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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lunaX19.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3-23 03:03:3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constantin (Sieg)
標題 Re: [爆卦] 急徵法律人
時間 Sun Mar 23 02:36:20 2014


(因為我們採輪班制,所以由我來回文)
大家好,聲明稿已經完成,感謝大家的幫忙。

請大家有空逛逛「臺大法律學院學生支持318占領立法院行動」粉絲頁:
http://ppt.cc/vqLS

如果各位法律系學生在看過台大法律學生校友所製作的「憲政危機迫在眉睫!應立刻增訂
《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聲明後,認同我們的想法,並且願意到現場宣導及發聲明稿傳
單,請在這裡表單留下姓名系級以及連絡電話,以便到時機動性的聯絡。


http://ppt.cc/Pg1u

因為現場宣導跟發聲明稿的時間安排較為彈性,因此原先流傳的排班表無法適用。請支持
並且願意來幫忙的朋友填上面這個表單就好。

先前波文的宛真的臉書跟gmail已經被塞爆了。請大家聯絡粉絲專頁,謝謝<(_ _)>

台大法研碩士班 三年級 陳家慶



附上聲明全文:

【佔領立法院行動 03/22 聲明】

憲政危機迫在眉睫!應立刻增訂《兩岸協定締結條例》!

3/22 行動訴求:
一、行政院退回服貿。
二、本會期通過兩岸協定締結條例。
三、馬總統出面回應。

【張慶忠 30 秒違法神速送交院會】

3 月 17 號委員會審查服貿前,國民黨籍召委張慶忠僅花 30 秒於廁所角落喃喃自語,便
違法宣稱委員會已完成服貿審查,送交院會。事後,國民黨更引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稱
其程序合法,不但是恣意曲解法律,更已徹底踐踏憲法尊嚴!




【兩岸之間的協議「重要的要審、不重要的備查」】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
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
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由此可知,協議內容的性質者涉及修法者要實質審議,而是否涉及修法重點在於「實 質
內容」!而非從「形式」認定協議有沒有說到「要修法律」! 簡單來說,如果是「重要的
事情」就一定要立法院審議,才能保護人民的權利;如果是 「枝微末節的事情」才允許由
行政機關簽訂,立法院備查,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某些人說「協議裡面沒有說要
修法所以不用審查」,根本是錯誤的標準;依照法律保留原則判斷什麼是「重要的事情」
,才符合憲法的原則!




【什麼是重要的?非「技術、細節性」事項,就要由立法院訂定法律!實質審查!】

大法官說:依憲法原則,只要有會影響人民權利的事項就應該以法律來規定,行政命令是
用來處理瑣碎、枝微末節的不重要事項,不能處理與人民權利有關的重要事項。「技術、
細節性」事項是一個十分窄的範圍。如果連包括數千行業、重大影響人民生計的服貿協議
都是「技術、細節性」事項,還有什麼會是需要訂定法律的事項呢?因此,服貿協議顯然
是「重要的事情」,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是「涉及法律之修正或 應以法律定之者」
,應由立法院實質審議!


換句話說,我們既然認為自己是民主法治國家,就應由行政權負責簽訂條約或協定,立法
權負責監督行政權。如果行政權簽訂的服貿協議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實質審查,立法院形同
虛設!如果行政權逼迫立法權為其背書,就是獨裁國家!




【我們要求退回服貿,拯救憲政危機;訂定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落實民主政治】

國民黨張慶忠立委竟將影響人民權利極重大的服貿,認為只是如同行政命令的「技術、細
節性」事項,更已徹底踐踏憲法尊嚴,讓人民完全無法監督行政權的違法行為。

為了建立制度,我們必須訂定兩岸協定締結條例,捍衛憲法價值!
為了拯救憲政危機,我們必須退回服貿,以新訂定條例實質審查!


                            台大法律學生、校友 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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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4-03-23 03:05:02 (台灣)
  03-23 03:05 TW
先謝你們了,真‧法律人!!
2樓 時間: 2014-03-23 04:04:55 (台灣)
  03-23 04:04 TW
天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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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3 04:24 TW
謝謝您們的努力 台灣有您們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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