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TLdark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6-10-12 00:22:22
看板 C_Chat
作者 標題 Re: [討論] 有關推理十誡?
時間 Mon Oct 10 09:31:31 2016
※ 引述《relyt (樂正綾控)》之銘言:
: 兩三年前也看過類似手法的Un-Go
: 然後無意間查到推理小說都要遵守的"推理小說十誡"
除了本格10戒 還有20條規範
但終究只是規範 盡量避免而已
范· 達因認為不能遵守二十法則的
推理小說作家等於沒有運動精神,且不值得尊重
但是現在寫故事的很多都不理會這20條
光福爾摩斯就很多時候都不理這20條了
像是2就有寫作手法用死者假死誤導 還有3的戀愛成分也有
逆轉裁判有8 9(成不堂 御劍)
11奴僕是罪犯在"推理要在晚餐後"出現
東方特快車12也不成立
大型犯罪組織更在柯南 福爾摩斯 CSI等出現
16也是很不合理
第20這條也是很氾濫
--
1. 必須明確、公正的將所有線索呈現給偵探與讀者。
2. 除了兇手的詭計,不得用寫作手法誤導讀者。
3. 故事中不能摻有戀愛成分。
4. 偵探和兇手不能是同一人。
5. 必須經由合理的推理緝兇。
6. 偵探為了破案就必須要有探案的行為。
7. 必須要有屍體來引發讀者的正義感。
8. 不得使用占卜等超能力來緝兇。
9. 一部作品裡,只能有一個(主要的)偵探。
10.兇手必須要有相當的戲份。
11.兇手不得是奴僕之輩。
12.雖然可以有幫兇,但只該塑造一個主要的兇手。
13.兇手不得以大型犯罪組織為後台。
14.不得以(尚)不存在的手法行兇。
15.必須貫徹唯一的真相,並為此提供讀者線索。
16.不宜使用太過華麗的文采。
17.兇手不得是(有案底的)慣犯。
18.不應以死者其實是自殺或意外死亡收場。
19.兇手應有屬於自己的犯罪動機
20.以下手法太過常見,務必避免使用:
(1).兇案現場發現菸蒂,所以兇手應是癮君子。
(2).以各種手段脅迫兇手自白。
(3).製作假指紋。
(4).用替身製造不在場證明。
(5).(被害人的)狗不吠表示兇手是熟人。
(6).兇手是雙胞胎(之一)。
(7).使用瞬間致死的毒藥。
(8).兇案現場在警方來到時才變成密室。
(9).問案時,透過嫌疑犯的反應來緝兇。
(10).結案前,偵探破解暗號(死前留言)找出兇手。
--
水無燈里:「兩位アイちゃん,再不快點就回不去囉!」
愛:「燈里前輩,等等我!」
閻魔あい:「你們兩位先走,我把這仇恨流放到地獄就回去。」
小野塚小町:「喂!前面三位!不要搶人家工作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148.253
※ 文章代碼(AID): #1N-kzvt3 (C_Chat)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476063097.A.DC3.html
※ 同主題文章:
10-10 08:50 ■ [討論] 有關推理十誡?
● 10-10 09:31 ■ Re: [討論] 有關推理十誡?
10-10 09:56 ■ Re: [討論] 有關推理十誡?
10-10 10:58 ■ Re: [討論] 有關推理十誡?
10-10 12:33 ■ Re: [討論] 有關推理十誡?
推 : 現在的推理都摻有戀愛 看看那個高木 春夏 折木1F 10/10 09:34
推 : 光戀愛就死一堆2F 10/10 09:50
→ : 看到第2點想到之前有一本叫審判的漫畫,主角一直在想3F 10/10 10:05
→ : 要怎麼就大家什麼鬼的,結果最後自己就是兇手
→ : 當下看完真的超不爽,可以這樣子誤導讀者喔
→ : 要怎麼就大家什麼鬼的,結果最後自己就是兇手
→ : 當下看完真的超不爽,可以這樣子誤導讀者喔
→ : 第二條 就俺妹作者用的手法吧6F 10/10 10:07
→ : 福爾摩斯成書時間都早於范達因提出20法則的時間 怎麼遵守7F 10/10 10:08
推 : 第20條要不要追加因為電腦犯案計畫書沒刪除被抓8F 10/10 10:25
推 : 連城三紀彥就有戀愛要素啊9F 10/10 10:43
推 : 談戀愛如果會影響到劇情的判斷(無法從這個人多愛他去決定)10F 10/10 12:13
→ : 當然是不能談,如果是事件外的插曲就可以。
→ : 當然是不能談,如果是事件外的插曲就可以。
推 : 奴僕是指自然擁有所有房間鑰匙 可出現在所有地點的緣故吧12F 10/10 13:15
--
回列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