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中校營長與人妻搞曖昧 綠帽尪見「死心踏地跟著你」氣炸了
時間 Sat Feb 22 07:34:40 2025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222000028-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一名中校營長阿德(化名)與人妻小美(化名)發展婚
外情,兩人不但多次單獨出遊,還以「老公」、「老婆」互稱,甚至透過LINE傳送「超愛
你」、「我要愛你八輩子」等曖昧訊息,小美老公阿勇(化名)發現後氣炸,怒告阿德侵
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德與小美的互動已逾越一般朋友分際
,判阿德應賠償20萬元。可上訴。


阿勇指控,他與小美為夫妻關係,婚後發現小美行為異常,追問後才得知小美與阿德已發
展婚外情多年,兩人每月相約見面數次,並發生性行為。此外,阿德與小美還以「老公」
、「老婆」互稱,甚至傳送「情人節的晚上,好孤單,我的愛人在哪兒啊」、「我要愛你
八輩子」等曖昧訊息。阿勇痛批,阿德的行為已嚴重破壞他的婚姻幸福,造成精神上極大
痛苦,因此依民法規定,向阿德求償100萬元。


面對指控,阿德否認與小美有不正當關係,辯稱兩人僅是碩士班同學,且LINE對話紀錄多
為小美單方面糾纏、騷擾的訊息,不足以證明他有侵害阿勇配偶權的行為。他還強調,國
防部對他的懲處是因阿勇施壓所致,並非認定他與小美有逾越分際的行為。


法官審理後發現,阿德與小美多次單獨出遊,並以「老公」、「老婆」互稱,還透過LINE
傳送「情人節的晚上,好孤單,我的愛人在哪兒啊」、「超愛你」、「但至少你對我也是
要有責任,這些年我也死心踏地的跟著你、愛你」、「我要愛你八輩子」等曖昧訊息,互
動已明顯逾越普通朋友社交往來的分際,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雖然阿勇無法證明兩
人有發生性行為,但阿德的行為已破壞阿勇婚姻生活的圓滿與幸福,構成侵害配偶權。


法官審酌阿德為國防大學畢業,曾任陸軍中校營長,現已退伍,以及阿勇所受精神痛苦程
度,認為阿勇求償100萬元過高,酌減為20萬元較為適當。可上訴。



附註: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四號

(二)被告與丙OO之互動已逾越普通朋友間社交往來關係

1.本件原告雖提出有丙OO簽名之自白書(下稱自白書),用以證明被告與丙OO有逾越
普通朋友社交往來之行為,惟因被告否認該自白書之真正,且該自白書為電腦繕打,再由
丙OO於文末簽名,該自白書之內容是否確為丙OO之真意,即屬有疑,尚無從以此遽為
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然本件仍應依原告所提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否可
採,合先敘明。


2.被告知悉原告與丙OO為夫妻關係等情,有被告與丙OO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證
,被告亦未否認,此部分堪信為真實。

3.被告曾於112年6月26日、112年7月3日、112年8月1日於臺中市、屏東縣間往返等情,有
被告於上開時間之載具消費紀錄、ETC路線紀錄在卷可稽(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
指揮部函)。且被告自承於112年7月3日、112年8月1日分別駕駛車輛自臺中市出發前往屏
東縣潮州火車站搭載曾女,二人單獨於112年7月3日前往高雄之餐廳用餐、於112年8月1日
前往屏東圖書館攝影等情,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電話訪談紀錄表可證,另
被告於112年6月26日曾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0930到喔」予丙OO,丙OO則回覆「
好」、「到了嗎」等情,有被告與丙OO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稽,故被告於上開時
間與丙OO單獨出遊等情,洵堪認定。


4.被告曾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情人節的晚上,好孤單,我的愛人在哪兒啊」、「老
婆早ㄚ」、「超愛你」、「妳沒揪咪」予丙OO,有雙方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證,
丙OO亦曾於112年9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老公休息了沒有啊」、「老公晚安」
、「但至少你對我也是要有責任,這些年我也死心踏地的跟著你、愛你」、「我要愛你八
輩子」,有原告提出雙方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佐(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可見被
告與丙OO私下以老公、老婆互相稱呼,並且常於訊息中互相表達愛意等情,亦堪認定。

5.被告雖具狀辯稱:因丙OO喜歡聽好聽話,因此通常稱呼丙OO為大美女;112年6月26
日、112年7月3日以及112年8月1日之行程均是當日來回,並無與丙OO在外過夜之情形等
語,惟被告並非僅以「大美女」稱呼丙OO,而是以「老婆」、「老公」互稱已如前述;
雖原告無提出證據證明被告與丙OO有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等情,惟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不以通姦為限,被告與丙OO多次單獨出遊,並多次以LINE通訊軟體表達愛意,且以夫妻
相稱,應認雙方之互動已逾越普通朋友社交往來之行為,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揆諸
前開說明,應認被告之行為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6.從而,被告與丙OO於自丙OO完成碩士論文起至112年9月27日雙方爭吵為止,二人之
互動確已逾越普通朋友間社交往來關係,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而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
核屬有據。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自明。量定賠償非財產上
損害之相當金額,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身分地位
、經濟情形及其他相關狀況為之。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期間及行為
;被告為國防大學畢業,曾於陸軍服役,並擔任營長,編階為中校,後於113年2月1日退
伍等被告學經歷、及工作狀況(見國防部函),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20
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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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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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02-22 07: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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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weki: 中市淫亂男女,阿德完敗阿勇,可見耕田沒耕好被耕走心跟陰道,又求償一桶金失敗,真,人生魯蛇,願沒有生小孩,不要在不幸下去,有的話,請務必驗DNA,破女的無極限,讓人害怕1F 02/22 08:56
kutkin: 原來是淫長5F 02/22 11:45
b1121: 幗軍專淫人妻6F 02/23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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