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新聞] 遭母男友強吻求救!母竟回親女兒嘴巴了事 少女當晚慘遭性侵時間 Sun Dec 15 13:38:20 2024
新聞來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1215/2873952.htm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對未成年姊妹遭母親的同居男友侵犯,姊姊屢次向母親求救,母親卻無動於衷,只
問「他親妳?」並嘴對嘴親吻姊姊了事,母親又在案情曝光後,和男友登記結婚,並打電
話要求姊妹倆和解。台中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姊妹倆指證一致,且她們無須冒著和母親反
目斷聯的壓力誣陷母親男友,判男友犯行屬實,依男友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
、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合併處4年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母親小慧(化名)有3個女兒,她帶著大女兒、小女兒與男友阿弘(化名)同居,
阿弘卻趁小慧不在時,尾隨未滿12歲的小妹進廁所,猥褻得逞。阿弘又趁陪同小慧、17歲
的姊姊南下回老家時,趁小慧和外祖母聊天,在車內強吻姊姊。
而後3人於當晚投宿在一家摩鐵,阿弘假藉要施展法力治療姊姊身體,姊姊也應母親要求
進入浴室,因而慘遭阿弘撫摸、強吻,期間小慧曾進出浴室,看到女兒和男友一同泡在浴
缸內,但並沒有作聲。出浴室後姊姊立即向小慧求救,不料小慧竟問「他親妳?」隨即也
嘴對嘴親了姊姊一下,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作為。
當晚小慧和姊姊睡床上、阿弘睡沙發,半夜一等小慧去上廁所,阿弘便爬上床指侵姊姊。
隔天姊姊又再度向小慧求救,小慧只問「他有插進去嗎?」就沒有反應,直到回家姊姊仍
試圖向小慧吐露遭性侵的事,然而小慧仍無反應,反而希望姊姊和阿弘好好相處。
求助無門的姊姊只能打電話給二妹傾訴,又在和小妹聊天時發現她也遭狼爪。二妹憤而打
電話和小慧大吵,質問她「母親為何無法保護自己的小孩」、「以後雙方不要再聯絡」等
語,小慧也哭著嗆二妹「妳想毀掉妳姊姊的名聲嗎?」導致二妹也自責是自己沒有保護好
姊妹,讓她們遭受侵犯,並將這件事寫在作業中抒發心情,全案才曝光。
案發後阿弘否認犯行,小慧則和阿弘登記結婚,並連絡女兒,希望她們和阿弘和解。法官
檢視相關證據後,認為2姊妹提告需面臨司法調查、和母親反目互不往來、骨肉親情無存
等壓力,並沒有誣陷阿弘的動機,判阿弘犯行屬實,依他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
罪、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合併處4年8月。可上訴。
附註:
刑事判決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十六號
針對小女兒部分:
1.乙女歷次指述遭被告強制猥褻之重要情節,均屬一致,應屬可信:
乙女於112年7月14日偵訊時證述略以:我跟被告之前沒有什麼不愉快。在我小學5年級的
夏天,媽媽即丁女帶我去大里租屋處,要被告教我寫功課。我在寫作文,寫到一半,我去
廁所洗手,被告跟進來,我洗完手後,被告突然拉我的手去摸他的下體即生殖器。當時被
告是站在我的後方,拉我的右手去摸他的生殖器,所謂「摸生殖器」就是被告拉我的手握
住他的生殖器。被告有穿褲子,所以我是隔著被告的褲子摸到他的生殖器,整個過程約3
、4秒,因為太突然了,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反應,然後他就放開了。被告並沒有先問我,
就直接拉我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後來被告離開廁所,我又再洗一次手,然後又回去寫作
業等語。被告知道我幾年級,也知道我幾歲。這件事情發生後過了一陣子。我姊姊即乙女
跟我說她遭被告傷害時,我才跟她說這件事。乙女還說我怎麼不先跟她說,這樣她就不會
被傷害了等語。
於113年10月15日本院審理程序時證述略以:在本案發生以前,我跟媽媽還有被告之間相
處的情形還可以,沒有發生什麼不愉快的事情。本案發生的時候大概是我國小5、6年級時
候的夏天,那天是假日,媽媽接我到他和被告在大里的租屋處要寫功課,是寫作文。後來
媽媽回草屯,只剩下我跟被告在,我寫作業寫到一半的時候,我進去廁所洗手,然後被告
說怎麼那麼久,他就跟著進廁所,被告就突然拉我的手去摸、碰觸他的生殖器,過程大概
5、6秒,後來被告手放開才結束。被告當時穿短褲、沒有脫褲子。因為那時候我還小,我
不知道怎麼反應。離開廁所之後我繼續寫作業。一段時候過後,媽媽才回來,媽媽回來的
時候,我沒有跟媽媽講這件事,因為我不知道怎麼講、不敢講,講了媽媽也會不相信。後
來有一次跟大姊即丙女出去,丙女跟我講說她被被告傷害的事情,我才跟丙女說被告有拿
我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官,然後丙女就對我說:「妳為什麼不早一點講,這樣子我就不會
被傷害了」等語。
是乙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均已明確指述其與被告在被告與丁女之租屋處獨處時,
乙女前往廁所洗手,被告藉口尾隨前往,遭被告忽抓其之手隔著外褲摸被告之生殖器,事
後係在丙女向其訴苦遭被告侵害,乙女始將此事告知丙女等節,核其前後指述遭被告強制
猥褻之主要情節始終一致,且就本案是否告知他人、告知之緣由等情,均無歧異或矛盾之
處,應非虛妄。
2.次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你是否有拉乙女之手摸你下體?)有。」、「(你為何
會拉乙女的手去摸你的下體?)我有事先問過他是否對男生有好奇,她說有,我讓她的手
伸進去我的褲子裡面摸我的生殖器大約1、2秒,乙女手伸出來之後我就繼績輔導他功課。
」等語而已自白有拉乙女的手摸其生殖器之事實;嗣被告於偵訊時就檢察官質以是否有拉
乙女的手摸其生殖器,被告係答以:「太久了」、「時間太久了」等語,亦未為否認之表
示,堪認乙女前開指述遭被告強拉其手摸被告生殖器乙情,應屬事實。
3.證人丙女、戊女之證述亦足資補強乙女上開證述之真實:
⑴按透過「被害人陳述」以外之證據,得證明被害人聲稱被害事件時之言行舉止、情緒表
現、心理狀態或處理反應等情景者(間接事實),係獨立於(即不同於)被害陳述之證據
方法暨資料,屬具補強證據適格之情況證據,可藉其與待證事實有蓋然性之常態關聯,資
為被害人遭遇(直接事實)致生影響之推理素材,此並非傳聞自被害陳述之重複或累積,
當容許由法院透過調查程序,勾稽被害陳述相互印證,進而產生事實認定之心證。又性侵
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後所呈現之激動反應或陳述,經依被害人身體及精神狀態
、事件性質、事件與陳述時間之間隔等綜合研判後,如認屬自發性並無故為虛假,此客觀
事實足援為被害人陳述之補強證據。
⑵證人丙女於112年7月14日偵訊時及113年10月15日本院審理程序時均證述略以:後來乙
女知道我的事情的時候,乙女有跟我說她也遭到被告侵犯,她說在大里的租屋處被告教她
功課,突然就抓她手去摸被告的下體。我聽到的時候也很震驚,我罵乙女說她要是早點跟
我說她發生這件事,我就不會有後面被被告親吻、差點被性侵的事情等語。
⑶證人戊女於112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述略以:乙女的事,我是比較後來才知道,沒有
很記得是什麼時候,是丙女跟我說乙女也有發生事情,只記得是丁女叫被告教乙女功課,
被告拉乙女的手去摸他下體等語。
⑷是依丙女、戊女上開證述,就乙女係在知悉丙女遭被告侵害後,始將其亦曾受被告侵害
之事告知丙女,且當下丙女聽聞更向乙女抱怨何以其當初不早點告知丙女,核與乙女前開
指述其本案案發後,係在知悉丙女遭被告侵害之情況下,始說出本案之緣由、過程均相合
,而足資補強乙女前開指述遭被告猥褻之情節。
針對大女兒部分:
1.依丙女歷次指述其先、後遭被告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重要情節,核屬一致,應屬可信
:
⑴丙女於112年7月14日偵訊時證述略以:110年間的某個假日,丁女開車載我跟被告一起
南下,到阿祖家時,附近有一間廟,我一個人走去那邊,被告跟著我去,回來時,被告叫
我進去車子裡面,我就進到車子後座,被告也跟著進來,把我擠到裡面,當時我有戴口罩
,被告把我的口罩拉下來,強吻我的嘴巴,我有反抗,頭一直往後,想跟被告拉開距離,
被告的手扣住我的後腦,因為他力氣太大,我推不開。過程大概1、2秒以上。被告強吻我
後,他就放開我,離開車子,我趕快拿衛生紙擦我的嘴巴,他說讓我冷靜一下。我本來想
找丁女說這件事,可是丁女在跟阿祖說話,我不知道要怎麼打斷他們說話。被告就走過來
,叫我不要打擾他們說話,把我拉到神明廳。然後我們就離開阿祖家。在車上的時候,因
為被告也在,我不知道要怎麼跟丁女說遭被告強吻的事情。晚上住在高雄的汽車旅館,被
告一直催我去洗澡,我洗完澡後,用毛巾裹著身體出來,換被告進去淋浴間,淋浴間的旁
邊是浴缸,淋浴間的門是玻璃的,丁女叫我站在浴缸裡面等被告,被告就泡在浴缸裡面一
直拉我的浴巾,要我泡進去,被告叫丁女出去外面。當時被告身上沒有穿衣服,他說為了
我身體好什麼的,在浴缸裡面,可以透過他身體法力,治好我身體的不舒服,那時候我已
經被他拉著坐下,浴巾已經不在身上,全身都被他摸了,但他說不會摸到我下面,只是我
全身到腳底都被他摸了。他摸我時,是閉著眼睛,一直摸,他從我的胸口一直下摸到腳底
,他沒有摸我下體。在浴缸裡,他又再一次扣住我的頭強吻我,這時候丁女進來上廁所,
可以很明顯的看到浴缸的情形,但我不知道丁女有無看到,但我可以很確定從馬桶的角度
可以看到。然後被告還說他早就看過我的下體,之前我換完腎臟,在隔離病房,是我媽媽
照顧我,我不知道被告怎麼會來,被告進來病房,我全身插滿管子跟針頭,行動不方便,
需要丁女抱著我在輪椅上上廁所,我身上只穿著手術衣,衣服一掀開,就被被告看到了,
他沒有迴避。被告親完我以後,我把嘴巴擦乾淨,因為我覺得噁心,我趕快把衣服穿好,
出去跟丁女說被告親我,希望媽媽救我。但丁女問說:「他親妳?」然後丁女的反應居然
是親我嘴。當天晚上我跟丁女睡床上,被告睡沙發。半夜丁女去上廁所,被告就過來,躺
在丁女原本睡的位置,被告親我,把我的衣服、内衣拉到鎖骨下方,摸我胸部、親我胸部
,我的手很僵硬,手張開,他就拉我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他抓著我的手,隔著褲子摩擦
他的生殖器幾下。丁女在廁所,不知道這件事,他的手往我的下體方向摸,我抓著他的手
,他的確有停一下,但他又繼續把手伸到我的内褲裡面,手指插入我的陰道裡面抽動,被
告問我舒不舒服,我說不舒服,這時候丁女從廁所出來,問被告在幹嘛,被告就把我的外
衣拉下,又拉被子蓋住我,他就回去睡覺。但丁女也沒有回到床上睡覺,到沙發那邊。隔
天要退房時,被告又想對我做什麼事,我趕快跑到媽媽那邊。然後我們到高雄被告的爸媽
家,在路上,被告下車買早餐,我在車上跟丁女說前一天晚上發生的事,丁女只問我:「
他有插進去嗎?」,我回答她說:「他手有插進去我的陰道。」丁女沒有反應。隔天回到
大里,我還有再跟丁女說被告對我做的親吻的事情,我感覺丁女好像聽到這些都沒有什麼
反應,還希望我跟被告好好相處。回到大里後,我跟被告通過電話,他問我說:「妳在意
在床上發生的那些事情?」他還說:「妳不說,我不說,誰知道這些事情?」後來從高雄
回來隔幾天,我有跟二妹即戊女說,但只是簡單的跟她說我的初吻被奪走了,而且是被告
奪走的。我不敢跟她說詳細經過,因為我怕她會被告很暴怒,也怕她責怪我為什麼沒有好
好保護自己。確實後來她知道這些事後,她非常生氣。她知道的當下,就打電話給丁女,
被告在丁女旁邊,不知道她們在說什麼,丁女在哭,被告還嗆我戊女說:「妳沒有證據」
,還說:「妳想毀掉妳姊姊的名聲嗎?」我跟乙女也只有說被親吻的事情,乙女那時候才
說之前被告有拉她的手去摸他的下體,我就罵她說怎麼不早說,如果她早點說,我就不會
發生這些事情。知道這件事情完整過程的,還有我堂妹,我們的聊天記錄裡面,我有說到
這些,我堂妹她也很生氣等語。
於113年10月15日本院審理程序時證述略以:本案發生前,我跟丁女、被告之間相處的情
形很平常,沒有什麼異狀。在我高中二年級、17歲的時候,丁女開車載我跟被告南下出去
玩,我們先去嘉義找阿祖。我看完了阿祖之後,因為想去旁邊的廟看看、去拜拜,拜完之
後就到我們租的車子那邊,我先進去車子裡面,被告就打開駕駛座後面的後車門進去車子
,當時我們都在後座,被告就突然用手托著我後腦勺強吻我的嘴唇,我的手貼著自己的胸
部,貼很緊,沒有辦法反抗,被告力氣太大我反抗不了,這個過程維持了快1分鐘。被告
後來自己下車了,他說下車之後讓我自己冷靜。我把嘴巴擦一擦,想要去找丁女說,但是
因為丁女在跟阿祖聊天,我又不敢。在車上的時候我也不敢跟丁女說被被告親吻的事情,
因為就很尷尬,被告是丁女的男朋友,他就在後面,我怎麼可能這麼直接就告訴丁女,我
會害怕。後來去高雄,當天晚上住印水涵汽車旅館,浴室就長得有點像玻璃門,它是透明
的。馬桶跟浴缸之間沒有門簾,隔間沒有很大,大概的一個小區域而已,在馬桶的地方看
得見浴缸的全部。一開始我們先吃晚餐,吃完晚餐去洗澡。我洗完澡以後從淋浴間出去外
面要穿衣服,有用白色浴巾包著。被告先坐在浴缸裡面,他有圍了一條白色的浴巾在他的
身體下面。我包裹著浴巾站在浴缸裡面,後來被告一直拉我的白色浴巾,一直拉,後來掉
下來,我坐到浴缸裡面。然後我全身幾乎都被被告摸了透,我沒有抗拒、沒有說不要,但
是一直畏畏縮縮的,就是把自己身體畏縮起來。我覺得抗拒沒用,而且丁女知道。丁女當
時也是在廁所,她後來出去,但是又有進來在馬桶那裡坐著尿尿還是幹嘛,她就在我的附
近,她都是看得見浴缸裡的情況。後來被告又強吻我1次。丁女有看到我跟被告2個人都泡
在浴缸裡,她沒有說什麼。後來我速戰速決的穿好衣服出去外面,在床前面的長型沙發那
邊,丁女上完廁所又出來的時候,我跟她說被告親我,她沒有什麼所謂的回答,丁女給我
的回應是她親了我一下,我也不懂是什麼意思。當天晚上睡覺的時候,我跟丁女睡床上,
被告應該是睡床旁邊的沙發,應該是半夜,丁女去上廁所,被告就突然從另一側那邊跳到
床上這邊來,睡在原本丁女的位置,在我完全沒有防備的情況下,我原本睡得好好的,突
然聽到東西就醒來了,醒來後看到他在我旁邊,被告左手從我的脖子那邊穿過去抱我,摸
臉頰、摸胸,摸下體,被告的手有伸到我的衣服裡面,也有把睡衣掀起來,再把內衣掀起
來,這樣子摸我胸部。被告有親吻我的胸部,也有親嘴唇。一開始被告摸我的下體前,我
有用手把手攔住在肚子上面他擋著,不讓他往下摸,但後來他還是又往下摸我的陰道,被
告手有伸進去陰道一直磨蹭,他還問我舒不舒服,我回答不舒服。他也有用他的手拉著我
的手去摸他的下體。我記得那個時候丁女有從廁所出來,他就先用睡衣把我先蓋起來、用
被子蓋起來,丁女問他在做什麼,他也沒有正面回答、沒有說什麼話。我沒有跟丁女說剛
剛發生什麼事情,我不敢說。因為被告在現場,我怕我說了丁女也給不了我什麼樣的回應
,就像親吻那一件事情一樣。我記得第二天早上,在車上,趁被告下車的時候,我有跟丁
女提到被告摸我下體。本案案發後,我曾經有跟丁女說她是我的媽媽,我告訴她這些事情
,為什麼她沒有站在我這一邊,但丁女都在替被告求情、希望我和解。被告對我性侵這件
事情讓我好幾度想要自殺。我有傳訊息、打電話給我堂妹跟她大概說了這件事情。我跟暱
稱「小美人」的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就是我跟我堂妹說這件事情發生後,我非常非
常的痛到不行,有好幾次想「要死大家一起死」,對話內提到「我現在每天只要想到我差
點被性侵的事情就睡不著,非常的痛苦」的事情就是被告對我做的性侵的事情。後來乙女
知道我的事情的時候,乙女有跟我說她也遭到被告侵犯,她說在大里的租屋處被告教她功
課,然後在那邊幹嘛,突然就抓她手去摸被告的下體。我聽到的時候也很震驚,我罵乙女
說她要是早點跟我說她發生這件事,我就不會有後面被被告親吻、差點被性侵的事情。案
發後到我今天到庭作證前,丁女有聯絡我為了和解的事情,但最後那一通電話之後就說她
不會再打擾我,也不會再打電話給我等語。
是丙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均已明確指述其與被告及母親丁女一同駕車南下,在外
曾祖母家附近廟宇的車上遭被告強吻,另於同日晚間前往印水涵汽車旅館投宿,在浴缸內
遭被告撫摸全身及強吻、嗣又在該旅館床上遭被告將衣服、内衣拉到鎖骨下方,摸其胸部
、親其胸部,並遭被告指侵,案發後曾向丁女反應遭被告親吻,但丁女竟僅親吻丙女嘴唇
了事,嗣又向丁女提及遭被告侵「摸下面」,丁女亦未處理,案發後曾告知乙女、戊女遭
被告親吻嘴巴等節,核其前後指述遭被告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主要情節始終一致,且就
本案是否告知他人、告知過程之細節等情,均無歧異或矛盾之處,應非虛妄。
⑵再者,依丙女與其堂妹之Messenger對話記錄截圖(見偵卷不公開卷第69至73頁),丙
女確有於本案案發後、提起告訴前之111年5月28日向暱稱「小美人」表示:「我現在每天
只要想到我差點被性侵的事情就睡不著我非痛苦很想消除那段記憶我真的快受不了了我好
痛苦心裡恨到不行」、「我真的很想要讓傷害我的人下地獄」、「我的陰影很深我真的全
身不純潔了我好想死喔」、「救不了我了我快被那段記憶折磨到不行我一想到就噁心想吐
還那麼」、「無助」「我真的快受不了了」,經小美人向丙女安慰稱:「他真的很可惡,
都不想想自己的年齡,然後誰都盤,真的很可憐」等語,除核與丙女前開證稱其案發後有
向堂妹吐露心聲之情相符外,依丙女堂妹前開安慰丙女之內容,亦可見有提及侵害丙女之
人其年紀顯與丙女不相當,適與丙女指述係遭被告侵害之被告年紀相合,此均足資補強丙
女前開指述,確有所本。
⑶又雖丙女就在高雄汽車旅館時,其與被告、丁女等人洗澡先後順序、告知丁女其遭被告
親吻之時點,以及案發後向丁女陳述遭侵害之過程等細節,前後證述有些微出入,然證人
之記憶本常隨個人記憶、複述能力、事發當時之環境、驚懼之程度、精神之狀態而有所不
同,難以期待每一證人就親身經歷之案發過程均可有條理之記憶,而為歷次證述時均為明
確一致之證述。倘證人主要陳述一致,即尚難因其細節稍有分歧,即將其全部證言捨棄不
採。而本案被告對丙女侵害之時間點為110年間,距離丙女於112年7月14日偵訊時、113年
10月15日本院審理程序時作證均已逾相當期間,就案發細節及遭侵害以外之其他枝微末節
之事,自可能因時間經過而記憶不清,然不能以此即認定丙女其餘證述內容不可採信。
2.被告於警詢時就員警詢問是否有趁丁女上廁所的時候性侵害丙女、是否有親吻及撫摸丙
女,被告竟均答以當天有喝酒、事情過太久,沒有印象、忘記了等語,然坦承其有用嘴巴
碰丙女的嘴巴;於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則亦坦承丙女躺在其左手臂時,有以嘴唇碰丙女
之事實,顯見丙女前開指述遭被告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情,尚非憑空而生。
3.證人乙女、戊女之證述亦足資補強丙女上開證述之真實:
⑴按透過「被害人陳述」以外之證據,得證明被害人聲稱被害事件時之言行舉止、情緒表
現、心理狀態或處理反應等情景者(間接事實),係獨立於(即不同於)被害陳述之證據
方法暨資料,屬具補強證據適格之情況證據,可藉其與待證事實有蓋然性之常態關聯,資
為被害人遭遇(直接事實)致生影響之推理素材,此並非傳聞自被害陳述之重複或累積,
當容許由法院透過調查程序,勾稽被害陳述相互印證,進而產生事實認定之心證。又性侵
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後所呈現之激動反應或陳述,經依被害人身體及精神狀態
、事件性質、事件與陳述時間之間隔等綜合研判後,如認屬自發性並無故為虛假,此客觀
事實足援為被害人陳述之補強證據。
⑵乙女於112年7月14日偵訊時證述略以:丙女有跟我說她跟被告他們出去玩時,在車上,
被告把丙女的口罩拉下來親她嘴巴。當時丙女說這件事的時候,感覺很不舒服、很討厭被
告,覺得她自己身體很髒。丙女是先跟二姊即戊女說,再跟我說等語;於本院113年10月
15日本院審理程序時證述略以:丙女跟我說被告在車上親她的嘴巴、在飯店的時候有對她
做什麼,但是我只記得親的部分,其他忘記了。丙女跟我講說她被被告侵害的時候,她是
很嚴肅的跟我說,她也有因為這樣子難過。在本案發生前,丙女跟被告他們會一起出去玩
,但是我不知道他們的關係好不好,在本案發生後,丙女很討厭被告等語。稽之乙女前開
證述,就丙女案發後有向其及戊女提及遭被告親吻乙事等情,與丙女上開證述之情節互核
相符,並無相悖之處。且就丙女於本案案發後,提及此事的反應是很嚴肅的、之後很討厭
被告等節,為親自見聞丙女於案發後對其轉述遭被告性侵所呈現之情緒表現、反應,屬證
人乙女親身經歷,非單純聽聞丙女之轉述,自得以之作為丙女證述之補強佐證。
⑶戊女於112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述略以:大概是在110年11月10日、11日前後,我聽
到姊姊丙女說被被告親,覺得很生氣,我打電話去問被告為什麼要這樣子,電話過程中,
我情緒不好,被告說沒有證據,說如果提告的話,因為丙女未成年,只會毀掉丙女的名聲
,後來丁女有聽電話,丁女有哭、道歉說對不起、沒有保護好丙女。但我感覺丁女是裝出
來的,不是真心覺得沒有保護好丙女。因為丙女說她有跟丁女說後來發生的事,但丁女都
無動於衷。後來因為國文老師出作業,沒有一個具體的主題,是分段式的,就是告訴之前
的自己,不要責怪自己,換個角度想,不要鑽牛角尖,我想起這些事情,我就寫在作文上
。我有覺得是我沒有保護好她們,讓她們跟被告接觸,讓她們受到傷害等語。依戊女前開
證述,其在聽聞丙女遭被告親吻乙事後,曾撥打電話質問被告、丁女,適核與丁女於偵訊
、本院審理程序時均證述稱:戊女曾在110年間,打電話質問是怎麼當母親的、以後不要
再聯絡了等情相合,實與丙女前開證稱本案經戊女打電話予丁女、質問被告後,雙方即未
曾再有聯絡之案發後過程相符,均足以補強丙女前開證述之真實。
附記:
再者,就乙女、丙女分別指述遭被告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衡以本案案發時,被告為乙
女、丙女母親丁女之同居男友,且丁女既會讓乙女在丁女與被告之租屋處與被告獨處,且
會帶著丙女與被告一同駕車南下探訪親戚、出遊過夜,顯見該時被告與乙女、丙女間應無
任何怨隙,甚可稱上情誼不差,乙女、丙女顯無刻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動機存在,遑論捏造
不實遭被告侵害之事實。甚者,本案嗣經乙女、丙女對被告提告後,身為乙女、丙女之母
親之丁女竟未對被告質問討公道或疏遠被告,不顧被告可能對於其親生女兒有猥褻、侵害
,反而仍與被告登記結婚,顯見丁女迴護、偏頗被告之至!而乙女、丁女對母親之同居男
友提告,應可預見渠等母親立場之為難,且應深知渠等之母親將會選擇為有利被告之證述
,乙女、丙女提告後除須面對司法警察調查、檢察官偵訊及法院審理等司法訴訟程序,來
回奔波,耗費相當時間及心力外,尚須面對與渠等母親反目、此後不相往來之壓力,致骨
肉親情無存,倘非確有其事,實難認乙女、丙女有何甘冒誣告、偽證罪之風險,耗費時間
及心力,對於渠等母親之同居男友,設詞虛構上開情節,誣陷被告令入囹圄之必要。從而
,堪認乙女、丙女證述遭被告性侵各情,憑信性甚高,應非子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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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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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9.95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4-12-15 13: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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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18.101.169.95 馬來西亞), 12/15/2024 13: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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