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POYOPO (痔瘡小天使。)
203.64.138.253 (台灣)
2025-04-22 07:58:31 推 forgetme: 笑死,那個校事會議完全超越了法律,甚至超越了羅
馬法的基本原則,原告不需要負擔任何舉證責任,反
而是被告需要舉證自己無罪。 6F 04-22 21:03
作者:
YOPOYOPO (痔瘡小天使。)
203.64.138.253 (台灣)
2025-04-09 09:26:44 推 forgetme: 不就會稽國小
這學校非常詭異 從校長到家長一直上新聞一直出事 3F 04-09 22:33
作者:
LavenderDear (神思者)
114.24.99.177 (台灣)
2025-03-22 11:08:30 推 forgetme: 教育局的這些鬼話,已經通通都不信了,以後有什麼
事情直接報警提告法院,法律解決。圈子裡面待太久
根本都不知道有法律這個東西,有些校長甚至教育局
高層的法律知識和素養甚至等於零 15F 03-23 12:00
作者:
forgetme (老頭)
49.218.94.182 (台灣)
2025-03-20 18:53:57 → forgetme: 肇事者至今分文未賠償。她只能請兩年公傷假,之後
由於終身失能,會被教育局強制退休。 8F 03-20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