由審判機關代人民做出選擇。在人民或人民經由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之政治部門做出政
治決定,並經立法機關廢除現行法有關死刑之刑罰規定前,死刑自仍屬現行有效之刑罰之一
,而為本案量刑選項之一。
合議庭認為,我國既屬尚維持死刑制度之國家,對剝奪人民生命之決定即應受公政公約之約
束與限制,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之罪行,且不違反該公約第14條之保障下,始得科以死
刑之懲罰。本件被告所犯刑法故意殺人罪,屬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之「情節最重大之罪
」(the most serious crimes,或譯為「最嚴重之犯罪」),且符合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
事會決議批准公布之保護面臨死刑者權利保障條款第1條所揭示之「故意而造成致命或其他
極端重大後果的犯罪」,經 法院依據符合公政公約第14條保障之規定進行公平審判,自得
將死刑列為可科處之刑罰。
束與限制,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之罪行,且不違反該公約第14條之保障下,始得科以死
刑之懲罰。本件被告所犯刑法故意殺人罪,屬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之「情節最重大之罪
」(the most serious crimes,或譯為「最嚴重之犯罪」),且符合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
事會決議批准公布之保護面臨死刑者權利保障條款第1條所揭示之「故意而造成致命或其他
極端重大後果的犯罪」,經 法院依據符合公政公約第14條保障之規定進行公平審判,自得
將死刑列為可科處之刑罰。
合議庭說,本案被告心智正常,生活狀況並無難以承受之重大變故,且被害人等正準備離開
法院,並無對被告挑釁或刺激之情況下,僅因先前婚姻生活及調解程序中對被害人累積之不
滿,即因怨憤而突起殺意,以駕車衝撞、碾壓之殘暴方式,在法院院區範圍內恣意殺害其前
配偶李怡慧及在案發當日才初次見面僅係單純執行律師業務之黃政雄律師,被告之犯罪動機
具特別可責性,犯罪手段或情節具特別殘暴性,無視國家法紀、視人命如草芥,惡性至為重
大。又其犯罪結果除剝奪被害人2人之生命外,更造成律師之恐慌、不安而,於執行職務時
有後顧之憂,對社會秩序及有賴在野法曹(律師)共同參與維護之法治秩序具嚴重破壞性、
危 害性。
法院,並無對被告挑釁或刺激之情況下,僅因先前婚姻生活及調解程序中對被害人累積之不
滿,即因怨憤而突起殺意,以駕車衝撞、碾壓之殘暴方式,在法院院區範圍內恣意殺害其前
配偶李怡慧及在案發當日才初次見面僅係單純執行律師業務之黃政雄律師,被告之犯罪動機
具特別可責性,犯罪手段或情節具特別殘暴性,無視國家法紀、視人命如草芥,惡性至為重
大。又其犯罪結果除剝奪被害人2人之生命外,更造成律師之恐慌、不安而,於執行職務時
有後顧之憂,對社會秩序及有賴在野法曹(律師)共同參與維護之法治秩序具嚴重破壞性、
危 害性。
被告犯後雖曾表示愧疚之意,並為抄寫佛經等舉動,但始終否認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並仍
一再將其所為歸咎於被害人在調解過程中之陳述或黃政雄律師於案發 前所為之手部動作,
或以其獨力照顧子女之壓力卸責。被告所犯殺人犯行就其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
,均顯示其惡性重大至極,為使罪責相符、刑罰相當,並彰顯國法尊嚴、維護法治、保障社
會安全,法院欲求其生而仍不可得,故檢察官請求對被告處以極刑,核屬相當,量處被告死
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扣案被告用以犯案之車輛,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
一再將其所為歸咎於被害人在調解過程中之陳述或黃政雄律師於案發 前所為之手部動作,
或以其獨力照顧子女之壓力卸責。被告所犯殺人犯行就其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
,均顯示其惡性重大至極,為使罪責相符、刑罰相當,並彰顯國法尊嚴、維護法治、保障社
會安全,法院欲求其生而仍不可得,故檢察官請求對被告處以極刑,核屬相當,量處被告死
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扣案被告用以犯案之車輛,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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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6 21:43 ■ [新聞] 追撞輾斃妻子、律師 洪當興惡性重大判
02-27 00:35 ■ Re: [新聞] 追撞輾斃妻子、律師 洪當興惡性重大判
02-27 01:46 ■ Re: [新聞] 追撞輾斃妻子、律師 洪當興惡性重大判
推 : 可惜了 不會先喝杯酒在輾嗎1F 02/26 21:44
推 : 人家有抄佛經了啊!!!!!!2F 02/26 21:44
→ : 還有打119 明明就可教化 還硬要判死刑 嘔嘔嘔嘔嘔3F 02/26 21:44
推 : 5煞性侵虐死少女焚屍二審:無殺人犯意 2017年3月21日4F 02/26 21:45
推 : DPP政府不可能處死他的5F 02/26 21:45
推 : 只撞他老婆和其他路人都不會判死 可惜撞到一個法律人6F 02/26 21:45
推 : 我第一次支持可教化,怎麼不教化了7F 02/26 21:45
→ data1728 …
推 : 出來長眼點 別撞律師了QQ9F 02/26 21:46
→ : 撞死了一個法律人 那些滿口兩合約的法律人都噤聲了10F 02/26 21:46
推 : 一個打離婚官司的台男,看到剛咄咄逼人的律師跟老婆走在一塊11F 02/26 21:46
→ : 你以為洪興沒刀啊12F 02/26 21:46
噓 : 法律人滿口仁義道德還不是雙重標準13F 02/26 21:46
→ : 隨機殺小孩都不用死刑了14F 02/26 21:46
推 : 以後注意 別殺到法律人了15F 02/26 21:46
→ : 沒有加上小學100分成績單..只憑抄佛經難怪死刑..16F 02/26 21:46
推 : 叫你念書不念書 沒唸書還敢亂殺人 再說學歷沒用阿 操17F 02/26 21:48
推 : 怎麼這次不能叫化了?法匠會被笑真的不是沒原因的18F 02/26 21:48
推 : 一審而已 三審就無期了啦19F 02/26 21:49
推 : 如果去撞法官然後訴求司法改革也許會不一樣?20F 02/26 21:49
→ : 律師有夠衰小21F 02/26 21:51
→ : 呵呵~說好的可教化勒?= ="22F 02/26 21:51
→ : 三審我看連十年都沒有23F 02/26 21:52
推 : "更造成律師之恐慌…"這段應該上個色24F 02/26 21:53
推 : 撞到法律人 一秒變死刑25F 02/26 21:55
噓 : 抄寫佛經是三小啦操!26F 02/26 21:56
推 : 真好笑 現在故意殺人又可以判死刑了27F 02/26 21:56
→ : 所以只有法律人才算人 其他被殺的都不算人
→ : 所以只有法律人才算人 其他被殺的都不算人
推 : 撞到法律人 標準就不一樣了 笑死29F 02/26 21:58
→ : 惹到法律人 就沒得教化了 冤死的死者背景不夠QQ30F 02/26 21:58
推 : 憑甚麼雙重標準 撞律師不可教化 殺小孩的可教化?31F 02/26 21:59
推 : 所以說是雙重標準,撞律師不可教化,殺人販毒可教化啊,不意外32F 02/26 22:03
→ : 廢死又有業績上門了 快去組團救援喔!!33F 02/26 22:05
推 : XD34F 02/26 22:05
→ : 洪男可以宣稱一時不察發生意外,律師快出來收錢幫辯護啊35F 02/26 22:06
→ : 隨機殺害幼童可教化 開車撞律師唯一死刑36F 02/26 22:07
推 : 應該說開車撞學法律的往死刑判,法官也算吧...37F 02/26 22:08
推 : 只有法律人才算人嗎? ______無誤38F 02/26 22:10
→ : 人家故意在學測後這樣判,看法律系分數還不立刻飛天39F 02/26 22:11
→ : 對齁 廢死律師團勒40F 02/26 22:12
推 : 這還沒死刑天理難容41F 02/26 22:13
推 : 三審可教化無期定讞啦42F 02/26 22:13
噓 : 重機真可怕,撞死人這種素質還想上國道43F 02/26 22:14
→ : 隨機殺小孩 虐殺少女還焚屍 這些兇手死了沒?44F 02/26 22:15
→ : 一堆天理難容 結果可教化勒
→ : 一堆天理難容 結果可教化勒
推 : 如果只撞他老婆大概關不到五年w46F 02/26 22:18
推 : 法律人是神,把神撞死了當然是唯一死刑47F 02/26 22:23
推 : 死了律師變死刑 虧了48F 02/26 22:24
推 : 還有法律人遇到醫糾 這種就很敢判了就會質疑流程有沒問題了49F 02/26 22:26
推 : 法律人尊貴不凡50F 02/26 22:28
推 : 去死吧51F 02/26 22:31
推 : 關鍵字:造成律師之恐慌52F 02/26 22:32
推 : 法匠怎不出來吠個幾聲可教化啊 笑死wwew53F 02/26 22:33
噓 : 撞死的是律師當然被判死刑 下次不要再撞錯人了54F 02/26 22:34
噓 : 還可以上訴55F 02/26 22:34
推 : 撞到法律人,唯一死刑56F 02/26 22:36
推 : 可憐孩子57F 02/26 22:44
推 : 才殺兩人怎麼可能死刑58F 02/26 22:50
→ : 我是不知道8樓到底他媽的在想什麼,要不要驗一下腦子48459F 02/26 22:55
→ : 進水了還是他媽的根本沒有
→ : 進水了還是他媽的根本沒有
推 : 廢死很快就會出來說仍可教化 要求做判定61F 02/26 22:57
推 : 我以為有機會適用義憤殺人62F 02/26 22:58
→ : 離婚不算重大變故嗎?63F 02/26 22:58
→ : 只有法律人才算人64F 02/26 23:01
噓 : 垃圾台男一個 幹65F 02/26 23:13
→ : 先喝酒再撞就不用死了66F 02/26 23:31
推 : 唯一判決有教化的可能呢!!??67F 02/26 23:40
→ : 推撞老婆判5年 減刑3年就出來了
推 : 除了律師其他人都不是人 只是二等公民
推 : 趕快弄張精神方面的證明就不用死刑了
→ : 推撞老婆判5年 減刑3年就出來了
推 : 除了律師其他人都不是人 只是二等公民
推 : 趕快弄張精神方面的證明就不用死刑了
噓 : 司法真了不起 不過撞個律師就死刑了71F 02/26 23:48
→ : 之前一堆該死的都有悔意不用死
→ : 預謀殺人的謝依涵都沒事 幹你娘咧
→ : 之前一堆該死的都有悔意不用死
→ : 預謀殺人的謝依涵都沒事 幹你娘咧
推 : 公約呢?74F 02/27 00:04
噓 : 母豬 被撞死活該75F 02/27 00:39
推 : 殺到律師了 幫QQ76F 02/27 00:40
推 : 法官:撞我同行 判死剛好 END77F 02/27 00:40
→ : 看到同路人 馬上秒判死刑78F 02/27 00:41
推 : 台灣是法律人治社會,不是法治社會79F 02/27 00:44
推 : 推80F 02/27 00:44
→ : 明明就可教化 下次不要撞法檢律81F 02/27 00:50
推 : 推這次地院合議庭的說明,打臉一票法官82F 02/27 00:50
推 : 真的兩種標準......83F 02/27 00:51
推 : 隨機殘忍割頸幼童可教化 開車撞律師唯一死刑? 啥??84F 02/27 00:53
推 : 真的該死刑85F 02/27 00:56
推 : 撞到綠濕 三小公約的都沒看見惹86F 02/27 01:18
推 : 法律人才是人,其他民眾,恩...87F 02/27 01:45
噓 : 死刑有什麼意義,要虐待這種人才對88F 02/27 01:49
推 : 原來殺到同路人才被判死刑啊 夠衰89F 02/27 01:49
→ : 支持台灣建設勞改營,讓這種人勞改終身90F 02/27 01:50
推 : 所以沒做法律工作的人 命比較不值錢91F 02/27 01:52
噓 : 判死不判死鄉民都有話說92F 02/27 01:54
推 : 判死不判死廢死都有藉口說93F 02/27 02:02
推 : 我看是不會執行的啦,傾向廢死日後這種事只會一再重演!94F 02/27 02:23
→ : 台灣司法就是垃圾髒東西。噁心欸95F 02/27 02:36
推 : 台灣司法就是垃圾髒東西。噁心欸
推 : 台灣司法就是垃圾髒東西。噁心欸
推 : 廢死:這違反兩公約!!97F 02/27 02:51
噓 : 講個笑話 法律人最講人權98F 02/27 03:04
→ andy199113 …
推 : 這人是現行犯 還有錄影存證 完全無灰色空間100F 02/27 04:43
→ : 可上訴啦 運氣好碰到一個經點恐龍就剩五年了101F 02/27 06:11
推 : 下次貴跪下就減刑了102F 02/27 07:11
噓 : 本案仍可上訴???是要上訴個屁啊?看鞭刑到死還是凌103F 02/27 07:26
→ : 遲到死都快執行吧!!
→ : 遲到死都快執行吧!!
推 : 這個是一審而已啦 別激動 一審死刑的太多了105F 02/27 07:29
推 : 垃圾司法,這種應該判兩年緩刑三年就好吧~106F 02/27 07:33
噓 : 兩公約打臉,啪啪啪啪107F 02/27 08:01
→ : 殺到法律人就7pupu囉?!108F 02/27 08:04
推 : 二審就減刑了109F 02/27 08:12
推 : 原來,撞死律師->罪大惡極 不可教化110F 02/27 08:23
→ : 一般人->可教化
→ : 一般人->可教化
推 : 婆羅門-法律人 剎帝利-權貴 吠舍-有錢人 首陀羅-犯人112F 02/27 09:04
→ : 賤民-不解釋
→ : 賤民-不解釋
推 : 一審而已 二審30年 三審15年 7年後可假釋定讞114F 02/27 09:09
推 : 台灣的司法 就是笑話 所謂廢死 也只是沒殺到自已人而已 幹115F 02/27 09:22
--
2樓 時間: 2018-02-27 12:00:17 (台灣)
→
02-27 12:00 TW
恐龍法官、律師要當心了,這種案件輕判很可能會害到自己。之前早說了,用「可教化」根本是讓犯罪者脫罪,現在變成律師成為被害人才來個合理的判決。台灣司法變成現在這樣,真不知何時司法才能稍微正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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