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2-06-09 01:38:09
看板 Baseball
作者 標題 Re: [情報] 施建新告google勝訴了耶
時間 Thu Jun 9 00:47:55 2022
法院已經認證過了
施建新真的沒有打假球
可以去看判決書
很長
簡單來說
施建新出錢買球隊
但錢不夠
找來其他人一起買
其中有假球人員
但涉賭的證人都說施建新對假球案不知情
教練說施建新來球場時都叫球員要認真打
領隊說施建新沒有參與球隊運作,只會鼓勵球員
如果球員表現不好會訓話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秉文於 (1)97年10月15日調查局
詢問時證稱:「(施建新是否知悉你前述教唆雷霸龍等球員
在上述比賽中打放水球?)他不知道」
後來事情爆發
施建新PO了這篇
https://www.ptt.cc/bbs/NCCU98_LawLt/M.1216871483.A.8A9.html
[轉錄][公佈]球隊難管的真相 - 看板 NCCU98_LawLt - 批踢踢實業坊
作者: dadny (小新) 看板: T-REX 標題: [公佈]球隊難管的真相 時間: Wed Jul 23 17:59:26 2008 請問球員的薪水是哪裡來的 當然是球團發的
作者: dadny (小新) 看板: T-REX 標題: [公佈]球隊難管的真相 時間: Wed Jul 23 17:59:26 2008 請問球員的薪水是哪裡來的 當然是球團發的
洪瑞河(前兄弟象領隊)
也說施建新去找過他
問說球員涉及假球該如何處理
洪瑞河就說:
兄弟象領隊洪瑞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北京奧運期間,曾與施建新在飯店咖啡廳
見面,記得施建新詢問如果球員有狀況應如何處理,我記得我是告訴施建新要儘快處理,
有問題的選手就要放出去,不記得有說「循序漸進」,一般聯盟所謂的處理,一種是開除
,一種是以A、B兩種不同格式把球員釋出(即一種係戰力外
有問題的選手就要放出去,不記得有說「循序漸進」,一般聯盟所謂的處理,一種是開除
,一種是以A、B兩種不同格式把球員釋出(即一種係戰力外
釋出,另一種為問題球員釋出),看有沒有球團要,有問題
的話,各球團再彼此聯絡,這是聯盟的默契各隊也是如此處
理,打假球、個人品行的問題,私底下大家會通電話,有問
題的話才會這樣,用這種方式處理是為了整個聯盟,以往沒
有直接送檢調偵辦,所以用「釋出」方式,叫大家不要選他
,等於封殺,兄弟象以往即以此方式處理蔡豐安、莊宏亮,
的話,各球團再彼此聯絡,這是聯盟的默契各隊也是如此處
理,打假球、個人品行的問題,私底下大家會通電話,有問
題的話才會這樣,用這種方式處理是為了整個聯盟,以往沒
有直接送檢調偵辦,所以用「釋出」方式,叫大家不要選他
,等於封殺,兄弟象以往即以此方式處理蔡豐安、莊宏亮,
陳元甲(打假球球員)也說:
施建新有到球場集合球員訓話,那場球對兄弟,
施建新說他很不喜歡兄弟隊,希望贏球,罵我們一定要鸁球,
可能之前一直輸兄弟,為什麼都打不贏,也算是激勵,
也算是訓話,施建新沒有談過放水球……
……張宏暉在比賽的前一天晚上到我飯店房間,
跟我說希望我明天可以幫忙,他所謂的可以幫忙是指
希望我可以漏球的就漏,重要時刻不要去打,站著被三振,
張宏暉當時是我們的領隊,他當時是說希望我們可以配合公司
周思齊(球員,無打假球):
領隊張宏暉把我帶到嘉義某汽車旅館見林秉文,
林秉文表示他買下球隊,目的就是要打放水球,
要我在次日對統一獅的比賽時打放水球,
林秉文表示他買下球隊,目的就是要打放水球,
要我在次日對統一獅的比賽時打放水球,
否則將把我交易到他隊,我當場拒絕,
林秉文隨即表示要我回去休息,事後,
領隊張宏暉透過球隊管理劉連輝通知我休假5天
林秉文(出資者之一,假球首腦):
當時施建新、郭德志不曉得我在運作打放水球,所以在施建新、郭德志面前,
我是正面的,因為我一直釋出善意,施建新缺錢用,我就借給他,
張宏暉(領隊):
施建新因為一直很關注球隊,當時球隊的狀況不是很穩定,
當時施建新在網路上成立一個論壇回應網路鄉民,他收到鄉
民的檢舉,他告訴我要去處理是不是有人運作打假球,做相
關對應措施,我向他報告時,他說他也有接到鄉民檢舉類似
的狀況,他叫我去查
當時施建新在網路上成立一個論壇回應網路鄉民,他收到鄉
民的檢舉,他告訴我要去處理是不是有人運作打假球,做相
關對應措施,我向他報告時,他說他也有接到鄉民檢舉類似
的狀況,他叫我去查
李安熙(教練):
施建新曾經到球場去關心,集合球員說話,
就是一般老闆對球員的談話,是激勵球員,
要我們贏這場球、一定要好好打等類似的話,
球隊戰況不好的時候,在集合球員訓話時,
會比較激動,是激勵球員要認真盡力去打球
陳旻聖(施建新妻舅):
施建新曾經請我調查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有無打假
球,因為他不相信他身邊的人,我有透過自己的管道調查,
包括MSN或與球員的私下會談去了解有無打假球,我調查之
後,覺得球員給我的訊息很雜亂,我沒有辦法去相信任何一
個球員,因為我沒有檢調單位的工具、能力,去調查他們所
說是不是真的,所以我選擇把我調查出來的事情跟想法與施
建新討論,甚至我請他不要再涉入整個職棒圈,畢竟職棒圈
不是他賴以維生的事業,施建新和我討論米迪亞球員疑似打
假球之事,就在97年4月間週日某場在天母球場的比賽,有
球迷告訴我,有三個穿著兄弟象球衣的人站在看台,以手機
通話描述比賽的得失分狀況,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再三分就
夠了,我知道這個情況之後,馬上告訴施建新,施建新告訴
天母球場的聯盟安全組請他們報警,而我當時坐在那三位嫌
疑犯的附近,直到警方來將他們帶走我才離開
包括MSN或與球員的私下會談去了解有無打假球,我調查之
後,覺得球員給我的訊息很雜亂,我沒有辦法去相信任何一
個球員,因為我沒有檢調單位的工具、能力,去調查他們所
說是不是真的,所以我選擇把我調查出來的事情跟想法與施
建新討論,甚至我請他不要再涉入整個職棒圈,畢竟職棒圈
不是他賴以維生的事業,施建新和我討論米迪亞球員疑似打
假球之事,就在97年4月間週日某場在天母球場的比賽,有
球迷告訴我,有三個穿著兄弟象球衣的人站在看台,以手機
通話描述比賽的得失分狀況,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再三分就
夠了,我知道這個情況之後,馬上告訴施建新,施建新告訴
天母球場的聯盟安全組請他們報警,而我當時坐在那三位嫌
疑犯的附近,直到警方來將他們帶走我才離開
以下節錄判決書:
從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秉文之證詞,可知被告施建新、郭德志
縱曾對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秉文操控打假球之事有所懷疑,然
並不知悉且未參與,且被告施建新為求阻止打假球情事亦急
於籌錢買回股份之情,尚難謂其知悉或有何放任或默許「暴
龍隊」打假球等情,已如前述,且依(1)證人即暴龍隊球員
潘忠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見過施建新兩次,一次是球隊
成立時喝春酒那次,有人說他是老闆,還有一次是在天母球
場賽前,他說一定要贏,但那場球賽我們打輸,他把全部的
人集合訓話,還有喊要贏球、要好好打球的精神口號,當時
他很兇,他說那場要贏、每場都要贏,我覺得他是很兇的老
闆,我覺得他是講真的,我印象中施建新來球場兩次而已,
都是罵人,罵一定要贏、戰績那麼差、一定要拿出好成績等
等,林家慶來找我時,有說不要理施建新,他是掛牌的(見
原審卷14第74頁反面至第75頁反面、第80頁反面);(2)證
人即暴龍隊球員王傳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施建新有到球場
一、二次,有說一些勉勵的話,就是加油或是這場一定要贏
,施建新有一次在新莊球場有集合過球員訓話,當時大家集
合站著,施建新說一些勉勵的話(見原審卷14第138頁);
(3)證人即暴龍隊教練李安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施建新曾
經到球場去關心,集合球員說話,就是一般老闆對球員的談
話,是激勵球員,要我們贏這場球、一定要好好打等類似的
話,球隊戰況不好的時候,在集合球員訓話時,會比較激動
,是激勵球員要認真盡力去打球(見原審卷15第13頁、第16
頁正、反面);(4)證人即施建新之妻舅陳旻聖於原審審理
時證稱:施建新曾經請我調查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有無打假
球,因為他不相信他身邊的人,我有透過自己的管道調查,
包括MSN或與球員的私下會談去了解有無打假球,我調查之
後,覺得球員給我的訊息很雜亂,我沒有辦法去相信任何一
個球員,因為我沒有檢調單位的工具、能力,去調查他們所
說是不是真的,所以我選擇把我調查出來的事情跟想法與施
建新討論,甚至我請他不要再涉入整個職棒圈,畢竟職棒圈
不是他賴以維生的事業,施建新和我討論米迪亞球員疑似打
假球之事,就在97年4月間週日某場在天母球場的比賽,有
球迷告訴我,有三個穿著兄弟象球衣的人站在看台,以手機
通話描述比賽的得失分狀況,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再三分就
夠了,我知道這個情況之後,馬上告訴施建新,施建新告訴
天母球場的聯盟安全組請他們報警,而我當時坐在那三位嫌
疑犯的附近,直到警方來將他們帶走我才離開(見原審卷14
第142頁反面至第143頁);(5)證人即暴龍隊總經理曾建銘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知道施建新有到球場集合球員訓話的
事,因為我都在場,第一次在新莊球場,他像瘋子一樣把球
員臭罵一頓,後來我建議他,下次帶紅包來給球員就好,不
要罵球員,所以第二次他來,還是在新莊球場,當天球隊贏
球,我幫他準備紅包,他發給表現好的球員,第三次來的時
候,在天母球場,好像有什麼狀況,我不記得是不是報警,
後來他又把球員臭罵一頓,第四次是在新莊球場開記者會的
時候,開完記者會他有鼓勵一下球員,講的比較溫和,關於
施建新找人調查球隊打假球的事,我覺得施建新一開始也不
是很信任我,雖然我是他找來的,但是他不太信任我,所以
他找很多偵查員幫他調查,透過他的方式查,我知道施建新
在天母球場報警抓人的事,當天是施建新請我報警的,當天
他帶幾個朋友進來,然後就叫我趕快通報,左外野方向有狀
況,也叫我聯絡緯來電視要TAKE那個方向,我也有通知緯來
針對左外野方向捕捉鏡頭,但沒有告訴緯來是什麼目的,只
說警察來的時候,請他們協助照,緯來很有經驗,應該知道
什麼目的,當天士林分局到了很多人,警方在辦案過程中沒
有讓我參與,他們後來跟我說帶走兩個還是三個,在詢問完
畢後,覺得他們不是就放走他們,對這樣的結果我們覺得比
較無奈,因為我們沒有參與過程,後來我回報給施建新,他
很生氣,換我被臭罵一頓,就是很不高興說怎麼會這樣,他
對那個狀況很不舒服,認為警方為什麼沒有讓我們參與,輕
易把我們認為的嫌犯放走(見原審卷15第23頁至第24頁);
(6)證人即暴龍隊副總經理、領隊包澄治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有一天貝力自責分只有一分,後來有換陳家鴻上去投,其
實貝力當天表現正常,而且他口頭上說不願意打假球,我認
為當天那場他沒有打假球,第五局時,施建新打電話到管理
室給曾建銘,曾建銘再打電話到球員休息室換球員,他說有
失誤表現不好的都換下來,換下來的我印象中有胡仁偉、貝
力、王傳家,王傳家是元老球員,被換下來大家反彈很大,
再加上曾建銘給總教練的指示,說這場球一定要贏不能輸,
這是不是施建新的指示,我不知道,王傳家有一個漏接,但
是也有一個打點,加上球員對施建新的印象不好,大家有點
情緒反應,他要贏球,球員偏要輸,才會變成那場球好像打
假球(見原審卷17第81頁);(7)證人即暴龍隊領隊張宏暉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施建新沒有實際處理球隊的調度、球員
的運作,他只是站在鼓勵的立場,如果球員表現不佳,他會
去球場訓話,我有跟施建新提到米迪亞有傳聞球員運作,施
建新有請我處理,而施建新曾經告訴我有接到有人反應林家
慶可能有問題,也有請我處理,施建新是接到檢舉,說林家
慶在休假時帶球員到不適宜的場所,施建新想做預防的處理
,就是要防止球員跟不適當的人見面,防止球員做出跟他平
常表現不相符的行為,也包括打假球(見原審卷16第7頁至
第8頁反面);(8)證人即暴龍隊球員陳元甲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施建新有到球場集合球員訓話,那場球對兄弟,施建新
說他很不喜歡兄弟隊,希望贏球,罵我們一定要鸁球,可能
之前一直輸兄弟,為什麼都打不贏,也算是激勵,也算是訓
話,郭德志在球場沒有負責什麼事情,也沒有找我打放水球
過;施建新沒有談過放水球(見原審卷15第136頁正、反面
、原審卷5第77頁反面)等語,均可知被告施建新對球隊能
否得勝非常在意,曾至球場向球員訓話,要求積極求勝,且
曾因球隊表現不佳而在訓話時有情緒激烈之表現,並在聽聞
疑似球員打放水球之消息後,即委請他人加以調查並報警處
理,苟其知悉「暴龍隊」有打假球情事,並有放任或默許之
意,自不可能於球員出賽時前往球場訓話要求球員務必贏球
,並在現場發覺有狀況後,隨即報警處理,是依此等證人之
證詞,益徵被告施建新並無何知悉「暴龍隊」打假球後予以
放任或默許情事。
並不知悉且未參與,且被告施建新為求阻止打假球情事亦急
於籌錢買回股份之情,尚難謂其知悉或有何放任或默許「暴
龍隊」打假球等情,已如前述,且依(1)證人即暴龍隊球員
潘忠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見過施建新兩次,一次是球隊
成立時喝春酒那次,有人說他是老闆,還有一次是在天母球
場賽前,他說一定要贏,但那場球賽我們打輸,他把全部的
人集合訓話,還有喊要贏球、要好好打球的精神口號,當時
他很兇,他說那場要贏、每場都要贏,我覺得他是很兇的老
闆,我覺得他是講真的,我印象中施建新來球場兩次而已,
都是罵人,罵一定要贏、戰績那麼差、一定要拿出好成績等
等,林家慶來找我時,有說不要理施建新,他是掛牌的(見
原審卷14第74頁反面至第75頁反面、第80頁反面);(2)證
人即暴龍隊球員王傳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施建新有到球場
一、二次,有說一些勉勵的話,就是加油或是這場一定要贏
,施建新有一次在新莊球場有集合過球員訓話,當時大家集
合站著,施建新說一些勉勵的話(見原審卷14第138頁);
(3)證人即暴龍隊教練李安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施建新曾
經到球場去關心,集合球員說話,就是一般老闆對球員的談
話,是激勵球員,要我們贏這場球、一定要好好打等類似的
話,球隊戰況不好的時候,在集合球員訓話時,會比較激動
,是激勵球員要認真盡力去打球(見原審卷15第13頁、第16
頁正、反面);(4)證人即施建新之妻舅陳旻聖於原審審理
時證稱:施建新曾經請我調查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有無打假
球,因為他不相信他身邊的人,我有透過自己的管道調查,
包括MSN或與球員的私下會談去了解有無打假球,我調查之
後,覺得球員給我的訊息很雜亂,我沒有辦法去相信任何一
個球員,因為我沒有檢調單位的工具、能力,去調查他們所
說是不是真的,所以我選擇把我調查出來的事情跟想法與施
建新討論,甚至我請他不要再涉入整個職棒圈,畢竟職棒圈
不是他賴以維生的事業,施建新和我討論米迪亞球員疑似打
假球之事,就在97年4月間週日某場在天母球場的比賽,有
球迷告訴我,有三個穿著兄弟象球衣的人站在看台,以手機
通話描述比賽的得失分狀況,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再三分就
夠了,我知道這個情況之後,馬上告訴施建新,施建新告訴
天母球場的聯盟安全組請他們報警,而我當時坐在那三位嫌
疑犯的附近,直到警方來將他們帶走我才離開(見原審卷14
第142頁反面至第143頁);(5)證人即暴龍隊總經理曾建銘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知道施建新有到球場集合球員訓話的
事,因為我都在場,第一次在新莊球場,他像瘋子一樣把球
員臭罵一頓,後來我建議他,下次帶紅包來給球員就好,不
要罵球員,所以第二次他來,還是在新莊球場,當天球隊贏
球,我幫他準備紅包,他發給表現好的球員,第三次來的時
候,在天母球場,好像有什麼狀況,我不記得是不是報警,
後來他又把球員臭罵一頓,第四次是在新莊球場開記者會的
時候,開完記者會他有鼓勵一下球員,講的比較溫和,關於
施建新找人調查球隊打假球的事,我覺得施建新一開始也不
是很信任我,雖然我是他找來的,但是他不太信任我,所以
他找很多偵查員幫他調查,透過他的方式查,我知道施建新
在天母球場報警抓人的事,當天是施建新請我報警的,當天
他帶幾個朋友進來,然後就叫我趕快通報,左外野方向有狀
況,也叫我聯絡緯來電視要TAKE那個方向,我也有通知緯來
針對左外野方向捕捉鏡頭,但沒有告訴緯來是什麼目的,只
說警察來的時候,請他們協助照,緯來很有經驗,應該知道
什麼目的,當天士林分局到了很多人,警方在辦案過程中沒
有讓我參與,他們後來跟我說帶走兩個還是三個,在詢問完
畢後,覺得他們不是就放走他們,對這樣的結果我們覺得比
較無奈,因為我們沒有參與過程,後來我回報給施建新,他
很生氣,換我被臭罵一頓,就是很不高興說怎麼會這樣,他
對那個狀況很不舒服,認為警方為什麼沒有讓我們參與,輕
易把我們認為的嫌犯放走(見原審卷15第23頁至第24頁);
(6)證人即暴龍隊副總經理、領隊包澄治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有一天貝力自責分只有一分,後來有換陳家鴻上去投,其
實貝力當天表現正常,而且他口頭上說不願意打假球,我認
為當天那場他沒有打假球,第五局時,施建新打電話到管理
室給曾建銘,曾建銘再打電話到球員休息室換球員,他說有
失誤表現不好的都換下來,換下來的我印象中有胡仁偉、貝
力、王傳家,王傳家是元老球員,被換下來大家反彈很大,
再加上曾建銘給總教練的指示,說這場球一定要贏不能輸,
這是不是施建新的指示,我不知道,王傳家有一個漏接,但
是也有一個打點,加上球員對施建新的印象不好,大家有點
情緒反應,他要贏球,球員偏要輸,才會變成那場球好像打
假球(見原審卷17第81頁);(7)證人即暴龍隊領隊張宏暉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施建新沒有實際處理球隊的調度、球員
的運作,他只是站在鼓勵的立場,如果球員表現不佳,他會
去球場訓話,我有跟施建新提到米迪亞有傳聞球員運作,施
建新有請我處理,而施建新曾經告訴我有接到有人反應林家
慶可能有問題,也有請我處理,施建新是接到檢舉,說林家
慶在休假時帶球員到不適宜的場所,施建新想做預防的處理
,就是要防止球員跟不適當的人見面,防止球員做出跟他平
常表現不相符的行為,也包括打假球(見原審卷16第7頁至
第8頁反面);(8)證人即暴龍隊球員陳元甲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施建新有到球場集合球員訓話,那場球對兄弟,施建新
說他很不喜歡兄弟隊,希望贏球,罵我們一定要鸁球,可能
之前一直輸兄弟,為什麼都打不贏,也算是激勵,也算是訓
話,郭德志在球場沒有負責什麼事情,也沒有找我打放水球
過;施建新沒有談過放水球(見原審卷15第136頁正、反面
、原審卷5第77頁反面)等語,均可知被告施建新對球隊能
否得勝非常在意,曾至球場向球員訓話,要求積極求勝,且
曾因球隊表現不佳而在訓話時有情緒激烈之表現,並在聽聞
疑似球員打放水球之消息後,即委請他人加以調查並報警處
理,苟其知悉「暴龍隊」有打假球情事,並有放任或默許之
意,自不可能於球員出賽時前往球場訓話要求球員務必贏球
,並在現場發覺有狀況後,隨即報警處理,是依此等證人之
證詞,益徵被告施建新並無何知悉「暴龍隊」打假球後予以
放任或默許情事。
;(3)證人即兄弟象領隊洪瑞河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在北京奧運期間,曾與施建新在飯店咖啡廳
見面,記得施建新詢問如果球員有狀況應如何處理,我記得
我是告訴施建新要儘快處理,有問題的選手就要放出去,不
記得有說「循序漸進」,一般聯盟所謂的處理,一種是開除
,一種是以A、B兩種不同格式把球員釋出(即一種係戰力外
釋出,另一種為問題球員釋出),看有沒有球團要,有問題
的話,各球團再彼此聯絡,這是聯盟的默契各隊也是如此處
理,打假球、個人品行的問題,私底下大家會通電話,有問
題的話才會這樣,用這種方式處理是為了整個聯盟,以往沒
有直接送檢調偵辦,所以用「釋出」方式,叫大家不要選他
,等於封殺,兄弟象以往即以此方式處理蔡豐安、莊宏亮,
施建新確曾請我幫忙詢問李居明、林百亨、王光輝是否願意
到暴龍隊擔任總教練,施建新在北京時,有提到問題球員的
名字,但我已不復記憶等語(見原審卷15第178頁至第180
見面,記得施建新詢問如果球員有狀況應如何處理,我記得
我是告訴施建新要儘快處理,有問題的選手就要放出去,不
記得有說「循序漸進」,一般聯盟所謂的處理,一種是開除
,一種是以A、B兩種不同格式把球員釋出(即一種係戰力外
釋出,另一種為問題球員釋出),看有沒有球團要,有問題
的話,各球團再彼此聯絡,這是聯盟的默契各隊也是如此處
理,打假球、個人品行的問題,私底下大家會通電話,有問
題的話才會這樣,用這種方式處理是為了整個聯盟,以往沒
有直接送檢調偵辦,所以用「釋出」方式,叫大家不要選他
,等於封殺,兄弟象以往即以此方式處理蔡豐安、莊宏亮,
施建新確曾請我幫忙詢問李居明、林百亨、王光輝是否願意
到暴龍隊擔任總教練,施建新在北京時,有提到問題球員的
名字,但我已不復記憶等語(見原審卷15第178頁至第180
頁);(4)證人即聯盟秘書長李文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
北京奧運期間,洪瑞河與施建新在飯店咖啡廳見面,記得施
建新詢問如果球員有狀況應如何處理,洪瑞河依個人處理之
經驗告知要循序漸進,依聯盟之方式釋出球員,當時提到「
陳建輔」的姓名,故事後暴龍隊釋出陳建輔後,雖係以戰力
外釋出,但我知道「陳建輔」是在北京時施建新提出之名單
,故告知其他球隊該員是有問題的球員,後來陳建輔家長找
曾建銘理論,球團想撤回,我也告知此球員有問題,不同意
撤回,一般聯盟所謂的球團處理時,可能會顧忌球員背後勢
力,聯盟要思考是否有辦法可以保障球團相關處理人員安全
,一般的保障安全是藉由公權力維護,球員的狀況提出後,
聯盟聯絡公權力單位,並且藉由聯盟安全組通報及安全的加
強,並宣導球員碰到狀況時,可以聯絡聯盟安全組或球團,
球員背後有無勢力,我們無法了解確認,如球員個人有問題
,或有外在的影響對球員造成威脅,如有向聯盟提出,我們
會在第一時間向檢調單位提出,安全組的作法,針對球員如
有違反規範時,會通知所屬球隊,但不是列出名單告訴各球
隊,否則對球員不公平,米迪亞部分,我們親自找過施建新
,提出告知、提醒,聯盟沒有公權力,沒有辦法查證,對於
球員的違規行為,不能直接列入名單處理,而是通知所屬球
隊處理,97年8月27日球團總經理曾建銘說接到情資不能指
派相關球員上場,曾建銘打電話說,他們在那一場會有一些
球員的調整,不讓某些球員上場,他會跟球隊說是聯盟這邊
有情資,領隊可能會打電話來問,請聯盟配合,後來包澄治
果真有打電話來問,我們就說有這方面的情資,曾建銘來電
轉達說高層指示,但沒有說高層是誰,但曾建銘是總經理,
他指的高層應該是施建新(見原審卷15第82頁、第83頁反面
、第87頁、原審卷18第10頁至第11頁)等語,再參以被告施
建新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因涉案球員之證據不明顯,又無
司法調查權,故以戰力外釋出,但陳建輔之家長到隊上抗議
,因球團拿不出確實證據,為恐發生糾紛,故在釋出陳建輔
後又撤回,但李文彬秘書長告知此員為問題球員,雖以戰力
外釋出,但仍不得撤回(見原審卷17第128頁)等語,核與
前揭證人李文彬之證詞相符,可信非虛。是依此部分證人所
述,足知被告施建新在查覺球隊有問題時,隨即詢問有帶領
球隊經驗之洪瑞河,並接納洪瑞河之建議,採聯盟方式釋出
球員,可證其在發現有打假球現象後,並無不立即處理情事
,否則要無請教證人洪瑞河,進而釋出陳建輔之必要,故被
告施建新縱因自認蒐證困難,而未直接請求司法機關偵辦,
亦難謂其在發現球隊有疑似打假球情事時,未立即處理。是
此部分實難以「球隊中一有疑似打放水球之情事,即必須立
即處理」之標準,指被告施建新與承其命行事之被告郭德志
涉有背信犯行。
北京奧運期間,洪瑞河與施建新在飯店咖啡廳見面,記得施
建新詢問如果球員有狀況應如何處理,洪瑞河依個人處理之
經驗告知要循序漸進,依聯盟之方式釋出球員,當時提到「
陳建輔」的姓名,故事後暴龍隊釋出陳建輔後,雖係以戰力
外釋出,但我知道「陳建輔」是在北京時施建新提出之名單
,故告知其他球隊該員是有問題的球員,後來陳建輔家長找
曾建銘理論,球團想撤回,我也告知此球員有問題,不同意
撤回,一般聯盟所謂的球團處理時,可能會顧忌球員背後勢
力,聯盟要思考是否有辦法可以保障球團相關處理人員安全
,一般的保障安全是藉由公權力維護,球員的狀況提出後,
聯盟聯絡公權力單位,並且藉由聯盟安全組通報及安全的加
強,並宣導球員碰到狀況時,可以聯絡聯盟安全組或球團,
球員背後有無勢力,我們無法了解確認,如球員個人有問題
,或有外在的影響對球員造成威脅,如有向聯盟提出,我們
會在第一時間向檢調單位提出,安全組的作法,針對球員如
有違反規範時,會通知所屬球隊,但不是列出名單告訴各球
隊,否則對球員不公平,米迪亞部分,我們親自找過施建新
,提出告知、提醒,聯盟沒有公權力,沒有辦法查證,對於
球員的違規行為,不能直接列入名單處理,而是通知所屬球
隊處理,97年8月27日球團總經理曾建銘說接到情資不能指
派相關球員上場,曾建銘打電話說,他們在那一場會有一些
球員的調整,不讓某些球員上場,他會跟球隊說是聯盟這邊
有情資,領隊可能會打電話來問,請聯盟配合,後來包澄治
果真有打電話來問,我們就說有這方面的情資,曾建銘來電
轉達說高層指示,但沒有說高層是誰,但曾建銘是總經理,
他指的高層應該是施建新(見原審卷15第82頁、第83頁反面
、第87頁、原審卷18第10頁至第11頁)等語,再參以被告施
建新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因涉案球員之證據不明顯,又無
司法調查權,故以戰力外釋出,但陳建輔之家長到隊上抗議
,因球團拿不出確實證據,為恐發生糾紛,故在釋出陳建輔
後又撤回,但李文彬秘書長告知此員為問題球員,雖以戰力
外釋出,但仍不得撤回(見原審卷17第128頁)等語,核與
前揭證人李文彬之證詞相符,可信非虛。是依此部分證人所
述,足知被告施建新在查覺球隊有問題時,隨即詢問有帶領
球隊經驗之洪瑞河,並接納洪瑞河之建議,採聯盟方式釋出
球員,可證其在發現有打假球現象後,並無不立即處理情事
,否則要無請教證人洪瑞河,進而釋出陳建輔之必要,故被
告施建新縱因自認蒐證困難,而未直接請求司法機關偵辦,
亦難謂其在發現球隊有疑似打假球情事時,未立即處理。是
此部分實難以「球隊中一有疑似打放水球之情事,即必須立
即處理」之標準,指被告施建新與承其命行事之被告郭德志
涉有背信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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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1.2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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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6-09 00:21 ■ [情報] 施建新告google勝訴了耶
● 06-09 00:47 ■ Re: [情報] 施建新告google勝訴了耶
06-09 08:16 ■ Re: [情報] 施建新告google勝訴了耶
※ 編輯: medama (180.217.11.21 臺灣), 06/09/2022 00: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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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所以是他引狼入室?1F 06/09 00:52
推 : 這樣看起來他很白欸 還跑去湊錢想買回股份2F 06/09 00:53
推 : 棒球版欠他一個道歉3F 06/09 00:54
推 : 這種事情真滴煩,我到現在都還google得到我高中抽菸被記4F 06/09 00:54
→ : 過的記過單電子檔
→ : 過的記過單電子檔
推 : 那他還蠻可憐的 被誤會10幾年了QQ6F 06/09 00:55
※ 編輯: medama (180.217.11.21 臺灣), 06/09/2022 01:02:32推 : 感謝懶人包7F 06/09 00:56
→ : 這個被告聿文是台鋼情蒐的聿文嗎?8F 06/09 00:57
推 : 我也記得早說他沒有了,但每次棒球板出來都是說他黑的9F 06/09 00:57
推 : 原來他真的是白的…10F 06/09 00:57
推 : 畢竟新聞都寫從資方打假球 他又是大家所知的老闆 會被誤11F 06/09 00:58
→ : 會不意外
→ : 會不意外
推 : 這個看起來他根本是被害者13F 06/09 00:59
推 : 因為如果從這個說法來看 他是名義上的老闆 但是米迪亞14F 06/09 00:59
→ : 出錢的"金主"有很多個 所以實際上有很多人都是這支球隊
→ : 的資方 說是球隊資方帶頭打假球也不能說錯
→ : 出錢的"金主"有很多個 所以實際上有很多人都是這支球隊
→ : 的資方 說是球隊資方帶頭打假球也不能說錯
→ : 法院的判決結果會比PTT大大爆料可信嗎?17F 06/09 01:01
推 : 不是有什麼學歷 年紀 國籍 問題18F 06/09 01:02
推 : 所以他真的是白的嗎?19F 06/09 01:03
推 : 出資買球隊 哪來這些有的沒的20F 06/09 01:04
推 : 既然法院都判了 那真的對不起,辛苦你了,以後有21F 06/09 01:05
→ : 人再說我會幫忙糾正的
→ : 我一直以來印象也是停留在他有涉入,原來法院有判
→ : 過了
→ : 人再說我會幫忙糾正的
→ : 我一直以來印象也是停留在他有涉入,原來法院有判
→ : 過了
推 : 原來他是白的....25F 06/09 01:06
→ : 真的慘
→ : 真的慘
推 : 法院有比PTT懂棒球嗎==?27F 06/09 01:06
※ 編輯: medama (180.217.11.21 臺灣), 06/09/2022 01:09:05推 : 那這樣真的慘 被搞28F 06/09 01:07
推 : 衰到有剩29F 06/09 01:09
※ 編輯: medama (180.217.11.21 臺灣), 06/09/2022 01:11:12推 : 看這篇,感覺他也很積極在處理30F 06/09 01:09
推 : 挖靠 要還他一個公道= =31F 06/09 01:09
推 : 曹錦輝法院也判無罪32F 06/09 01:10
推 : 他真的慘33F 06/09 01:10
推 : 這樣看起來他根本受害者耶34F 06/09 01:10
推 : 這只是無法證明他有直接參與假球,但他帶來的資金有問題沒35F 06/09 01:11
推 : 不只要承受球隊狀況 還要承受被球隊害的球迷 變總坦36F 06/09 01:11
→ : 錯37F 06/09 01:11
噓 : 諷刺的是台灣棒球差點毀了 林秉文只有被判兩年易科罰金7338F 06/09 01:11
→ : 所以可以說球隊跟公司打假球,但不能說他個人參與假球39F 06/09 01:11
※ 編輯: medama (180.217.11.21 臺灣), 06/09/2022 01:12:19推 : 看這篇才知道原來他有試著要處理40F 06/09 01:11
→ : 你有認真看他下面內文嗎41F 06/09 01:11
推 : 這種只能信法院了吧 如果為真 真的衰小42F 06/09 01:12
推 : 感覺就是他ㄧ直覺的怪怪的 但被騙很慘43F 06/09 01:12
→ : 他也算受害者44F 06/09 01:12
→ : 看了覺得洪老的處理方式真爛45F 06/09 01:12
→ : 那個年代處理都很消極 尤其不知道何時會爆炸 過一46F 06/09 01:13
→ : 天算一天 真的發生了再說
→ : 天算一天 真的發生了再說
推 : 網路上當年的報導,他買球隊的時候26.7歲,然後說自48F 06/09 01:13
→ : 己35歲,還有說自己台大電機有的沒的
→ : 己35歲,還有說自己台大電機有的沒的
推 : 事實證明小新是白的,謝佳賢是黑的,當年所有人都被騙了50F 06/09 01:14
推 : 身為前蛇迷,覺得他有多坦承多受害不可能,最多就是以後不51F 06/09 01:14
→ : 會說他參與假球,是他帶來的金主打假球
→ : 從最開始的LOGO爆抄襲,學經歷有問題,他接手就是一連串混
→ : 亂
→ : 會說他參與假球,是他帶來的金主打假球
→ : 從最開始的LOGO爆抄襲,學經歷有問題,他接手就是一連串混
→ : 亂
推 : 好 沒教唆打假球 說他引狼入室總可以吧55F 06/09 01:16
推 : 我記得剛買球隊的時候,有一堆報導他喜歡棒球的文章56F 06/09 01:16
推 : 但他也報警,也有要處理這事57F 06/09 01:17
→ : 最大問題就是林秉文
→ : 最大問題就是林秉文
推 : 這樣扼殺一個愛棒球的人 真的很不應該59F 06/09 01:19
推 : 原來他是白的 我也一直誤會了@@60F 06/09 01:20
推 : 林秉文就是在幫彭恰恰喬債務那個61F 06/09 01:20
→ : 他也報警,也尋求幫助,也試著買回股份62F 06/09 01:20
→ : 最大問題就是林秉文判有夠輕
→ : 最大問題就是林秉文判有夠輕
→ : 這種人現在還好好的64F 06/09 01:21
→ : 那個雨刷也好好的,現在還可以選議員65F 06/09 01:22
→ : 唉
→ : 唉
推 : 棒球版其實幫他翻案好幾次了 但每次都會有菜逼巴跑出67F 06/09 01:23
→ : 來秀下限==
→ : 來秀下限==
推 : 我也記得他是學經歷有問題 但假球這部分是白的69F 06/09 01:23
推 : 我想知道施現在還是個公司老闆嗎? 不知道有沒有因此70F 06/09 01:24
→ : 沒了公司之類的
→ : 沒了公司之類的
推 : 真的,其他人都好好的72F 06/09 01:25
推 : 洪老那種處理方法就很典型老一輩做法 情理法盡量不73F 06/09 01:26
→ : 要鬧大 殊不知最後鬧最大的是他自己球隊
→ : 要鬧大 殊不知最後鬧最大的是他自己球隊
噓 : 某樓不要出來亂被告是林秉文不是林聿文75F 06/09 01:27
推 : 教主這樣說,代表真的是白的76F 06/09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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