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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新聞] 臉書遭亂改名「王偉忠」 王炳忠聲明回嗆
時間 2014年04月02日 Wed. PM 12:12:32
※ 引述《FFFFFFFF.》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http://ppt.cc/iF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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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遭亂改名「王偉忠」王炳忠聲明回嗆 | 即時新聞 | 20140402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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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獨史陣線召集人王炳忠今在個人臉書抱怨帳號遭人檢舉導致無法正常貼文、留言,經查詢,臉書通知王炳忠其帳號遭多位網友檢舉,理由千奇百怪,甚至告知臉書該帳號「王炳忠」非真實姓名,應改為「王偉忠」。對此,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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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http://twimg.edgesuite.net/images/ReNews/20140402/420_30721b6e4f1f51f0f5c6d9d4504c89b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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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獨史陣線召集人王炳忠今在個人臉書抱怨帳號遭人檢舉導致無法正常貼文、留言,經查
: 詢,臉書通知王炳忠其帳號遭多位網友檢舉,理由千奇百怪,甚至告知臉書該帳號「王炳
: 忠」非真實姓名,應改為「王偉忠」。對此,王表示,難道學生占領了國會,現在還要占
: 王炳忠今早在臉書po文抱怨帳號遭多位網友檢舉,導致部分功能無法正常使用,並痛批這
: 種惡意檢舉的行徑有如綠衛兵。王炳忠說,臉書通知他,其帳號被檢舉的理由包括「我不
: 喜歡你發表的內容。可以請你停止發佈嗎?」,這些不喜歡的內容包括本人的照片、本人
: 批評李登輝的新聞報導等。
: 王炳忠進一步指出,昨日活動時,宣傳車上的主持人一時口誤,將他的姓名誤稱為「王偉
: 忠」,而成為發酵議題,甚至有人檢舉他的臉書帳號,理由為「王炳忠帳號非真實姓名,
: 應改為王偉忠」。此外,昨天上東森「關鍵時刻」節目時,朱學恆數次刻意以「王偉忠」
: 誤稱本人,因此會對這種惡意作為保留法律追訴權。
: 最後,王痛批網友利用臉書機制發動大量網軍箝制不同聲音的平等表達,也指出過去只聽
: 聞大陸微博封鎖異議人士帳號,如今臉書竟也出現這種不同意見者被「打壓霸凌」的情事
: ,難道他們占領了國會,現在還要占領臉書嗎?學生口口聲聲說「反壟斷、要多元」,自
: 己卻是最大的壟斷集團。(李姿慧/台北報導)
: 王炳忠臉書聲明如下:
: 王炳忠聲明占領了國會 準備再占領臉書嗎? 本人王炳忠,響應參與由台灣勞工福利
: 聯盟發起的「要服貿、要工作、要生存」活動,於四月一日前進立法院,表達「我是公民
: ,我要開會」的心聲,反對林飛帆、陳為廷「獨裁」占領議場,「壟斷」公民的多元意見
: 。活動後,本人於四月二日凌晨三點左右使用臉書(FACEBOOK),竟發現本人帳號功能遭受
: 限制,無法正常貼文及留言。根據臉書網站發來的通知,原因是多位網友檢舉本人臉書的
: 圖文,理由是「我(指提出檢舉的網友)不喜歡你發表的內容。可以請你停止發佈嗎?」
: 這些被網友「不喜歡」的內容,包括本人的照片、本人批評李登輝的新聞報導,甚至
: ,還有檢舉本人「王炳忠」帳號非真實姓名,應改為「王偉忠」。由於昨日活動時,宣傳
: 車上的主持人一時口誤,將本人姓名誤稱為「王偉忠」,此一口誤遂發酵成話題,進而當
: 本人上東森「關鍵時刻」節目時,同台來賓朱學恆數次刻意以「王偉忠」誤稱本人,本人
: 於節目中已聲明對此種惡意作為保留法律追訴權。如今竟有網友拿本人姓名作為像臉書檢
: 舉的材料,致使本人臉書發言權益受損,本人擬將採取法律途徑救濟。
: 本人並特別譴責這種惡意檢舉的「綠衛兵」行徑,利用臉書只能根據「檢舉人數」而非「
: 檢舉內容」進行封鎖的設計,發動大量網軍箝制不同聲音的平等表達。此次並非本人第一
: 次臉書帳號被封鎖,三月十八日晚間學生攻入國會議場後,本人轉貼新黨粉絲專頁對此種
: 暴行的譴責圖文,結果新黨及本人臉書帳號竟都被封。過去只聽聞大陸微博封鎖異議人士
: 帳號,如今臉書竟也出現這種不同意見者被「打壓霸凌」的情事,難道他們占領了國會,
: 現在還要占領臉書嗎? 從始至終,以林飛帆、陳為廷為首的「綠衛兵」,口口聲聲說
: 「反壟斷、要多元」,自己卻是最大的壟斷集團!他們壟斷「公民」之名,未經選票授權
: 強占國會,警察也被迫成為他們的「私人保鑣」,竟護衛他們這兩個霸占議場的「現行犯
: 」,穿梭國會、凱道來去自如!而我們連在臉書上發聲,都面臨隨時被檢舉封鎖的「綠色
: 恐怖」!本人為台灣的民主法治淪陷至此,感到最深沉的哀痛!103年4月2日
小弟引用網路法學小知識
法律教室:
大家常聽到媒體提起「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這個名詞,「保留法律追訴權」依法律用詞應是指所謂的「告訴權」。
告訴權又依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而區分,茲分述如下:
告訴乃論罪只限於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向檢察機關表示要追訴案件,檢察機關才會偵查犯罪起訴,或自行提起訴訟(即為自訴),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向檢察機關表示偵查起訴或自訴的權利就是告訴權,例如,刑法通姦罪只限於具有配偶身份的人才可以提起告訴,即配偶才有告訴權等等。
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檢察官發現有犯罪行為,即開始偵查,此時檢察官有告訴權;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於案發後,自行提起刑事告訴(自訴),或向檢察機關表示訴追犯罪之意思,此時上揭之人都有告訴權。
綜上所述,姑且不論保留追訴權用詞是否正確,光是『保留』這就已經有問題了,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只有在告訴乃論之罪才有保留的機會,因為只要被害人或獨立告訴權之人不向檢察機關表示要追訴犯罪,檢察機關縱使知道有犯罪,也沒有權利去偵查起訴。但是被害人或獨立告訴權之人也別以為可以保留一輩子,想到要告就告,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換言之,告訴權人能保留的時間只有自知飯認之時起六個月,超過六個月,就同一事件不可再行告訴。
再來
一個國民黨黨工參加一個通緝犯+統一布丁黨
不會引人疑竇嗎
恐怕被賣都不知道
1.對國民黨不忠(參與他黨政治活動)
2.對國家不忠(參與統派活動當中共打手,恐犯外患罪)
3.一個政治大學外銷系碩士不懂法律常識?(根本頗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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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IEN0868 時間: 2014-04-02 12: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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