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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情報] 86被警察抓走,台權會緊急聲明
時間 Mon May 5 13:58:52 2014
這個政府是要挑戰人民對於我國法律的了解嗎?
根據洪86的狀況 比較可能的法源依據為
刑事訴訟法 § 88-1
http://tinyurl.com/lnsorat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請問被逮捕的現行犯是哪位?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不符合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請警察來告訴我們洪86是有何種犯罪嫌疑?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不符合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不管是哪一種狀況 請檢察官立即出示拘票!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洪86上車前表示警察拒絕讓洪86選任辯護人!
如果是411傳喚未到案的狀況
§ 71-1
http://tinyurl.com/nz2l5m7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 75
http://tinyurl.com/oua4ukc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 77
http://tinyurl.com/l2mft45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
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警察你該準備好的拘票哩?拘票在哪裡 踹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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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3:46 ■ [情報] 86被警察抓走,台權會緊急聲明
● 05-05 13:58 Re [情報] 86被警察抓走,台權會緊急聲明
05-05 14:06 ■ Fw: [情報] 86被警察抓走,台權會緊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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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quetiapine 時間: 2014-05-05 14: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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