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kann (PTT和平大使)標題 [新聞] 輔導員帶13歲少女回租屋處嘿咻8次 2原因時間 Wed May 7 03:51:04 2025
輔導員帶13歲少女回租屋處嘿咻8次 2原因獲緩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34180
雲林縣某社福機構吳姓輔導員在輔導少女小如(化名)時,明知小如未滿14歲,竟仍帶回
租屋處發生關係達8次之多,事後具狀向新竹檢方坦承犯行,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吳男已與
被害少女及雙親和解,且二人間有男女朋友情愫存在,因此輕判並給予緩刑。
法官調查,吳男於110年9月間,在雲林縣某社福機構輔導少女小如,並於當年12月成為男
女朋友關係。吳男明小如未滿14歲,性自主決定權尚未成熟,竟對小如性交得逞共8次。
事後吳男在犯行未曝光前,具狀向新竹地檢署坦承犯行,進而自首接受裁判,始查悉上情
。
法官認為,案發時小如未滿14歲,對於性事缺乏足夠判斷力,吳男所為不僅侵害小如自我
身心健全成長權利,更使父母得知此事後,承受精神上莫大痛苦。
然而吳男透過辯護人協助,積極表達願彌補被害少女與雙親所受損害之意,最終成立調解
,且履行調解條件,被害人及父母向法官表示,願給吳男改過自新及減刑機會,堪信被告
並非心存僥倖,確可見吳男所展現的悔悟心意,加上小如亦不否認與吳男當時為男女朋友
關係,證明吳男犯行大抵仍本於男女情愫所使然,且未施予言語或肢體暴力。
法官審酌吳男對性自主決定權及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的少女造成身心靈一定程度傷害,更使
少女家庭生活受到負面影響,然因坦承全部犯行,表達悔悟之意,更積極尋求和解,欲盡
力彌補其所為過錯,最後依姦淫幼女罪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不得
將少女個人資料及與本案相關之所有資料散布於外,且禁止以任何方式對少女騷擾、接觸
等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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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yokann 2025-05-07 03: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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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ucislave: 八次,合併執行兩年,緩刑,不愧鬼島喔1F 05/07 06:18
推 jyekid: 受害者家屬願意給機會 而且調節了
解3F 05/07 08:14
噓 cado: 繼續當輔導員,繼續姦淫未滿14歲,有錢就能繼續爽。6F 05/07 09:08
推 trillian: 這才是司法實務現實,非違反意願,有和解,緩刑7F 05/07 09:20
推 KSUGOD: 只有8次 懂得就懂8F 05/07 10:28
→ waleiganG8: 男女朋友關係、你情我願、和解,樓上幾位鄉民是覺得這樣需要關多重?9F 05/07 10:54
→ adoko: 正常啊 法院認證 願意收錢就可緩刑18F 05/07 13:13
推 KinoSang: 社福機構人員這樣搞很惡劣吧19F 05/07 13:15
推 eetug: 所以統神又對了20F 05/07 13:36
噓 moomoo91426: 人家男女朋友又沒強迫,事後和解悔悟,樓上有些人的腦袋有帶出來嗎21F 05/07 13:55
推 macetyl: 關鍵是有職權之便吧24F 05/07 14:15
→ gopath: 監督對象性侵,陰謀還緩刑?
而且還未滿14歲!25F 05/07 14:30
→ waleiganG8: 可以緩刑不代表這件事是對的欸,某些人腦子裡面裝什麼啊?27F 05/07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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