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國中妹校園活春宮網友 涼亭5分鐘換到廁所
時間 Thu Dec 19 09:40:21 2024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1219/2876502.htm
國中妹校園活春宮網友 涼亭5分鐘換到廁所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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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張姓男子竟在國中校園的涼亭和廁所,與國中少女發生關係,因此吃上官司。法官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且已對方賠償15萬元,判6月徒刑、緩刑2年。(活春宮) ...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張姓男子竟在國中校園的涼亭和廁所,與國中少女發生關係,因此吃上官司。法
官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且已對方賠償15萬元,判6月徒刑、緩刑2年。

判決指出,張男和少女是網友關係,今年1月7日周日下午,他在國中涼亭內和對方親熱;
5分鐘後,兩人步行到男廁,進一步發生關係。

事後少女告訴學校老師,依法通報全案才曝光。張男辯稱,在涼亭時,他看到教室外走廊
有一位阿伯,「我們就去校園裡找尋適合發生性行為的地點,直到發現有一間廁所門是開
著沒鎖,我們就進去。」


法官表示,被告明知少女14歲以上、未滿16歲,思慮未臻成熟,亦缺乏完整性自主決定能
力,竟未能自我克制,影響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所為實有不該。

法官指出,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尚見悔意,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已與少女及其母親達
成調解,賠償15萬元;母女都表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

橋頭地院法官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處張男6月徒刑、緩刑2年,並應
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簡字第九號

補充證人(被害人)的說法:

「被告帶我去國中內的涼亭時,一直拜託我,我有幫他口交,之後他說他想發生性行為(
  指性器接合),之後又牽著我的手進廁所,脫我的褲子、內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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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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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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