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新聞] 法籍舞蹈名師假教舞真性侵 關燈逞獸慾2女學員慘遭蹂躪時間 Mon Apr 21 07:42:32 2025
新聞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421000024-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台北一名在台教授KIZOMBA舞蹈的法籍男教師布萊斯,竟假借一對一教學名義,對2名女學
員伸出狼爪!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他對2名女學員強制性交得逞及未遂,惡性重大,重
判7年徒刑,並於刑滿後驅逐出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法籍狼師去年3月16日於台北市信義區舞蹈教室,先後對兩名女學員伸出
魔爪。下午時段,他要求A女面向牆壁練習臀部動作,突然關閉燈光,強行脫下A女褲子,
不顧對方反抗,硬上得逞。晚間他又以相同手法對B女下手,脫褲企圖性侵,因B女激烈反
抗才未得逞。
B女事後情緒崩潰,第一時間傳訊友人傾訴遭遇,並表示:「我轉過身,他竟拉下我的褲
子,我感覺到他的陰莖碰觸我,我嚇壞了。」
狼師庭訊時辯稱,因舞蹈肢體接觸產生情慾,誤以為女方默許,更稱「A女事後還對我微
笑」。但法官痛批,被告根本未取得明確同意,且依CEDAW公約精神,「沒有同意就是不
同意」,強烈駁回其狡辯。
更可惡的是,兩名被害人事發後因顧忌名譽,僅要求退費了事。直到發現狼師惡行不止一
樁,才憤而提告。法官審酌被告犯後毫無悔意,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依強制性交罪,處有
期徒刑4年6月。又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於刑之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布萊斯提起上訴,仍辯稱「沒有強迫,是雙方自願」,惟高院不採其辯,認定原審判決正
確,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侵上訴字第十號
法官見解:
(一)證人B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個人課程時第一個練習的是HIP ISOLATION,伊將
手放在牆上,彎下腰呈現L型,因伊做這個動作不太標準有被糾正;練習了一陣子後,被
告伴隨音樂教伊一些舞步;上課時。被告一步一步更接近伊,伊在第二、三次練習HIP
ISOLATION時,被告更頻繁地糾正伊的動作,且更接近及靠近,最後被告的身體貼在伊身
上;某個時間點被告就把電燈關掉,被告說這樣伊比較不會看著鏡子注意自己,接著伊就
跟被告在黑暗中跳了舞;因為伊沒有在看鏡中的自己,所以很順利。但被告再要求伊練習
一次HIP ISOLATION,這時被告又再一次靠近伊,將其前胸靠近伊的後背,被告把伊的
TIGHTS拉開,再把TIGHTS從腹部以上拉到腹部以下,被告用兩手大姆指施加壓力在伊的臀
部上方連接腰部的骨頭(HIP BONE)來糾正動作,後來就突然把伊的TIGHTS整個脫下來並
把内褲拉到左邊;伊聽到被告把腰帶解開的聲音,然後感覺到被告的陰莖在伊的右側臀部
,伊很驚訝被告把他的陰莖移動到伊的陰部,就問被告「在幹嘛」,被告說「不用擔心,
我不會放進去」,約2秒時間,伊感覺被告更靠近了,伊說完「不要」後,就站起來,並
把TIGHTS拉起來,被告就說「0K0K,不用擔心」,被告就繼續上課;被告的陰莖有移動到
伊的陰道附近,因為感受到是濕的、尺寸、形狀,所以是陰莖,不可能是手指碰觸等語。
參以B女與被告僅為舞蹈課程之師生關係,並無私人情誼關係,彼此間亦無怨隙過節,B
女於原審審理時並已具結為前開證述,應無甘冒偽證罪之刑責及遭人議論之風險,以此極
端方式杜撰有遭被告性侵以誣陷被告之動機與必要。再B女於原審審理時針對前揭被告行
為之過程為證述時,亦有多次當庭哭泣、情緒波動之情形,此與一般性暴力被害者於回憶
受害經驗時自然流露悲傷情緒之反應相同,可徵B女前揭證述之內容,並無誣陷被告之動
機,應確係親身經歷之事實無訛。
(二)再佐以B女於113年3月16日晚間將案發經過告知友人○,並傳送內容
「my back was turned to him and suddenly he pulls down my pants and his pants
and I just feel his dick touching me and after a few seconds of shock I said
no and pushed him away. I somehow managed to finish the class but the second
I got back to the hotel I ran into the shower and stayed there for a long
time. I am so upset and angry that thishappened and 1 paid a fortune for 5
hours of classes with him and I've only taken the 1.5 hours today. I will try
and sleep soon but I need to message him tomorrow to cancel all classes and
somehow get my money back.」
之訊息,嗣B女傳送訊息要求被告退還費用;
被告以傳送內容「accept my apologies」、「Entschuldige nochmal, du bist nur
die Kopie meiner deutschen Ex-Freundin. Du bist wunderschon und ich habe mich
hinreißen lassen.」之訊息予B女。
證人C女於偵訊時證稱:A女的家庭比較傳統,A女怕家人擔心,一開始只想退費,後來聽
聞另有其他被害人即B女,始決定報案;B女亦認為報案序冗長,語言不通,無意報案,
伊跟B女說另有受害人,是否報案決定權在B女;B女則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伊原無意提
告,故已接受被告的道歉,因聽聞另有其他受害人,方決定提告等語;
及A女與B女間之訊息「I think we made the correct decision. Couldn't let he
think this kind of behavior could do it again again and again. If he would
lose his freedom for years, it's not our responsibility. He deserved.」。依上
開往來訊息佐以B女原僅希冀取回已支付之學費,B女若非因知悉A女之遭遇,為避免其
他受教於被告之女性學員受害始提告,且被告亦有向B女道歉之舉動,足徵B女並無誣陷
被告之動機可言,所證述應屬實在。
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坦承,在要求B女練習臀部動作時,確有關閉本案教室
燈光並挪下B女的外褲,想與B女發生性關係,想讓B女感到愉快之自白供述,再被告於
原審亦稱供稱:確實有拉開B女的丁字褲,並供稱:是用手掌碰觸B女,而且B女是潮濕
的等語,亦已足以補強B女確實有感觸到被告以陰莖碰觸到其陰部,試圖對其強制性交無
訛,否則被告又如何會感知到B女陰部是潮濕的,堪認B女之證述應係屬實,被告確實有
著手對B女為強制性交未遂之犯行,被告上訴意旨辯稱並沒有以陰莖碰觸到B女陰部云云
,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按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於88年4月21日即已由「致使不能抗拒」修正為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其立法理由並明言: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
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
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雖辯稱,被告並無任何對B女施以強暴、脅迫、違反B女意願之
行為,應不構成強制性交未遂云云。惟被告未徵得B女之同意,即脫掉、拉扯B女褲子,
即屬以強暴而違反B女意願之方法,試圖以陰莖插入B女陰部,妨害B女之性自主決定權
。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辯稱,被告並未對B女施以強暴、脅迫、違反B女意願之行
為,應不構成強制性交未遂云云,並無理由。
(四)被告及辯護人上訴意旨雖辯稱:被告於當時只有用手碰觸B女,被告有把B女的外褲
翻開,但由於B女拒絕發生關係,被告的行為就到此為止,被告亦無脫下自己的褲子,也
沒有用性器官碰觸B女陰部云云。惟查:
1.被告確實有以違反B女意願之方法,並已著手以其陰莖碰觸到B女陰部,感覺到B女陰
部潮濕,而對B女強制性交未遂之事實,業據認定如上。按西元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
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
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
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且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均可加入。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
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經立法院於96年1月5日
議決,2月9日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並經立法院於100年5月
20日三讀通過,於同年6月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於國
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
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落實在性侵害事件,主要為打破以往對於性別刻板
印象及普遍存在性侵害犯罪迷思。
以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言,所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
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
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
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
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
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
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
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
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
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
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
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猶不得將性侵
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
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
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
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
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亦自陳其未得B女同意,而是以雙方的動作來判斷,並碰觸B女骨盆、臀部;因為B
女表示不願意我就停止等語,更可證明被告確實未得B女之同意,而係以違反B女意願之
方法,拉下B女所著之內丁字褲,欲對B女為強制性交。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所辯
,並無理由。
2.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雖辯稱:被告對B女之行為並無強暴、強制,被告也沒有以陰
莖碰觸B女陰部云云。然B女於原審審理時以明確證稱:被告將伊之內褲往左拉扯後,伊
即感覺到被告的陰莖自其右側臀部往伊之陰道移動,且由碰觸的感覺、尺寸、形狀,觸碰
其臀部為被告之陰莖,並非被告之手指;被告於偵訊中自陳其拉扯B女之褲子的過程和對
A女一樣,其拉下自己的褲子,並意圖以陰莖進入B女陰道等語;再被告亦曾供稱:是用
手掌碰觸B女,而且B女是潮濕的等語,已足以補強B女確實有感觸到被告以陰莖碰觸到
其陰部,試圖對其強制性交無訛,否則被告又如何會感知到B女陰部是潮濕的,已如上述
。
是審酌被告係以違反B女意願之方法,欲與B女性交,其主觀上具有對B女為強制性交之
犯意,客觀所為之拉扯B女內褲,欲將陰莖插入B女陰道,並已感覺到B女陰部潮濕之程
度,顯已已著手為之,該當強制性交罪之實行行為。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並,並無理
由。
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事實欄部分,被告僅就原審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筆錄在卷可稽,是此部分本件審理範圍,自僅限於被告上訴部分。此部分被告及其辯
護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即便A女並不接受,被告也想向A女表達歉意,被
告已知錯認罪,請再從輕量刑等語。
(二)爰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A女、B女僅為舞蹈課之師生關係,竟為
圖滿足性慾之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手段,分別起意對A女、B女為強制性交及強制性交
未遂行為,嚴重侵害A女、B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對A女、B女身心造成相當傷害之程度
,顯見被告自我克制能力低落,雖坦承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態度,也有意願向A女道歉,
但犯後迄今仍未能徵得A女、B女之諒解。
再兼衡被告係外國人、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狀,在台從事舞蹈教學之家庭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堪認原審判決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應
屬適當。末考量被告所犯各罪,罪質相近,被害人不同,手段相似,犯罪時間相距於短時
間等情,亦堪認原審判決就被告所犯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亦屬妥適。被告及其辯護人
上訴意旨所辯,及請求再予以被告從輕量刑均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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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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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04-21 07: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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