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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u87803170.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2-07-22 13:18:53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yauhh (喲)
標題 Re: [長恨] 被神經病告了
時間 Sun Jul 22 08:47:56 2012


※ 引述《intandem (simultaneously)》之銘言:
: 前天搭捷運時,看到一個年輕男子佔著博愛座位,看了就非常討厭,雖然當時車上是沒有
: 老人或孕婦跟小孩,但看他一個年紀那樣輕又霸著博愛座就覺得看他很不順眼,大概過了
: 3.4站之後,已經有很多一般座位了,那個傢伙還是翹腳坐博愛座,這時我終於忍不住了

以下將你的描述局部引用,來講講你哪裡出了問題.


1. 公然侮辱:

: 這時我就對他說:"這世上怎會有你這種人啊???"
: 他竟然大言不慚的回我 :你這句話是什意思? 現在車上又沒需要坐博愛座的老弱婦孺
: 而且車上空位一堆的,為何我一定要坐一般座啊?你現在在亂講個什東西?
: 接著他就很生氣的拿出手機在把玩
: 我後來又請他去坐一般座,他又開始不甩我了,我就用非常不削的語氣對他講
: "世上怎會有你這種人啊?" 我就搖搖頭,準備下車,當時車上很多人都在看我跟他的對話
: 但就沒人出面協助我把那位不要臉的男子趕離博愛座!

: 就正當我要下車時,那男子跟了上來對我說:
: 你剛剛那樣的行為實在太可惡,根本就是在侮辱他,他要對我提告公然侮辱
: 我就回他:你在恐嚇我是不是啊你?你要告就來告啊,我才不怕你
: 他就要我跟他去站務員的窗口報警處理

刑法309條只講一句: "公然侮辱者, 處某某罰則" 至於何謂公然侮辱則需要解釋.
以法律事務所提供的解釋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578 來看,
你講「這世上怎會有你這種人啊」一句話,你的意圖是:

(1) 説對方坐博愛座有錯
(2) 說對方不接受你請求挪位子到非博愛座,此行為很不要臉.

而「這世上怎會有你這種人啊」這句話的效果:

(1) 是在公開場合,公然發生,使眾人共同見聞.
(2) 是故意講這句話.

(3) 這句話對人格有貶損效果.
(4) 對方聽你說這句話,認定是公然侮辱,說要告你.

核對一下法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1
根據311條,你講「這世上怎會有你這種人啊」,並沒有免責條件,因為:

(1) 並沒有因保護合法利益: 事情並不是對方霸佔著僅剩的博愛座不讓.
(2) 對方不是公眾人物,所以他的人格不是能接受公評之事.

而且對方做了一個動作:
: 接著他就很生氣的拿出手機在把玩
就是在錄音存證.

所以說要告你公然侮辱,是成立的.



2. 恐嚇:

: 接著搭手扶梯時,他還說既然我要跟他盧,那現在他就要好好的處理這一件事
: 過程中他一直說要告我,口氣超差的
: 看到站務員後我就把剛剛在車廂內發生的事完全跟站務員說
: 我還跟站務員還有到現場的警察說他剛剛恐嚇我,而且搭手扶梯上來時還一直罵我

你說恐嚇...... 首先,給你一句最直接的問題:「你有證據嗎?」

既然對方在一路上,甚至經過手扶梯時,你們的對話都有錄音,那你可以跟他核對
究竟是什麼時候哪一句話恐嚇了你.

核對一下法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05
刑法第305條,也是講很簡單一句 "以加害什麼的事恐嚇人,處什麼法規"
那就要解釋什麼事情恐嚇到你.

以你描述的事情來看:
(1) 手扶梯上一直罵你: 罵人,要看言語中有沒有說要如何加害於你.
(2) 口氣超差: 語氣本身是恐嚇的構成條件嗎? 看這個:
       http://yveslin0816.blogspot.tw/2007/12/blog-post.html
    如果說是讓你覺得 "完了完了,要被告了" 這樣的心生畏懼,
    那可以再看第三點.
(3) 一直說要告你: 從以上連結中問答Q6和A6也看得到,說要告你,是他原本就有的權利.
    他聲明他的權利,不算是恐嚇.



3. 拿出手機開錄影,上傳到Youtube供人肉搜索:

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31&FLNO=18

"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你遇到的情況是:
(1) 當事人拒絕讓你拍.
(2) 會侵害當事人權益.
(3) 不是公開資料,也不是營業需求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當你想要錄影時,很顯然會錄到周遭有很多空位子,這並沒有強佔博愛座的不法情事.
假如你上傳影片到Youtube,你的目的是要煽動網友做人肉搜索,這並不是正當合理的目的.

根據同一法規第19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19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何下列情形之一者"

而你的情況是:
(1) 不是你為了要控告對方,而進行錄影.
(2) 不是跟對方有錄影的契約.
(3) 不是對方自行公開.
(4) 不是學術研究必要資料.
(5) 對方拒絕被你攝影.
(6) 沒有違反公共利益.
(7) 不是一般可得的來源.



總而言之,根據法律,你做了公然侮辱,對方說要告你,這些都成立; 你說對方恐嚇,
但其實對方沒有講任何使你心生畏懼的話; 你因為生氣,想要錄影讓他被人肉搜索,
這件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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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26.98.105
MicroGG:只是備個份,幹嘛這麼認真1F 07/22 08:49
ytcytc:認真推~~2F 07/22 08:50
h4k:閱 甲上上3F 07/22 08:50
www5566:4F 07/22 08:51
rockman73:專業推5F 07/22 08:51
tsoumoo1988:6F 07/22 08:51
richjf:搞不好是反串文 太認真了7F 07/22 08:51
daihc:解釋法律觀念是很好 但是誰來先教他正常的社會價值阿8F 07/22 08:52
rockman73:還跑去 PTTLIFELOW 發文哭哭了說9F 07/22 08:52
yauhh:我覺得只能解釋法律. 價值是無法解釋的.10F 07/22 08:53
lindari71:專業文 幫一推11F 07/22 08:53
crowneye:  他不是還在文章最後罵了句 : 幹你老母勒12F 07/22 08:54
Sam92215:認真推XDDDDDDDDDDDDDDD13F 07/22 08:54
rockman73:               A14F 07/22 08:54
crowneye:    這應該也構成喔15F 07/22 08:54
majorleague1:錄影這件事不違反個資法啦 這是民法149正當防衛16F 07/22 08:55
majorleague1:尤其在有口頭衝突時
missbaby:加ㄧ條妨害自由罪18F 07/22 08:57
majorleague1:而且公共場合"自然入鏡"也不違反個資法19F 07/22 08:58
aarzbrv:煩請yauhh有空看到個資法最後一條, 甚至更有空可查司法院20F 07/22 08:59
aarzbrv:裁判書, 就會發現目前個資法在法庭很難用....
Rhodenbarr:.....看不出來專業性  也許是我太嫩@"@22F 07/22 09:01
sleeptiger:鍵盤法官正夯啊23F 07/22 09:02
aarzbrv:光個資法第2條第3款對蒐集的定義, 恐怕全台灣有九成九以上24F 07/22 09:04
aarzbrv:人民有機會被起訴吧? 所以才會有"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
aarzbrv: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我不認同這樣的思考方式: "假如法規怎樣怎樣,那麼目前許多怎樣的案例都會被判違規,
所以法規不會是如它寫的這樣." 這要怪就怪製法者沒有周全設計,而不是由個人使用
演繹法推論來否定法規.
fantasibear:我只要這個答案:  到底對方可以陪多少錢給我 ^^27F 07/22 09:08
evilking:看法官判決吧28F 07/22 09:09
majorleague1:賠多少錢喔 要看對方侵權行為讓你損失有多少 以及對29F 07/22 09:18
majorleague1:方不當得利有多少
mukuro:專業推31F 07/22 09:26
aarzbrv:不當得利? @@32F 07/22 09:28
yauhh:還好啦,我也不打算表現出這樣是有多專業,只是核對法律而已33F 07/22 09:28
※ 編輯: yauhh           來自: 36.226.98.105        (07/22 09:31)
majorleague1:拍照放網路上就會有不當得利的疑慮 但前提是你要舉證34F 07/22 09:29
crowneye:  最後那句三字經   難道沒有問題!?? 在等你答案35F 07/22 09:30
majorleague1:是因為你這張臉 造成對方的獲利 而不是對方的拍照技36F 07/22 09:30
majorleague1:術或網站經營
yauhh:最後的髒話,我本人不計較. 這樣的回答可以嗎?38F 07/22 09:32
yauhh:拍照有分二個部份以上:第一個是蒐集的合法性,第二是散佈
majorleague1:這個個案 在公眾場合拍照是不違反個資法的 頂多就是40F 07/22 09:42
majorleague1:你有刪除或停止的請求權
a1200548213:本篇文章只看最後三句最快42F 07/22 09:45
yauhh:ok,因為請求停止拍攝就沒拍了,的確不違法.43F 07/22 09:45
yauhh:當然,最後我總要做個結論或摘要吧
majorleague1:能否刪除 要看對方是否真的有侵權行為45F 07/22 09:46
yauhh:還要補充什麼解釋到完備呢? 基本上我沒打算徹底解釋到完備.46F 07/22 09:50
yauhh:而重點也不在於會不會不當得利吧
majorleague1:我只是要聲明 拍照本身不違法 人肉搜索除個資法第六48F 07/22 09:59
majorleague1:條的那幾項 你也要有侵權行為才違法
majorleague1:           ^其他
majorleague1:大家不要被嚇就傻傻的不拍照蒐證
yauhh:最後一句沒寫對,抱歉.52F 07/22 10:05
Rocese:原文章的原PO可是訴訟之王呢 看到這ID就想起來惹QQ53F 07/22 10:40
isaacc:專業文。推!54F 07/22 10:53
theknight:究竟誰才是神經病? 在我看來只是_____看正常人不爽想標55F 07/22 10:54
theknight:結果 訂到鐵板XDD
hu393:鍵盤法官來了~~57F 07/22 11:39
joyfound:鍵盤法官.....zzzzzzzzzzzzzzzzzzzzzzzz58F 07/22 12:21
joyfound:公然侮辱告是可以告拉, 但絕對不會判有罪-.-
joyfound:搞不好起訴就不起訴了...........
asuralee:看他運氣怎樣 遇到認真的檢察官就科科了61F 07/22 12:23
Risperidone:認真文,一定要推62F 07/22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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