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nksp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4-11 12:05:27
看板 FuMouDiscuss
作者 標題 Re: [討論] 關於中正一分局取消公投盟路權
時間 Fri Apr 11 11:53:39 2014
前面有人在問有沒有法律人論述 提供一篇作為參考
來源:台大法律學生挺318粉絲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ntulaw318
台大法律學生挺318 | Facebook
我們是一群台大法律系的學生與校友,支持318佔領立法院行動。目標是用淺白的文字使更多人瞭解與本次爭議相關的法律問題,並深化法律論述。另有街頭宣講與講員培力,目前因應緊急狀況,暫時停止,但我們會繼續分析...
我們是一群台大法律系的學生與校友,支持318佔領立法院行動。目標是用淺白的文字使更多人瞭解與本次爭議相關的法律問題,並深化法律論述。另有街頭宣講與講員培力,目前因應緊急狀況,暫時停止,但我們會繼續分析...
摘要:
1.中正一要禁止公投盟未來的所有申請,違法違憲。
2.中正一就算不公告,只要有許可制,還是可以偷偷封殺「不乖」的團體。
讓警察機關手握大權的「許可制」,也早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無效。
【集遊「黑名單」 違法又違憲】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3年4月9日公開聲明,以公投護台灣聯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
他法令為由,廢止公投盟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悍然宣布「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
會不予許可。」(新聞稿網址
他法令為由,廢止公投盟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悍然宣布「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
會不予許可。」(新聞稿網址
:http://www.tcpd.taipei.gov.tw/ct.asp?xItem=74242135&ctNode=45192&mp=108001 網
頁截圖:http://ppt.cc/EquZ)。此舉不但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更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之
集會遊行自由,應嚴厲譴責。
【法律並未授權警察以「黑名單」永遠禁止特定人集會遊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集會遊行法的管理權限,是源自於集會遊行法的授權。如果我們看
看集會遊行法,無論是正著看、反著讀,都會發現一件很驚人的事情:集會遊行法壓根沒
有說台北市警局能夠「設立黑名單」!警察設黑名單,想讓黑名單內的個人或團體以後都
不准進行集會遊行,根本沒經過人民的同意!
看集會遊行法,無論是正著看、反著讀,都會發現一件很驚人的事情:集會遊行法壓根沒
有說台北市警局能夠「設立黑名單」!警察設黑名單,想讓黑名單內的個人或團體以後都
不准進行集會遊行,根本沒經過人民的同意!
雖然,集會遊行法第11條有列出主管機關可以不許可的理由,但這些事項必須就每次、每
件申請案分別進行審查然後下決定,而不是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可以拿著集遊法、指著某
一個特定的個人或團體說:「你以前幹過很多我認為不好的事情,所以未來你所有的申請
,我都不允許!」難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有辦法坐時光機預見將來公投盟的作為全部也一
定會違反集遊法、所以要全部禁止?
件申請案分別進行審查然後下決定,而不是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可以拿著集遊法、指著某
一個特定的個人或團體說:「你以前幹過很多我認為不好的事情,所以未來你所有的申請
,我都不允許!」難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有辦法坐時光機預見將來公投盟的作為全部也一
定會違反集遊法、所以要全部禁止?
【憲法不允許「事前」、「全面」禁止特定人未來所有行為】
在憲法層次上,我國憲法第14條明文揭示了人民有集會遊行之自由,這是每個公民都享有
的基本權,國家不能隨意干預限制。所謂不得作的限制,也包含「因為過去某團體過去行
為,所以以後完全剝奪其集會遊行自由」;這種事前、對未來全面性的禁止,是對憲法集
會遊行自由的踐踏。
的基本權,國家不能隨意干預限制。所謂不得作的限制,也包含「因為過去某團體過去行
為,所以以後完全剝奪其集會遊行自由」;這種事前、對未來全面性的禁止,是對憲法集
會遊行自由的踐踏。
我國須遵守兩公約,而在兩公約國家報告中也明確指出事前許可制違反兩公約的規定,依
照兩公約施行法,我國政府機關有義務優先適用兩公約的規定,避免侵害集會遊行的自由
。政府連已批准的兩公約都不遵守,才真正沒有國際信用!
照兩公約施行法,我國政府機關有義務優先適用兩公約的規定,避免侵害集會遊行的自由
。政府連已批准的兩公約都不遵守,才真正沒有國際信用!
【警察恣意執法,違反兩公約之許可制應廢除】
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中,認為除突發性、緊急性的集會遊行不應採許可制外,
其他採許可制並不違憲。這是因為該號解釋認為警察機構在法律要件的完全拘束下,沒有
自己決定許不許可的權力,故不會侵害集會遊行的自由云云,然而,這個說法根本與兩公
約的意旨矛盾。何況,就算完全依照釋字718號解釋,從大埔在苗栗縣政府前的集會被禁
止、白狼未申請卻被解釋成「路過」、到今天公投盟被列入黑名單,我們可以看得非常清
楚,在許可制下,警察機關是如何以一己好惡,甚至是上級的政治判斷,恣意地決定是否
許可。大法官所想像的「中立、百分之百被法律拘束」的警察,不過是國王的新衣罷了。
採許可制的集遊法,仍舊是違反憲法以及兩公約的惡法,應該加以廢除。
其他採許可制並不違憲。這是因為該號解釋認為警察機構在法律要件的完全拘束下,沒有
自己決定許不許可的權力,故不會侵害集會遊行的自由云云,然而,這個說法根本與兩公
約的意旨矛盾。何況,就算完全依照釋字718號解釋,從大埔在苗栗縣政府前的集會被禁
止、白狼未申請卻被解釋成「路過」、到今天公投盟被列入黑名單,我們可以看得非常清
楚,在許可制下,警察機關是如何以一己好惡,甚至是上級的政治判斷,恣意地決定是否
許可。大法官所想像的「中立、百分之百被法律拘束」的警察,不過是國王的新衣罷了。
採許可制的集遊法,仍舊是違反憲法以及兩公約的惡法,應該加以廢除。
無論從依法行政的要求,抑或是對於公民集會遊行自由的尊重,我們都無法同意台北市警
局可以創設黑名單,毫不猶疑的對某一團體未來所有的申請都加以禁止。這也不禁讓人質
疑,手握許可大權的警察機關,是否平時就握著一份黑名單,偷偷地「懲罰」被警察認為
「不乖」的社運團體?我們要求,台北市警局應撤回此一違法違憲的行政處分,並且懲處
相關決策警官,把街頭還給人民!
局可以創設黑名單,毫不猶疑的對某一團體未來所有的申請都加以禁止。這也不禁讓人質
疑,手握許可大權的警察機關,是否平時就握著一份黑名單,偷偷地「懲罰」被警察認為
「不乖」的社運團體?我們要求,台北市警局應撤回此一違法違憲的行政處分,並且懲處
相關決策警官,把街頭還給人民!
台大法律學生挺 318 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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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心得:
因為台北的集會遊行非常多,警方不可能每次都以最壞打算動員警力,
因此警方一向相當倚賴與抗爭者的協商,來節約警力又確保不會出事。
這次方的賭注可能會成為一個轉捩點。
因此警方一向相當倚賴與抗爭者的協商,來節約警力又確保不會出事。
這次方的賭注可能會成為一個轉捩點。
如果警察失信,社運就這樣吞下去,方甚至還有功升官的話,
那以後就會變成你答應警察的要遵守,但警察隨時可以跟你片面翻臉。
放任讓警察對付個別團體,以後就是所有人上街的空間被壓縮。
所以,一定要讓警察知道,他們先前能用談的解決問題,
不是他們有手腕,是公民賣他們面子,
而片面毀約,突襲能驅散得了一時,之後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他們以後才會不敢,街頭上才會繼續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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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88.18.1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188423.A.CAB.html
推 :警察工作辛苦了 假如你是警察你會作何感想??1F 04/11 11:56
→ :辛苦個屁2F 04/11 11:58
推 :踰越裁量範圍 跟辛不辛苦沒啥關係吧3F 04/11 11:59
→ :沒逾越裁量權吧4F 04/11 12:00
推 :納稅給警察跟人民對幹?5F 04/11 12:01
推 :“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違憲6F 04/11 12:02
推 :凱道有對老屁精也很辛苦的搖屁眼7F 04/11 12:02
→ :是該團體在立法院周圍的集會不核可8F 04/11 12:02
→ :不是該團體所有申請的集會都不核可
→ :不是該團體所有申請的集會都不核可
→ :對未來的不許可不是踰越嗎@@? 不然是......???10F 04/11 12:03
→ :原來這樣就不是違憲啊 我們應該活在平行世界對吧?11F 04/1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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