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5-03 17:00:0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
時間 Wed May 3 14:42:38 2017
陳有沒有罪這問題牽涉到什麼叫做「自願」
先說結論,年齡只是其中之一的區分標準,重點在於「表意自不自由」
如果證物可以指證林所述事實為真前提下,就算成年了,也是違反刑法
如果證物可以指證林所述事實為真前提下,就算成年了,也是違反刑法
12歲的女生,他可能因為無法體會性愛的意義與了解自己擁有身體自主權
就算他同意,你也不會說這是真正的合意性交
再舉例而言,苗博雅說男生付錢也是自願的,但是事實男性承受一定的社會壓力
我們很難說付錢這意願是完全自願的,這就是我說的表意自不自由
今天姑且不論有無強制性交,「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這條罪不限於16歲以下適用
所以不要再說滿16就沒違法了
刑法兩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似關係受
自己監督、扶助、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關於原條文沒有明確立法理由
所以來看實務判決
以下是最高法院101年做成之判決意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罪..........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扶助、照護之人,利用監督之權勢性交,被害人係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然被害人
屈從其性交,並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始克當之,此與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
強制性交罪,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行為仍屬有間,若利用權勢,且以使被
害人喪失自由意思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行之,則仍應依強制性交論罪............
當中
屈從其性交,並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始克當之,此與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
強制性交罪,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行為仍屬有間,若利用權勢,且以使被
害人喪失自由意思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行之,則仍應依強制性交論罪............
當中
「被害人係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然被害人屈從其性交,並未至已違背其意
願之程度,始克當之」
因此就算當下沒有明顯反抗,而是「基於權勢沒有違背意願但是隱忍屈從」
也成立「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
最高法院說的,不要再說沒有違背林女意願了
法院明文說了,違背了是強制性交
但只要「基於監督扶助照護者之權勢隱忍屈從」就算表面看似沒違背意願
但事實上「表意受到限制」,還是可論罪
下一段說「若利用權勢,且以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思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行之
,則仍應依強制性交論罪」
反面解釋,如果讓被害人喪失自由意志而為性交就是強制性交
但自由意志沒喪失,也就是有選擇的自由,也不表示不會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罪
換個角度想 為什麼這麼多狼師特別肆無忌憚 不就是因為有種上對下的權威感
「老師不是壞人吧」「我應該要聽老師的話」「畢竟老師是教導我的人」
這當中不必然一定要是學校老師,法條也沒明文
形式上補教界隸屬於教育局管轄,本是廣義的教育的一環
另外林父母與陳認識,定期要林去給陳課業輔導,似乎也算一種照顧
實質上應該是能夠引起被害者感受權勢不對等情形為已足,這才是法律精神
或許我們對於上述對老師的盲從都覺得不對
但對一個沒有感情社會經驗的高一生 有這樣想法是很正常的
當有這樣想法的時候 你要期待他反抗也會變得相對困難
然而無奈的是
今天的問題不在於林女指控陳老師行為是否違法,是,就算滿16歲也是
重點在於難以證明陳老師做過那樣的行為
沒有人能百分之百確定真相為何
不要說常常縱放犯人的刑案,就連告民事欠錢不還之類的事情
與真相相違背的事件都一堆
這就是法律的無奈與界限
很多人喜歡把風向帶成無罪推定原則,我現在是一個鄉民不是法官
刑法要求高標準是因為刑法寧可錯放一百,不願錯抓一人的價值選擇
刑法定罪法官要有90%以上的心證程度,而且對於證據可否採用毛一堆
民法只要50%
刑法定罪法官要有90%以上的心證程度,而且對於證據可否採用毛一堆
民法只要50%
90%是相當困難的,給鄉民舉一個例子
前段時間,走私毒品昌盛
很多漁民走私毒品被查獲
就說,我出海捕魚東西被海盜搶了
海盜丟給我一包東西我也不知道是什麼當作補償
你可能會覺得 WTF 鬼信
但我跟你說,結果這叫做「海盜抗辯」
最後「因為檢察官無法證明不是海盜給的」所以最後「還不是判刑是連起訴都沒起訴」
這樣的現象持續了大約十年之久,雖然近期漸漸突破
但這例子說明了這就是刑法選擇的價值
我寧可錯放一百也不要錯抓一人
但是我想請問你,這裡有誰相信海盜送你毒品這種鬼話?
請問連起訴都沒起訴哦,但我不可以在網路上大罵
幹你媽走漁民走私毒品禍害不知道多少人去死
幹你媽有種來告我
可以吧
請問就算這樣漁民沒有受到刑事追訴,如果連言論都不能夠批評
請問這樣的現象要怎麼解決? 難道沒起訴連言論都不能制裁與檢討?
所以不要再把刑事起訴或判刑標準跟言論譴責的倫理規範混為一談
所以不要再把刑事起訴或判刑標準跟言論譴責的倫理規範混為一談
我相信,林父母說:書中內容具有真實性高(有人證間接證實小說為作者身前自白
我相信,林生前有採訪說的被硬上被強迫口交,我不知道一個人好端端的幹嘛
無故說謊,又能說出這麼黑暗沉重的話(被害人身前自白,非僅小說
我相信,林會自殺的動機加上書中鉅細靡遺的黑暗劇情要說憑空捏造過於牽強
,且作者要憑空捏造卻說是自己經歷也不合常理(社會經驗判斷
我相信,如果只是單純外遇事件我從來沒看過一個人需要躲成這樣的
(社會經驗判斷,加上民法本來就可以因為一造不參予討論降低法官信賴感
這些都與法有據,合情合理
我想這樣的證據,目前不足以判刑,但你要說不能懷疑陳師有強制性自主
或利用權勢性交,說不過去吧?
要知道不可能有人有100%確信一件事情為真或為假
每個人對於事件的真實性本來就有自己判斷。
林的描述是否真實我想可受公評,法官都沒有統一見解了,我基於前述理由認為
極高機率為真為真
生前採訪作假屁呀,你以為都是鬥陣俱樂部自己腦補嗎?
總之不爽你可以有自己的判斷,但反正我是信了,我不是法官地位
我不需要到9成相信,也不需要受到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資料的限制才可以說話吧
刑事訴訟法為了怕誣陷,所以小說的證明力或許較為薄弱
但是我作為一個獨立判斷的個體,我基於我的人生經驗
我基於對人性的理解,綜合我前述理由,我沒有理由不相信
「那口交總可以吧」
「我不會」
「他的屌就塞過來了」
「我感覺像溺水一樣」
「過一段時間我明白這是強暴」
還有種種更惡毒的文字我不想打了
前面說了,是否真實交由鄉民判斷
假設妳也認為真實前提下
看到這個你還可以說是自願
以後哪天如果你女兒被這樣搞記得跟他說你自願的甘願做歡喜受哦^^
退步說
就算不違背其自由意願,這過程也有「基於權勢隱忍屈從」
不要跟我說這樣還沒有隱忍屈從,沒有表意不自由
但就算沒有強制性交,今天這不就是典型的利用權勢性交罪要管制的對象嗎?
這還不是利用權勢性交你跟我說什麼叫利用權勢性交?
但是,我要說,這種東西最困難的地方在於,如何認定為真
「主觀」是最難舉證的
所以法律上「林要證明他當時的主觀狀態有基於權勢性交很難」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不能只靠自白定罪」
但是不靠自白,難道要小女生隨時攜帶行房紀錄器嗎?
請問如果你被利用權勢性交,就問妳自己要怎麼證明?
所以判刑不是不可能,但是機率極低極低
請問如果你被利用權勢性交,就問妳自己要怎麼證明?
所以判刑不是不可能,但是機率極低極低
就現有證據,可能很難
所以我相信當時林父母其實有要告,但是諮詢過律師之後發現很難成案
畢竟主觀的東西你要怎麼證明?
而且就算人家本來想孤注一擲要告 但是陳跟林女說你敢告就告你通姦
前面說了,通姦太太可以撤銷先生告訴,最後就是女有事男沒事
通姦只要證明有做過愛即可,只須證明客觀有做愛不須證明主觀動機
這比前述利用權勢性交容易太多太多了
正常人會為了女兒與家族名譽避免留下前科才吞下去的 畢竟定罪機率差非常非常多
但是我想請問各位
如果今天你是林女,被妨礙性自主但是無法證明主觀要件
對方卻是相對輕易地要告你通姦
妳會不會崩潰?
如果以後你女兒被搞完別人還要告你
你看你會不會他媽崩潰
所以對這個事件很多人感覺特別憤怒,因為違法的人基於難以舉證有機會逍遙法外
就像是賣毒品的一句海盜送我的就可以逍遙法外一樣,是人都會憤怒
就算因為舉證困難,我要說這麼鉅細靡遺且黑暗的小說劇情,這麼真實的採訪
父母聲淚俱下的指控,死者身前的種種聲淚俱下的指控控訴
以及最後生無可戀的選擇自殺
我不管你信不信她講的,但反正我是信了
這樣相信不是不理性,而是了解法律背後的無奈與界限
反之相信法律系統就是真相的,你就跟盲目相信毒品是海盜給的一樣
這才是真正的不理性
言論自由沒有刑法基於有國家權力的濫用須約束的考量
我可以大聲的說,是,我相信這不只是道德問題,陳國星是強姦犯
再說一次,我相信這不只是道德問題,陳國星是強姦犯
這就像我相信漁民有走私毒品一樣,可受公評
我不是法官,我的懷疑是合理就足夠,別法律懂半套拿刑事訴訟那套來壓我
如果妳站在生前林女與林女父母的角度
只因為利用權勢性交須證明「主觀表意不自由相當困難而無法證明」
相對的通姦的客觀事實確實容易證明
最後自以為客觀理性的大眾
自以為女方沒證據腦補誰知道說的真的假
卻忽略這世上沒有絕對真實,證據也只不過是輔助判決而非真理的大眾
自以為信賴法律強調法治就是正義,卻無法體會法律界線與無奈下,
多少控訴與蒼涼的大眾
不斷給她貼上
有老公的人妳還趕上,滾
自己要勾引人夫
婊子妨礙家庭
明明就被插的很爽
幹真髒
而陳老師卻因為沒有證據大家都不敢講話
傷害妳這麼深的人沒事,被傷害的卻承受社會無盡罵名
在這樣情緒下
不自殺才是一種奢求
不可能嗎?
都用死證明自己的痛苦了,還有一堆人這樣說了,別跟我說生前沒人會這樣批評林
之前疑似林(反正我是信了)在八卦版的PO文,不就有不少人這樣說了
當你體會
那股屈辱感,下賤感,噁心感,自責感,仇恨感
對法律的憤怒與對社會公平的絕望
還有各種來自社會評價的壓力
整天不同的情緒交織在騷擾妳
你不要跟我說你不會有重度憂鬱症
你不要跟我說自殺就是懦弱的
who are you to judge
沒經歷過別人的痛苦可以閉嘴嗎
連最近幾天,光看她的文字,不少人應該都有輕微憂鬱了
林女生前的恨意,無論是對自己或是曾經侵犯她的人會有多深
我真的無法想像
不要講什麼因為她正,頂多算不錯而已,這種氣質的台大一堆
不要跟我說什麼肥宅幹不到悲憤,其實一堆人吃過女生比你講過話的女生還多
就是因為女人經驗豐富,才懂女人情感的那份糾結與痛苦
會憤怒,就是因為她的文字。
我是不相信靈魂的,但我此刻好希望弈含如果妳在天上聽的到
我要說,妳的控訴我們聽到了,妳成功的喚醒社會對房思琪們的關注
立委議員們也都出來幫忙了,妳可以放心的走了
妳不用再懷疑大家對妳的肯定是基於妳的外表
妳的才華與真誠,這才是我們站出來最主要的原因
林爸爸林媽媽,我們社會上有許多人,都以妳女兒為榮
她的靈魂比我們當中許多人都高貴的多了
最後除了希望未來不要再有人體會過這種絕望憂鬱的痛苦外
也希望能體會,法律有界線與無奈,就算法律舉證困難,就算你不認同我
但也請體會包含我在內許多想把陳國星拿去餵狗的心情
這件事情就算最後法律妥協,我也不會妥協
是否相信林女所述為真,這本跟法院有無判決無關
對我而言要相信說陳沒性侵,比要相信走私的毒品是海盜給的,更難難說服人
雖然這兩件事情最後同樣法律都有機會不了了之
會為林女事件感到憤怒,就請持續關注這件事情
請不要忘記林女生前的痛苦與遺願
會為林女事件感到憤怒,就請持續關注這件事情
請不要忘記林女生前的痛苦與遺願
我相信,如果沒有這幾天鄉民的憤怒
陳老師現在應該已經在補習班選妃,已經在內湖豪宅翹著腿看電視
已經在衛福部包案子,已經在中國打高爾夫球了
電影《熔爐》的結尾,男女主角勢單力薄的控訴與無助
不就是法律與現實矛盾與悲涼的最佳寫照
判刑因為舉證責任強度過高,要證明主觀要件過難,或許是種奢求
但是連言論譴責如果都免了
不就是縱容走私毒品者繼續走私
性侵者繼續性侵
反正只要不被定罪,就什麼事情都沒有了
但別忘了,建構社會的除了法律,還有政治、還有輿論
憤怒在票在,政治人物就會有所行動,陳老師你皮就給我繃緊,我要你沒一天睡得好
憤怒在輿論在,陳老師你一天不講清楚一天不道歉,就一天別想在台灣社會行走
不管法律最後如何 我都要說
陳國星,我相信你就是強姦犯,我會盡我微薄的力量讓你痛苦的,請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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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5-03 05:42 ■ 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
05-03 11:27 ■ 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
● 05-03 14:42 ■ 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
補充說明,很多人質疑228
但今天陳與林父母熟識,林經常性的拿作文給陳批改,多半父母有委託照顧之意
這樣的關系跟補習班上完課拍拍屁股就走完全是兩回事
律師呂秋遠表示「(前提是)這位補習班老師,跟她有上下監督隸屬關係,而且這位補習
班老師,利用這樣的情況,來發生性交行為,這時候才有可能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
這個構成要件」。呂秋遠指出「如果父母願意提告,那在屬於告發的狀態之下,檢察官或
許可以介入偵辦。」
我今天沒有說告不告的成,現在當然是很難告成,我文中也說了
但是當時有沒有上下監督關係,誰也說不準
甚至如果是頭直接壓下去口交
這個根本已經構成221強制性交了
總之法律這件事情不是我討論的主軸,我只能說,有沒有違反228是事實認定的問題
我本來就不期待會告的成
沒違法的事情惡性度比有違法的惡性度更高是很多見的
人的主觀意念往往不能當作證據,影響力卻比客觀情狀高的多
只是因為舉證困難無法立法罷了
法律的精神從來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總之你要跟我說這是合意性交事後反悔崩潰以為自己被性侵寫出那樣黑暗哀怨的文字
我寧可相信當初是迫於實質上下從屬關係或強制所迫之性交
別跟我提後來他們交往了,作者反覆說了,那是一種自我欺騙了
或許也正因如此,大大增加日後舉證困難度
總之要解讀成被甩後的不甘心是大家的自由,可受公評
推 : 我跟你相同心情 請你告訴我怎麼協助你!!!1F 05/03 14:43
→ : 在想是不是已經簽和解書了2F 05/03 14:46
推 : 法律從來就不是保護被害人3F 05/03 14:46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14:59:38→ : 昨天看了某韓國電影"韓公主"裏面把受害者與家屬的壓力描4F 05/03 14:46
推 : 推5F 05/03 14:46
推 : 死人沒人權啦 不要死好好活著才能自白 這道理都不懂...6F 05/03 14:47
推 : 權勢性交那個根本不可能成立好嗎......7F 05/03 14:47
→ : 寫得很清楚8F 05/03 14:47
→ : 老師那來的權勢 國中生都會打老師了9F 05/03 14:47
每個個案主觀認定不同,你把個案當通案了,法盲可以麻煩少講一點嗎順帶補充,如果老師說你不跟我性交就把你當掉,這是「強制性交罪」
因為是用一個惡害告知對方屈從
奠基於學生信賴感、服從感,運用職務機會與權勢才是利用職務權勢與機會性交罪
噓 : 清楚個屁 都是個人觀點 先告的成再說10F 05/03 14:48
以後你女兒被強姦,因為沒帶行房紀錄器被說合意性交法官判加害人無罪你在跟我說告的成再說
推 : 而且把熔爐拉進來比喻完全不相同啊......11F 05/03 14:48
推 : 所以說一堆人在右肩不知道右三小。強姦就強姦12F 05/03 14:49
→ : 補習班老師能有什麼權勢啦......學校大考分數都他打的?13F 05/03 14:50
→ : 空談14F 05/03 14:50
→ : 強姦勒 權勢性交跟強制性交兩碼子15F 05/03 14:50
推 : 推詳細說明16F 05/03 14:51
推 : 118F 05/03 14:52
推 : 神文看到快哭了19F 05/03 14:54
推 : 推20F 05/03 14:54
→ : 他會死不是因為性交 是因為生病21F 05/03 14:55
你可以繼續這樣想,希望以後你女兒有同樣遭遇你還可以這樣想兩件事情是無關的推 : 還在跳針告得成的是不是閱讀能力有問題啊?22F 05/03 14:56
推 : 推 司法沒有真相 只有證據 但言論是自由的!23F 05/03 14:56
→ : 因為憂鬱症是無法控制自己的想法的24F 05/03 14:56
推 : 推25F 05/03 14:57
推 : 話說如果被打臉了 原po怎麼自處26F 05/03 14:57
推 : 謝謝你,幫我們把心裡的想法寫出來。27F 05/03 14:57
→ deann …
→ : 利用權勢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思 這整段到底有哪一點符合啊?29F 05/03 14:58
你看清楚,是不需要喪失自由意志也可以成立推 : 推30F 05/03 14:59
推 :31F 05/03 15:00
推 : 根本就沒有符合權勢性交的點啊 我不懂神文在哪?32F 05/03 15:00
推 : 推33F 05/03 15:00
推 : 原po文裡早說明了 一堆人是看不懂還是選擇性忽略?34F 05/03 15:01
推 : 推35F 05/03 15:01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15:05:34噓 : 麥亂共啊,利用職權性交的實務認定呂秋遠講很清楚了36F 05/03 15:02
→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37F 05/03 15:02
→ : 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似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
→ : 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 : 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似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
→ : 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推 : 推40F 05/03 15:02
推 : 這應該獨立一篇比較多人看到41F 05/03 15:03
噓 : 腦補王43F 05/03 15:05
推 : 推44F 05/03 15:05
→ : 注意是利用權勢或"機會"45F 05/03 15:05
推 : 推~好文不應沉沒46F 05/03 15:06
噓 : 還再扯女兒 你怎不說教你小孩不要跟老師回家 下去吧47F 05/03 15:07
噓 : 沒見過這麼會跳針的 前面說228 後面變227 你也真會跳48F 05/03 15:07
推 : 就是強暴犯49F 05/03 15:08
→ : 強暴就是強暴 垃圾工讀生別帶風向50F 05/03 15:08
→ : 一句"最高法院說的,不要再說沒有違背林女意願了"帶過51F 05/03 15:08
推 : 你可能是好心啦 不過這標準太偏個人打造 選你所相信52F 05/03 15:09
→ : 根本笑死人 拿228裡面"基於權勢沒有違背意願但是隱忍屈從"53F 05/03 15:09
→ : 如果是強爆~~我真希望有檢察官可以重新起訴54F 05/03 15:10
→ : 林女是需要監督、扶助、照顧的人? 她上的是啟智班嗎?55F 05/03 15:10
噓 : 就看完故事再那邊正義感爆棚56F 05/03 15:10
→ : *強暴57F 05/03 15:10
推 : 推58F 05/03 15:10
噓 : 推59F 05/03 15:10
→ : 靠這篇超長60F 05/03 15:10
→ : 來說明林女完全不一樣的狀況 最後再以227條總結 根本牛頭61F 05/03 15:10
筆誤 已改→ : 按錯…CD中 囧62F 05/03 15:11
推 : 我認同你 也認同你的情緒和觀點63F 05/03 15:11
→ : 不對馬嘴227 228 跟 誘姦 完全不一樣的東西也能扯 你說書?64F 05/03 15:11
推 : 淚推~不要再給林父母施壓提告之事,他們需要支持65F 05/03 15:12
推 : 你可以相信 我也相信陳星有幹 但是某些人現在就說性侵66F 05/03 15:12
推 : 哇噻 一路從女版戰到八卦 猛67F 05/03 15:12
推 : 寫得很好啊 噓的人是怎樣?有些是法律面有些是言論自由面68F 05/03 15:12
→ : 犯也太沒道理了 我只知道目前陳星是個遊走法律邊緣的男69F 05/03 15:12
推 : 推70F 05/03 15:12
→ : 版母豬/公豬71F 05/03 15:12
→ : 理盲+濫情的鄉愿愚民最佳代表作 不錯不錯 XD72F 05/03 15:12
→ : 現在能做的就是修法而已 不然你要拿這條告他根本不可能73F 05/03 15:13
推 : 說的太好太好了 一堆智障法匠 令人噁心74F 05/03 15:13
噓 : 這篇法律觀點完全錯誤 你去看43台上487號判例75F 05/03 15:13
推 : 修法喔 科科76F 05/03 15:14
→ : 補習班(才藝)老師對學生沒有監督關係 跟學校不同77F 05/03 15:14
我已經在第一段回應你了,法律要看實質精神而非形式推 : 陳星出來面對拉78F 05/03 15:15
推 : 邏輯推79F 05/03 15:16
噓 : 補習班老師對學生只有美好的夢幻泡泡而已 根本無權去管80F 05/03 15:16
→ : 這種法匠9.2特別多 不知道為什麼81F 05/03 15:17
→ : 學生 你要憤慨可以 但法律精神不是你說是就是82F 05/03 15:17
推 : 推這篇 比那些瞎挺的文章能更讓中立的人接受的觀點83F 05/03 15:17
推 : 原來是練家子 推 感謝你協助我釐清隊此案的看法84F 05/03 15:17
推 : 推85F 05/03 15:18
噓 : 一個人好端端的為啥要說謊? 看看現在一堆女的誣告86F 05/03 15:18
這是你的判斷我尊重但是一個人只是純粹被劈腿腦補出一部超級暗黑小說
布局步十年對外都宣稱被性侵
最後走不出去自殺
你要覺得只是被甩報復我沒意見,但我想很多人跟你不同
→ : 邏輯比那些一看你有遲疑就馬上扣你工讀生帽子的清楚多了87F 05/03 15:19
推 : 推,然後不要再拿呂秋遠說什麼當作聖旨了拜託。88F 05/03 15:19
推 : 再推最後一句89F 05/03 15:19
→ : 抱歉 沒有證據想靠鄉民的正義超越法律 不能苟同90F 05/03 15:19
所以以後小孩吸到毒不要怪毒販法院認證海盜送的
噓 : 去地院每天都有人在好端端說謊 看書辦案真的沒必要91F 05/03 15:19
噓 : 照你這種邏輯 以後大家跟有錢人休幹都可以事後告性侵92F 05/03 15:20
推 : 大認同 !93F 05/03 15:20
推 : 白話一點來說,權勢性交:「被害人因為權勢而勉為其難94F 05/03 15:20
推 : 結論上就是權力關係下的壓迫95F 05/03 15:20
→ : 就是因為這樣的人太多 現在才這麼多分手後告性侵的96F 05/03 15:20
推 : 呂秋遠的意見就只是一個普通律師的意見,就 這 樣!97F 05/03 15:20
→ : 的答應性交,內心卻很不願意」;強制性交:「以強暴等98F 05/03 15:20
→ : 方式壓制對方進行性交,被害者行為上及內心皆不願意」
→ : 方式壓制對方進行性交,被害者行為上及內心皆不願意」
推 : 推100F 05/03 15:21
→ : 就我看來 這案子跟分身後想告性侵有87%像101F 05/03 15:21
→ : 。刑法就是這麼細緻,每一種行為型態都有不同程度的法102F 05/03 15:21
→ : 益侵害,才有不同罪名。哀...趁這機會國民教育也好啦
→ : 益侵害,才有不同罪名。哀...趁這機會國民教育也好啦
→ : 那13%就是發現告不了吞不下去而已104F 05/03 15:21
推 : 法律就定在那邊 法律不是站在被害人角度的105F 05/03 15:23
推 : 「基於監督扶助照護者之權勢隱忍屈從」師生關係不是監106F 05/03 15:23
→ : 督扶助是什麼?
→ : 督扶助是什麼?
噓 :108F 05/03 15:23
推 : 你講的沒一點是對的,有很多律師已在以前打臉你109F 05/03 15:24
推 : 權勢性交已經是在「自願」的情況下最可能成立的法條了,110F 05/03 15:24
噓 : 普通律師的見解也比你半吊子在那腦補好111F 05/03 15:25
1.我只是講我的看法,法律有統一標準就不用請律師了2.退步說,就算法律上違法,我也不覺得判的成,這件事情最重要的意義本不在法律
推 : 說告不成的那些人,你拿221去告是有比較好嗎?你證明的出112F 05/03 15:25
→ : 你誰啊? 資深律師喔? 05/03 15:2
推 : 推!QQ真勇者!114F 05/03 15:26
推 : 支持餵狗QQ115F 05/03 15:26
→ : 跟據選擇小說內容的情節 假設為真是可以判很重的116F 05/03 15:26
推 : 陳有「強暴脅迫或類似手段」嗎? 被害人都無法指述了,你117F 05/03 15:26
推 : 其望用221告能拿出什麼證據來?
推 : 其望用221告能拿出什麼證據來?
噓 : 要證明228的關鍵就是要提出林跟陳有上對下的監督關119F 05/03 15:27
→ : 係,如果這麼好證明,今天就不會拖到九年了,你以
→ : 為林父請不起律師諮商,還是都沒有法界朋友啊
這不就是我說的,很主觀嗎? 正因為很主觀難證明→ : 係,如果這麼好證明,今天就不會拖到九年了,你以
→ : 為林父請不起律師諮商,還是都沒有法界朋友啊
這篇文的訴求從來不是法律不是嗎?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15:28:54
推 : 呂秋遠的當聖旨,君不見這串有幾個律師,頗ㄏ。122F 05/03 15:28
噓 : 上面判例我都丟給你看了,就是講這種情形沒監督關係123F 05/03 15:28
推 : 推124F 05/03 15:28
→ : 別再亂講228一定成立了,這麼簡單事情就不會搞成這125F 05/03 15:28
→ : 樣了
→ : 樣了
推 : 推127F 05/03 15:28
→ : 法律精神勒? 你違背構成要件會符合精神喔?128F 05/03 15:29
推 : 最可能成立跟一定成立的差別,我懶得跟你解釋了。129F 05/03 15:29
推 : 推130F 05/03 15:30
→ : 要用211條喔 你不如說C師以催眠術控制林也許就能成立了131F 05/03 15:30
推 : 推132F 05/03 15:30
推 : 陳國星何時要出來說清楚講明白133F 05/03 15:31
推 : 這篇必須推!134F 05/03 15:31
噓 : 推135F 05/03 15:32
推 : 推136F 05/03 15:33
推 : 噓 ShinXXXXX: 推137F 05/03 15:33
推 :138F 05/03 15:33
推 : 所以咧?228成立的關鍵還是上對下的監督關係要先證139F 05/03 15:34
→ : 明,呂秋遠有講錯嗎?
→ : 明,呂秋遠有講錯嗎?
推 : 228受害者是必須受監督照護扶助之人 補習班老師學生間的141F 05/03 15:34
→ : 要噴之前先搞清楚人家講了什麼,再出來悲憤142F 05/03 15:34
噓 : 好兇喔143F 05/03 15:35
推 : 非常推144F 05/03 15:35
推 : 恩恩145F 05/03 15:35
→ : 關係還是太薄弱 但至少是在無法證明強迫的前提下最可能入146F 05/03 15:35
推 : 推147F 05/03 15:36
推 : 你跟我談刑法,我跟你談刑訴。148F 05/03 15:36
→ : 罪的法條 原PO也說成立機率極低 只是她基於言論自由認為149F 05/03 15:36
推 : 推150F 05/03 15:36
推 : 呂秋遠對又如何,錯又如何,光是把它當作單一觀點就完蛋151F 05/03 15:37
→ : 在那邊主張可能有反228之虞,被推文打臉228的條件152F 05/03 15:37
→ : 陳X是罪犯 她的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評論 一堆人是在悲憤153F 05/03 15:37
→ : 必須先證明,又在那邊這篇不是說有沒有犯法Zzz154F 05/03 15:37
推 : 還是那句:「成功率高」不等於「一定贏」。 自行體會155F 05/03 15:39
→ : 林的父母又不是傻了 還需要鄉民來教導法律知識?156F 05/03 15:39
噓 : 沒證據還在那邊嗆什麼157F 05/03 15:39
推 : 原PO已經說了法律有界限,你要我說這件法律勝勝率極低啦158F 05/03 15:40
→ : 誘姦說法一出,媒體第一時間引用誘姦最有可能犯的法159F 05/03 15:40
→ : 條就是228,討論到爛了,還需要在這邊賣弄法條嗎?
→ : 條就是228,討論到爛了,還需要在這邊賣弄法條嗎?
推 : 一個5%勝率,一個1%勝率,這樣你懂嗎?161F 05/03 15:41
→ : 就硬要腦補強姦 我偏要腦補是2情相願zzzzz162F 05/03 15:42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15:51:41→ : 炒冷飯推文還鬼打牆zzz163F 05/03 15:43
→ : 主要是陪伴不夠想不開吧 越想越黑暗164F 05/03 15:43
推 : 要輪到你教我法律,還是算了。165F 05/03 15:43
推 : 中肯,這是所有有良知法律人的悲痛166F 05/03 15:45
噓 : 從留言可以看出有些偏執狂對一個變態姦汙幼女感到認同167F 05/03 15:45
→ : 照這種邏輯結婚的強姦犯都可以告被害人通姦了168F 05/03 15:47
推 : 推169F 05/03 15:47
推 : 哀哀170F 05/03 15:48
推 : 我相信這不只是道德問題,陳國星是強姦犯171F 05/03 15:48
推 : 看得出偏執狂們對年輕女性被性虐到意志崩潰還額手稱慶172F 05/03 15:49
推 : 很多人在那邊陰謀、黑暗的講 我覺得無奈會更適合一點…173F 05/03 15:51
噓 : 誰都看得出來它是強姦犯,只想堅持自己的論點又不通法174F 05/03 15:53
→ : 有幫助?
→ : 有幫助?
推 : 懷疑林父當時詢問了律師根本不專業176F 05/03 15:54
→ : 或者根本那律師跟狼師也很好
→ : 或者根本那律師跟狼師也很好
推 : 推178F 05/03 15:54
推 : 推179F 05/03 15:56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15:59:38推 : 當你講道理的時候有人跳針講證據,就知道他講不出道理了180F 05/03 15:57
推 : 推181F 05/03 16:00
推 : 推182F 05/03 16:04
推 : 不錯的觀點183F 05/03 16:05
推 : 推184F 05/03 16:07
推 : 推185F 05/03 16:10
推 : 推186F 05/03 16:10
推 : 推187F 05/03 16:11
推 : 推你188F 05/03 16:11
推 : 沒錯的話陳國星出來面對阿189F 05/03 16:11
推 : 麻煩的是林女是重憂症,症狀就超乎常理的幻想與腦捕 = =+190F 05/03 16:13
推 : 推191F 05/03 16:13
推 : 淚推,而且林女罹病在法庭攻防上也是一大弱點192F 05/03 16:14
推 : 推193F 05/03 16:16
→ lwamp …
後面的連我都認為是合意性交了
但你要說全部都是合意性交只是因為劈腿的憂鬱導致女主角在採訪時候說謊
甚至腦補被性侵的過程,與寫下那本小說並說是自己的經歷
我寧可相信女主角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16:19:57
推 : 陳國星若無辜,就出面澄清啊196F 05/03 16:17
推 : 推197F 05/03 16:18
推 : 無罪推論198F 05/03 16:19
推 : 推199F 05/03 16:19
推 : 推......200F 05/03 16:21
推 : Kk0716忿怒什麼?201F 05/03 16:24
推 : 赤裸羔羊2202F 05/03 16:24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16:28:16推 : 推這篇 非常同意203F 05/03 16:26
推 : 因為確實有很多案例是 被劈腿 -> 重憂 -> 自殺204F 05/03 16:26
對,但是從來沒人因此就說陳是強姦犯,而是林的小說林的採訪林身前留下的文字我才不管你刑事訴訟法我又不是法官,這些文字雖然法律地位不高
但我寧可相信人性的共通性
推 : 推205F 05/03 16:26
推 : 陳國星,我相信你就是強姦犯206F 05/03 16:27
推 : 從這顛推文就可以看出一些法律人的思維,只想用單一207F 05/03 16:28
→ : 漏洞辯倒你,來否認你的全部,而不是跳出來看整件事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16:31:36→ : 漏洞辯倒你,來否認你的全部,而不是跳出來看整件事
噓 : 這只是你的個人意見吧?209F 05/03 16:29
→ : 他講的就真的錯誤啊 下面有幾篇回應了210F 05/03 16:29
呂秋遠都說當時如果當時蒐證有機會你為什麼這麼篤定他們之間沒有上下關係?林父母不是與老師有私交,經常性的請老師改正作業嗎
當中有沒有託付照顧的意思? 可否視為一種照顧委託或教育?
有沒有構成要件該當這個神知道
但一來法律見解本來就因人而異
你認為就是單純的半推半其實內心是願意而不是基於一種權威感,那是你個人見解
第二表意不自由成分有多大,這種事情很難認定,但至少我不認為是合意,你可以有
你的見解,我的見解已經寫於前面
推 : 因為法律就是寧可縱放100不可錯殺1人啊211F 05/03 16:31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16:43:40噓 : 不懂還在那邊神文 早就說不可能一直幻想212F 05/03 16:35
推 : 推你,法律只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工具而不是真理,林案很明213F 05/03 16:35
→ : 顯的就是刑法無法涵蓋的灰色地帶
→ : 顯的就是刑法無法涵蓋的灰色地帶
噓 : 這篇的解釋真的是錯的,監督關係可以說是這條的核心215F 05/03 16:36
我不否認你講的但今天事實上是什麼關係沒人知道可以再討論
但不會是補習班上完課拍拍屁股走的那種
推 : 認同你的觀點216F 05/03 16:37
推 : 推217F 05/03 16:40
推 : 認同你的觀點218F 05/03 16:42
推 : 狗:幹,毒肉我不吃ㄛ219F 05/03 16:43
※ 編輯: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3/2017 16:54:00→ : 你的上文解釋單純僅論到補習班老師有上下監督關係220F 05/03 16:45
→ : 現在你用補充的前提說你沒錯 這邏輯...
→ : 現在你用補充的前提說你沒錯 這邏輯...
推 : 是說這篇的核心應該是「是否真的是自願」吧...222F 05/03 16:48
→ : 而法律或證據上的確有極限在 但不代表現在沒辦法努力
→ : 而法律或證據上的確有極限在 但不代表現在沒辦法努力
→ : 剛沒看到你說"這神知道" 恩 你就繼續有罪推定腦補吧224F 05/03 16:51
推 : 好文推一個。拿有沒有被判刑來評論一件事的是非黑白225F 05/03 16:52
推 : 所以樓上的意思是兩手一攤說"恩這毒品是海盜送的"?226F 05/03 16:52
→ : 樓樓上
→ : 樓樓上
推 : 根本就是以管窺天 法律 只不過是道德的最低標準228F 05/03 16:53
推 : 推229F 05/0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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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sin8143, coldmoon721, ebso, smallfish 說讚!
5樓 時間: 2017-05-03 21:01:41 (台灣)
→
05-03 21:01 TW
推真正法律人 今天姑且不論有無強制性交,「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這條罪不限於16歲以下適用 所以不要再說滿16就沒違法了
7樓 時間: 2017-05-04 00:36:48 (台灣)
→
05-04 00:36 TW
槍大,讚,我兒子上大班我就告誡他除了媽媽,任何人包括爸爸, 都不可以摸你的雞雞,為什麼?我不相信這個教育體系, 六法全書,幹,我六七十歲的阿姨舅舅為了改我外婆的姓氏, 五個老人家給幾個年輕法官大小聲,跑了幾趟法法院
8樓 時間: 2017-05-04 00:58:18 (台灣)
→
05-04 00:58 TW
再一次,幹,六法全書,球證什麼的,都是對方的, 這一次,很多聚焦在法律觀點,可笑,六法全書就 是為某特定的人而設的,法律萬條自己喬
9樓 時間: 2017-05-04 01:06:46 (台灣)
→
05-04 01:06 TW
假設作者有一成無法用文字語言表達,又是幾次崩潰原因, 任何人做任何事都無法改變作者最終的抉擇, 這幾天一直在想這一成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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