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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MobileComm
作者 標題 Re: [問題] 手機掉了,警察只給我報遺失不給我報侵佔
時間 Fri Jul 11 20:57:47 2014
※ 引述《yjn (小歪)》之銘言:
原文恕刪
一、侵占罪章除了親屬間所犯之外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可知,於親屬間所為侵占罪章之罪方屬
告訴乃論。
也就是說,在親戚間犯的侵占罪才是告訴乃論,一般都侵占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亦即一般俗稱的「公訴罪」。
二、提出告訴不需要指明犯人
1.依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193號要旨可知,告訴乃論之罪,除相對的親告罪外,其告訴
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毌庸指明
犯人,苟已指明犯罪事實,訴請究辦,縱令犯人全未指明或誤指他人,其告訴仍屬有
效。
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毌庸指明
犯人,苟已指明犯罪事實,訴請究辦,縱令犯人全未指明或誤指他人,其告訴仍屬有
效。
2.白話版:告訴人只需要說出犯罪事實跟希望訴追,就是合法提出告訴,不需要指明
犯人,甚至指錯人了,也沒有關係。
三、本件「拾得人」可能涉犯之罪為侵占遺失物罪
1.依刑法第 337 條規定可明,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
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為侵占遺失物罪。
原PO既自陳係將手機遺失,則若經拾得人侵占,則應涉犯本罪。
2.至若拾得人另撥打電話,則依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 12 輯 第 26 則法律問題研討意
見,拾得人可能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
見,拾得人可能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
四、遺失物拾得者之招領報告義務
依民法第 803 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
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
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
,並將其物交存。
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
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
,並將其物交存。
所以當你撿到別人的遺失物的時候,你需要盡速通知遺失人,或是報告給警察,同時
將該遺失物交給警察。如果是在機關或是公共場所等地,也可以向這些場所的管理人
報告,並將物品交給他們。
將該遺失物交給警察。如果是在機關或是公共場所等地,也可以向這些場所的管理人
報告,並將物品交給他們。
五、結論;
1.撿到東西要趕快拿去派出所給警察杯杯或通知掉東西的人(如果你知道是誰掉的話
)。
)。
2.向警察提出侵占(遺失物)罪的告訴,不需要指明犯人是誰。(你知道的話,就去
找他拿了啊...)
找他拿了啊...)
3.如果提告之後,撿到東西的人其實沒有犯侵占罪的話,檢察官會以不起訴處分處理
的。至於版友提到的提到的通訊監察法修法等相關意見,應該只是警察容不容易找
到侵占的人,與提告是否合法等無關吧?
的。至於版友提到的提到的通訊監察法修法等相關意見,應該只是警察容不容易找
到侵占的人,與提告是否合法等無關吧?
以上淺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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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7-11 14:45 ■ [問題] 手機掉了,警察只給我報遺失不給我報侵佔
● 07-11 20:57 ■ Re: [問題] 手機掉了,警察只給我報遺失不給我報侵佔
07-11 22:07 ■ Re: [問題] 手機掉了,警察只給我報遺失不給我報侵佔
→ :結論,請輾掉、丟掉、踢掉手機,不要沒事找事做1F 07/11 21:02
→ :撿一支手機還要跑偵查庭作筆錄,還是當作沒看到好惹2F 07/11 21:04
→ :就算不起訴,但是在不起訴之前一堆程序要跑,搞也搞3F 07/11 21:04
→ :死你,真的沒必要為了一隻手機把自己搞那麼累。等等
→ :如果中間因為使用什麼的,吃上官司更不划算。
→ :死你,真的沒必要為了一隻手機把自己搞那麼累。等等
→ :如果中間因為使用什麼的,吃上官司更不划算。
→ :1F的方是可能會涉犯其他罪喔 當作沒有看到或許比較6F 07/11 21:05
→ :單純點...
→ :單純點...
推 :翻譯:失主會提侵占罪,所以別撿8F 07/11 21:05
→ :不過這樣社會也只是越來越冷漠而已吧...9F 07/11 21:06
推 :怎麼這篇PO出後 推文還是一樣...10F 07/11 21:06
→ :把手機踢到水溝裡 涉及什麼罪?11F 07/11 21:07
→ :不懂流程,看到不起訴會以為很簡單。懂流程的,看到12F 07/11 21:07
→ :能告侵占,就知道事情不單純。
→ :能告侵占,就知道事情不單純。
→ :失主告侵占,拾取者聽到警察說你被告,當事者:衰小14F 07/11 21:10
推 :結論:好心人當不得。15F 07/11 21:12
推 :知不知道兇手無所謂,但是你有看到事情發生嗎?16F 07/11 21:13
→ :個人認為不是該檢討遺失者或拾取者,而是該探討"為何17F 07/11 21:14
→ :報案要用"侵占" 而非"遺失"?
→ :報案要用"侵占" 而非"遺失"?
→ :提出侵占,但是有沒有發生侵占都不知道,告屁19F 07/11 21:15
→ :若用"侵占"報案造成手機回到失主身邊機率較高,那原20F 07/11 21:15
→ :因又是什麼?
→ :因又是什麼?
推 :自己遺失手機是有什麼犯罪事實?沒犯罪事實又要提出22F 07/11 21:16
→ :什麼告訴?
→ :什麼告訴?
推 :你已經腦補有人會侵占你的手機了,這才是笑話24F 07/11 21:18
→ :如果對方告侵占,結果發現者只是把手機踢進水溝,其25F 07/11 21:19
→ :沒錯,不用知道犯人是誰,但是你確定有被撿走?26F 07/11 21:19
→ :樓上 沒這回事 原篇的原PO有提到27F 07/11 21:19
→ :實也沒有問題,因為法條告錯了。28F 07/11 21:19
推 :趕快還不就沒事了,即使有邪念…29F 07/11 21:19
→ :"報遺失警察會比較不看重,要報侵佔警察才會放在心上"30F 07/11 21:19
→ :趕快還一樣有事,照正常程序還是得做筆錄,然後..如31F 07/11 21:20
→ :原因就是遺失只能被動等人撿到交去,侵占變成當刑事32F 07/11 21:20
→ :案就得去辦,藉此把遺失手機找回責任轉嫁他人
→ :案就得去辦,藉此把遺失手機找回責任轉嫁他人
→ :果手機在你發現之前有被動過什麼手腳,你就會爽歪歪34F 07/11 21:20
→ :@bailan大所提的就是主要原因吧35F 07/11 21:21
→ :會用侵占,就是失主想要提高尋回手機的機率
→ :假如是以這個出發點 我覺得很難苛刻失主
→ :而該去想的是 造成"侵占"找回來機率較高 而"遺失"找
→ :回來機率較低 這個原因... 嗯...
→ :會用侵占,就是失主想要提高尋回手機的機率
→ :假如是以這個出發點 我覺得很難苛刻失主
→ :而該去想的是 造成"侵占"找回來機率較高 而"遺失"找
→ :回來機率較低 這個原因... 嗯...
→ :撿到女大生錢包親自送返 公車司機反被控侵占賠1萬240F 07/11 21:23
推 :這樣搞更沒人會送手機去派出所吧,好心被當賊41F 07/11 21:23
→ :最後上訴才無罪,你想變下一個嗎?42F 07/11 21:23
→ :所以關鍵應該是 警察為什麼對於遺失跟侵占的處理態43F 07/11 21:24
→ :當然為了不要讓社會太冷漠,還是支持送還警察局。不44F 07/11 21:24
→ :度會有那麼大的差別 這才是應該檢討的地方吧?45F 07/11 21:24
→ :過如果是良心建議,不要管他是最好的選擇。46F 07/11 21:24
→ :沒啥好關鍵吧,遺失又不是刑案,丟了東西就要人幫你47F 07/11 21:24
→ :找,那警察多十倍也不夠用啊
→ :找,那警察多十倍也不夠用啊
→ :對 我覺得這只能說 "請警察平時多留意遺失物" 以及49F 07/11 21:25
→ :"民眾不要亂報侵占" 這從法條及規則上很難去改...
→ :"民眾不要亂報侵占" 這從法條及規則上很難去改...
→ :以尋回遺失物為目的報警,這觀念本身就有問題51F 07/11 21:26
→ :大家都知道抓猴和抓戴綠帽要找徵信社,怎麼找手機就
→ :大家都知道抓猴和抓戴綠帽要找徵信社,怎麼找手機就
→ :回到原篇PO主那句53F 07/11 21:27
→ :要警察幫你找54F 07/11 21:27
→ :"報遺失警察會比較不看重,要報侵佔警察才會放在心上"55F 07/11 21:27
推 :報案者的心態,才是最恐怖的。56F 07/11 21:28
→ :遺失物就是向警察做紀錄等待拾獲,除非另外涉有刑事57F 07/11 21:29
→ :犯罪
→ :犯罪
→ :變侵占就變刑事犯罪啦,不過還是沒用,除非重大案件59F 07/11 21:31
→ :不然警察目前也不能查資料了,增加未破案件而已。
→ :不然警察目前也不能查資料了,增加未破案件而已。
→ :重點不是法條阿 而是掉手機如此大作文章 以後撿到手61F 07/11 21:40
→ :機乾脆直接摔爛好惹 = =
→ :機乾脆直接摔爛好惹 = =
推 :一堆正義魔人在幫犯人背書 XD63F 07/11 21:47
推 :謝謝回答,比起那些只會放話的人好多了64F 07/11 21:48
→ :.............65F 07/11 21:52
推 :沒那麼容易起訴的,別忘了裡面還有這一句「66F 07/11 22:00
→ :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
→ :對於所謂「事實」的認定,不是由告訴人隨便說說的
→ :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
→ :對於所謂「事實」的認定,不是由告訴人隨便說說的
→ :只會放話?我只能說,對什麼樣的人就回什麼樣的話~哈69F 07/11 22:01
→ :自己做錯還想硬坳,吃像真難看
→ :自己做錯還想硬坳,吃像真難看
→ :無法具體陳述物品遭侵佔的「事實」,也無法隨意起訴71F 07/11 22:03
→ :在毫無任何跡證可推知有人要占為己有,就告,會涉及72F 07/11 22:07
→ :誣告
→ :如撿到的人有事先去忙,隔天送去警局發現被告刑事...
→ :.
→ :誣告
→ :如撿到的人有事先去忙,隔天送去警局發現被告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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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恕刪 一、侵占罪章除了親屬間所犯之外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可知,於親屬間所為侵占罪章之罪方屬 告訴乃論。 也就是說,在親戚間犯的侵占罪才是告訴乃論,一般都 …75F 12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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