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nksp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1-09-30 23:25:21
看板 MenTalk
作者 標題 Re: [請益] 今天發生了不愉快的事~請版上成熟的男 …
時間 Fri Sep 30 11:57:59 2011
僅針對回文部分有必要更正補充的地方保留
其餘恕刪
: ※ 引述《older (韓狗)》之銘言:
: : 接著館員開始打太極~叫我們各讓一步~~叫媽媽先帶小孩子離開~看來是沒有要
: : 替我主持公道的打算~不調錄影帶~掩護媽媽帶小孩子走~~
: : 但他們並不知道其實在樓上樓梯間時~我有偷偷錄音~到底能不能告那婦人
: : 我也不曉的?內容不外乎 三句: 你的書讀到哪裡去了丫?
: : 你是讀書讀到腦袋壞了丫你
: : 我要告死你(這句話是在推我時講的)
: : 感覺好像沒有錄影帶的影像~這些錄音有點虛~~~應該告也告不了吧
: 可以告 公然污辱(腦袋壞了這句話)
: 你是對話當事人,自行錄音沒有妨礙秘密罪的問題
: 重點在於法官對對方說的三句話是否認定為污辱
: 另外,若進入訴訟繫屬,可向法院申請調閱監視畫面
: 因為這是刑事自訴(當然,你要上條子館報案也可,只不過鴿子通常會請你吃河蟹)
: 沒有檢察官涉入,所以只能請法院處理此事
: 你可以在按鈴申告之後行文該圖書館或寄存證信函
: 要求保留影像畫面
: 碰到這種事,就算那個女的是公務員他媽
: 他也不太敢公然搞小動作
在此回文並非要吹毛求疵或打臉
只是希望能夠給予正確的法律概念
畢竟今天如果真的要循法律途徑解決的話
錯誤的觀念和認知可能會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而這位回文的大大對法律方面的處理顯然有些誤認.....
1.原PO提告的話 要告的事妨害名譽罪章的公然「侮」辱而非「污」辱
這是要提供人家法律知識最基本的底線 至少你和人家說的罪名要是正確的
2.按鈴申告是指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根本和法官沒有關係
整個案子"絕對"都是地檢署的檢察官(或交辦檢事官)在處理
當然 是有向回文大大說的「自訴」這條路 是可以直接遞狀向法院提出
但條件是必須要強制律師代理
也就是說你必須要花錢請律師才能告
一般這種案子都是提出告訴 很少人會要多花一筆錢請律師提自訴的
3.除非是你自己跑到派出所去告,否則你只要是撥110報警 絕對會受理
否則地檢署這麼多警察移送的公然侮辱罪和誹謗最是怎麼來的...
現在吃案的情況已經很少了 大家都怕輿論
很可惜的是 因為原PO當下沒有報案
現在雖然手上有很有力的錄音證據 但縱使提出告訴也很難有結果
因為很難找到對方了....
如果當下有報警提告 警察會對雙方都做筆錄
對方的身份就可以確定
但如今只有錄音 監視錄影有沒有還不知道
縱使真的有畫面也調的到 以監視錄影一般的品質
要擷取到清晰的臉部畫面也很難
退萬步言 就算有臉部畫面 也沒辦法因此特定出身份阿Orz
找不到人 案子也沒辦法辦的>"<
所以如果遇到此種情形 當下報警處理是最快、最好保全證據的方式
縱然警察會覺得很麻煩 但只要是有撥110 就會有紀錄 警察一定得處理
至於回文大大提到寄存證信函要求保全證據等等
只能說 你寄存證信函要花錢 而且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對方根本不可能會理睬你(他不保留也沒任何法律責任阿)
至於證據保全 是要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的
坦白說 針對較重大的犯罪才有可能這樣做
妨害名譽之案件 大部分只能仰賴當事人自己蒐集證據
原PO的情形 錄音其實就挺足夠了
重點在於對象的缺遺
以上淺見敬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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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130.56
推 :你真閒,事務所沒案子?1F 09/30 12:03
→ :我記得你好像也是同業,這真的要給認真推
→ :我記得你好像也是同業,這真的要給認真推
→ :一點都不閒 只是看不下去....目前我算半同業XD3F 09/30 12:14
推 :110真的就不會河蟹了 上次跟停車場有糾紛 就直接撥了4F 09/30 12:14
→ :做筆錄時 會打電話來確認狀況
→ :做筆錄時 會打電話來確認狀況
推 :推 生活上有用的文章6F 09/30 12:36
推 :趕快作筆記學起來XD7F 09/30 12:41
推 :我覺得這就是台灣的問題,一般人怎麼會覺得警察沒用?他們想8F 09/30 19:58
→ :吃的話二話不說直接去地檢申告,怕甚麼?還以為現在是戒嚴?
→ :一味的相信叢林法則會比較好嗎?
→ :吃的話二話不說直接去地檢申告,怕甚麼?還以為現在是戒嚴?
→ :一味的相信叢林法則會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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