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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adst513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1-11-07 03:30:34
看板 C_Chat
作者 belmontc ( ̄▽ ̄#)
標題 Re: [新聞] 同人誌的末日?漫畫二次創作恐成公訴罪
時間 Sun Nov  6 19:14:47 2011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其實現在ACG界對二創的做法與態度, 滿接近GPL, 只是沒有明文化/法規化,
: 以及原作者仍保留不授權的權利。

ACG界哪裡像GPL了?
GPL的目的是在解決軟體專利的問題及不同授權條款契合與原始碼組成的定義
基本上只是再解決一個解決數位版權管理上問題(by wiki)

簡單來說是架構在copeleft或已被授權的角度上在運作
自始至終都是在解決專利上的問題,頂多是跟自由軟體之後的"版權管理"
請問跟著作權人的"權利主張"何關?

現今ACG之所以放任同人二創不管是因為放著寄生有時可能產生互利共生的情形
但仍然是侵害著作權的,不告不代表默許也不代表把這種東西當做公開原始碼
只是她們有權利並不想主張罷了 並不因此表示她們支持名下所有著作變成copyleft!

最簡單的例子:
難道你被打了不告表示所有人都可以公開打你嗎?
難道你被偷了不告表示所有人都可以偷你的東西嗎?

而為何DiveX跟Netscape的案件是怎樣告訴我們的?

為啥原始碼要公開 為何專利申請提出時要公開設計圖?

因為這些東西最初起因是避免獨佔的行為發生
所以才會演變出有所謂自由軟體運動的產生

請問ACG何時有壟斷或獨占的發生了?
你不看EVA表示妳沒動畫可看了?
著作的管道會因此被壟斷跟獨占嗎?
顯然沒有吧!?

著作權的概念是藉由賦予對著作的"專有權利"的方式
提供作者從事創作之經濟動機好嗎?

再那邊一直跳針GPL GPL GPL 不知道在跳什麼?

--
繰り返す。私は何度でも繰り返す。
     そして今度こそ、ワルプルギスの夜を、この手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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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56.87
belmontc:另外每個作品都會寫有版權頁主張,光這點就打死想用GPL了1F 11/06 19:16
godivan:算了 講再多也沒用...2F 11/06 19:17
godivan:這些日子我的感想是到底是誰再害怕"見光死"
wahaha99:我對 "著作權何時有免費授權了" 沒啥好說的, 你繼續扯吧4F 11/06 19:24
kiddingsa:我也對想主張原作不能告人 者 無話可說5F 11/06 19:25
juunuon:"照你這樣說, 那我就會主張原作不能告人了, 但, 有嗎?"6F 11/06 19:25
juunuon:完整句子
wahaha99:看樣子有人有閱讀障礙....8F 11/06 19:26
kiddingsa:「想」 是個情態助動詞  看不懂這字的話我可附上解說9F 11/06 19:27
wahaha99:所以你幫我腦補我想這樣? 這樣算不算對wahaha99二創啊,10F 11/06 19:29
juunuon:"想"主張原作不能告人  這是你擅自認為的吧...11F 11/06 19:29
wahaha99:我應該要跟你要授權費耶 wwwwwwww12F 11/06 19:29
kiddingsa:ㄒㄧㄤˇ  三聲響 心部 十三劃13F 11/06 19:30
kiddingsa:在中文可作為情態助動詞使用 置於動詞之前
kiddingsa:用以描述行為人的意圖 意向
kiddingsa:要我全部用注音打一遍嗎? 也是可以的 如果你有此願的話
wahaha99:我想不想都給你說就好, 你比那些二創擁護者還蠻啊 XDDDDD17F 11/06 19:33
kiddingsa:去搞清楚什麼是情態助動詞, 什麼是語言的近似性18F 11/06 19:35
kiddingsa:, 跟搞不清楚的人討論一點意義都沒有
kiddingsa:拜託, 別再瞎扯了, 一看就知道你對語意學完全沒概念...
kiddingsa:我也懶的在這邊上計概
juunuon:沒什麼可以說了就只好挑小毛病22F 11/06 19:37
kiddingsa:                語意學            抱歉 打錯23F 11/06 19:38
wahaha99:真是新型態又華麗的跳針啊ww24F 11/06 19:39
tedyu002:雖然類比起來是不像,但對 GPL 解釋絕對錯了...25F 11/06 19:41
kiddingsa:是阿 真是華麗 不知為何能聊二創能跳針到計概上呢26F 11/06 19:41
kiddingsa:實在太過華麗了 只好效法一下了 還有請提攜阿~
veloci85:等等,GPL的目的是自由開放、Copyleft是利用現有著作權體28F 11/06 20:09
veloci85:制挑戰該體制的授權方式,為什麼會變成在解決專利問題?
veloci85:底下的,跳針……嗯,跟搞不清楚的人討論一點意義都沒有
belmontc:veloci85第一段看一下 她本來就是解決專利與版權衝突的31F 11/06 20:32
※ 編輯: belmontc        來自: 114.33.56.87         (11/06 20:43)
tedyu002:不是= =,下兩篇對GPL說法才是對的32F 11/06 20:44
veloci85:專利權是另外的東西吧?33F 11/06 20:46
veloci85:著作權保留對作品的所有權利,GPL讓取得軟體(作品)者同時
veloci85:得到使用、重製散布、改作的權利←都是著作權的範圍啊?
veloci85:還是我理解錯誤了?
belmontc:GPL公開原始碼的部份其實你應該要把它算到專利才對37F 11/06 20:50
belmontc:你後面說的那些確實是來自著作權,但是他最先要解決是專利
belmontc:的區塊,當然不能說他跟著作權的部份無涉就是了
tedyu002:公開原始碼是算著作權吧...40F 11/06 20:53
veloci85:←一直以為專利要經過註冊才算41F 11/06 20:54
tedyu002:專利要註冊才算42F 11/06 20:54
tedyu002:GPL主要是針對著作權力的授權條款
tedyu002:不是針對專利的 = =
tedyu002:權利,打錯 = =
用推文有夠麻煩....首先妳們搞錯我的論點,

之所以提到專利問題是在於GPL跟MPL之間的問題,所以我這篇文章中也盡量不去提專利
MPL條文規定禁止任何人在貢獻被專利的原始碼之後,試圖收取專利費用。
然而條文並未禁止任何人貢獻被專利的原始碼。
於是有評論者認為這是「放棄條款」,因為MPL 規定任何人必須放棄對MPL
主張專利權,卻不限制任何人貢獻被專利的原始碼

且GPL第三版也明確指出她們是解決專利問題,才會在開頭第一段把這句話寫上來
所以你看到我提到GPL是解決專利問題,但我並未對此多述
底下我都用著作權的方式在講解就是這個原因
※ 編輯: belmontc        來自: 114.33.56.87         (11/06 21:05)
tedyu002:你看GPL條文專利是擺在最後面的,前面都是關於著作權46F 11/06 21:02
tedyu002:http://linux.org.tw/CLDP/OLD/doc/GPL.html
tedyu002:GPLv2 中文翻譯
belmontc:GPL已經v3了...我知道你要說啥 但我文章重點不在那~~~~~49F 11/06 21:07
tedyu002:但GPL的規範重點是在著作權50F 11/06 21:11
tedyu002:這樣一講反而把GPL最重要的精神前提忽略掉了 = =
belmontc:對....沒錯.......所以我後面都沒在提專利,不是嗎?(攤手)52F 11/06 21:13
tedyu002:是沒錯,但你提GPL只提了專利跟數位版權管理53F 11/06 21:16
tedyu002:這種隨時代變化而在GPL各版本間修正的東西
tedyu002:很容易讓人認為你弄錯了 = =
belmontc:OK...我用詞不精確,但我相信你能理解我是懂這塊的....56F 11/06 21:18
belmontc:所以我才說這東西打八竿子跟ACG現有模式扯不上邊...
tedyu002:嗯,就 focus 的地方不同造成的爭論吧= =58F 11/06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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