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le520 (汪汪)
39.10.100.6 (台灣)
2017-06-20 22:33:34 → yumumu: 未滿一年,代表10天以前告知雇主,讓雇主有時間交接
但是可以自己指定離職日期?這我就不清楚了
如果我是僱主,員工自願提離職且交接完,還有必要留人?
如果你說,不給遣散費我就檢舉漏報勞健保,那還有籌碼 160F 06-21 01:00
→ yumumu: 可是是你主動5月底提6月底離職,並不是僱主律定你30天前提 165F 06-21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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