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timshan.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3-23 17:49:2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問卦] 依據大法官解釋的話 那服.不就整個有問題
時間 Sun Mar 23 16:16:43 2014
馬水母不愧是國際認証的
記者會也可以開成這樣.....
言規正傳
昨天看到有篇台大教授寫給學生的回信
(夾在 急徵法律人 那篇 http://ppt.cc/c6y2 )
第2個回應 提到當初的大法官在1993年作成的釋字329號解釋
說明的部份
大法官特別聲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
協定, 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也就是說, 大法官暗指了兩岸
關係不是國際關係,兩岸間的協議不是該解釋所稱「國際書面協定」
協定, 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也就是說, 大法官暗指了兩岸
關係不是國際關係,兩岸間的協議不是該解釋所稱「國際書面協定」
似乎認為未(應是綴字)必須送立法院實質審議!
所以 依據這個解釋文
政府從頭到尾 都把對大陸的服貿搞成行政命令
從頭到尾就是錯的囉?
如果是真的
那就好笑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11.159
推 :現在是不是行政命令已經不是重點了1F 03/23 16:17
推 :本來政治系教授就沒權限啊 所以他去根本就放屁2F 03/23 16:17
→ :兩岸服貿沒有法源,這也是要立法的原因了3F 03/23 16:18
推 :就算這樣也不過是立法院逐條審議阿4F 03/23 16:18
→ :行政命令要有法律授權 服貿找不到法律授權的依據 馬也講不出5F 03/23 16:18
噓 :你媽媽不是男的,所以你爸爸也不是男人嗎6F 03/23 16:18
→ :是「國際書面協定」要送國會審議 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7F 03/23 16:19
→ :1993年實在太久遠...8F 03/23 16:19
有很多法也是過很久都沒修 還不是在用? 況且 大法官也不會沒事一直解釋同件事吧→ :不是 也沒有任何法律說 兩岸協議的方式是"逐條審議9F 03/23 16:19
→ :所以KMT認為不用 是這樣嗎10F 03/23 16:19
→ :所以這就是朝野協商大家反悔的原因阿 沒法源依據11F 03/23 16:20
推 :刑法有外患罪 可是中囯不是外國 就算送也不成立 ㄏㄏ12F 03/23 16:20
→ :恐怕是 民進黨跟國民黨在王金平調停之下弄個方式13F 03/23 16:21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 可是根本沒有外國ㄏㄏ14F 03/23 16:21
→ :就這樣吧,因為還要立法在過服貿,總統都不知道換誰了15F 03/23 16:21
→ :我們畢竟是號稱法治的國家 還是要搞清楚啊16F 03/23 16:22
※ 編輯: yuz234 來自: 61.230.211.159 (03/23 16:24)→ :這樣講應該很清楚了吧= ="17F 03/23 16:24
→ :那這樣政府全都在說謊 ...直接廢掉服貿就好了啊..=.=18F 03/23 16:25
推 :我記得我推過 這跟日本中央政府跑去跟沖繩簽合約差不多19F 03/23 16:26
推 :有人稱服貿的依據是ECFA,但我個人是懷疑啦20F 03/23 16:27
推 :所以他現在找一堆殺小經濟學者出來跟你洗腦21F 03/23 16:28
→ :講一堆莫名其妙根本聽不懂得鬼話 根本就避談法律這塊
→ :講一堆莫名其妙根本聽不懂得鬼話 根本就避談法律這塊
推 :所以他不跟你討論法律面 因為必爆23F 03/23 16:28
→ :因為自知理虧辯不過 反正也沒幾個知道24F 03/23 16:28
→ :還有第二條訴求,要成立兩岸監督條例 他也不理你25F 03/23 16:29
→ :難怪台大法學院會全體爆氣 這太太太誇張了26F 03/23 16:29
→ :因為答應的話 = 服貿程序就地不合法 事實就是這樣27F 03/23 16:29
→ :既然這樣那可以用這條打那些官員加利委的嘴巴了吧?28F 03/23 16:30
→ :法學院當然全體爆氣阿,睜眼說瞎話要怎麼在系上存活下去29F 03/23 16:30
→ :前天陳明義在49台知道完全辯不贏這塊直接一語跳針30F 03/23 16:31
→ :不回應就好拉,你都不知道了,你父母親跟隔壁老王會知道31F 03/23 16:31
推 :對大陸來說,不能容忍命令受到地方政府民意機關否決32F 03/23 16:31
→ :這就是媒體的力量,你講的就算是真理,沒人傳遞33F 03/23 16:32
→ :那 太陽花學運幹部應該也知道吧? 這個加進去師出有名啊34F 03/23 16:32
→ :"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 應該是說35F 03/23 16:32
→ :但馬囧直接說服貿是行政命令 沒問題,2300萬人知道了阿36F 03/23 16:32
→ :是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簡單就是BJ437F 03/23 16:33
→ :剛剛立法院記者會就已經對這部分說明的很清楚了38F 03/23 16:33
→ :你應該沒看到才是
→ :你應該沒看到才是
→ :但是 這與解釋不符也就是他又說錯了難道他說錯就會變成對?40F 03/23 16:36
→ :我們又不是帝制
→ :我們又不是帝制
→ :兩岸協議應否送立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範圍≠所以不用送42F 03/23 16:40
→ :釋字329對兩岸協議只說了:它不是國際書面協定(條約)
→ :至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則重申[法律保留原則]
→ :釋字329對兩岸協議只說了:它不是國際書面協定(條約)
→ :至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則重申[法律保留原則]
推 :樓上大大專業喔 給你一個推45F 03/23 17:19
推 :所謂法律保留=積極的依法行政,關鍵字:以法律定之。
→ :翻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條 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 :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
→ :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
→ :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
→ :說真的我也不太懂,但第六條第二項 ~~以法律定之
→ :才是法律保留吧~因此,應送立法院審查吧??
推 :唉 我在耍智障 第5條第2項講得很清楚了,可是,第2項的關鍵
推 :所謂法律保留=積極的依法行政,關鍵字:以法律定之。
→ :翻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條 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 :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
→ :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
→ :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
→ :說真的我也不太懂,但第六條第二項 ~~以法律定之
→ :才是法律保留吧~因此,應送立法院審查吧??
推 :唉 我在耍智障 第5條第2項講得很清楚了,可是,第2項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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