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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PublicIssue
作者 timshan (軒哥)
標題 Re: [情報] 86被警察抓走,台權會緊急聲明
時間 Mon May  5 13:58:52 2014


這個政府是要挑戰人民對於我國法律的了解嗎?

根據洪86的狀況 比較可能的法源依據為

刑事訴訟法 § 88-1

http://tinyurl.com/lnsorat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請問被逮捕的現行犯是哪位?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不符合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請警察來告訴我們洪86是有何種犯罪嫌疑?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不符合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不管是哪一種狀況 請檢察官立即出示拘票!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洪86上車前表示警察拒絕讓洪86選任辯護人!

如果是411傳喚未到案的狀況

§ 71-1

http://tinyurl.com/nz2l5m7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 75

http://tinyurl.com/oua4ukc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 77

http://tinyurl.com/l2mft45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
    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警察你該準備好的拘票哩?拘票在哪裡 踹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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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quetiapine 時間: 2014-05-05 14: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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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gotty, xxx2048 說讚!
1樓 時間: 2014-05-05 15:21:05 (台灣)
  05-05 15:21 TW
這年頭抓人不理由,因為他們是馬金將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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